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平台代購詐騙兼洗錢好所在 報警根本沒用!】
因疫情關係,「零接觸經濟」盛行,根據網路調查,約有七成民眾轉向網路消費,擁有第三方支付功能的網購平台,原本應是最能確保網路交易安全,但部分網購平台卻淪為詐騙者的洗錢好所在!
一位江小姐六月份在蝦皮網購平台請日本代購幫忙買一款當地限定販售玩具,該代購賣場非常多5星好評,近期也持續有訂單紀錄,且江小姐在網路上搜尋到該賣家同時擁有1萬6千人點讚的臉書專頁,因此便不疑有他,直接全額付清 。結果付了錢卻沒收到貨,賣家完全失聯!江小姐說到,通常預購完或付完訂金,之後就是等到商品到貨寄出,有時候會等一個月甚至是半年,因此不會天天去看訂單狀況或一直詢問賣家,過了幾天,因為想確定其它購買商品到貨日期,沒想到點開蝦皮APP,才赫然發現日本代購賣家把賣場上所有商品通通刪掉,且好幾天沒有上線,評價從平均的5星好評降到谷底,非常多人修改評價說賣家是騙子,根本沒收到貨!這時江小姐才驚覺自己可能被詐騙了!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指出,根據台北市法務局統計,近三年來,網購平台消費爭議案件數皆以蝦皮購物居冠,分別為:108年305件、109年584件、110年(1-6月)645件,件數年年上升外,其占前十名爭議案件總數比例也愈來愈高,從108年時占整體爭議案件比例31.6%,到了今年已變成56.2 %,近6成消費爭議都從蝦皮來!
在意識到可能被詐騙第一時間,江小姐立刻打電話給信用卡公司,詢問筆款項能否刷退? 信用卡公司建議先跟購物平台聯繫,確認該筆交易是否真的是詐騙? 江小姐心想這也合理,或許賣家突然發生什麼事所以聯繫不上,接著就跟蝦皮提交疑似詐騙案件申訴。
江小姐在提交消費申訴之後3天沒收到任何回音,去電蝦皮客服後得到請她耐心等候的回覆,再過3天,接到蝦皮回信,卻只有建議民眾直接去報警?! 民眾抱怨:等這麼久,蝦皮到底是在忙什麼? 什麼資料也沒提供,就請我去報警,警局再去函到蝦皮,蝦皮會提供賣家資料給警方做調查,從此之後,這筆糾紛就變成我跟賣家的事??
江小姐質疑,「蝦皮不是會托管款項,為什麼我付的錢消失了?」
民眾認為,蝦皮提供平台,當然有義務去審核過濾賣家,自己也是透過蝦皮第三方金流進行付款,會暫時託管款項,不會像坊間社團將錢匯入私人帳戶,而且自己是在消費七日內發現自己可能遭到詐騙,理論上這筆款項在短時間內應該也會受到保障。
根據日本代購賣家評價,有上百筆修改過的1星負評,看評價日期自己應該不是第一個提出疑似詐騙案件申訴的買家,且江小姐詢問客服,詐騙賣家帳號何時被停權?電子錢包何時被凍結? 客服說是6/19,恰好就是江小姐購買付款那天。
按規定,買家支付款項會先存在蝦皮電子錢包中,若賣家想領錢,提交後需要3-5個工作天前才會存入銀行帳戶,因此江小姐心想付款後當天賣家就被停權,錢應該還來不及轉出,只要調查清楚,錢應該可以拿回。不料蝦皮客服卻回覆:賣家電子錢包餘額為0,至於原因,則因沒有權限無法回覆…
潘懷宗指出,根據台北市警察局統計,今年5月中宣布三級警戒至今,發生網路購物詐騙案件的財損金額為225萬餘元,較去年同期多出將近65萬元,網路購物詐騙手法,除創立大量帳號洗評價外,主要是一直以代購、進口延遲等話術不斷拖延。但實際上只要受害人一匯款,犯嫌便立即將贓款自虛擬帳戶轉出,把贓款從A口袋轉到B口袋,或向其他賣家交易購買高單價商品後轉售變現。透過以上方式,當天立刻轉移贓款,進一步來說,蝦皮網購平台可能已淪為詐騙者的洗錢好所在!
潘懷宗指出,有關網購平台業者之管理,台北市雖已研訂「臺北市網路購物平台管理機制」,但卻是由市府各權責機關依照販售商品屬性各管各的,並無專法管理或課予責任義務。例如:情色用品為警察局管轄、食品及醫療用品是衛生局、防蚊用品是環保局。然而,在現今電商發達的時代,釐清平台業者與買賣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顯得迫切需要。像江小姐的案例,若網購平台積極處理,應可從詐騙賣家的交易紀錄,循線查獲資金如何轉移,設法歸還受害者被詐騙金額,而不是叫受害人去報警,把交易糾紛丟給交易雙方、把責任推給警方去查,蝦皮自己穩穩賺交易手續費!
另外,潘懷宗提到,詐騙賣家帳戶是在與江小姐交易之後當天被凍結,表示有更多買家在江小姐之前就進行案件申訴,才導致詐騙賣家帳戶被凍結。此段時間,蝦皮購物平台是否有義務主動告知提醒這段時間有跟詐騙賣家交易的人? 如果在江小姐付完款當天,這個賣家帳戶就被凍結,蝦皮有主動提醒江小姐的交易可能有被詐騙的疑慮,江小姐就可以第一時間打電話給信用卡公司,要求刷退款項,這是非常有可能能將錢追回的(因為不是刷卡後就會馬上被請款),但蝦皮並未主動告知,而是一周後江小姐主動發現。
再退一步來說,當江小姐向蝦皮提出詐騙申訴後,蝦皮是在一週後才通知民眾去直接去報警,但卻是在江小姐付款當天就凍結詐騙賣家帳戶,邏輯其實非常奇怪? 蝦皮客服應該是在江小姐一提交申訴就知道:可能又多一個受害者,第一時間就建議江小姐去報警才是。
最後,潘懷宗認為,雖然目前沒有電子商務的獨立專法,而是透過現有法律及制度謀求解決,但可研議是否設置專責機關,具體要求網購平台業者,踐行消費者保護之責任,舉例:
一、網購平台若發現疑似詐騙行為,應主動警示通知期間有交易的受害者或買家,讓他們可以盡早採取處理措施,如退刷或報警。
二、蝦皮電子錢包款項,大量金額應有信託,若詐騙賣家透過電子錢包消費直接在平台上洗錢,購物平台應將其視為個案,歸還受害者損失金錢。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60411東森 借名登記陷房產糾紛 買方可舉證是善意第三者自保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q9Egoeg76RQ 附加說明:礙於新聞秒數有限,新聞內容表達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誤解,小弟在此再次說明一次,如何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方式「其中之一」就是看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非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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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私人買賣糾紛 在 古天后炒股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侵侵最後出招為本月最大不明朗因素
12月1日,天晴,天氣乾燥,早晚清涼,日間有太陽,令早晚溫差較大。美股喺11月最後一個交易日下挫,三大指數均見下跌,不過跌勢尚算溫和,而總結11月份,道指累升11.84%,創自1987年1月以嚟,表現最好嘅一個月,主要得益於美國總統大選結束,不明朗因素逐漸消除,以及疫苗研發取得重大突破。標指、納指喺11月分別累升10.75%和11.79%,均創4月以嚟最好表現。以小型股為主的羅素2000指數隔晚收報1819點,雖然跌35點或1.91%,但11月全月累升18.28%,創有紀錄以嚟最好表現嘅一個月。
美國大好友Jeff Saut對美股前景充滿信心,指年底前標指有機會高見4000點,即係較11月底收市再升一成,主要係企業盈利表現將好過大部分人預期。他同時表示今次係「最令人討厭嘅牛市」,因為大部分散戶投資者早前怕到要死,導致坐擁太多現金,家陣被迫買貨追落後。不過Saut亦有提到市場仍有其風險,包括地緣政治事件,以及華府可能出現嘅政策失誤。好老實就算古天后都自認係好友,但都要戴番個頭盔,即使睇好後市,暫時都唔係全倉重貨嘅時候,尤其白宮交接未知能否順順利利,侵侵喺僅餘個幾月任期不斷出招,正正係要令有China Joe之稱嘅候任總統拜登難堪,上任後難以輕易改變打壓中國嘅「鷹派」路線。
噚日港股腳軟,恒指跌咗五舊幾,正正就係有消息指侵侵再出招,準備將中芯國際(00981) 股價及相關新聞 及喺南海參與勘探嘅原油生產商中國海洋石油(00883) 股價及相關新聞 等4家中企列入「黑名單」,限制美國人投資。咁啱今日開始中國實施新「出口管制法」,將涉及科技關鍵原材料稀土出口。侵侵呢個時候再出招,擺明係試探中方底線,挑釁味濃,中美科技戰有機會再度升溫,今次更涉及南海糾紛,難怪有缸邊友擔心將引發大量資金撤出港股。
若然上述傳聞屬實,侵侵針對投資中資企業嘅「名單」由31家增至35家,當中喺港股上市嘅子公司涉約31家。而今次傳聞主角中海油喺美國擁油氣田資產,亦有跟當地巨企埃克森美孚等公司合作開展國際項目,同時亦有使用美國嘅技術及設備,一但制裁落實,對中海油或產生「巨大影響」,估計目前美國投資者持有中海油股權高達16.5%,若因為制裁被逼沽貨,古天后都無眼睇。
美國政經變局,係12月全球經濟及地緣政治最大不明朗因素,須知資本市場尤其股市最怕不確定性,預其侵侵喺餘下任期呢個幾月將動作多多,中美關係波譎雲詭,美國一旦打「香港牌」,港股又可能捱沽。古天后喺美國總統大選前已多前提醒缸邊友,第四季餘下時間即係11及12月市場將會持續波動,雖然暫時未見到任何引發股災嘅系統性風險,但同時利好因素亦已消化得七七八八,侵侵如何出招會玩到幾盡屬未知數,呢啲時候減少炒作,長線投資倉位要輕,睇唔通嘅唔反對離場作壁上觀,反正基金經理12月例牌放假,要到明年一月再執倉重新佈局。
古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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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買賣糾紛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60411東森 借名登記陷房產糾紛 買方可舉證是善意第三者自保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q9Egoeg76RQ
附加說明:礙於新聞秒數有限,新聞內容表達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誤解,小弟在此再次說明一次,如何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方式「其中之一」就是看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非銀行/民間企業/甚至私人」設定抵押的情形。不過,通常這樣的方式,很容易遭查稅,所以未必會這樣做。
因此,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出資者與人頭之間用「私契」:協議書、讓渡書、授權書等等之類的。像這類的的私契,房仲方也就很難查詢到了。
另外,通常選擇用私契方式,相關可以辦理過戶的文件(權狀正本、印章、私契等等),照理說都會在出資者方那邊保管,借名人頭根本無法對房子行使任何權利(例如買賣),因此,此次的新聞案例中,出資者並未保管、擁有借名人頭的一切文件,任由人頭把房子賣掉,也是蠻離奇的事情,因此,房仲方也算是蠻無辜的。
記者 賴正鎧、王志偉 採訪報導……↓
記者賴正鎧:民眾在買房時如果不幸捲入借名登記的房屋糾紛,問題是相當的多,但其實在一開始從謄本上面就可以略知一、二。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賣方作房屋貸款的時候,他的權利人並不是我們一般常見的銀行,如果是非銀行,甚至是民間私人企業、甚至是個人名義來給他做設定抵押貸款,那就極有可能是借名登記。
購屋時民眾可以多留意一下謄本的「建物他項權利部」,如果不是跟銀行貸款,而是登記私人企業,就可能是借名登記的房屋。
房仲也表示在交屋前多做一個動作,可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買方一定要再一次雙重確認檢查屋況,確定沒問題,好,我們再碰面交屋,交完屋後,賣方把鑰匙都給你之後,馬上立刻換鎖。
買新房之後,趕緊換一個新的鎖,也可以鎖住一層保障。
但如果還是擔心會捲入借名登記的糾紛,再教你一招。就是在買賣時請賣方再次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並且把對話過程錄音錄影下來,也可以在契約書上備註,如果賣方說謊,買方就能證明自己在購買時不知情,是法律上所謂的的善意第三者。
律師 張智偉:可以要求賣方在買賣契約當中,載明說這個房子並沒有例如借名登記權利的瑕疵。
買賣時多一個小步驟,錄音錄影,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者,就能保有權益,買房細節多,民眾多留意一點,就能多保障一些。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3985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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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重要的新聞,就是鏞記的判決。這牽涉到兩件事來講。題外話,有很主持都犯一個毛病,就是答一個問題的時候,是需要劃清楚角度來答,不應意圖把所有問題同時去答,這會混淆自己的思維,亦未能傳達到重點給人聽。
就這件事,鏞記有何角度去討論。第一,就是法律層面的考慮,因為這件事是終審庭推翻了高院和上訴庭的判決,要解釋法律的依據。香港的有限公司法,如果大股東欺負小股東,小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清盤。鏞記這件事,本來股份平均分配在兩個兒子,每人佔四成左右,媽又有一部分、其他人又有一部分。問題是細佬買了妹那份股份,於是排擠大佬。他便根據公司條例申請公司清盤。我其實認識大佬,不過他已死了,未能看到這官司審完。
為何高院和上訴庭判敗訴,是因為那是一間海外公司。高院指他們不能判一間海外公司清盤,這是超出法律管治範圍。上訴庭推翻這決定。這公司無論在何地註冊,若在香港做生意,大多數資產也在香港,這是和香港有密切聯繫的公司,便會受到香港司法的管轄。所以判令清盤。這是一個值得講的角度。
第二,清盤和家族糾紛的事。通常一判令清盤,都會讓他們去解決。讓一方買回其他人的股份,因為鏞記這招牌是值錢的,清盤等於把這招牌消滅。正常不會做這樣的事,所以暫緩二十八日給他們解決。以前福臨門很多公司也試過是這樣做的。
香港老一輩的人很喜歡把生意放在家人手中,像福臨門等家人最初的感情都是很好的。之後的子女也會各有各利益,又會給人唆擺,結果全都是衝突收場。其實外國的方法是有些人繼續掌控家族公司,那些家族公司很大的話,發行新股行已經會沖淡了所佔比例。家族的人控制了控股權,可能不夠50%,可能大約20-30%,他們會請專業人士來管理。即使家族的人要管理,也要在管理層級中升上去。Disney傳了給女婿,他也交了給專業人士管理。家族的人可以用買賣股份解決爭端,所以上市公司較易解決這個問題。私人公司較難解決這個問題。我的建議是不要想生意做到千秋萬世,這是幼稚的想法。生意做得好,死前應該要賣給人,或者交給一個人去管理,其他人只可以分錢。
即時聊天室:http://goo.gl/ToDqof
謎米香港 www.memeh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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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買賣糾紛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40102中天 房價高搶頂樓 以為擁使用權卻爆糾紛
影片網址→http://youtu.be/ekHp0G2bQzs
感謝記者 林昕潔 的採訪,「頂樓平台」的使用權糾紛常常發生,譬如前屋主賣房子,連同列為「緩拆的頂加」都算價錢進去,可是簽房屋買賣契約時,只有「口頭」、長期以來的住戶們「默認」,變成沒有連同權狀一併進行權利移轉,等到某一天,樓下有新的住戶搬進來,想「靠杯」的時候,就有得吵了,不是花錢消災,就是遭到檢舉拆除。
以下是新聞報導......↓
記者 林昕潔:不管是像這樣自己搭個小棚子,好像是變成私人的晒衣場,或者是甚至隔了個鐵門變成自家的小別墅,不少的頂樓空間,私用是常見的情形。
頂樓好像是住戶的另一個生活空間,有人喜歡在樓上曬衣服棉被,有人愛這兒拈花食草,還有人把頂樓當成自家的大門管理,還加裝了鐵門,其實一走進去才發現,這根本就拿來放自家的雜物,或是裝潢成小的工作區域,不少買在頂樓的住戶都會把頂樓當成是「買一層樓、送一層樓」。
不過其實頂樓的使用權可得注意囉!大部分沒有分管契約,其實是整棟大樓的住戶都可以公家使用,不過有的住戶成交上會有頂樓的使用權,或是長年來整棟住戶都默認可以由頂樓住戶使用,其他樓層的住戶就沒有使用權。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是契約裡說給你頂樓專戶使用,可是有的時候不是,是大家一起共用,這個時候就很容易有很多糾紛。
房仲建議,買屋時千萬要看清楚定型化契約中有沒有頂樓的使用權,避免以為買一層送一層,反而誤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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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piritBen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日前我因為私人賣中古車,收到一封存證信函,表示該車鑑定有碰撞泡水等問題,與買主電
: 話聯繫後提出
: 1.碰撞在事前已告知過此車況
: 2.若該車有泡水鑑定報告請買主提供鑑定報告書作參考
: 但買方提出他的委任律師(不是很逼真)不願意提供鑑定報告只想在法庭上做舉證,
: 所以我想請問
: 問題:
: 1.雙方買賣由於並非專業,所以買賣未訂定任何合約情況下,只有簽寫了一張有買斷兩字
: 內容同意書(在我手上我沒提醒他)這張內容有用嗎?
: 2.對方對我在網拍內容提及車沒有事故及泡水認定我詐欺,我記得未提及車無事故,畢竟
: 車撞過是很明顯的,買方買的價錢與無撞過的車況差很遠,買方未下標情況下他所謂的網拍
: 內容可以做為舉證嗎?
: 3.對方不願意提供舉證情況下要我退錢,這樣我是否需要回一封存證信自保
: 4.可否提供存證信範本
: 5.還是乾脆就不要理他
: 感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依序簡易回答如下:
一、買賣中古車,屬於買賣契約問題,原則上就算寫「買斷」二字還是無法免除
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當然如果事先有告知就不在此限,所以說賣車後
買受人須依一般人之通常檢查去看有無瑕疵,不過因為汽車的構造頗為複雜
,通常會交由專業技師檢查,原則上買賣中古車後,除非有重大瑕疵如泡水
、碰撞及非自然性消耗外,買受人無法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二、如果出賣人主張買賣當時有告知「汽車」曾經有碰撞過,依造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規定,主張事實存在者,負舉證責任,所以您必須舉證當初有告知
,否則舉證失敗,就只能依照被告所持鑑定書所言該車曾有碰撞等瑕疵問題
,當然還有其他補救措施,這部份為律師執業範圍,不便野人獻曝;反之,
若能舉證曾經有告知有碰撞,且買受人也知悉而成立買賣契約,則買受人不
得以該車曾有碰撞作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之事由。另關於泡水部份,可以要
求對方提出專業鑑定機關之報告書,當然這也是僅供法院參考之用。
漏看了這部份,如果碰撞明顯,且險低於市場價格,此時如果買受人除非是
心智顯有問題的話,正常看看了都知道該車有碰撞且遠低於同等級車種價格
時,買受人若仍買受該車,則因事前知悉該瑕疵存在,就不得以此作為暇疵
擔保之事由。
三、如果確定「碰撞」曾經有告知,且未曾有「泡水」則買受人於本案之主張為
瑕疵擔保責任係屬於無理由,然退萬步言,也無法主張民法因詐欺而撤銷意
思表示(民法第92條參照);若無法證明曾經告知「碰撞」,也不一定要
將錢全部退回,因民法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主要為解約減少價金或請求
損害賠償三者(民法第359、360參照),惟並非一定要解約,如瑕疵
非重大,或解約對出賣人顯為不利時,則會轉走減少價金,此部份由法院判
定。
四、存證信函板上有教導寫法,請自己寫或花錢請人寫。(律師也是要混口飯吃
)
五、看您能不能證明「碰撞」曾經有告知,且未曾有「泡水」,符合就別理他,
不符合,就打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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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龍▃▄▅▄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 ● ● ╯ = = │
◣ ︶ ◣─ ◢
─ ◥◤) ψmroscar ╰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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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30.7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30.7 (11/11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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