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住宅自有率78.6% 「這縣市」比台北還慘僅69%
#領口的荷葉編:租房vs買房大家怎麼選?
#房價 #住宅自有率 #租屋
租屋人口普查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十年一次的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 aka 空屋普查,在昨天發布了,這十年來,大家的生活有變得更好嗎?
其中有幾個數字,我想特別提出來和大家討論。
比起十年前,空屋率從 19.3 降為 18.5,是普查以來首次下降,但是,空閒住宅總量,卻達到歷史高峰 166 萬戶。
從數據中可以看到,這十年來,我們的空閒住宅增加將近 10.4 萬戶,而且 166 萬戶的總數,還遠比內政部營建署每年發布的低度用電戶數約 89 萬戶,多出近兩倍。除此之外,這次報告裡多了「偶爾自住」住宅,同樣高達 48.9 萬戶。
空屋率達18.5,也就是說,在台灣,將近每 6 戶就有 1 戶的偏閒置住宅。
問題還不只如此。
營建署長期調查的新建餘屋,有將近 8 萬戶的規模,在此次調查中是否有被主計處納入,我們會持續釐清;至於在租屋部分,過往政府一直沒有精確掌握全台灣租屋戶的母體,這次調查則有 87.6 萬租戶,究竟這些租屋數,是否涵蓋目前常見的整層分租態樣,我們也要再做了解。
我們認為,在這樣的調查數據出爐之後,主管機關應該要積極回應,到底創歷史高峰的空閒住宅問題要如何解決?租屋黑市的問題又要持續多久?這些都是人民迫切關心的!尤其在閒置住宅數目持續攀升的狀況下,房價跟租金還是不斷飆升,空屋越多房價越貴這種奇怪的現象,主管機關應該拿出辦法,不該再閃躲。
先前在巢運 32 週年時,我們找了 6 個單位共同討論目前不夠透明的囤房資訊,而這次主計處的報告,將也作為可參考的資訊之一。如何完整討論台灣的空屋囤房真相,我們都還在努力中,畢竟,這關乎了台灣每一代人的生活。
這份報告其實還提出了其他數據,顯示台灣這十年,來正走向單身社會、扶養比越來越高、幼托服務不足,以及空閒住宅率仍高等問題,都是我們這一代的人正在承擔的困境。
十年過去了,大家的生活有變得更好嗎?
租屋人口普查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相比10年前,你覺得生活有沒有變得更好?
十年一次的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在9月1日發布了。
實際上,十年辦理一次的人口及住宅普查,在2010年已經改為 #抽樣調查,經費從11億銳減至4億,調查項目也越來越簡化。
因為家戶型態轉變、人口流動頻繁,「籍在人不在」的比率從99年19.1%,到現在增加到27.8%,採取抽查是否能準確反映出人口及住宅的變化,甚至有助於擬定有效的各項社會政策,令人懷疑。
不過,既然主計總處發布了普查結果,我們就來看看,這十年來,台灣社會有什麼變化?
🟡家戶結構轉變,單人戶增加,#平均每戶人數下降 至2.8人
與99年比較,單人家戶增加了45.5萬戶,占總體26%;平均每戶人數,也從3人續降至2.8人。同時,已婚人數的占比,也從89年的58.3%,一路下跌到55.4%。
🟡北部地區常住人口增加趨勢減緩,#台北市常住人口首次負成長
北部地區常住人口增減率,從民國99年的8.9%,下降至5.9%。其中增減率最大的縣市依序為新竹縣(21.2%)、桃園市(11.4%)、新北市(7.6%);而台北市的增減率為-2%,為89年以來首次負成長。
🟡#空屋率 從19.3%微降為18.5%,是普查以來首次下降
雖然空屋率略降,空屋數仍然創新高,較99年增加10.4萬宅。
其中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由於人口增加、空屋率偏低,分別是17.6%、17.5%及19.8%;住宅數量主要是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台中上升最多,基本上與住戶數增加最多的縣市重合。
🟡租屋比率不變,自有率略為下降,減少的自有率轉移到「不住在一起的配偶、父母與子女擁有」
租用者有87.6萬戶,占比10.9%,與99年持平。住宅自有率較99年的79.2%,略降至78.6%,而「不住在一起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擁有」的住宅比率,從99年的4.8%,增加至6%。
🟡幼托服務不足,學齡前兒童上幼兒園的比率仍不滿5成
儘管學齡前兒童上幼兒園的比率從99年的40.3%提高至49.6%,仍不到5成,其中北部地區比率最低,僅有48.2%。
🟡工作年齡人口首次負成長,65歲以上占總人口近16%
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較99年減少16.9萬人(-1%),為89年以來首次負成長;65歲以上老年人口則占比達15.9%,較99年劇增122.6萬人,高齡獨居者也較99年增加了22.1萬人。
這次的普查顯示,台灣正走向 #單身社會、#扶養比越來越高、#幼托服務仍不足、#空閒住宅率 仍高的困境。
相比過去10年,你覺得生活有沒有變得更好?歡迎告訴我您的想法!
延伸閱讀:「普查不是抽查,台灣需要全面的人口及住宅普查」https://reurl.cc/vqymge
租屋人口普查 在 OURs 都市改革組織- 觀察四:租屋困難,租屋市場規模過小與 ... 的推薦與評價
扭曲的是,在租屋市場規模過小的同時,台灣的空屋量又極為龐大。2010年最近一次人口及住宅普查時,即發現台灣有155.5萬間空屋,空屋率高達19.3。 ... <看更多>
租屋人口普查 在 Re: [租屋糾紛] 請有法律知識的鄉民回答- 看板rent-exp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eruseru (痞子)》之銘言:
: 今年二月中我與男朋友搬進這間雅房(但我跟房東說他是我弟弟),
: 而租金的瓦斯費跟電費度數部分,房東說一度四塊,但我考量到自身經濟因素,有跟房東
: 商量一度減為三塊,瓦斯費一人150改為兩人150,房東也答應了......但是在租了兩個
: 月之後,房東自己收到瓦斯費帳單,發現自己虧錢....就跟我們說要改回一人150,我當
: 然不同意,而更扯的是,竟然找來聲稱他兒子的人打電話來說,夏季電費的度數是一度4.2
: 塊,要求我們同意在夏季6到9月電費度數改收為4.2塊......如不同意就要我們退租...
: .......然後我接著電話當然很不能茍同,我跟他說是房東答應我的請房東聽電話,結果
: 這人竟火大的說,這間房子的所有人是他才是房東....
: 我當然是聽的很不爽的掛電話了....
: 結果他竟然傳來了一封簡訊:
: 內容如下:
: 王小姐:您的租約未見個人資料,請於5月10日中午前備妥身分證影本完成租約.若未能配
: 合將委請內湖分局楊局長派員依流動人口普查您個人資料!房東敬啟.
: 請問這樣到底是啥意思? 他們到底想要做什麼???
依戶籍法第58條規定:「流動人口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其登記辦法,
由內政部另定之。」
而內政部訂定的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人口應申報流動人口
登記:二、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
、社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上開辦法第4條又規定:「流動人口之申報人,規定如下:二、前條第二款之
申報人,依序為該住宿處所之所有權人、負責人、管理人或當事人。」
所以若你「非」就學而住進那間房屋的話,依照辦法第3條規定是應該為流動
人口登記。但是依第4條規定,申報人「依序」優先應該是房東,而不是妳。
所以房東可能有點搞錯狀況了....:P
其次是關於租約問題,看妳們的情況應該是短期租賃,一年內的租約屬於不要
式契約,口頭上雙方合意即構成租約內容,所以關於瓦斯費計算的部份,即已
構成租約內容。
至於在訂約時,並不需要附什麼身分證影本之類的東西。
: 我租屋時他也沒有跟我要求個人資料,現在這樣是什麼意思
: P.S我不是幽靈人口 也不是通緝犯 是個守法的好公民
: 我是不怕他查 但是我懷疑他另有動機!!!!!!!!!!!
: 請問這樣合理嗎?????
: 如果他強迫我們退租我們有什麼法律保護條例嗎??????
依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
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第450條第3項則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
,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
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所以他如果依法定期限通知,的確是可以期前終止契約的。另外一種情況是符合
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但是如果沒有的話,終止契約不合法,契約會繼續存續到期滿為止。
承租人期間的損失,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
: 聽說如果房東強迫我們退租的會要賠償我們一個月的房租是真的嗎?? 民事法有哪幾
: 章條文對我們有利或弊的嗎???
違約金的規定要以你們租賃契約的約定為準。
: 還有傳這封簡訊算是騷擾嗎???已經把我們搞的心煩意亂
: 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不過只是租間雅房而已呀...逼不得已只好徵求廣大的大大意見..
精神賠償..妳這種情形在法院實務上太困難了。
: 對了 電費就算算4.2塊 那也不過多了一百多塊 有必要這麼跟我們計較嗎? 這樣算得理
: 不饒人嗎? 我們租約只到8月底而已...要跟他們ARGUE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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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meyu 來自: 61.62.94.44 (05/0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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