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稅捐 稽徵法 10 大 修法 重點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產業創新,政府更要創新!》
Bravo!今天三讀通過了《#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
產業創新是項嚴肅的課題,翻轉傳統產業舊思維,有為政府應當具備前瞻遠見,鬆綁不合時宜的法規限制,提供新創界更大支持的政策誘因。
正因為如此,產業創新條例改革,進入了行政院的核心優先議程,新國會也不負眾望,發揮效能完成修法。
這次修法的重點包括:
一、明定閒置工業區土地「先罰後賣」的政策方向,未來經主管機關盤點後認定為閒置工業區土地者,若經公告期兩年後仍未改善,則主管機關先依該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下之金額開罰。
二、為促進新創發展,符合一定期間設立之新創,若符合出資總額達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並且投資於新創事業達出資總額30%或3億元(取較低者)者,可享有免扣除營所稅,僅針對合夥人課綜所稅之穿透性課稅優惠。
三、對於投資新創之 #天使投資人,若個人投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成立未滿兩年的同一家新創,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持有該公司股票至少兩年者,可依其投資金額50%獲得綜所稅之抵減額,最高抵減上限為300萬元。
四、提供未來國營事業辦理研發相關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不受 #政府採購法 限制,避免以最低標結標之情形。條文中也明定,若國營事業從事創新研究比例連兩年未達標準,須設置檢討機制。另外,國營事業之研發成果未來也可歸單位所有,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
五、依此法申請相關獎勵之企業,若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在依規定追回獎勵與補助之處分或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在其網站公開其企業名單,而若是依據稅捐稽徵法追回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再次年度公布其企業名稱。
這也是民進黨回應社會的期待,冀望能建構良善、穩健、可運作的制度,同時活化投資環境,扶植新興產業,為台灣的經濟發展注入活水。
#國會多數改革加速
#新創產業發展的及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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