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乖乖聽話,但我錯了
第一次上法庭我乖乖聽律師的話
提告所有說謊侮辱的所有事情(告了很多項)
但上法院後檢察官罵我的律師很不專業
說我告的其中一項"髒話"很難告成
於是我乖乖聽檢察官的話
跟律師說照檢察官的說的撤回
提告他亂講我因性騷擾男生被告導致被建工開除
還有亂講我跟男學員互拍屁股的毀謗罪
但我花錢請的這個律師光是證據給檢察官都可以寫錯位置
甚至檢察官再度說這個律師很不專業,要我換律師
經過幾番波折,我發現律師連我去警局提告的兩個事件都未曾記住
我律師也坦承從未觀看我提告的影片證據
於是我找了第二個律師(是的,我請兩個律師)
新律師告訴我,館長說的髒話都可以造成公然侮辱
問我知不知道撤告之後就無法再提告?
我表示舊律師沒有告訴我
於是我把公然侮辱(破麻,臭雞掰 摸男生懶覺…等)重新寫在訴狀上
檢察官起訴了
但第一次開庭,我以為法院更注重證據
沒想到法官跟檢察官反而花了更更更多!!非常非常非常多的時間要我和解,連金剛經都唸出來了,要我退一步海闊天空…等等
新律師也叫我和解看看
於是我乖乖聽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話
我願意和解,只要館長道歉說我沒有性騷擾男教練被告而被解僱,也有沒有跟學生互拍屁股
因為我乖乖地相信館長說他說錯話就會願意道歉
我只希望還我一個清白!
調解當天
館長沒來,他律師說要館長道歉不可能!給妳五萬取消民事刑事告訴!
館長信誓旦旦說我性騷擾男教練是我在健工的同事跟他說的
而且這個人跟我在成吉也是同事
於是李小姐出現了
她在法庭說了一堆謊言,
謊言之一是我跟他在成吉是同事
(我進去健工之前她很早就離職了,有人會不知道自己同事是誰?)
謊言之二
編造了一個健工男教練說我性騷擾他,但我卻跟公司投訴他性騷擾我
(滿頭問號,完全是普通同事,這位男教練從未騷擾我,我也不可能能性騷擾他)
下一篇再詳細說明這滿嘴謊言的女人
勞工局公文可以證明我的離職原因
還有江大胖都說從監視器看到是正常的教學行為
江大胖表示對於館長說從監視錄影看到互拍屁股的事情不清楚(但館長說他的員工都可以證實我跟學員會互拍屁股,結果館長的沒一個員工證明)
館長另一個員工證人還直接推翻館長說詞,說是一開始是會員投訴我講"被會員性騷擾"(館長說詞:我跟會員互拍屁股後,到櫃台投訴被性騷擾,主管說要報警,結果看監視器是互拍屁股)
後來傳喚了舊律師詢問我是否撤回告訴
舊律師表示她沒有告知我"撤回,就不能再上訴的法律責任"
法官詢問我確定是否提告這些
我說確定提告!因為館長不願意道歉還我清白
沒想到解封後的這週三開庭
法官拿出我之前我乖乖聽檢察官要求我叫舊律師撤告的簡訊
一個一個問是不是我寫的
法官說你現在"不能說"其他的,只能回答"是或不是"
簡訊上寫著我一開始乖乖聽檢察官要撤告髒話的內容
法官問:這是我寫的嗎
我乖乖聽法官的話,說是
法官繼續追問我一開始乖乖聽檢察官要撤告髒話的內容
於是我說了簡訊的內容:髒話
我乖乖聽律師、檢察官、法官的話得到的甚麼呢?
檢察官說是我親自說要撤告
所以等於全部撤告
而且法官就是要我在記者前講撤告
所以他就能理所當然的判因為我提撤告
所以等於全部都不告了~~~~~
法官週三還把記者都趕走留下我跟對方律師要求我們談和解,繼續講他能懂我的心情自己也被罵過,繼續再提起第一次法庭的金剛經..
說館長不用正式道歉,稍微說個什麼代表一下,因為他是名人傷害很大
反正事情都過那麼久,再提起也是雙方的傷害
是,我是小蝦米
法官要我看著自己的簡訊不斷回答是妳說的嗎?
這個日期正確嗎?這
是律師寫的嗎?
撤告是你寫的嗎?
律師第應你撤告正確嗎?
8/17日期對嗎
8/11日期對嗎
髒活撤告這句是你本人寫的嗎?
最後一句
你要撤告什麼?
是我乖乖聽法官的話
中了他的圈套,講了我之前乖乖聽檢察官話而傳的簡訊
就是因為我乖乖聽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話
進而讓法官曲解我
扭曲我的意思是要撤告
所以館長犯罪證據充足的案件就這樣沒了
這是法院故事之一
之後讓我慢慢道來法院的故事
可能有人看不懂我是進了甚麼圈套
做個比喻
老師跟大雄說:你得說「干!」,才不會被揍
大雄乖乖聽老師的話說「干!」,依然被揍了
還好校長來了
校長跟大雄講說:你知道說「干!」,就會被揍嗎?
大雄回答不知道後,乖乖聽校長的話不再講了
幾天後,校長突然問大雄:你有沒有"說過"「干!」?你只能回答有跟沒有!其它廢話不要講!
大雄乖乖回校長:有
校長接著問:那之前你說的那句是?
大雄:「干!」
聽完答案的校長對全校宣布:大家都聽到他說「干!」了
於是大雄被揍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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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粉絲朋友久等了,也謝謝大家的關心與擔心,期間真的收到很多
粉絲朋友們的訊息鼓勵以及消息回報。
跟大家做一個目前調查釐清的一個階段性報告。
也附上站在車主角度的說明,全段放上,沒有任何擷取修改,僅保護店家及人名稍做修飾,放上車主全部的訊息供對於事件有興趣想了解的朋友參考。
在此也修正車主說不認識林XX這FB帳號的原因是對方一直是使用另一個PERXXX的FB帳號與車主聯繫。所以造成上週直播的錯誤說明。
車主的帳號我就不附上,也請希望大家不要攻擊他,也注意大家自身網路發表言論的尺度拿捏,不要為了挺小施而吃上官司也不是我們所樂見。
車主也多次表示願意在將車買回,證明整件事情並不是他所指使操控或是想得利,所以在刊登出車主聲明後,如果車主還希望買回車輛,我們也會從善如流。
最後小施再次重申,車主清楚法律的規則,也明瞭我兩合意簽署的契約內容,也就是現況交付,我們雙方也有明確的政府定型化契約為證。所以車主後續才會都沒有回來找我們。
但在不論第三方知不知情的狀況下而去散發對於小施汽車不利的言論,為了維護商譽,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溯的權力,絕不寬待!
下方就附上德尚法律事務所的說明,以及車主的聲明文字,也附上車主的聲明圖片供大家參考!
德尚法律事務所說明小施汽車商行事件調查過程:
從小施來請我協助處理這一件事,我的目標就是先盡量查清楚事實的真相。
先聽了小施的說法,以及他瞭解之事件內容後,我在留言串中貼文希望林查鋰先生與劉建亨先生與我聯繫,除了一開始告知希望林查鋰先生、劉建亨先生與我聯繫,不然也只能進行後續法律程序外,
我與對方聯繫過程都沒有說要提出告訴,因為一開始我的目標就是先釐清事實,再來跟小施確認要怎麼進行後續處理。
而與林查鋰先生聯繫過程中,林查鋰先生有提及他掌握車主在車內的行車記錄器錄音以及與車主的訊息紀錄,
我請求林查鋰先生提供我參考,但是他拒絕,後續因故得知林查鋰先生也有律師幫忙處理,所以與林查鋰先生聯繫,希望能與他的律師協調看看後續處理方式,也再次被拒絕,只好轉而請小施協助我聯繫車主,我親自跟車主確認事件經過,並且請車主將過程紀錄下來,我也請小施轉告車主,希望車主特別說明時序、細節的地方,
車主也就翔實紀錄了整個事件的過程以及他的心情(如聲明照片)。
因為我想知道的事情很多,所以車主寫得比較詳盡(長),我建議大家還是直接看車主寫的,因為裡面對小施也是有蠻多不滿意的地方(笑),本來我寫一下我看到的重點(也就是懶人包),但又擔心節錄的內容不完整,所以如果想瞭解的話,還是請大家花點時間看一下原文,比較不會曲解車主的原意。
以下為車主完整敘述:
老闆早安,不好意思,那天晚上看到這兩通電話是不熟悉的號碼所以我沒接,再打來我會接,漏接我也會回電
我還是希望能和平解決,鬧到對簿公堂真的不是我願意見到的
我從沒想過要利用人散播讓您聲量受損,我不只跟per一個人講述過買這台車的過程,大家也都是聽聽而已,沒想到一個從蝦皮交易(我跟他買東西),到他聯絡我要看車,那時候我只是跟他說,
請在marketplace留言給我,他直接用了一個看起來就是分身的帳號加了好友,我抱著能完成交易最好,
因此也同意加了
7/25,您聯絡我的時候我第一個想到的是可能有人在你的估車影片留言讓你知道交車過程發生的事,後來您提說要買回我也猜到就是要挽回聲量,我其實很猶豫;我不賣回就是擺一根刺在那,
我賣了,腦粉又會覺得我貪婪再來您問我認不認識「林查x」,我第一個反應就是不認識,但我心裡也有猜到應該是per,但我也不會戳破,畢竟人有隱私,我又何必多事
到隔天(7/26)我跟per傳訊息,開始就是我找了smg跟原廠手排的差異要澄清,我也怕他四處宣傳這台沒改好,接著他突然問,你有沒有跟我聯絡後照鏡的事,我也不以為意,再後面他要求通話時,
在談話過程我才提到(但我不確定他有沒有錄音,至少我不會隨便對人錄音),
對話中我有強調,不要這樣,他一直說「不要怕」,而後我提到你要收回去,但我不太想,因為怕被做文章,但我也有提到,如果要賣回給您就是88萬,我也沒要敲竹槓,他叫我整理清單,讓你開,不要由我這邊開價,無論開多少都會被當成貪婪;我想了一下也好,因此就整理完讓您出價,你回復我說,會盡量配合,
我想了一下,那就跟我放在拍賣的價格一樣88萬,後來您也同意了,我想就到此結束,所以在隔天從南港離開前我還是傳了訊息告訴他一聲,但我沒提到價格(因為在7/26對話中,他認為您會負擔88萬+整理的費用⋯我從沒想過要讓您完全出修車費,畢竟照合約走,而且就算是交車當下後照鏡測試故障,但我也同意先交車了)
543跟您的粉專,針對這件事的發展我並沒有即時follow,這對我的生活一點意義都沒有,只是偶爾翻一下,果不其然,被當成檢討的對象了,我一直基於讓雙方滿意的原則跟你們兩方對話;
我不希望影響到您的聲譽,也不希望教導我新世代性能車知識的人被告
最後我想把車買回來,真的是希望大家都能滿意,這件事情,您的鐵粉也更加死忠,您的對手也起不了太大的浪;per要跟在旁邊「吃麵喊燒」或是挑釁的人隨風起舞那就隨他,畢竟這個開頭無論是要藉由這件事打擊您的生意或是「真的只是要幫我出口氣(我沒有叫他公開散佈喔)」,這目的也達到了,後面發展到要我出庭⋯以後我會更謹言慎行的
德尚法律事務所:
小施哥您好,我看完車主陳述,覺得還有幾點需要麻煩車主釐清,再麻煩您轉吿。
1.麻煩車主說明一下買車約定契約內容。
2、針對後照鏡事件說明事實經過,是否有向您本人反應?
3、說明車主知道林查鋰身分的時間點,還有在直播前是否有告知您知道林查鋰是誰。
4、車主傳訊息向林查鋰道謝的原因,是否有委託林查鋰上網貼文或要求小施買回?
5、車主被錄音的時間點,錄音當下是否知道被錄音。
1. 契約內容第十五條寫著「已告知甲方已(錯字)現況交車 允諾漏油處理. 水路. 功能進行確認」,
這邊我要註明,該離職業務回傳的漏油處理照片為vanos hub外蓋,非我後面自行處理的CPV(機油壓力閥)漏油問題
2.後照鏡問題僅向當初業務(李X德)反應
3.直到7/26 下午12:43分的通話我仍不能肯定林查鋰就是per,因為用疑似假帳號聯絡的人不會只有一個,甚至我也猜測聰明人也不會用真名在粉絲頁挑起話題,所以我只能臆測,但不揭露他人隱私
4.這是兩件事,要不要賣回給車行是看我本人的意志,即時是在7/25老闆告知要買回證明這是台好車我也沒有馬上答應,
隔天7/26的對話,(如果per有錄音麻煩放整段,因為我不會隨便對人錄音),憑印象,我有提到「老闆要買回,但我怕買回後賺一波流量又打我」、「我的朋友在這週六7/31有要帶人來看車」,這時候per說賣回給車行比較好,因為朋友也不會出太高價,我說「就算要賣也是88萬,我不佔人便宜」含維修、改裝鋁圈、胎也一並附上,我並沒有敲竹槓,而後他要我列出清單,他覺得理論上老闆應該會展現大氣,連同維修費一同附,但我心裡不這麼認為,因此就口頭應付他一下,而後per給了事發網址,我認真看了,
我發現很多信徒已經走火入魔了,好像我是來亂的,我也回覆我會把紀錄做好,就怕被打成「敲盤子的人」,
而後跟老闆本來約好週六北上交車,但我整夜沒睡,覺得拖越久,很怕雙方再起爭執,
因此隔天早上7/27我傳訊息給老闆說,可否改成今天北上交車,老闆也答應了,下午在我從南港車站離開前,
我都沒告訴per到底老闆花了多少錢買回去,就是怕又有後續,僅告訴per解決了,順便禮貌上道個謝。
「我從沒委託林查鋰/per上網貼文,也沒主動要求小施老闆買回,這點在7/25 10:55老闆給我的訊息可以證明,
是老闆最先提到的,我沒那麼沒品。
(只是沒想到我從小跟職場上養成的禮貌,竟被當成是委託、要求甚至是操作,難怪這社會越來越自以為是的人)
5. 7/10實際被錄音的時間點我不確定,當天per請我體驗他的新世代性能車,我在路上到底聊了什麼,
我也希望能整段聽到,應該也能聽到誇獎他的車,至於因為買車的不愉快而產生情緒的話語,
我實在記不得所有了,因為7/10看完車後都是在講變速箱的事,這時候我只知道per不知道林查鋰,
甚至之前蝦皮交易上的紀錄我也查不到他的名字,連包裝早就丟到垃圾桶了,姓什麼名什麼都不甘我的事,
而後7/29老闆傳了一張圖片,
上面竟然提到錄音(我沒有一直follow老闆的粉專,直到昨天7/31認真看了才知道per直接在粉絲頁嗆錄音的事,
在7/30我下班時,他才告知我有錄音,這時候我還天真以為那是per跟老闆或是委任律師私下的訊息,
因此7/10當下我真的不知道被錄音了,甚至連錄音檔會保留一週以上都讓我覺得不可思議,
甚至是不是在7/10當天就預劃好節錄了,我不知道⋯而後在543的網頁林查鋰提到我賣車所說的話,
也沒先跟我告知甚至徵得我的同意,在資訊媒體上揭露,這在7/26中午的對話中(假設他有錄音)我也提到「不要這樣做」「我不想鬧事」⋯
到現在林查鋰也沒承認per就是他吧?我fb僅有per的訊息,沒有任何林查鋰的訊息,但別人要用幾個帳號又與我何干?
我只是一個消費者,花錢買服務,服務值多少錢每個人的標準不一樣,我不會因為一對後照鏡就每天叮業務,
更不會跨過業務直接找老闆,在我職場所學上,如果事事都要老闆處理,那要聘員工幹嘛。
買車時,smg是應有的認知,甚至我在2020/5/1看車時,問了老闆液壓泵浦有沒有換,老闆回覆說有,
我說那有工單嗎?老闆影印了一疊,我當場隨意翻了一下沒看到,想說就相信那塊招牌,也沒議價就直接購入了,
後來回到新竹仔細看了工單才發現,最後一次是拖車到新店XX車業,工單顯示更換離合器分泵跟離合器組,
我心涼了一下,液壓泵還是有故障的可能」,後來看了售車影片,老闆提到容易故障的是離合器⋯
e46 m3四大問題:小波斯、vanos、smg液壓泵、後工字樑鎖點裂開⋯
這些都是我在買車後花時間從國內外各大專門網站做功課得來的,
當初抱著「買車放心交給專業二手車商」的期望在交易後跟業務的接洽時,早就被我丟到牆角了,
因此自從業務的回應停止,我也放棄在跟車行反應了,直到7/27把車賣回去竟被當成是操作得利者,
那我到底是買了一台好車?還是什麼車?老闆說車好所以要買回去證明,疑似信徒的人又帶風向,
搞得像是我沒花到錢的享受了一年的車⋯買車88萬修車12萬多,bbs鋁圈含胎12萬7千,懂的人覺得值錢,
不屑的人覺得連臉盆的功能都沒有,或是散佈改裝品不值錢,改裝隨車賣不值錢,但拆賣就有錢了⋯
一些小地方我也花時間一樣一樣補齊⋯這些疑似腦粉、狂熱信徒的邏輯真是匪夷所思。
我願意賣回給老闆就是有讓您挽回聲量的意思,我將心比心,如果繼續擺在網拍,來看的人都會知道我陳述事實,
那對老闆來說不就是一根刺在那嗎?這對我來又有何意義?原本我說要整理後差速器跟變速箱間隙也是真的,
不信您可以打去新竹南寮「XX汽車」,店家只有一個人,實在太忙了,還沒有空檔讓我排入,
怎麼會被疑似信徒的人講成,我操弄語論讓老闆不得不購回,因此大賺特賺一筆⋯車子永遠只會是負資產,
這是有腦的人就會有的認知吧?
就像某個粉絲頁中林查鋰提到的,老闆是看到他的留言才來處理,還是業務先前就處理好了⋯
老闆您不知道業務處理是事實、那業務有接到訊息但沒處理好也是事實、您看了留言立刻來處理也是事實、
員工離職也是事實、離職業務沒交接後照鏡,只交接變速箱,那與我何干?
要我這個消費者跟新業務重複提到區區一對後照鏡的小事嗎?我沒跨過業務跟老闆反應也是事實,
但我所陳述的後照鏡沒處理好、smg故障後,因為卡在路中間,只好我自行處理也是事實,難
道一定要我在路中央打電話給台北購入車行請他們派人來竹東處理才是正確處理流程嗎?
我沒想過要影響任何人,但任何人都不能阻止我在私下場合談論我買車的感受,
怎麼被疑似信徒的人打成我這買家很有問題,應該跨過業務直接跟老闆反應才是正確的?
跟老闆分享健身的事,是因為您有問,我訓練超過10年,問我的不管是問問哥、認真哥、還是社交哥⋯
我都會告知我的經驗,我不強,沒比過賽,我就是陳述我健身發生改變的事實,
沒想過要跟人套近乎,健身是我的生活一部分,並不是社交工具
突然離職會被告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盤查臨檢要件】以及【罵盤查不合法的員警「臭俗辣」而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關於第一線警方執法注意事項與講義,其實作者在職時就已經在個人臉書有很多公開貼文,粉專之前已經寫了一篇網誌,只是後來FB取消網誌功能,該文經搬遷到方格子並多次公告提供了,但是因為很多人在問,所以再一次提供連結:https://bit.ly/37gXhwy
請有心學習的警職讀者自行前往爬文。
至於想要了解為什麼台灣警察無視警職法要件而瘋狂盤查的原因,在《扭曲的正義》( https://bit.ly/38JfGSD )第二部中有詳細說明背景因素。說來話長,我們就不在這裡開花了。
對於現狀不滿,一個法治國公民能做的事情,不是只有謾罵,更應該了解問題原因,一起改革我們的體制、國家與社會!
至於這兩天引發媒體與大眾關注的「很蠢」新聞,
請參考以上連結文章的「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該講義部分內容涉及個案辦案技巧,雖然已經離職但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下仍認為不宜全部公開,但是該檔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在去年發生「中和踹頭案」後,有徵得作者同意並將完整檔案發送給轄下各單位,如果是警職人員,可以透過內部管道取得。
這兩天的「很蠢」時事,中壢分局有將密錄器影片提供給媒體,請參考:https://bit.ly/3erwoIf (本文圖片擷取自影片)
從警方視角的影片來看,該員警自己也不知道是依照警職法第6條哪一款發動盤查,從頭到尾都在跳針「我沒有見過你」、「怕你是失蹤人口」、「你一直看我」之類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鬼話;
更沒有依照警職法第4條「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規範,盤查有其步驟和要件(請見「*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 #隱私權的干預,我國不是極權國家、台灣也不是中共、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中國公安或港警,想當然耳, #政府沒有權力要人民無時無刻被檢查身分(請注意: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
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在盤查發動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
但遺憾的是,在本案影像檔案中,當事員警說不出盤查事由,也沒有依法告知人民盤查事由。
影片中的當事人表達不服與抗議時,員警也應該要教示救濟管道「聲明異議」並使其填寫聲明異議表,但當事員警也沒做。
穿著制服,卻不遵守白紙黑字的法律,
#你不蠢嗎?
相信只要有點法律觀念的公民,看完影片後,很多人心中也會OS:罵蠢都是客氣。
在「*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與課堂中有一個真實的 #妨害公務不起訴處分 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接著雙方開始抬槓,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然後被認為辱罵公務員而逮捕了。
抬槓的內容在偵查中也經檢察官勘驗,隱去當事人姓名摘錄如下:
警員B:阿不開門?
被告:阿關我什麼事,我找朋友的,你叫什麼名字?(指警員A)
警員A:你有查她身分了嗎?
警員B:我有什麼義務要跟妳講我的名字嗎?妳依據哪一條法 律要找我的名字?
被:(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A、B:打「110」啦。
A: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我沒有讀書捏。
A:我看得出來。
A:(對被告友人問)你是她的誰?你是她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A:新莊區啦。
被:新莊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 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A: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 OO路OOO巷X之XX號。
A:X到XX號啦。
被:X到XX號。
A:妳直接說X號就好了。
被:(問A)你叫什麼名字?
A:我為什麼要跟妳說我叫什麼名字?妳自己去查阿。
被:你「臭俗辣」。
警員A與B旋即逮捕被告。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本案員警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 #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到庭員警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裡、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妨害公務罪章中,包含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的要件解釋,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合法執法」,如果不是合法執法,該公務員在違法時代表的不是我們的法治國家,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該等公務員代表的是他自己,他如果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看看這算不算侮辱、又或是 #合理評論。
而在以上新北檢的案例中,員警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原文很長,內容涉及個資者也不宜列出,
僅摘錄講義中提到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被告與執勤員警發生爭執之原因,在於被告對於上開警察法規並不熟稔,其主觀上之用意在於質疑盤查程序,但其並不瞭解其可以觀看員警臂章判斷員警身分、要求員警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下提出警員服務證、或表示「聲明異議」要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記載員警姓名。......
而依本署檢察官之經驗,時有民眾在法治教育不足之情況下,誤以為撥打110報案電話可以進行全方位的各類案件「投訴」,或找檢警進行各類糾紛之「陳情」等案例,而本案執勤員警於值勤時,在被告自承「沒讀過書」之智識程度下,仍未能理解被告要求知悉警員姓名真正之用意,始發生如上開譯文雞同鴨講之誤會,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主觀上認為執勤員警不敢透露姓名,因而於一時情急下脫口而出不雅之用語,衡情亦未違背我國之社會生活經驗。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A、B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當然,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個案情節,也可能會各自有不同的見解和結論,
而本案中壢分局員警用「逮捕」之術,來挑戰桃園地檢檢察官的意見,
徵詢檢察官:「我蠢嗎?」
勇氣可嘉,我們應該向中壢分局以及下手逮捕的員警表達敬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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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https://bit.ly/3sKRGWo
21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奇蹟:
警察盲目追逐績效,以「陌生臉孔」為由盤查激怒民眾「罵蠢」,上銬逮捕移送;
警官喝酒與黑衣人起衝突,警局遭大批黑衣人囂張侵門踏戶砸電腦,卻可以和解了事。
這個叫做「警察尊嚴」。
總統說可以對她大聲拍桌,承諾當選後抗議聲音可以被聽見;
但是落單退警路旁按喇叭,卻被國安局認定「驚嚇駕車官」,警官指示警員設局「假摔」逮捕。
這個叫做「民主價值」。
好混亂的台灣價值。
這是法治國還是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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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聯經:https://bit.ly/3uDtBmC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7gXhwy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https://bit.ly/35U5ILf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https://bit.ly/2RyyE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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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朋友在做旅館的夜間大夜櫃檯
時薪105元每次工作九個小時
我朋友體力不支 決定突然離職
因他覺得他只做了兩個禮拜 所以就跟經理說他想要離職
今天陪他去交離職單
沒想到經理說:
如果你這樣走 我們要寄存證信函
因為夜班櫃台是一個蘿蔔一個坑 你走會造成我們的損失
而且你不算是工讀 算是正職
如果你想用勞基法那套 我告訴你 旅館櫃檯不適用勞基法 因為旅館是八大行業
之後又念了很多 朋友覺得做不下去 堅持離職
請問這樣需要賠償損失嘛 他已經放棄他五月到現在(八號) 做了六天的薪水
請問這樣還需要被告嘛?
想幫助朋友 卻發現自己也不懂 希望能找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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