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處理汙染的機構,故意或者疏失不注意沒有盡到處理汙染的責任,反而變成汙染來源,這會不會是很荒謬的事情? 如果這種事情ㄧ犯再犯,政府應該要有什麼樣的作為呢?
本月初有媒體報導,台北市衛工處所主管的八里污水廠,該廠專責處理北北基的生活污水,然而承包商有時會將未處理過的污水直接排入海中,造成海洋汙染。北市衛工處八里廠立即澄清表示,承包商並未將汙水排入海中,主要是當天在進行初級沉澱池進水渠底部沉積物的清理作業,結果水位調降情況下,導致部分浮渣漂流到抽水站,並未排出,因此未影響海洋生態;但因有礙觀瞻,且違反合約標準作業流程,為此開罰業者2萬5千元。
新北市環保局根據相關資訊,派員前往八里污水廠蒐證,除採集放流水送驗外,並清查許可資料加以查核,包括水電紀錄、藥劑使用及購買紀錄、污泥產生及處理紀錄與聯單、通報維修期間的應變措施與污水處理狀況,是否有應減量卻未減量等狀況。
新北市環保局調查後認定,八里污水廠承包商二月六日、三月九日進行東、西沉澱池進水渠排空清理作業時,將部分未經處理污水導入分水井後,排入緊急排放閘門,透過海洋放流管海放。而這兩次違規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乃對申請排放許可證的台北市衛工處予以裁罰,均處以最重罰六百萬元罰鍰,兩次違規共計罰一千兩百萬元。
昭雄認為保護海洋資源,維持海洋生態,在以海洋立國的台灣,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台北市衛工處應慎選承包商外,也應對廠商在操作上嚴加監督,不可輕忽,因而汙染了我們生存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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