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囤積民生必需品之刑責
作者:李昱霆律師
為維持重要生活必需品之價格穩定,避免人為操縱物價,民國109年1月15公布施行之刑法第251條修正條文,就原已禁止囤積之飲食、農業及工業必需品外,另增訂禁止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251條1項3款),如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於修正前,由於適用範圍甚為狹窄,例如衛生紙因非飲食,縱使為民生必需品,亦不受本條規範,而本次修法在刑法上稱為空白授權(法律正當性雖有爭論),使國家得因應民生消費市場,新增並調整此處所指民生必需品之範圍。
行政院已於2020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所定之生活必需用品,因此為哄抬價格而囤積醫用口罩者,將面臨刑責。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空白刑法口罩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鬥陣來關心】囤積民生必需品之刑責
作者:李昱霆律師
為維持重要生活必需品之價格穩定,避免人為操縱物價,民國109年1月15公布施行之刑法第251條修正條文,就原已禁止囤積之飲食、農業及工業必需品外,另增訂禁止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251條1項3款),如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於修正前,由於適用範圍甚為狹窄,例如衛生紙因非飲食,縱使為民生必需品,亦不受本條規範,而本次修法在刑法上稱為空白授權(法律正當性雖有爭論),使國家得因應民生消費市場,新增並調整此處所指民生必需品之範圍。
行政院已於2020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所定之生活必需用品,因此為哄抬價格而囤積醫用口罩者,將面臨刑責。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空白刑法口罩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爭點:「空白構成要件變更」是否屬於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
釋字第103號解釋理由書認為,行政院公告內容變更,僅屬「事實變更」,非法律變更
刑法第2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2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自無該條之適用。
然部分學說認為,應視刑罰法規的改變是否涉及「價值結構」的改變來判斷(註1);另有學說指出,在空白刑法的適用上,如果不是依賴補充法令的填補,人民根本沒有具體的規範得以遵循,因此,基於補充法令的實質規範功能以及刑法第2條第1項的立法精神,對於補充刑法空白之行政法規或命令內容的變更,仍屬法律變更(註2)。
註1:許玉秀,罪刑法定原則的構成要件保障功能(上) —— 第十六次修正刑法檢討系統(第一、二、二八至三一條),月旦法學雜誌第 123 期,2005 年 8 月,頁 18-19。
註2: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2012 年 3 月四版,頁 114。
事實上,這個問題涉及罪刑法定原則功能的射程範圍,在此摘錄薛智仁老師文章上對於「罪刑法定原則」的精闢說明:「罪刑法定原則的功能,一方面在保護國民對刑罰的預見可能性,僅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才會受到刑罰,法律規定得以成為個人行為的指引;另一方面在實現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將干預人民權利最深刻的刑罰權界限,交由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與個案保持一定距離的立法者決定。」此段摘自薛智仁,溯及既往禁止與轉型正義 —— 以東德邊境守衛射殺案為例,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5期,2019年9月,頁156。
如行有餘力,亦煩請參考薛智仁,刑法明確性原則之新定位:評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背信罪合憲性裁定,臺大法學論叢44卷2期,2015年6月,頁615-626。
https://www.eatnews.net/article-1/20200204-2?fbclid=IwAR0BjkK5asiMBukBrX0skCpF9DQGeXRCcntfDSUyN87Ju_u2IgRVtlAIe7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