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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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的遊民收容所過去和現在~
遊民這個業務最早是由警察局為主管機關,所以在警察局內有遊民收容所這種奇怪的單位,但在政府解嚴之前 的警察組織和功能來說,乃承襲著日治時期對於社會控制要求,因此警察學中有一個學術名詞叫做「警察國家亅,這個名訶相對的就是「法治國家」!
回到主題遊民收容所
早期遊民是有警察在管理的時候在警察局當中有蓋遊民收容所用來管理流浪在街上的街友, 收容在裡面的街友會有公工友及一些正職人員幫忙照顧他們的三餐, 也甚至會幫他們剪頭髮還有 協助他們盥洗, 目的是希望他們 三餐可以溫飽然後可以另外輔導他們找到人生的方向,而 據我的同事陳美容轉述,在裡面的遊民大部分都是流離失所或是對人生失去奮鬥的目標, 不然就是生活無法自理之類的, 實際上他們並不是在裡面關白天還是會 開門讓他們出去溜達走一走,因為這些街友也找不到可以去的地方所以晚上也都會回來這裡睡覺
我小時候住在現在的鐵花村哪裡,去上學的路上會經過遊民收容所,都會好奇往裡偷偷看,因為裡面有很多蓬頭垢面披頭散髮的街友,小時候的鄰居和同儕都說這裡面關著一些瘋子很可怕的人,加上大人也噲聲會影的說不要接近哪裡, 所以每次上學經過 遊民收容所的時候都會離他離得遠遠的!
大概是民國60幾年的時候,遊民收容所就在現在博愛路和新生路的舊的台東分局位置,從台東分局的石碑上面可以看得出來,他們又同時在68年的時候新建另外一個遊民收容所,地點就在勝利街的巷子裡面,記得那時候他的巷子的盡頭還有一個提防,提防裡面就是黑森林( 現在的森林公園),現在已經擴建成馬亨亨大道!隔壁則是一個軍事單位(不方便說他們的編號)
台東的遊民收容所從民國69年到現在舊的台東分局位置遷到了勝利街之後就很少遊民在裡面了,裡面的設備大致上也和拘留所差不多,只是更為開放的空間,並沒有相關押犯人那樣子他是一個開放的空間, 但是還有一些 鋼條在裡面看起來就像監獄一樣, 因為遊民他並不是犯什麼罪,所以在裡面不過是讓他睡覺而已,後來在解嚴的時候,漸漸的這個業務就已經移轉到縣政府的社會福利單位, 現在他們是以和民間社團NGO合作, 用社工協助的角度去關懷街友,但依我的經驗和觀察,效果是不怎麼樣,街友反而越來越多了,然而街友並沒有犯什麼罪,也不能像過去警察國家的時代用威權體制來管理這些街友! 所以接有的問題也就 顯得非常難處理,因為這個議題有牽涉到一個人民有遷徒的自由憲法層級有問題
據同事陳美蓉的轉述,在最後一個在勝利街的遊民收容所過世之後,其他兩個就轉到仁愛之家之類的收容中心,後來在裡面工作警察局同事,他們就歸健回到警察局,從民國 80年以前左右,警察局就沒有這個業務了
於是遊民收容所的廳舍就閒置在哪裡,一直到 1992 我開始當外事警察的時候, 就業服務法開始實施 ,於是警察局又開始查處非法的移工,那時候也是借用這些處所收容外國人,於是遊民收容所的功能就變成臨時外國人收容所
但一開始並沒有使用遊民收容所而是用現在的刑警大隊地下室那個拘留所 借用的,地下室那邊有一個拘留所, 他是拘留一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人
因為拘留所的功能它並不是要收容這些非法的外國人,所以只能臨時代替使用,拘留所是用來居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賭博妨害風化的那些,被判拘留的這些人作為執行的地方, 而當時被判拘留並不是由法官來判,反而是由當時的三組裁決巡官來判, 這個制度是源自於日治時期的「違警亅, 後來因為違警罰法其中部分的條文侵害人權違憲, 於是修正和許多條文後將名稱改成社會秩序維護法, 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賭博或從事色情交易的就會拘留在這個地下室, 我從前常常抓外勞帶去收容的時候,都看到這些被拘留的台灣人, 有一次翻了那個收容人簿子,還看到我自己認識的人,好不尷尬!
後來刑事警察局來了一個公文告訴我們外事警察單位說,將外勞收容在拘留所是違法的, 於是我們才將遊民收容所改成外國人臨時收容所
初次設立外國人臨時收容所的地點並不是在勝利街, 而是在我們南迴線的大武分局警備隊旁邊那個拘留所, 我記得每一個分局都有拘留所, 只有台東分局沒有拘留所,他們只有一個像關鳥一樣的籠子,很突兀的設在辦公室當中,留置一些現行犯
但是大家可能對留置,拘留還有收容,等等這些名詞搞不清楚是什麼意思,在法律上來說它的意義不太一樣,它的處遇方式也不太一樣, 但是說穿了對那些被關的人來說,他就是關起來的意思!
在大武分局的拘留所改為外國人臨時收容所的時候我是承辦人, 我當時並沒有對拘留所內部做太多的變動, 只是在他的外圍設了高圍籬鐵網還有在上頭放了一些南非刺鐵網, 作為防護, 後來收容了一些外國人當中也出了一些不足為外人道的糗事, 於是又將那個收容所結束改到勝利街的遊民收容所,作為臨時收容外國人的處所
!
沒想到勝利街的那個臨時外國人收容所出了更大的事情, 那時候想要推卸責任的長官還怪我設計的不好! 再加上我根本就沒有在那裡執勤,所以這件事情也不了了之,最後有幾個無辜同仁被上級找來當墊背,因此而失去工作!
從遊民收容所一直到外國人臨時收容所,這當中的風風雨雨, 有一些事不足為外人道的,改天我寫自傳的時候會寫詳細一點, 或是改天用YT 直接在天橋下說書,另外再和朋友們說得清楚, 這當中的風風雨雨,還有狗屁倒灶的事情, 這是我看到遊民收容所之後有感而發~ 與大家分享我的心得和經驗
#台東遊民收容所的過去
#收容所不會出事會出事的是人的心
社會秩序維護法68條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近日警察執法爭議不斷,造成人民對警察信任降低,我的心情相當沉重,在昨天(28)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安全與人權」專題報告,邀請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出席備質詢。我發現許多執法爭議,雖然第一線處理有不當,但來自長官違法指示或事後掩飾是更大的問題,除了對警政署長提出質詢,並也連署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所謂的痛心、徹查,要一併檢討長官不當指示或掩飾的責任。我沉痛地期許警察千萬不能忘記從警初心,所應服膺的,只有憲法與法令而已,絕不下達違法命令,並要抵抗不當的政治壓力。
近日媒體報導在某分局及婦幼隊,有隸屬關係的長官、屬員不正常地交往的事件。我請警政署查報,都回覆雙方係合意、自願的感情關係,完全忽略刑法第228條規範假藉職權、機會等等問題,毫無性別敏感度。如果警政署的法治觀念如此遲鈍,基層員警怎麼有能力辨認「性或性別」?現在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草案竟還以此做標準?
中壢盤查詹老師的爭議,事後相關人士出來解釋,詹師出現在流鶯出沒之治安熱點、有民運背景等等,莫非這樣就合乎「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嗎?就可以違法盤查嗎?簡直是提油上陣救火!中和交通警察對少年踹頭,事發對警政署謊稱因少年逃逸才有如此作為,分局也花功夫去壓新聞,要求媒體下架報導,種種的掩飾行為,也應該深切檢討!板橋曹女違停拖吊案件,警察施以大外割、過肩摔、噴辣椒水等執法手段,但僅是為了處理違規停車,是否過分嚴厲?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我也接獲來自永和的7旬老翁陳情,警察在執法現場就對他噴辣椒水,導致到醫院看病、服用抗憂鬱藥。
另外這幾天吵得沸沸揚揚的民進黨高層的小孩涉嫌販毒詐欺,竟然可取得羈押筆錄,跑到北投分局對做筆錄的員警興師問罪,未免太囂張!我們發現107年趙男就有在大同街當街對空鳴槍的囂張勢力,結果竟然僅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政治壓力介入,實在太明顯!也難怪會有彰化警察維安勤務,勤前教育要求以假摔入人於罪的方式,對維安原則「看不到、聽不到」、打不倒」,這種自特勤系統的不當指示,毫無抵抗能力!
45年前我進入警官學校,從彼時起就以「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不畏強權,保護弱勢為職志,我曾見過我的許多學長、同學、學弟妹們為了台灣的治安,出生入死,,懲兇除惡,也保障人民可以在台灣安居樂業。現在因為這些爭議事件,讓警察被譏為欺善怕惡,遇囂張則軟弱,遇軟弱則囂張,對得起人民的信任?能不慚愧嗎?
期盼警政署及各級長官,都能不忘從警初心,抗拒不當政治壓力,讓部屬可以精進法令與執法知能,專業中立,重拾人民的信任!
社會秩序維護法68條 在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秩抗字第21號刑事裁定...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8條第2款規定所處罰者,係「藉端滋擾」,而擾及場所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之行為,已如前述。 ... 再者,被移送人係於晚間騎乘腳踏車行經總統官邸時丟擲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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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0206期貨選擇權受害者自救會#台灣漫談#傳奇人物廖添丁#不動產資訊富聯網#歡迎光臨醉月樓古董字畫藝術坊#地政士李社長#影音 ... ... <看更多>
社會秩序維護法68條 在 [問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小弟於公共場合舉自己的標語被警方認定違反該條
可是我不懂該標語並未侵犯公共場合之其他人
警方竟然說我違反該條法律
我想問
在公共場合舉自己的標語
會涉及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嗎
或是警方認為舉標語涉及焚火危害公共安全??
就是這條當中的
藉端滋擾
到底是怎麼定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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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表示無必要為救樓市出招
https://www.sdiscoverynews.com/tw/news/item/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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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61.1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5832019.A.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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