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大修一次的第三波住宅法,今天三讀!向大家說明一下這次修法的重點:
完整感言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31244/1M/N
首先,是將 #社會住宅的經濟或社會弱勢保障比,由現行的 30% 提高到 #40%,並增列「因懷孕或生育而遭困境之未成年人」為保障對象,期能在量體不足的前提下,優先照顧弱勢。
其次,為了避免各縣市社宅租金的計算基準不一,無法反應承租者可負擔能力,因此授權中央應參考民眾可負擔租金的精神,#設計分級收費原則。
第三,是將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屋主的 #免稅額從1萬提高至1.5萬,另考量租金補貼的所得稅租稅優惠政策得視情況延續,故 #刪除原本僅能延長一次的規定,改授權行政院在符合財政紀律法相關租稅優惠期限的規定下,每五年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延長相關稅租稅優惠的政策。
最後,是有關 #確保基本居住水準 及 #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 的部分,除了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應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基本居住水準的清查作業 外,也在住宅計畫中增列 #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以確保居住品質可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及需求。
在財政紀律的法律框架、地方政府推動阻力及民間團體的修法推動壓力,住宅法修法能有今天的成果實屬不易。謝謝所有推動及關注住宅政策的民間團體,包括:#社會住宅推動聯盟、#OURS、#崔媽媽、#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的努力。同時也辛苦內政部、營建署同仁,積極協調這次十九個版本的修法。
社會住宅 分級收費 原則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增加社宅弱勢保障至40%
社宅免稅、公益出租人減稅,刪除以一次為限
住宅法修正案出委員會了
五年大修一次的住宅法,在沒有保留政黨協商的前提下出內政委員會了!
說重點:
✅提高社宅弱勢比例:住宅法第4條第一項弱勢比例,提高至40%。這次朝野有共識,在解決量體仍然不足,優先照顧弱勢,並確保推動順利,大家認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比例從現行30%提高至40%。
✅租稅優惠政策的延續性:有關社會住宅的地價稅及房屋稅(22條),以及公益出租人(15條)、包租代管(23條)的所得稅減免,相關各項租稅條文,均刪除”並以一次為限”,避免政策不確定性。並提高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屋主的免稅額至1.5萬。
✅由中央訂定社宅租金收費原則:目前各縣市社宅租金的計算方式不一,無法反應承租者可負擔能力,所以本席提案修改第25條授權中央,應參考民眾可負擔租金的精神予以設計定價公式,訂定分級收費原則。
✅由中央補助基本居住水準清查作業:增列第40條第四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縣市辦理不符基本居住稅準清查作業。
謝謝所有推動及關注住宅政策的民間團體住盟、OURS、崔媽媽的努力。
同時也辛苦內政部花敬群次長、營建署吳欣修署長、陳繼鳴副署長、歐正興組長等人,積極推動並協調這次的修法。在法律框架、財政部堅持、地方政府推動阻力及民間團體的壓力,有今天的成果實屬不易。
社會住宅 分級收費 原則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4/30下午受邀參加審計部「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計畫」專家訪談,沒想到只有邀請我一個人,由副廳長主持,共有七位審計部同仁一起諮詢面談,感覺好像接受博士論文口試一般,很特別的經驗。
審計部事前準備工作詳細,業務單位報告初步調查內容,然後提出:政策推動、法規制度及實際執行四大面向七項問題諮詢內容。相關報告內容及討論題綱如下:
業務單位報告
我國當前住宅與房市問題包含高房價、高空屋、高自有率及社會住宅短缺,難以滿足青年及弱勢家戶的基本居住需求。為解決上述問題,政府推動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政策,結合政府興建與包租代管的供給方案,增加政府住宅政策供給面資源,同時透過包租代管民間閒置住宅,讓租屋市場成為無力購屋者正常居住消費之選擇方式,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均衡機制,並健全租屋市場以制衡房價過度上漲的效果,對穩定住宅市場與安定人民居住,具有重大意義。內政部爰報經行政院於106年3月6日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於106至113年,由住宅基金支應約307億6,000萬餘元,分2階段辦理,第1階段(106至109年)目標於109年達成直接興建4萬戶、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社會住宅;第2階段(110至113年)目標於113年達成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
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所載,第1階段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其中社會住宅直接興建部分,截至109年10月13日止,包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開工、規劃及招標中之社會住宅計4萬2,665戶,與第1階段計畫目標尚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惟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又為落實社會住宅第2階段目標,行政院於109年9月28日原則同意內政部所報「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第1次修正草案。據載,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增加中央協助辦理先期規劃、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地方政府代辦工程或代為營運管理,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直接興建及營運管理、協調國營事業參與興辦等模式,預估將由中央主導推動300處約6萬戶之社會住宅,經內政部指示由住都中心興辦。
鑑於住宅法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08年7月「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核心目標11「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之第1項具體目標為「確保所有的人都可享有適當、安全及可負擔的住宅及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務,並改善弱勢棲所」,已揭櫫我國住宅政策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以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本部爰辦理「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期發掘其問題癥結,俾提出適切建議意見,增進執行效能,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一、政策推動面向:
(一)為使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政府目前係透過住宅補貼(包含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協助機制辦理。
諮詢重點:鑑於目前住宅補貼、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申請及補助條件均不相同,請問政府目前政策擬定或執行方向是否可以達到保障或改善經濟或社會弱勢居住權益並提升其居住環境品質之目標?有無待檢討或加強策進的地方?
(二)99年開始之社會住宅運動,聚焦於爭取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挑戰政府長期傾向「市場機制」之住宅政策思維,經過10年努力,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從99年之0.08%,提升至109年10月之0.19%。現政府訂定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推估其數量仍僅占全國住宅存量之2.23%。
諮詢重點:請問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多少才適宜?政府應如何於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與國家財政負擔間取得平衡?
二、法規制度面向:
(一)住宅法於106年1月11日修正,將原第3條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率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規定,修正為第4條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之規定。又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支持生養的住宅策略,將積極協調地方政府於後續完工之社會住宅,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
諮詢重點:請問就目前供需情形,前開規定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是否足夠?另如再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是否會造成資源排擠效應?
(二)依住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2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等規範。
諮詢重點:請問政府對上開法令規範修正情形,是否能滿足或確保弱勢家戶取得減輕經濟負擔之居住機
三、執行面向:
(一)近來臺北市明倫社會住宅44坪三房型月租(含管理維護費,4萬500元)引發社會關注,使得各界對於社會住宅之租金計算訂定方式有諸多討論。
諮詢重點:
1.興建社會住宅自償率之訂定標準將連帶影響租金計收金額,合理及妥適之自償率為何?又無法自償部分之資金缺口應如何填補,才不會加重政府之財政負擔?
2.住宅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又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惟查目前各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租金訂定原則及分級收費標準不一,是否會影響經濟或社會弱勢之居住權益?另社會住宅租金應如何計算及訂定較適當?承租者的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應如何評估?是否應有一致性的評估標準或原則?
(二)政府鑑於全國各市縣除臺北市以外,住宅供給率均呈現供應大於需求之情形,且部分市縣低度使用住宅數量略多,爰推動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中訂定8年8萬戶之目標。106年先由6直轄市政府辦理試辦計畫,目標1萬戶;108年第2期擴大由6直轄市、14縣(市)政府及住都中心辦理,以提供弱勢租屋能有更安穩的居住環境。惟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
諮詢重點:請問包租代管執行成效不佳之問題癥結為何?政府應如何因應?
四、綜合面向:
諮詢重點:請問您認為社會住宅要達到永續經營,須具備之條件及考量因素有那些?對於我國目前社會住宅興建及營運有何建議或應改善之事項?
我花了一整個下午二個半小時很詳盡分享我的看法。七位同仁輪番提出問題,我則從理論研究到實務經驗分析各項諮詢重點。這是一場難得詳盡的討論對話,我能夠暢所欲言,大家相談甚歡。個人退休之後,參與這次諮詢的感覺非常不錯。
希望透過這次審計部的諮詢意見,最後能對社會住宅的未來政策有所助益!
社會住宅 分級收費 原則 在 熱線追蹤- 亂象租不起的社會住宅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居高不降的房價,讓很多人買不起房,只好先以租屋為主,為了減輕民眾的負擔、落實居住正義,蔡英文總統在2015年競選期間,提出五大 社會 安定計畫, ... ... <看更多>
社會住宅 分級收費 原則 在 第25條就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今年5月18日修法時,附帶決議更指出因為各地方政府定價不一致,應由中央律定一致社會住宅分級收費原則。 2016年到現在,五年過去了,#內政部還是訂不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