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26免費搬家期的灰色地帶@文/陳泰源
【案例】
最近成交一間租案,租約內容載明:起租日是12月1日,給房客的免費搬家期為11月28、29、30日,共3天。
這樣的文字記載,一般人的理解應該是,28號當天上午以前就能拿到鑰匙,房客可以順利進行搬家。所以,房客與房仲不疑有他,也沒細問,就這樣簽完約了。
回去後,房客開始規劃搬家,把自己的公事、私事做了安排與調配,並預約好搬家公司到府搬家的日期。
到了11月27日,也就是免費搬家期的前1天,房客問房東「何時可以拿到鑰匙」?沒想到,房東卻說要到28號的晚上才行,這讓已經安排好搬家規劃的房客相當困擾,晚上才能交付鑰匙,等同實質上可搬家的日期僅剩29、30這2日而已。
但是沒辦法,因為租約只載明免費搬家期是從28號起算,卻沒有詳細規範什麼時候交付鑰匙?因此留下了「條文漏洞」,房東只要在28號晚上11:59以前給鑰匙,也能勉強算依約進行。
【租屋,你該這樣做】
這次之所以會發生房客權益受損的情事,是因為房東出租自住中的房子,所以為了讓房客有房子可住,房東也在忙搬家,導致互有拖延。
而一般租屋提到「免費搬家期」,通常只有明訂日期,少有規範房東要交付鑰匙的最晚期限是何時?所以在此提醒租屋族,為了避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建議搬家規劃時,請事先跟房東確認何時可取得鑰匙?以免安排好的計畫被打亂。
【房仲必學訣竅】
一般而言,家具家電全配、房客一卡皮箱即可入住的房子,免費搬家期是1~2日;有附基本配備的通常是3日,若是房客要自備家具、家電的空屋,通常是5日~1個禮拜,當然,這也要看實際屋況、坪數大小及雙方和議的結果為何。
至於租約明訂11/28是免費搬家期的第1天,通常是27號交付鑰匙,又或者在28當天上午、中午之前,這樣至少下午還能搬家,若是晚上才交付鑰匙,等於白白浪費房客整整1天的時間。
照理說,這應該算是一種無須強調的「默契」,只是若租約沒有載明清楚,事先也沒提前再確認,房東想在當天晚上才給鑰匙,又能怎麼辦呢?
記得,以後在租約中,除了要寫明免費搬家期共有幾日之外,還要進一步註明,房東最晚什麼時候要交付鑰匙給房客,並在簽約當下提醒、協助確認彼此可配合的時間是否清楚且有共識?以免造成房客權益受損有所抱怨。
【法律教室: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經理─游璿樺】
《免費搬家期為租賃契約之附加契約》
按契約自由原則,由租賃雙方自由約定,在約定之租賃期外,由出租方額外提供3個完整日無償免費給承租方作為搬遷之用,並不應再收取任何租金或費用,為主租賃契約之一種附加契約。
免費搬家期為出租方提供一小段無償優惠期概念,目的主要為激勵承租方快速締約,或推動其加速履約的談判手段,但不可解讀為試住期或鑑賞期,作為承租方將來不想履約的解約事由。
《交付錀匙為提前點交租賃物》
免費搬家期為租賃契約之附加契約,出租方應於”107年11月28日0點0分前”交付錀匙給承租方,提前點交租賃物給承租方,提供完整3日作為搬遷之用。
縱然,承租方提前完成搬遷,亦不用交還錀匙,剩餘期間可移作原租賃目的使用。例如,承租方隨身物品較少,搬家迅速,已於11月28日當日完成搬遷,剩餘的11月29至30日共2日,就可作為居住使用。
《租賃糾紛可至該地區公所申請調解排除》
於本案例中,出租方因個人認知不同,於11月28日晚間方交付錀匙,或甚至不依約定遲延1~3日才交付錀匙,未能提供完整3日給承租方,有損承租方權利。
倘若承租方向出租方反映免費搬家期縮短,未符合契約約定,仍未得可接受方案或賠償; 亦或出租方僅回覆免費搬家期是多給的優惠,並未影響租期入住權益,承租方實質上未受損害,不必賠償。
承租方另外申訴管道,可準備相關資料,免費向租賃物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民事調解,排除租賃糾紛,維護自身權利。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8/11/181126.htm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萬的網紅RJ廉傑克曼,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HI 我阿傑(๑ÒωÓ๑) 開頭懶人包一下, 這次影片比較嚴肅一點,但簡單來說就四個字, 租屋糾紛。 故事是這樣: 我租的大樓在今年初突然制定了一個垃圾處理時間, (每日8:00~15:00收垃圾 ,三日不收,六到中午,其餘沒定點處理 ) 因為時間非常的不便,加上住戶也常自己堆積垃圾, *因為社區...
租屋糾紛申訴管道 在 RJ廉傑克曼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HI 我阿傑(๑ÒωÓ๑)
開頭懶人包一下,
這次影片比較嚴肅一點,但簡單來說就四個字,
租屋糾紛。
故事是這樣:
我租的大樓在今年初突然制定了一個垃圾處理時間,
(每日8:00~15:00收垃圾 ,三日不收,六到中午,其餘沒定點處理 )
因為時間非常的不便,加上住戶也常自己堆積垃圾,
*因為社區沒有24小時管理員,
等於就是在管理員上班時才收。
經過將近半年的反應,卻一直被冷處理。
房東也求助無門,
而我研讀了法規後一路申訴到主委
一路申訴到主委,呼籲租客們有權爭去反應,
希望管委會改進。
卻被管委會一個晚上神速的制定了新的公告及相關懲處辦法,
最後大樓派出了角色來制約反應的人,
但是他們可以這麼做嗎???
我們繼續看下去~~
租屋族站起來RRR
嗚嗚租屋族沒人權嗎??
timecode
00:00 來龍去脈
02:14 租屋族(房客) 跟屋主的權益有什麼不同?
03:35 大樓管委會的權限來源及實際作用?
05:20 法律上規定的管理費範疇有哪些
06:35 管委會是否有規定及自訂條約的權責
07:43 公共區域的使用範圍
09:30 管委會有規定懲處條約的權力
12:50 社區顧問這個角色?? 顧問能提供給社區的影響有哪些?
14:22 如有想爭取自身權益的問題,該怎麼解決? 一般民眾有什麼管道可以諮詢?
15:54 補充
feat.瑩真律師
律師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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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我遇到的狀況的背景
2015年三月經由台灣工作假期公司BPK介紹工作在日租屋及在日就學
到日本後,由one world 派遣公司處理工作以及租屋好笑的是就學一開始沒人擔當
就學的部分從我認知的四月到告知六月開課臨時取消未通知
等七月等八月,再被告知人數不足無法開課..
一年簽證時間有限,我表明不願意再等要求退費
之後終於開課了
但跟當初講的完全不同,並非日籍老師教課
如果您是我您怎麼想,覺得慶幸嗎?
現在十一月還是沒退,因為要我簽個莫名其妙的合約所以我找了消費者保護申訴
工作的部分,在台在日一開始都沒告知制服要收錢,中間有爭執後公司也允諾會退回
但我已經離職了他們還是一直拒絕退還制服費用,我不知道該怎麼討回。
再來所得稅申報的問題,薪資每個月都被扣所得稅,但基於不信任,我想討證明
申報得過了年底,但除了跟該公司要之外還有其他方法嗎?
因為他們的態度是在敷衍我,如果申報期間都過了還是沒有呢?
那些所得稅金額,我怎麼知道真的報稅了還是進了某人口袋
租屋的部分,那高到可悲的租金就算了
押金在合約上寫明工廠人力精減可以退回
我有新舊班表可以證明
但他們還是拒絕返還,說是工作跟租屋分開,又說我是派遣人員不是該工廠人工
還說我放大對自己的有利條件
天啊,合約他們寫的耶,本來就是照著走阿
以上奢求各位有經驗的人士給我建議
過兩天我會再去日本一趟
無論什麼方法(正當的方法拉)我都願意試試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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