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愛說話-運動法系列】
近年來勞方意識抬頭,
勞雇關係間之維持顯得非常重要。
然運動員是否能算勞基法下之勞工呢?
就讓我們以SBL球員許皓程遭金酒片面提前解約事件(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12767)之相關判決,
作為今天HAPPY FRIDAY ENDING(這樣有HAPPY嗎XD)吧!
自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7 年勞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可以知道,
法院認定球員許皓程與金門縣籃球協會間之契約
關係為委任契約,
而非勞動契約,
小編特別摘要以下三個重點給大家參考
(快點留言感謝我~):
1.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2. 雙方間之契約已明訂為「委任契約」,內容含委任報
酬、獎金等計算,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3. 球員許皓程於球隊中,並不具有組織、經濟及勞工人格(指揮監督權限)上之從屬性。
結論:
以上經過小編說明,
想必大家還是搞不清楚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間之差異
(這時候就是只能花錢再來詢問詹律師XD,交給專業的來),
但小編還是提醒大家簽約時務必搞清楚契約種類,
不論是承攬、委任或者勞動契約,
都要了解雙方應負擔之義務和責任喔。
福建高等法院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新苗作業隊1.75噸小貨車,本月9日晚上6時許,行經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三段、後州路一段路口時,疑與腳踏車發生擦撞,造成腳踏車駕駛李姓民眾膝蓋擦傷流血,怒告軍方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國防部澄清,雙方均未碰撞,靜候司法判決。
關鍵字:雙方均未碰撞
雙方沒有碰撞,就一定不構成肇事逃逸嗎?
原則上只要你知悉你行車附近有人摔車,
1.如果是跟你的車輛碰撞,那一定要留在現場,
至於是誰撞誰,是誰的問題比較大,
是另外一回事~
2.對方自摔,跟你沒有碰撞,那你可以離開嗎?
還是不行,
實務上有發生過旁邊機車自摔,
自己知道卻想說又沒跟我發生碰撞,
干我屁事,而離開現場的,
最後法院還是判決構成肇事逃逸罪~
案例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506號判決:
「本件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起步後,在車內即發現起步附近李oo騎車摔倒,被告在車上尚與配偶討論李oo摔車之原因,配偶起先尚質疑是否與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有關;之後被告發現路人林oo、蘇oo騎車追趕系爭車輛,並以手機拍下車牌號碼,被告當下立即停車與林oo對話,林oo亦當面告知被告有肇事之嫌疑,被告仍堅稱確信李oo摔車與其無關,被告至此已知駕駛系爭車輛自路邊停車處起步欲切入慢車道時,有李oo路過靠近而摔車,摔車之原因雖未釐清,但李oo人車倒地確有受傷之可能,被告卻未對李oo採取任何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執意認定系爭車輛並未碰撞機車,其對李oo並無救助之義務,縱使事後調查認定李oo摔車之原因與其駕車行為有關,被告毫無協助防止李ok 死傷擴大之積極行為,足徵肇事逃逸之行為並不違其本意,被告應有肇事逃逸之不確定故意,殆無疑義。」
上面這件就是典型的
「沒碰撞、覺得跟自己無關就走了」的情況,
結果事後調查發現對方摔車跟你有關係,
(沒碰撞不等於沒因果關係喔!)
最後還是吃上官司,被判構成肇事逃逸罪!
案例二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判決:
「告訴人因超車倒地受傷,且被告亦已明確認知告訴人倒地係因其超車之際兩車車距過近,造成告訴人所騎機車失去重心所致之情形,否則被告何以下車察看。則該事故發生即與被告駕駛行為間客觀上存有相當因果關聯性。雖被告在前方行駛,對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然依前揭所述,此仍無礙被告與告訴人於駕駛過程中已發生「肇事」情狀之認定。被告雖辯稱:既無碰撞,即無肇事可言云云。惟此辯解顯與上開立法意旨所揭示救助傷者之價值有違,且與常人對「車禍肇事」之認定係指車禍發生,與兩車有無碰撞、肇事責任歸屬等節,乃不同層次議題之看法有別。是被告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這個情況更特別,
老翁騎車在前面,後面騎士想超車,超車失敗摔車,
老翁知道,但覺得沒碰到,跟自己沒關係,走掉,
即使後來調查發現老翁對於後車摔車沒有過失,
法院還是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
結語:
反正碰到車禍,不管車子有沒有發生碰撞接觸,
還是留下聯絡方式,
最好的方式是跟對方要電話,用自己手機打過去,留下記錄
(如果是正妹的話更要跟對方交換電話號碼)
不然還是有可能吃上官司的!
福建高等法院 在 簡榮宗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除了商標註冊,您知道在大陸也可以做版權登記嗎?
兩者應該如何交互運用,才能更好的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
聽聽小柳魚怎麼說。
去年年間,當眾人關注空中飛人和喬丹體育的商標爭奪戰時,Uncle Martin的出現又刷新了大家對中國抄襲的認知新高度‼️
讓我們先回憶一下 💬 https://goo.gl/5nuHhF
馬汀叔叔巧妙迴避了文字近似問題(Under Armour vs Uncle Martin),卻在圖標上大方抄襲UA標誌,使用了U字母上下顛倒不重疊的設計,遠觀和UA標誌簡直傻傻分不清。
一直到近日,外媒終於傳出福建高等法院判定馬汀叔叔侵權,必須銷毀所有產品、賠償30萬美金(約新台幣895萬),並應公開發表道歉聲明。
這對大家熟知的中國智慧財產權官方決議的認知,明顯是一個指標性的里程碑🚏。
(自由時報報導 https://goo.gl/S2vFRp)
但即便出現了聲張正義的判決,企業仍不能鬆懈馬虎。
除了應在主要類別上提早申請註冊外,具有設計性的標識(不論是圖形、字體設計)也可以先做版權登記,因為中國商標法中有一條搶註案最常主張,卻也最難提出證明的條款:
第32條(在先權利與惡意搶註)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每週三中午1245到1點
#小柳魚智權午休室
#瀛睿律師事務所
福建高等法院 在 全銜為「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 - 中華民國是個大陸國家 ... 的推薦與評價
由於福建高等法院院本部因共匪竊據中國大陸,事實無法設立,因此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直接由司法院監督(臺灣高等法院無此問題。),而對應之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則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