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繳不出房租、店租怎麼辦❓
要解約卻要負擔高額解約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這些問題,現行法律能幫到我們的非常少,一定要透過修法,才能讓「共體時艱」不是口號,具體協助弱勢者度過難關。
這篇文章來告訴大家,現行法律工具為什麼不夠,以及我們提出的修法草案,能夠怎麼幫助到大家。
ℹ️ 重點說在前面:
1️⃣現行民法有「情事變更」和「違約金酌減」的規定,但面對疫情遠遠不夠。
2️⃣五月本土疫情爆發前成立的契約,要有合理調整的空間。
3️⃣不動產契約,如果當事人不能協議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要讓承租人可以無痛解約。
4️⃣租賃住宅出租人如果要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為由終止契約,疫情期間要有四個月的彈性。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3、4的配套措施。
——正文開始——
疫情期間,不少公司行號都受到影響,也讓眾多從業人員被迫減班休息甚至被解僱。不少在景氣尚可的情況下締結的民事契約,更因為大環境的變化,難以再依原本的約定繼續下去。
對於這樣的問題,有很多人問:法律上,能怎麼辦?
⚖️現行法律之下,能怎麼辦?
一、請求酌減違約金 💰
不少契約約定,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契約,就要給他方違約金。
👉 依據民法規定,如果債務已經部分履行,或者違約金真的太高的狀況下,都可以請求減少違約金。
⚠️ 注意
如果債務人已經「自願依約履行」,那就沒辦法在付錢之後,那對於已經付的部分,也不能請求返還。
💢 但是,並不是契約終止要給對方的錢,通通都是違約金。最高法院也有判決認為:「若當事人約定一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向後或溯及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終止權或解除權之代價」。
例如租賃契約有時候會約定,承租人可以提早解約,但是要給房東剩餘月份的租金等等。如果法院認為不是違約金,就不適用「酌減違約金」的規定了。
二、依據情事變更調整契約
其次,針對契約成立後發生各種天災人禍或重大社會經濟狀況,民法有「情事變更」的規定。
👉 只要契約成立之後,出現各種不可預期的狀況,並讓原本契約的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告到法院,請法院變更金額高低或其他法律效果。
💢 但是,這條的規定非常嚴格,特別是「情事變更」、「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這兩個要件。
以疫情為例,台灣早在去年1月15日就將肺炎列為法定傳染病,並在1月20日開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WHO後來也在3月11日就宣布「全球大流行」。
在傳染病確定大規模爆發,台灣也陸續有確診案例甚至群聚感染的狀況下,究竟是不是「情事變更」都有問題,更不要說「非當時所得預料」。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就無法請求法院調整契約。
👉 接下來,就是修法的事了。
❓ 法律還能怎麼修正?✒️
1️⃣ 讓被疫情影響且顯失公平的契約,有調整的法律依據
面臨疫情,有的契約當事人可以共體時艱。例如有房東主動減少租金、分期收租。但也有人堅持一毛不少,讓已經陷入困境的相對人,只能咬牙苦撐或無奈終止契約。甚至有人拿到政府紓困之後,馬上就得交給房東。
因此,我認為應該透過立法,讓契約可以變更的要件減化。只要在疫情確定爆發以前(5月10日)以前成立的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就要讓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 讓不動產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議和無痛終止
不少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如果要終止租約,必須給出租人違約金或者剩下租期的租金。因為這些條款,出租人其實享有非常有利的地位,也就沒有太多和承租人談判的動機。
面對這樣的狀況,應該要讓承租人有和出租人談判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的機會。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也要讓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而且不用負擔雪上加霜的任何違約金等負擔。
3️⃣ 租賃住宅承租人欠費終止契約,至少要到4個月的金額
相對於商業租賃,租賃住宅承租人可以說更為弱勢。面對減班休息甚至解僱的狀況,欠缺財務彈性的無殼蝸牛,更沒有迴旋的空間。
依據土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只要承租人欠費到二個月以上的金額,出租人就可以終止租約。而隨著疫情管制措施的延長,這樣的狀況就可能越來越多。
為了讓租賃住宅的承租人有更大的彈性空間,避免馬上被終止契約而陷入更深的困境,應該適度延長欠費的最低標準。
4️⃣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配套措施
契約風險的重新分配,不該讓房東因此面臨財務困境。畢竟,某程度上是要求房東出力「紓困」。
因此,除了「紓困」的程度不能過當之外,更應該要讓願意和承租人協調或終止契約受限的房東,貸款等相關費用可以適度的展延清長期,並由政府補貼利息。
疫情之下,共體時艱不是口號,而是如何讓整體社會度過難關的關鍵。
我希望透過這樣的草案,拋磚引玉,讓大家一起來討論怎麼具體幫助最容易受到疫情影響的弱勢者。
——參考資料——
⚖️ 民法規定
情事變更: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違約金酌減:
民法第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邱顯智辦公室紓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 ✒️
紓困條例第9條之2草擬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以前成立之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紓困條例第9條之3草擬條文:
(第1項)「不動產之承租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收入減少或全無者,當事人得協議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不能協議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出租人並不得請求違約金或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2項)「租賃住宅出租人,以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為由終止租賃契約者,遲付之租金或費用未達四個月之租額時,不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但承租人非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難以支付租金或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3的網紅桃園市議員謝美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14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都發局、地政局】 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今年6月開工,試想:111年完工,各項公共設施、建築都進駐使用之後,周邊交通狀況能夠順暢嗎?周邊道路用地是否已取得?規畫興建過程中瓶頸是否一一克服? 中山東路沿線,路幅不大,交通狀況先天不足、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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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注意!「這情況」免印花稅🏠🏠
#基隆市 #稅務局 表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設立之 #租賃住宅 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情形者,其開立給轉租房客的「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 #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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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直播】黨團記者會〡「完善租屋法規 不能只有住宅法第23條!」記者會
●時間:5/5(三)9:00
●出席人員:立委張其祿、蔡壁如,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
●說明:內政委員會將審查「住宅法」的修正,從105年住宅法修法後,行政院再次提出修法版本,卻只有修政住宅法第23條鼓勵房東加入包租代管?
民眾黨在管理社會住宅政策的「住宅法」及處理一般租賃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都提出修法版本,希望藉由改善租屋市場,回應人民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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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都發局、地政局】
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今年6月開工,試想:111年完工,各項公共設施、建築都進駐使用之後,周邊交通狀況能夠順暢嗎?周邊道路用地是否已取得?規畫興建過程中瓶頸是否一一克服?
中山東路沿線,路幅不大,交通狀況先天不足、後天失調,這裡將成為社宅的示範基地,中壢居民既期待又怕受傷害。既然是全桃園、全國最大,我們不能讓社宅一啟用就成了新的交通黑暗區。美英呼籲市府,各項配套作業,應該跑在建物完工之前。
二、另外,在中壢區士校大池附近有上百戶居民住在當地一百多年,三代相傳,這些房子都是單純住家,沒有營利用途,但土地是屬於台糖的,目前他們是向台糖承租土地,但土地租金經常調漲。美英建議,地政局是否能夠將類似案例統整,羅列處理方向協助居民,是否能有優先承購權?
三、去年六月,桃園市政府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地政局針對「租賃住宅服務管理業務」發布了三支宣導動畫短片,地政局請人製作宣導短片,卻關閉留言功能,宣導就是為了與閱聽大眾互動,不是單方面拍好了、上架了,就代表完成了。
見微知著,我們應該以更謹慎、更高規格的態度,要做就做好,以上是美英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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