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昨天看到美人姊PO出一則友人女兒在東區街頭受到外國人強迫購買保養品的發文下,許多網友都有過類似的經驗,甚至百貨公司裡都有這種專櫃!
其實這些人的行為已經違反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 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在此也提供一個方向,給已經被強迫消費的受害者們,應該要怎麼取消這個買賣契約?
因為這些不肖商人是將民眾引導到店家後,再強迫購買,比較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我們還是可以用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最後也建議主管機關可以查查看這些外國人是否擁有合法的工作簽證,避免更多的民眾遭受其害!
#奶爸律師
#陳又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在 新聞挖挖哇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近期有許多民眾透過LINE、FB等通訊軟體轉傳訊息,內容提及「感冒時,如出現流鼻涕和咳痰者,就不可能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毒並不耐熱在26-27度的環境下就會被殺死。所以要多喝熱水」,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鄭重澄清為「不實訊息」。
(!)民眾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資訊時,應查證內容是否屬實,勿隨意散播轉傳,以免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
(!?)哪裡可以查證?
🔸 疾病管制署新聞稿專區:http://at.cdc.tw/YEc68Q
🔸 TFC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
🔸 Cofacts 真的假的:LINE id搜尋@cofacts
🔸 LINE官方訊息查證:https://fact-checker.line.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