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證的租賃契約,提前終止不得逕為強制執行】
租賃契約經公證,載明逕送強制執行,因故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可以逕向聲請強制執行嗎...⬇️⬇️⬇️
📍 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且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載明應逕送強制執行,於租賃期限屆滿,房客未搬遷時,房東可以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提起訴訟請求承租人遷讓房屋勝訴後,才可強制執行,此為大家所熟知且認為應將租賃契約經由公證人公證的理由之一 💯。
📍 然而,經常發生房客積欠租金未付,房東多次催告仍未給付,房東僅能於租賃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請房客遷讓房屋,豈料,房東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遭法院駁回聲請,讓房東非常傻眼😲。
📍 其實,因法院認為公證書是因當事人的執行承諾即成立執行名義,須從嚴解釋,所以房東或房客任何一方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雙方合意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僅為當事人間繼續性契約消滅的原因✅,不是公證法第13條規定「期限屆滿」的情形❎(雖然,小編也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就是期限屆滿啊,但法院並不認同屬於公證法第13條的期限屆滿)😅。
🈲 所以,在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之情形下,房東不得依公證法第13條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房東如果提前終止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房客卻不搬遷,房東只能如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處理方式,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房客遷讓房屋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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