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可藉類型化而明確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新北市)
反滲透法生效後,陸委會邀集法務部、外交部與內政部成立跨部會小組來研議違法案件類型。陸委會雖強調,此僅具有參考性質,最終判斷權仍在司法機關,卻凸顯立法的倉促性。
基於罪刑法定的罪刑明確性原則,立法者須用清楚明瞭的文字為刑法法條規定,避免因用語模糊,致讓司法者有極大解釋空間。惟要達於絕對明確實有難度,故同一案件於不同級法院判決歧異所在多有,致為人詬病。故於去年七月,最高法院建立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律見解,使文義不明法條,能因此明確。
又在立法時,若涉及高度專業,或者可能無法預測的變動情況,立法者會在法條中,授權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來補充,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最明顯例子,即是刑法散佈傳染病罪,其中傳染病,即是授權由衛福部,依據現實狀況以命令補充。
反滲透法第一條第一款,有關境外敵對勢力定義,就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此屬戰爭狀態,故具明確性。但針對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其中非和平主段,就廣泛無邊。如以航母、戰機環台,或對我實施經濟制裁、貿易戰等,是否屬非和平手段,就必陷入見仁見智結果。
又反滲透法第一條第二款,對於境外敵對勢力所實質控制組織或機構,亦列入所謂滲透來源,其中實質控制,法條並未進一步定義,似有委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之意思。惟反滲透法是由立院執政黨團提出,且從整部法律,也看不出主管機關誰屬,則到底要由哪一機關補充?更重要的,反滲透法中,無任何授權依據,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不論是何機關,實也無權為空白刑法訂定。
故所謂跨部會小組能著力者,就是對同樣模糊的滲透手段,即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是否違法個案類型化。而如此指示,雖不具拘束檢察官、法官之效力,但依反滲透法第十一條,各級機關對違反反滲透法行為,都有移送檢警機關義務。則在各機關所依循標準,必是跨部會小組所提供類型指南下,是否會使反滲透法適用範圍,被不當擴張,恐得時時為檢討與警惕。
空白刑法例子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反滲透法可藉類型化而明確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新北市)
反滲透法生效後,陸委會邀集法務部、外交部與內政部成立跨部會小組來研議違法案件類型。陸委會雖強調,此僅具有參考性質,最終判斷權仍在司法機關,卻凸顯立法的倉促性。
基於罪刑法定的罪刑明確性原則,立法者須用清楚明瞭的文字為刑法法條規定,避免因用語模糊,致讓司法者有極大解釋空間。惟要達於絕對明確實有難度,故同一案件於不同級法院判決歧異所在多有,致為人詬病。故於去年七月,最高法院建立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律見解,使文義不明法條,能因此明確。
又在立法時,若涉及高度專業,或者可能無法預測的變動情況,立法者會在法條中,授權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來補充,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最明顯例子,即是刑法散佈傳染病罪,其中傳染病,即是授權由衛福部,依據現實狀況以命令補充。
反滲透法第一條第一款,有關境外敵對勢力定義,就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此屬戰爭狀態,故具明確性。但針對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其中非和平主段,就廣泛無邊。如以航母、戰機環台,或對我實施經濟制裁、貿易戰等,是否屬非和平手段,就必陷入見仁見智結果。
又反滲透法第一條第二款,對於境外敵對勢力所實質控制組織或機構,亦列入所謂滲透來源,其中實質控制,法條並未進一步定義,似有委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之意思。惟反滲透法是由立院執政黨團提出,且從整部法律,也看不出主管機關誰屬,則到底要由哪一機關補充?更重要的,反滲透法中,無任何授權依據,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不論是何機關,實也無權為空白刑法訂定。
故所謂跨部會小組能著力者,就是對同樣模糊的滲透手段,即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是否違法個案類型化。而如此指示,雖不具拘束檢察官、法官之效力,但依反滲透法第十一條,各級機關對違反反滲透法行為,都有移送檢警機關義務。則在各機關所依循標準,必是跨部會小組所提供類型指南下,是否會使反滲透法適用範圍,被不當擴張,恐得時時為檢討與警惕。
空白刑法例子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作者:王三郎(退休勞工 )
國民黨前主席連戰曾經說:「經國先生帶領的那些日子,是讓人民看得到希望的日子。」
是嗎?真的嗎?的確嗎?
我家庭人口簡單,不煙不酒、不嫖不賭,平日所到不是書店街就是電料街;社交性的活動,不是刻苦型的登山就是耐勞型的路跑,可以說生活單純到幾近無聊,按理說所能接觸到人間醜陋和下流應該很有限才是。不幸的是,不去招惹醜陋,醜陋卻主動找上門來,不自甘下流,下流卻如遍地之陷阱;而使作俑者郤是必須率人民之以正的政府。
以下是多年來在平面媒體或網際貼文所一以貫之的控訢,內容或節略或加敘或補正,但真實度郤不容懷疑,因為所揭露的不過是隨手所拈,而且只限所經所歷。其中還不包括私人支支節節所受到的屈辱和傷害。
其實以下所敘,對任何30歲以上(本文寫於2004冬)的台灣人,只要是略有出入社會,即使不是感同身受,也絕對耳熟能詳。而且隨著年齡層和接觸面的深化,所經所歷只有更荒唐和更醜陋。這樣的經歷絕對不是特定階層所專屬。而是每個台灣人成長必然的過程。
任何稍具社會責任意識的人,都不允許這種敗德的統治集團,繼續腐蝕台灣人的正義、公平和善良,這也是和廣大台灣人要打倒國民黨的理由。也絕不允許腐爛結構下的連宋復辟的理由。寫於2004冬
高職畢業後,我到基隆電氣行見習的第一項工作是:到有福同享的幾處商家,蒐集已蓋妥店章的空白估價單回去交給老闆填上造假的價格,以便第二天連單帶貨(連先比價後交貨的做作也免了)分別送往車管處、修理艦、發電廠。對一個深受《讀者文摘》和《拾穗》影響的年輕人而言,如此的官商通同作弊真的是一個很難接受的事實,只是老闆說得好:生意人如果不能配合這個大環境,只有被淘汰掉。
入伍體檢之前,有位時常出入義勇消防隊的內親,問我要不要在隊上掛個名,好設法免役。雖然加以拒絕但也未深究:在「當兵之前人人平等」的時代何以會有這個門路。
1964年人伍前夕,一位時常向先父週轉的「鄰居」好意來告,說有人在招攬生意,有辦法可讓子弟在中心結訓後分發到住家附近的清涼單位,問舍下要不要參加一份;由於先父處世嚴謹不屑歪哥,而給以婉拒。只是令人難以接受的是:中心結訓後,同連的「鄰居」子弟果然不必抽籤,就直接分發到離家直線距離不到十公里的林口美軍飛彈營喝牛奶啃土司,我和其他人則台中、高雄、金門、馬祖……去矣!
1967退伍後到電氣小作業坊幹黑手,每隔二個月就會目睹一個空軍地勤士官來換購使用壽命最少五年的電子液控器,售價是4百元,但要求發票開7百元;多出來的,他笑說是車馬費。
同年加班時間,但見吉普車湧下一批校級軍官,其中較老者手執放大鏡,仔細比較日本型錄和我們的產品有無明顯差異後,略做交談就離去。之後,小作業坊就開模彷造日本商標的面版,把它換裝在台灣產品上。交貨前幾天,同批人又來用放大鏡對照型錄和貨品,認為天衣無縫才歡顏上路。彼時台灣設計能力普遍不足,產品照抄日本是舉世皆知的事實,但說假造日本商標詐騙軍方,應該還沒那個膽,無奈打死也不能相信的事,竟由軍方主動要求偽造商標,以達到繳台灣貨開銷日貨預算的勾當。
第二次石油危機時,受命會同商檢局,做交貨公家所須要的產品型式試驗。礙於基礎材料的無法突破,有二個單項產品被判定不合格。豈料事隔數週,相熟的業務員手揚單據示威性的問我這是什麼;原來是一紙相同我抽屜中的公文。只是「合格」取代「不合格」而已。我也因缺少見機行事的主動精神而和主管職位永遠絕緣。
90年代末,新工廠申請「正」字標誌;因為擺明的就是歪哥不來,而未受命參與。但產品是我參與設計開發的,深知當時的品質水準根本無法通過審核。但還是拿到「正」字標誌。不錯,被冷凍的我並沒有身歷其境;但是主辦的同事並不避諱地以「走後門」回答我的疑問。
在孔令晟當警政署長,也是五股箱屍案那一年的某一夜。太原派出所的警員故意在號誌難明的地點等候我誤入單行道。抗議到最後他向我說:「行道違規是9百元喔,我要開罰單了!」這樣的語氣不是擺明了要索賄嗎?(這件事抗爭到警政署前後三年,過程固然令人吐血,但在此是題外話,不談。)
上世紀末離職前,經濟部商檢局每次來月查或季查的官員一定會接受廠方在高級餐廳的午餐,而離開監看崗位,而任憑廠方對抽驗品上下其手,其結果自然月月合格,季季通過。(因為筆者是會同檢驗之一員;不過均假藉吃素,謝絕做陪客;所以有否吃飯以外的勾當就不得而知了)。
由以上謹針對國民黨政府的貪污面舉例而不及其他,但由時間之長和空間之廣,其對台灣世道人心的傷害,就是一萬個李登輝的「心靈改革」也挽救不了。36年前,正是戒嚴方興未艾之際,也是國民黨威權鼎盛之際,更是王作榮夸夸以言潔己奉公,清廉建國的時代。諷刺的是,在這個更是三軍刑法(贓款5千元以上)非死即無期的恐嚇時代,軍方竟然放肆到敢公然集體作弊;可見國民黨的腐爛是全面性的、徹底性的、入骨性的,更別提謹只貪污治罪條例下的文官或之外的黨官會是如何的肆行無忌。
由單純如我所身歷的幾個例子(就是因為單純,才沒有司法、教育、稅務、工程等其他方面的驚人經歷),可見得國民黨政府賴以控制人民所必須的「忠貞」和「效率」早就在驚人的貪污腐敗下徹底生鏽全面失靈了。2000年的520,不是台灣人勇敢也不是民進黨厲害,更不是國民黨「君子」到心甘情願交出政權,而是國民黨已經腐爛到連吃飯都要人餵的地步了,哪有能力抗拒人民、鎮壓人民?只是腐爛的時間長得可怕,長到台灣社會的自清機能也跟著陪葬殆盡。年近花甲,所經所歷何止以上。但謹守話題不及其他,否則三天三夜也扯不完。唉!台灣……
註1:
王作榮夸夸以言的漢官威儀,在一本以西方人為閱讀對象而目的在為腐爛中國辯護的《西潮》裡,就如在八十年代,於離職上司移交的文件中,所發現的洋洋灑灑。
那是一份中秋送禮的工作簡表,雖是草稿,但內容包括,禮品名稱、金額、份數、送禮負責人等,但最精彩的,是所有「方便」得了這家工廠的派出所、台電公司、銀行、海關「公會」貿協、商檢局、稅捐處、黨部圴名列受禮單位及職稱欄。(此工作簡表己慎重封緘,要遺留子孫用以瞭解什麼叫做漢官威儀的時代)
註2 :
難得幾次須代公司用現金購買器材;有一次(1990年),人不舒服急欲回公司,進了店,只說三句話:有貨嗎?多少錢?好!包起來。付錢時,老闆攤開發票簿問我:開多少錢?丈二金鋼摸不著頭了老半天,才恍然大悟 :是在問我要中飽多少……這就是被國民黨荼毒半世紀後的台灣社會。
───────
超過半個世紀,我的台灣就是在如此下流的統治下成了半白癡。
不必懷疑,戰後第一年,台灣的GDP是全亞洲第一高。之後每況逾下。台灣原本可以就那個社經人文基礎發展成為亞洲的瑞士。不幸的是君臨台灣的是中國來的國民黨,台灣就此死定了。因為奴化教育已搞死了整整三代人的道德心和智慧心。
***聲明:因為拒絕臉書要求提示身份証而被封鎖,因此作者無法回應任何網友的質疑,包括「一位退休勞工的心聲:4702元 vs. 32160元」***
【延伸閱讀】一位退休勞工的心聲:4702元 vs. 32160元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forum/20170401/1089038)
空白刑法例子 在 伯樺的刑事法小棧- 【空白刑法之爭議】 #空白刑法是否符合 ... 的推薦與評價
【空白刑法之爭議】 #空白刑法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相關行政法令變更是否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配合新修正之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有點熱門的議題, ... ... <看更多>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