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發生了一件警察盤查人民,因為人民「不配合」而發生衝突,最後將民眾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移送的案子。
妨害公務相關的部分,因為立法委員不適合介入個案,我也不在現場,不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因此在案件確定以前,我不會表示意見。
然而,在事件的前半段也就是盤查的部分,中壢分局宣稱,盤查是 #騎著機車的巡邏員警 ,在 #加強巡邏區域, #發現陌生臉孔 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
先不論中壢分局的說法,和警察當下講的理由根本不同(「看妳有沒有被報失蹤」、「因為我是警察本來就可以盤查妳」、「妳在公眾得出入場所」、「妳一直看我」、「憑我經驗」。)
請看VCR:
https://video.udn.com/embed/news/120511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9_HgGvkNnY
中壢分局的說法,透漏分局高層顯有不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之虞。以下針對這點,來為你各位長官們進行法治教育。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為了避免過於空泛,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換句話說,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獲得「此路是我開」的權力。除了形式上必須是「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而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的重要憲法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更早就明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分局長有指定地點的話,從中壢分局強調「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來看,應該是以「防止犯罪」為指定地點的理由。然而,所謂的「防止犯罪」,應該要和「地點之指定」間,有最起碼的關聯性(例如鄰近餐廳或酒店附近的路段,為了防止酒駕,因此設置臨檢點),以符合比例原則中適當性的要求。
此外,更不能泛泛指定(不然整個高譚市,都是你的臨檢站),以謹守必要性的要求。
最後,「#陌生臉孔」除了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獲的案件沒什麼關聯性(又不是前案嫌疑人或被告)。
說真的,這種說法,和當年客委會主委(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被警察以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而在台北轉運站盤查的意義,差不了多少。
容我提醒各位警察長官: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更應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務公民的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是將人民視為客體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相關報導:https://video.udn.com/embed/news/1205113
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請中壢分局不要違法濫權
昨天發生一件中壢分局警察執勤不當的問題。詹小姐在中壢後火車站走路到排練室排練舞蹈,卻被警察指稱她「神色緊張」,進行盤查,詹小姐不願意,卻遭到警察的暴力對待、上銬、沒收手機,最後移送地檢署長達九小時。
詹小姐失去自由的九小時之後,最後警察還反嗆她:「#你最好是沒有犯罪啦,不爽嗎?去陳情啊!」
警察,可以只因為我「#神色緊張」,就盤查我嗎?
甚至還嗆聲民眾:「你最好是沒犯罪。」
那請問,警察有掌握到詹小姐打算幹什麼驚天動地的犯罪行為嗎?去排練室排練舞蹈是犯罪嗎?
新聞鬧開之後,中壢分局對外表示,詹小姐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以用妨害公務的罪嫌,移送地檢署。
但實際上,中壢分局這種作法,#已經違反大法官釋字535號。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警察的臨檢,必須在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而且,如果當事人並沒有犯罪的嫌疑,警察也沒有掌握到任何她的犯罪事證,#警察是不可以毫無依據就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
這是因為憲法保障我們的人身自由、隱私權以及財產權。
而警察違法使用盤查手段引發眾怒,已經不是第一次。
2017年,現任文化部長、時任的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就曾經因為「#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在台北轉運站被警察無故盤查,憤而痛斥台灣是一個警察國家。
台大法律系的教授李茂生,也曾經因為站在家門外,被警察查問。
去年四月更發生中和員警在臨檢少年的時候,居然對少年踹頭,附近鄰居對於警方執法過當,表示不滿,員警還威脅要給鄰居「吃慶記」(子彈)。
這些都表示警察的勤務教育都需要再加強。
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偵查犯罪是警察的任務,但不問是非,在沒有確實的證據之下,任意盤查騷擾民眾,就是 #違法濫權。
台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距離上一次李永得被濫權盤查都已經過了這麼多年,請警察在盤查民眾的時候,能夠確實依法執行。
中壢分局現在該做的,是立刻向民眾道歉,若一意孤行,只是讓人對警察的執法失去信心,也無益取得人民的信賴。
【延伸閱讀】
✅大法官釋字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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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針對中和員警踹頭事件之聲明:政府輕放中和警察踹頭事件,就是鼓勵國家暴力成為日常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17
✅公視有話好說:穿夾腳拖像壞人?李永得遭警盤查!
http://talk.news.pts.org.tw/show/14677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被警察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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