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1期
健全之稅收制度雖為政府財政與建設之堅實基礎,但對於一定之人事物課與一定之稅,須以租稅法定主義兼顧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因此不管是對於租稅主體之規範、課徵事由之時間點認定,都攸關健全之稅收遂行與人民之權利保障。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陳清秀 教授就抵繳遺產稅之要件與時點、#柯格鐘 教授針對所得稅之稅捐主體等議題,提出最新之實務見解與分析。
在新興法學議題論述部分,本期則有#徐璧湖 前大法官就釋字第790號認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法律、#劉定基 教授針對NCC之管制權限與競爭法之關係、#向明恩 教授就我國與德國於物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議題、#蘇凱平 教授就最高法院在數位證據之最新發展,以及#李飛 教授就主觀承保範圍與保險責任分攤等議題,均提供了兼具理論省思與實務發展之評析。此外,#陳自強 教授繼續就契約返還關係之不法原因給付、#曾品傑 教授就我國習慣法上之讓與擔保等主題,也進行了相當精采之闡述。
在實務見解最新發展上,本期則有#陳忠五 教授就新近相關民事裁判、#陳立夫 教授就相關土地法裁判等,均以綜覽精簡之方式,提供本刊讀者第一手的整理與分析。
乍暖還寒,本刊編輯部全體同仁祝各位法學先進與讀者,新年新氣象。
【本月企劃】#稅法實務最前線
ℹ申請抵繳遺產稅之要件及裁判基準時──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陳清秀 教授
ℹ所得稅之稅捐主體──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與修正建議/柯格鐘 教授
【法律論述】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認定的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法律之評析/徐璧湖 前大法官
👩⚖讓競爭取代管制──該是NCC放手的時候了/劉定基 教授
👩⚖物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之肯認──以德國司法實務之發展為指引/向明恩 教授
👩⚖論數位證據之原件、複製品與最佳證據法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等8則刑事判決評析/蘇凱平 教授
👩⚖主觀承保範圍與保險責任承擔──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造成的保險事故理賠嗎?/李飛 教授
【專題講座】
#契約返還關係之六
✒不法原因給付/陳自強 教授
#讓與擔保之二
✒我國習慣法上之讓與擔保/曾品傑 教授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教授
📃土地法裁判精選──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回復/陳立夫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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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定主義釋字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09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丶擬答:
財政部為便民服務依職權訂定「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係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之內部秩序運作之「組織性行政規則」,其合法性:
(一)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該作業要點並不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並不須法律的依據或授權,此乃執行業務之細節、技術性次要事項的規定,行政機關以行政規則為之,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財政部基於主管機關之地位,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符合立法之意旨,從而達到便民服務,亦未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釋字685、693、745號解釋參照)。
二、擬答
行為人之一行為同時違反多數之義務時,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乃從重處罰,一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鐵路法之規定時,當依鐵路法之規定處罰。本案問題在於行為後鐡路法修法,將原來之刑罰變更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理,茲說明如下:
(一)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應如何處罰(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參照)
1、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2、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二)有關鐵路法修法將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應如何適用
1、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2、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3、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3、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租稅法定主義釋字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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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
作者: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封昌宏(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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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以納稅者的觀點撰寫,從憲法的基本人權出發,詳述納稅者有哪些基本人權,再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讓納稅者瞭解他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人權。
✔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揭示的一些重要原理原則的適用,以及適用後可否處罰,做深入的解析,以供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參考。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對納稅者權利保護與課稅公平性產生的緊張關係做出評論,以及對法制上應如何修正,才更能保護納稅者的權利,提出見解。
✔讓稅務人員瞭解,在依稅法執行公權力時,應同時注意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能過度擴張行政上的權力,而且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法律地位及可行使的權利,參考其他國家法制做論述,供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人員參考。
✔對擔任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在審理稅務爭訟案件時,應掌握的原則提出建議,以減少納稅者對稅務訴訟案件的負面觀感。
【圖書目錄】
🔹第一章:立法目的
🔹第二章:主管機關的法定義務
🔹第三章:重要法律原則的適用
🔹第四章:租稅救濟程序的變革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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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書籍
🔸稅改專欄論文集|柯格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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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實例分析| 張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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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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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稅法比較研究| 劉劍文.王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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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獻
🔸葛克昌,盈虧互抵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月旦法學雜誌,第276期,
2018年5月,150-163頁。
🔸柯格鐘,量能課稅原則與稅捐優惠規範之判斷──以所得稅法若干條文
規定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276期,2018年5月,164-187頁。
🔸陳清秀,薪資所得不准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
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63期,2017年4月, 200-205頁。
🔸黃士洲,稅課禁區與納稅人權利保障,月旦財經法雜誌,第23期,
2010年12月,77-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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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退稅請求權裡的「無法律上原因」
-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15號判決| 范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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