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185-4)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法,將原來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來,一旦被判決有罪,若法院未宣告緩刑(74條)或酌減(59條),被告就勢必得入監服刑了。
目前實務上有個潛規則,就是行為人若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幾乎是不可能宣告緩刑的,也就是實務幾乎在刑法74條第1項緩刑的成立要件上多加了一個不成文的要件:「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搭配實務對於「逃逸」認定相當寬泛,往往被害人藉此大敲竹槓、開出賠償的天價,以刑逼民,承審的法官若未能審度個案情節,勇敢宣告緩刑(74條)或酌減(59條),似乎變成以刑逼民另類的幫助犯。況且,實務創設「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才能宣告緩刑的不成文要件,已有惡化被告地位而抵觸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這二天剛好有個案例可供參考,相關的說明可參考我優秀學姊的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LawKnocking/posts/1350032405093369
(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逃逸」)
高雄一名施姓男子去年8月騎機車行經大寮區擦撞林姓女機車騎士,肇事後將林女送醫並繳清醫療費用就離開,直到林女報警後才打電話向警方自首。高雄地院認定施男雖將傷者送醫,卻未表明身分或等警員到場即離去,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考量他將林女送醫且已獲林女原諒,今輕判他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106年6月3日蘋果新聞電子報)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肇事逃逸罪」。
根據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條文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因此,課以肇事者「在場」及「救護」的義務,以避免肇事者心存僥倖,先跑再說。
除了維護安全、採取救護及降低傷亡之要求外,尚含有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確保被害人民事求償等功能,故所稱「肇事」,指客觀上已經發生車禍,但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應負刑責為必要。
簡單的說,因為釐清車禍原因、責任歸屬需要相當之時間,故若駕駛汽車、騎乘機車而發生車禍,就必須報警、呼叫救護車、留在現場及留下個人可聯繫之真實資料。
最重要的是,根據最高法院向來所持見解,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未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行為(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83號)。
新聞案例中的施姓男子車禍後僅將傷者送醫,卻未留在現場等警員到場處理,也未留下可供聯繫之資料,即觸犯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
根據刑法第41條第1、3款之規定,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才得易科罰金。若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舉例而言,A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竊盜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判處A有期徒刑四月,即得易科罰金。
B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偽證罪的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然法院判處B有期徒刑三月,亦不得易科罰金,而僅得易服社會勞動。
至於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肇事逃逸罪之行為人,均不符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若法院未諭知緩刑,即必須入監服刑。
緩刑,依據刑法第74條之規定,必須是行為人無「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前科,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法院另可附加如下之條件而為附條件緩刑:「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新聞案例的施姓男子雖觸犯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肇事逃逸罪,然法院卻判處法定最低刑度「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8月」並「緩刑2年」,理由即係施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且獲被害人原諒寬恕,得根據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第74條之規定而諭知緩刑,始能免去入監服刑之厄運。
行車平安是福,但若真不幸發生車禍,請務必報警、叫救護車、留在現場、表明身分及聯繫資料,千萬別心存僥倖,走絕非上策,反而會觸犯若不和解未獲緩刑即需入監服刑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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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了「給鄭大為教練的一封信」,感謝大家的分享與轉貼,也感謝大家的意見,雖然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多元意見正是台灣的可愛。
距四月三十日只剩一個星期了,有幾點想法與大家分享:
第一:有些朋友問為何不幫鄭教練討公道,這是兩碼事。三年前東亞運跆拳賽台灣選手曾敬翔在金牌戰被擊倒事件,鄭教練被台灣媒體打成全民公敵,這件事已經過去了,我跟本沒有能力去翻案,也絕沒有媒體會有興趣去再過問這件事。退一萬步說,假設就算媒體願意舊事重提,請相信我,媒體絕不是還鄭教練公道。
第二:鄭教練過去三年過得不好,我很同情也很理解他的痛苦。雖然冤冤相報何時了?鄭教練的禁令已經在去年的十二月解除了,應該放下仇恨往前看,人生不免挫折與痛楚,但要自己放下走出來。如果鄭教練仍然執意要報復,我也沒意見,這是他選擇,用司法去對付罵他的人,我也沒意見。
第三:我只是覺得三年前一個十四歲的孩子,在看到媒體撲天蓋地的報導下,做為一名愛國的觀眾或讀者,誰會不生氣?連普通一般的球賽成年人認為自己的球隊遭到不公的判決,都會忍不住叫囂,何況是東亞運與韓國的金牌戰,我們的選手被打進了醫院,鄭教練身為裁判做出對韓國選手有利的判決,所以被媒體罵翻了,你叫一個十四歲的孩子能不生氣嗎?
不錯,他的用詞很糟糕,他的遣字很粗魯,他錯了!但是他也受到了教訓,我們對孩子不就是如此嗎?只要感到孩子受到了教訓,我們就會給他一個機會,不是嗎?鄭教練如何去對付曾經罵過他的人,我都沒意見,只是何必對十四歲孩子一時的錯誤而毀他一生?
連支持鄭教練的詩涵都來留言說「你們是"名嘴"還是"名屁眼"???~只放屁不說人話嗎???」用語不是很粗俗嗎?我們會去告她嗎?絕不會,因為她是一時激動,調查發現人在憤怒時用語百分之七十八都是不得體的,何況孩子?
這是一位臉書朋友給我的留言,請鄭教練看看(我發誓此位朋友我不認識,內容絕非我扗撰的):
馬老師您好:很抱歉於您百忙之中致信打擾.三十年前我正當叛逆的十八歲.於朋友意氣相挺的英雄主義心態下犯下刑責(竊盜)付出了六個月的青春歲月.彌補無知.怎奈噩夢從出獄的那一天就如影隨形的緊跟著我.三十年了我沒有資格報考公務員因為"有底"在民間企業求職亦是如此.唯能做粗工零工以謀生.但隨著年齡漸長能做的工作越來越少.甚至連最卑微拿半天時間換取三餐的保全工作都不能做.因為礙於法令規定..政府的法令真得公平嗎?綠色執政上從總統陳水扁下至文武百官試問有多少高官有背著案底從政的?立法院內有案底的有黑道背景的想來無須我多作敘述老師您亦了然於心.相同的條件下:有政黨依靠的人可以當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立委而區區市民卻連換取三餐溫飽都必須受法令限制而苦尋無方...您說這到底公平在哪呢?三十年來我謹記教訓奉公守法連違紀都不曾犯過.卻依然無法彌補三十年前無知犯下的錯
如果法令不改我想我必須用一輩子來償還吧!只是..再過五年十年我沒體力做粗活了..是不是應該受法令限制而提早壽終正寢呢?還是..法逼民反.乾脆壞個徹底.反正也是求生無方不是嗎?我相信社會上跟我有相同境遇的絕不在少數只期望能有個發聲的管道說說小市民的不平!
鄭教練,您一定要讓一個孩子留個案底嗎?
我寫了這封信後,孩子的媽媽來留言:
冤冤相報何時了
人之初 性本善
我只是一個善良的老百姓
我相信我的善念是會轉回到我身上的
對於鄭大為我同情他
我也不想讓他再去承受輿論的壓力
是我們的錯,沒把孩子教好
就當這是老天爺給我們的課題
該我們受的我們就去承擔
所以我決定放下
就讓司法去裁判
也讓孩子去受教訓並承擔自己的過錯
這段時間對我們來說真是折磨
我們沒碰過這種事
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事情沒解決我們的心就懸在那裡
再加上自己的身體微恙
真的是身心俱疲
唯有放下鄭大為
我才能放過自己,放過家人,放過孩子
我也相信法官會有一個公平的判決的
我寫了這封信後,孩子的爸爸來留言:
馬老師你好.我是鄭大為事件小孩的父親..謝謝你的幫忙.感恩在心.近日看到自由時報刊登對方律師說(只要有誠意道歉)我不知他的意思是否因我們要給的錢太少所以沒誠意.我們當面向鄭教練誠懇道歉懺悔.小孩也叫他寫悔過書帶去給他看.父母當下也鞠躬道歉.種種苦苦請求對方原諒.
孩子的媽媽已經身心俱疲的放棄了。親愛的鄭教練,如果是大人罵了你,我不會去介入,放孩子一馬吧!您曾受過痛苦,一定要將這種痛苦轉到孩子身上,您會比較開心嗎?
當年所有人都在指責鄭教練,包括政務委員曾志朗先生、體委會主任委員戴遐齡,但是我沒有罵,所以今天才斗膽再一次請求鄭教練高抬貴手,何必對一位當年才十四歲的孩子不留後路呢?
PS:1.請大家幫忙分享轉寄,但留言中絕不允許有任何不敬或攻擊鄭教練的字句,凡攻擊者取消好友,拒絕往來。
2.請勿再討論鄭教練三年前討公道的事,這件事不論幸與不幸都已過去了,誰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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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悔過書的法源依據為何? ♀是依刑法第74條緩刑宣告的規定喔!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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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學的哥哥在某間零售店工作,因為偷了店裡的東西,
在被對方威脅下寫了悔過書,還被迫簽了一張本票。現在
對方要私下和解,但索討的金額很大,但是要求看證據時,
對方不願意拿出證據,並說證據是他所有,你沒資格看,
還說如果不付就等著上法院,請問如果對方提告一定會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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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8.5.189
※ 編輯: hihiLu 來自: 1.168.5.189 (04/08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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