#殺警案 二審大逆轉 一審鑑定醫師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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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 #李承翰 遭刺死的命案,昨天二審宣判,鄭姓被告從一審 #無罪,逆轉改判有期徒刑 17 年,服刑期滿再強制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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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男在一審因 #精神鑑定 指出,犯案當下 #思覺失調 發病,喪失 #辨識能力,法官以刑法第 19 條第一項判無罪,掀起軒然大波,「精神鑑定」也飽受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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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審法官參酌成大的 #精神鑑定 報告,認為雖然鄭男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卻仍有部分辨識能力,而改判 17 年徒刑。從「完全喪失」到「顯著降低」,看似幽微的認定,卻左右著截然不同的判決,這是精神鑑定的極限嗎?或者司法仍然對於精神疾病非常陌生?在一審負責鑑定的精神醫師 #沈正哲,昨天來到節目中,分享他對案件的觀點,以及從事鑑定的心路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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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正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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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所有鑑定醫師都會尊重法官最後的判決。但就我個人真實的想法,我仍然認為二審法官的判決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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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的判決,以及他所依據的鑑定結果,肯定摻雜了很多複雜的因素,這其中或許也包含輿論的壓力。一月時,我為鑑定報告出庭作證,二審鑑定醫師當庭所做的許多描述與立論,我都覺得站不住腳。經過這次案件,我也深深體會到,司法人員對精神疾病的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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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鑑定報告說:犯嫌被詢問「是否知道殺的是警察?」由於嫌犯答「是」,報告就此認定犯嫌在犯案當下,仍有「辨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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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個案接受了治療,症狀早就已經有明顯的改善。再加上這麼多的媒體、開庭詢問,如果此時他還說自己不知道殺了警察,我反而才覺得嫌犯是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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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是神,我完全同意沒有人能夠真正回到犯案當下,去判斷他到底能否辨識、控制,所以我們都只能從觀察去推論。也因此,當鑑定發生在距離犯案很久之後,醫師也可能不自主地認為,嫌犯當下的病況沒有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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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無論是醫師鑑定或法官判決,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標準不一致,我也並非要完全否定二審鑑定醫師的報告。但是,報告的結論,單憑嫌犯在鑑定時「知道是警察」,就判斷他在犯案當下有部分辨識能力,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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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警察就是辨識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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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二審的鑑定,我必須說,一審的法官確實相當認真,進行了非常詳盡的調查,並提供非常多的事證給我們鑑定:犯嫌過去的病史、犯案前幾日的行蹤、手機資料,以及他當天做了哪些事情──他不斷地到警察局、社會局求助,聲稱有人要害他,甚至到保險公司要求解約,這些都再再說明,他在行為當下,已經完全受自己的妄想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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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眾的手機錄影,他在如此重大的犯行之後,仍然大喊「你們不要再演戲了!」「不要再裝了!」我所指的「辨識能力」,就是能夠分辨現實與妄想,而他在當下絕對沒有這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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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官會認為,嫌犯會買刀、知道是警察,就代表他有辨識能力──我想這是很多人對精神疾病的誤解。事實上,你很難看到有患者完全、連物體都無法分辨。法條既然這樣訂,它一定要有適用的個案,而不是只有像植物人這樣,才叫作「沒有辨識能力」。植物人也不會犯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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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什麼叫「不能控制」?醫學上可能會認為大、小便失禁,才叫作一個人完全無法控制。但是你會看到一個犯嫌一邊失禁,一邊還可以殺人嗎?不可能。因此才會需要理論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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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所援引的「不可抗拒的衝動」(irresistible impulse),指出即使警察近在咫尺(police at the elbow),一個人都仍會因為自己的妄想而犯行,這就構成了所謂的「不能控制」。如果法官真的認為個案能夠辨識警察,這反而更加說明了他的無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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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醫師可以診斷他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都沒有問題,但他有沒有辨識、控制的能力?國家仍然將這個判斷交給法官。可是法官真的懂嗎?從他們問我的問題,我就知道法官對於精神疾病與它的表現狀況,其實就跟一般民眾一樣地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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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精神醫師並不想代法官扛責任──我告訴你他有沒有病就好了,其他你自己去判斷。但現實並不是這樣。我承接過的每一個鑑定案件,法官都問過我:你認為個案是否符合 19 條第一項(不能辨識)或者第二項(辨識能力顯著減低)?有時候我不答,法官還會再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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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上一直要求精神醫師的鑑定專業,但我也想問:那法官真的受過足夠專業的訓練嗎?是否在精神科病房看過病患真正發病的樣子?我當然同意法官作最終決定,但在連對精神疾病都不了解的情況下,又要如何做出合適的判斷?於是責任又被甩鍋回到醫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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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我為何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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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官之外,我也認為檢察官無論在一審、二審,都無法就事論事地討論案件。我非常願意說明我鑑定的理由,出庭時也盡力回答,但檢察官不能因為不懂精神醫學,就攻擊一些支微末節的事情,甚至捏造不實的指控,影響我個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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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的時候,檢察官問我為何八天就完成報告?我說,我早上八點工作到晚上八點,去速食店吃飯後,還繼續在店內加班一兩個小時。這些說法後來變成:我只花幾個小時在速食店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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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檢察官甚至說,我把犯人帶到速食店做鑑定,媒體都報導出來,很多民眾也相信了。你知道嗎?所有在押的犯人,都是法警開著囚車載來醫院,帶著手銬腳鐐做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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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家證人,我們收取非常微薄的報酬,但卻付出很長的時間。檢察官只是為了要讓法官認為我的鑑定草率,就造謠汙衊,我們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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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過去從不挑案件,只要有空,我就承接。從見到被告前,團隊閱讀卷宗,到醫師、社工師、心理師進行鑑定,視需要安排額外檢查或留院鑑定,再分別完成報告,最後由醫師統整。我個人可能就投入數十小時,報酬則是五千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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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我不斷問我自己,做這些事到底為了什麼?我的付出與收入不成正比,甚至為了出庭作證還得倒貼,同時承受很多莫名的攻擊。經過這次事件,我相信很多從事鑑定的醫師,都不想再接案,這其中也包含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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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家證人,我們都想盡一份社會責任。也許攻防是法界常用手段,但我期盼不要再有這種惡意的指控。我也衷心希望承辦相關案件的人員,應該有相對應的受訓,以多了解精神疾病。回歸到刑法第19條的爭議,不管醫師或法界,那條線看來依然相當模糊,這也很需要大家坐下來,有個更明確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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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節目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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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專業案主的不純粹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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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沒有寫一篇文章說不清楚的事情,如果有,就寫兩篇,兩篇寫不清楚,就寫三篇,以此類推。上一篇文章「心理師,你有接受心理治療嗎?」主要是在論述當人們用「是否接受過心理治療」來做為評估心理治療師時,會造成的限制與不合理之處。這篇我想要討論的是心理治療專業案主自身接受心理治療的動機目的與其衍伸出的界線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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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專業案主」與「不純粹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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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專業案主,簡稱「專業案主」。主要是用以指稱在心理治療中本身具有心理專業背景或是具備或正在學習心理治療 / 諮商 / 輔導 相關知識的心理治療個案,他有可能是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身心科醫師,也有可能是社工專業人員、社工師、輔導老師等。與一般非專業案主不同的是,他們前來接受心理治療,有很多時候並不是純粹想要解決身心困擾,有些人甚至是自覺沒有身心困擾,而他們接受心理治療是有其他目的和意義,尤其是前三者(心理治療師)。也因此,我稱這樣的心理治療為「不純粹心理治療」。
因著這樣的不純粹心理治療,可能會讓專業案主在接受心理治療的目的與其衍伸出來的各種界線,有著各種不同的情況與排列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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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整一下,心理治療師接受心理治療,有以下幾種可能的目的:
A. 體驗:知道什麼是心理治療過程、了解案主感受。主要有可能發生在心理相關課程,也有可能是案主自身想要了解體驗。
B. 治療:處理個人議題、身心困擾、心理疾患。
C. 學習:學習典範、模仿資深專業者。
D. 傳承:部份專業社群期待學習者經由心理治療向資深者學習。
E. 門檻:課程、系所、專業社群的門檻。其背後原因可能是前四者。
F. 其他:例如,名牌爸媽效應。(案主希望自己接受具權威性心理治療師的心理治療,獲得該治療師的肯定與某種層面的傳承。) 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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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原因有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複合。就像你到手搖飲料店,可以點純茶,也可點珍波椰奶茶(珍珠+波霸+椰果+牛奶+紅茶)。當然,和買手搖飲料不同的是,這些所謂的「目的」也有可能在治療過程中有著滾動式的修正(就像我們的108課綱一樣(?))。因著不純粹,可能會造成不同的人對於自己接受心理治療有著不同的想像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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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心理動力取向心理治療的學習者,我從開始學習心理治療的時候,就不斷有師長表達期待學生接受心理治療,無論是有心理治療督導把督生接受心理治療當作接受他個別督導的必要條件,還是在會議場合聽到某前輩說,所有實習心理師都應當要接受個別心理治療,但又表示如果這樣硬性要求,一定會遭受批評。又或是另一位師長在課堂上大力推薦個別心理治療給研究生,表示每個人都需要個別心理治療,認為學校心輔所應該要規定碩三全職實習之前都要接受過一定次數的心理治療 (雖然這位師長不是走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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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為器」的雙重性:心理治療師是自己,也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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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療師(心理師、身心科醫師) 如果接受心理治療是接受「治療」,這是醫療行為,是個人隱私。它的目的照理說是為了要處理與面對心理治療師個人自身的身心困擾與心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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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工作者或心理治療師,是一個「以人為器」的行業。就讀心理相關系所時,有些師長會教導:作為一位心理工作者,你應該或說有義務要去梳理自己、透過回顧自己過去的成長經驗,了解過去的(早年)經驗如何影響著現在你的日常言行,更重要的是它如何影響著你的心理專業工作表現。這也是為什麼,大學諮心系部份課程中,課程教師會出許多強調自我省思的報告,目的就是透過這樣的方式來促進學生自我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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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不可否認,每個人會選擇什麼系所就讀與從事何種職業,與他的成長與學習背景不會沒有關聯。有部份學生之所以會選擇就讀心理相關系所的原因,是自己過去成長過程中(曾經)經歷身心困擾或心理議題,但這並不是全部的人都如此。需要不斷的強調的是,學習心理學與學習心理治療,並無法取代自己接受心理治療,無論是口語治療還是藥物治療,這是兩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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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廣義的心理動力取向心理治療的觀點中,認為「每個人都有個人議題」,因此心理治療師作為心理治療工作者,在「以人為器」的大前提下,理所應當對於自己的心理狀態與情緒穩定度有較高的標準與要求,因此需要接受心理治療。這不僅僅是為了心理治療師自己的身心健康,更是是為了維持心理治療的工作品質。當心理治療師內在有比較大的空間可以涵容案主,你心理治療工作也會比較順利,比較不容易行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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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馨提醒: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並不是所有心理治療學派或所有心理治療師都抱持此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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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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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專業案主的心理治療,屬於隱私還是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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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觀點是,心理工作者接受心理治療是屬於個人治療,是隱私的,而(準)心理工作者的訓練與教育是屬於公眾的。那麼,心理治療可以同時是(隱私的)個人治療與(公眾的)訓練教育嗎?還是因為心理治療是以人為器,所以(準)心理治療師所接受的「心理治療」也要被視為是公眾的呢?講到這裡,或許有人開始感到困惑。但嚴格來說,這議題會從學習心理治療開始,就以各種隱晦、困難被指認的方式存在著。不過沒有關係,我們可以盡可能地把它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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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們更細緻區分哪些算隱私,可以列出以下五點來討論,這五點我會以我個人主觀認為的隱私程度作為排列順序,最隱私的為5.,輕微隱私的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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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心理治療這件事情
2. 接受心理治療的次數、期間、長期還是短期
3. 接受心理治療的地點、哪間心理機構
4. 接受哪位心理治療師(心理師或身心科醫師)的心理治療
5. 心理治療的內容 (這若非案主同意揭露或本人揭露,是違反治療倫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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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曾看過實習心理師把自己接受心理治療的經驗與心得寫進履歷中(1. 5則用簡短與隱晦的方式呈現)。也曾聽聞有心理師資深前輩建議學生應徵某單位時,督生自己的心理治療師全名寫進履歷中(1.3.4)。又或是曾聽到其他同儕分享,參加某個專業社群的面試時,面試者直接問他,他是否有接受長期心理治療?如果有,那治療師是誰(1. 2. 3. 4. )。每個人對於心理治療的界線、隱私與敏感度不同,雖然我不太清楚其他人對於這樣經驗的感受為何,但我內心有著不小的震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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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歸到自己身上。如果這件事有不同程度上的差別,我想大家可以思考的兩個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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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可以接受哪幾點被揭露,你的底線在哪裡,上述的1.2.3.4.哪一項被揭露,或被迫揭露會讓你感到被冒犯或不舒服。每個人對於隱私與界線的想法都是不同的,對於接受心理治療的目的也不見得是一樣的。某些心理治療界的前輩、資深心理治療師認為,這些事情沒有什麼好不能被討論的,「接受心理治療的(準)心理師」是很好的事情。也可能有些人認為心理治療師接受心理治療是一種訓練,在這樣的脈絡下,他當然可以問你是接受誰的「訓練」(治療)。
有些學校或訓練單位甚至是在制度上的要求每位準心理師需要接受心理治療。把接受心理治療視為訓練的一環。學習者被要求提出接受心理治療的證明。你如果要就讀這些校系或加入某些訓練,或是選修某些課程,就必須要放棄某種程度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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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你是一位(準)心理師,你是否會為了上某些課程,接受某些訓練,或是機構,或是校系的要求,而改變你對於自己心理治療界線的看法,你會願意退讓一些界線標準來滿足這些專業訓練的要求,師長的期待,校系的規定。或是,你選擇別條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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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部分是,訓練單位、校系、師長也需要對於學生、受訓者接受心理治療的必要性給予充分、明確且合理的說明。另一個重點是,這些校系、單位、師長有必要在事前就告知他們對於學習者有這樣的期待與要求,這樣的知情同意,也才符合倫理。最好在簡章上(或初談時)就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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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我需要花這樣大的篇幅去說明不純粹心理治療的目的與意義,是希望可以帶到後面對於專業案主心理治療界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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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為(準)心理治療師的你,接受(不純粹的)心理治療是「前台」還是「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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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社會學家高夫曼的「戲劇理論」來看,每個人在社會中的言行舉止都想是在演一場戲,每個人都在扮演一種社會角色,「前台」是演戲的地方,而「後台」是人們可以卸下個人社會角色,把自己內在的感受與想法表達出來的地方,例如:你可以看到在電話中,和客戶輕聲細語,安撫對方情緒的同事,在掛上電話立刻飆罵。這一點也不違和,因為電話中的同事是在扮演好他職場上公司員工的角色,這是「前台」,掛上電話,鬆了口氣,把自己心中的不滿與委屈宣洩出來,那是在「後台」。不過這個前提是,辦公室的氛圍有足夠的安全。讓這位同事願意表達出來。在好的工作氛圍中,其他同事會給予支持與安慰,但若工作氛圍不好,同事間爾虞我詐,這位同事的飆罵就有可能讓他陷入不好的評價,甚至落人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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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心理治療對於案主而言是他的「後台」,他在後台被鼓勵自由的聯想,被允許自由的思考與感受,而且在這個過程中可以免於被評價、被取笑、被攻擊,這個環境是足夠安全的。如果今天心理治療不是純粹心理治療,還有訓練、教育的目的與意義在,這樣的狀況下,心理治療師(心理師或身心科醫師)之於專業案主來說不只是心理治療師,還可能是某種典範,甚至是教師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專業案主還能把心理治療當「後台」,好好的自由聯想嗎?還是他要把心理治療當成一種「前台」,要展現出「好案主」的樣貌,要表現出良好的教養、深度的思考、優秀的言語,壓抑心中對於治療師的攻擊或負向感受,好得到心理治療師的肯定,尤其當心理治療師對案主或是專業領域來說具有某方面的權威性。抑或是,在心理治療過程中,把大量的焦點放在心理治療師身上,努力地向治療師學習,而忘記了自己是來「治療」的。這些都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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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可以說即便是非專業案主,上述狀況也會發生。 心理治療師之於案主來說都可以是一種模範,提供了一種思考的方式或是可能,並將之類化於日常生活中。但對於專業案主來說,這樣的類化與學習多少會影響他的心理專業工作。而這也是心理治療對於專業案主來說的多重性。到底在治療,還是受訓,或是我們可以說是多重目的性,訓練與治療可以在兩者均不受損的狀態下被執行嗎?我提出這個疑問,也期待大家可以思考。雖然這個議題對於每個人來說可能都有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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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治療中的依附關係與權力、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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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走動力取向的長期心理治療,我們很困難不談到治療關係中的依附,動力取向的長期心理治療也會有因人而異,且程度不等的「退化」與「移情」。在這樣的狀況下,心理治療是否是足夠安全的,界線是否是穩固的,心理治療師是否是有足夠的能力去涵容案主,而不會因為內在的焦慮而行動化。這樣的行動化有可能是因為治療師擔心自己無法在治療關係中成為夠好的照顧者,或是個人的自戀特質,而給予案主治療室外的益處。也有可能是治療師因為治療關係中,個人的焦慮或憤怒,把治療內容、治療關係透露給治療室外的他人,也或者發生其他各式各樣不同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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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案主在治療關係中必然冒著某種程度的「風險」和「誘惑」,而專業案主更是如此,因為這位坐在你對面的心理治療師,出了治療室這個空間就是同業、是前輩(資深)心理治療師,甚至有可能是某某人的某某人(心理專業圈就是這樣小,小到隨便轉個身都有可能撞到認識的人(這是譬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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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我們稱這是「心理治療關係」、還是治療室中的「依附關係」、「移情關係」,都無法避免權力與界線的議題。專業案主的個別治療對於專業案主來說提供了一個強烈的個人經驗的可能、學習某種典範( 就算是負向的經驗或遇到沒倫理的治療師都可以帶給我們反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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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強制心理治療」這件事情所帶來的限制,也就是為什麼我並不支持鼓吹案主將「治療師是否(曾)接受個人心理治療」作為評估心理治療師的一個項目。當我們將心理治療作為強制,而忽略每個人的差異,那就有可能造成壓迫,有可能為了交「證明」(準)心理工作者只是花錢花時間坐在案主的位置上,沉默個幾次好交證明。又或是假裝扮演一個好案主,而非真正有在投入在心理治療當中。當我們期待案主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可以自由,那麼(準)心理治療師強制性的心理治療,就無法掩飾其弔詭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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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
將不純粹心理治療中的矛盾與弔詭性提出來討論,目的是期待可以有更清晰的思考,另一部份是當(準)心理師在接受心理治療前,有更細緻的思考與討論,那麼,我們可以有更多的選擇,首先,知道自己怎麼想、自己的期待為何,有機會向自己的治療師討論,找一個對於關係和界線有共識的心理治療師。需要提醒的是,謹慎戒備對那些不尊重你界線,或老是冒犯你界線的同儕與師長。以上討論,謝謝願意閱讀完這樣落落長文章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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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期負面經驗(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
美國聯邦疾病管制局(CDC)很多年前就開始研究這個議題,不只分析極端個案,而是廣泛討論兒童期不良經驗,包括遭遇──被忽視、貧困、身心虐待、家庭變故等情況,日後帶給成年人的影響,從 17337 名長期追蹤案例以及相關研究,所勾勒的事實,令人不由得心生警惕,也帶動美國醫療、教育、社工等領域的實務調整。
兒童期負面經驗(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的研究,始於 30 年前,美國醫院在診治肥胖症病人的意外發現。1980 年左右,美國開始流行液體減肥法,美國大型醫療機構凱薩(Kaiser Permanente)的內科醫師費利帝(Vincent Felitti),便用這種方式幫助一群嚴重肥胖的人減重,按部就班的治療效果也很不錯,有人甚至 1 年減掉 130 多公斤。
但另一方面,減重治療的中輟率(dropout rate)也高達 50%,許多原本減肥進度領先的患者,會突然放棄治療,迅速復胖到原本體位,讓醫療團隊很洩氣。費利帝醫師開始詢問患者可能原因,其中有個問題是:「幾歲開始有性行為?(How old were you when you became sexually active?)」有一次費利帝口誤,不小心把問題說成:「開始有性行為時,體重多重?(How much did you weigh when you were first sexually active?)」
對方回答:「40 磅(18 公斤)。」當時費利帝並沒有會意過來,又再問了一次。對方回答一樣,然後大哭說:「4 歲⋯⋯跟爸爸⋯⋯」行醫 23 年的費利帝之前只遇過一位亂倫病患,一時之間不知如何反應,以為是特殊個案。接著,費利帝跟同事約談了 286 個病患,這些患者過半有兒時受虐經歷。
一名減掉三分之二體重之後放棄減重的女病患死前曾告訴醫生:「除了吃東西,我找不到面對痛苦的其他解決方法。」還有一名戒掉每天 3 包菸後又迅速增胖 135 公斤的女性坦言:「變胖是為了保護自己。」,看似健康問題的暴飲暴食,其實是他們面對痛苦的解決之道。
費利帝後來在醫學年會發表這 286 個病患的臨床研究,當時一位美國疾管局官員認為,兒虐經歷如果影響如此深遠,有必要針對一般人展開調查,也因此意外促成了橫跨地域與學門的大規模研究。(資料來源:【註1】)
【ACE(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
楊為傑兒科醫師說:「兒童期的“不良經驗”,包含了:身體虐待、情緒虐待、忽略等,這些不良經驗可能影響孩子長大之後的各種身體健康。可能早死、容易得癌症、容易得到三高等慢性病、容易酗酒等。這個不難理解。也有很多理論去解釋,為什麼童年期的傷害對孩子有一輩子的影響。」
經常被問到的問題就是:「楊醫師你不打小孩,你覺得就不該要求小孩嗎?」、「他做錯事的時候,真的不可以責罰嗎?」非也,我對孩子的要求是很嚴格的。在門診問過我的家長,或見過我家小孩的家長可能知道我是很嚴格的父親。只是不我打他並不等於我不要求他。
我非常推薦的方法之一是「訂家規」。將您的底線畫出來,明白地讓孩子知道哪些規矩是他必須遵守的。大一點的孩子,可以跟他一起討論。例如:吃飯一定要坐著吃完才可離開,看電視必須保持三公尺以上,對人一定要說謝謝,犯錯一定要道歉等等。訂完家規,家長只需要擔任「執法者」,而這種方式有好多好處。(資料來源:【註2】)
【4月30日是「國際不打小孩日」(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
最早是美國反體罰組織「有效管教中心(Center For Effective Discipline)」1998年發起的。 它的英文名稱中spank一詞俗稱「打屁股」,所以也有將中文譯為「無巴掌日」或「拒絕體罰日」
「430國際不打小孩日」的訂定起源,原本只是一個一天的活動,美國反體罰組織─有效管教中心(Center for Effective Discipline),在1998年4月30日發起「Spank Out Day」,此組織旨在「邀請你試試看不要打小孩(屁股),至少在這一天不要打,也許你會發現,將來的每一天,你都不需要打。」這個活動受到不少單位的支持,而人本教育基金會於2006年開始響應。
身為四個孫子的阿公「副總統-陳建仁」談到自身成長歷程,「在我成長的過程當中,我從來沒有被父母打過,也從來沒看過他們體罰小孩。他們總是疼惜、呵護著每個孩子。」陳建仁說,台灣已在2006年通過立法禁止學校體罰,2014年正式加入兒童權利公約,並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CRC)」,這是台灣兒童人權保障新的里程碑,近年政府持續努力推動CRC國內法化,同時致力落實零體罰。他認為,唯有不要用「打」來處理孩子的問題,才有機會重新檢視父母與孩子面臨的困難。(資料來源:【註3】)
【Reference】
1. 來源
➤➤資料
∎【註1】:報導者 The Reporter -【科學觀點:負面的童年經驗如何影響我們】:https://bit.ly/3e7sAed
∎【註2】:(ETtoday新聞雲)【打罵恐引發後遺症!醫推「這招」降孩童創傷...犯錯不一定該揍】:https://bit.ly/2Vdqroo,作者: 白袍旅人-兒科楊為傑醫師
∎【註3】:Newtalk新聞 - 【430國際不打小孩日 不打小孩要幹嘛?副總統陳建仁這麼說】:https://bit.ly/2wzYBdY
➤➤照片
∎ 鋅鋰師拔麻的「小小額葉養成手札」:https://bit.ly/2VlnWRe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forum.nhri.org.tw/forum/book/
3. 【國衛院論壇2019年度議題】簡介
➤http://bit.ly/2MtCqgA
4. ❤️響應今年的「430國際不打小孩日」網路串連活動:(人本教育基金會)【打造愛的家,我不打小孩❤️寫下不打宣言,好禮送給你!】 一起響應4月30日國際不打小孩日: https://bit.ly/39Z3Z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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