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台灣各界人士還原當年「立委席次減半議題」歷史真相 05/13/2014
由於最近林義雄先生為訴求「落實民主、停建核四」的禁食行動,引發一些媒體及藍綠政治人物重提當年「立委席次減半議題」,意圖將其後遺症讓林義雄堅持的「誠信立國」來承擔歷史責任。當然有些人士故意斷章取義、扭曲事實是可以理解,但有如理論大師林濁水,竟然把民進黨未盡職責,研討規劃立委選舉制度所造成的敗選歸咎於林義雄的堅持,而歷史學家李敖大師竟然也把目前立法院的亂象與其關連。在這關鍵時刻,參與此事的崇遠老農有責任也有義務將以下當年「立委席次減半議題」的歷史事實真相,再度公諸於世,以正視聽。
雲林崇遠子弟 廖萬夫 於美國北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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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等人召開「立法院塑身」記者會,宣示推動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王幸男委員引用一項民意調查的數據表示,立委人數過多造成立委之間的惡性競爭,從而使得問政品質欠佳,因此,大多數的民眾對所謂「國會改革」有殷切的期待。同時,民進黨召開記者會的立委也認為,國會改革是他們長期的主張,立委人數減半,不但符合先進國家議員─人口的比例,撙節政府開銷,更可以大幅節省選舉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因此,他們才「以『拿自己開刀』做為引爆第二階段國會改革的『引信』」。
林義雄 2004/08/24 核四公投促進會發起「誠信立國」活動,目的是要政治人物遵守做人最起碼的原則——說話算話,誠實地實踐自己的政見。活動之一的「立委席次減半」,也只是簡 單地要求各立委誠實地實現他們三年前的政見而已。想不到這麼簡單而卑微的要求,卻在提出後的八個月中,看到一些奇特的曲解和反對。現在,在這事件告一段落 的時候,覺得有必要向社會做一些說明和澄清。
一、立委席次減半議題的來源和進展
立法院表現不佳,為國人詬病,因此社會上時有改造國會之呼籲。三年前第五屆立委改選時,各主要政黨和它的立委候選人,分別提出了立委減半的主張,做為對國會改造呼聲的回應。民主進步黨的立法委員候選人甚至將立委席次減半列為共同政見,明載於競選公報,並分別簽立切結書交付黨中央,誓言竭力推動立委席次減半等改革,如有違反,願意接受黨紀最嚴厲的處分,藉此做為競選時的宣傳工具。這是立委席次減半引起社會注意和討論的來源。
各政黨立委當選後,也分別有下列相關提案:
1. 台灣團結聯盟於二○○二年三月九日提案,立法委員自第六屆起減為一百十三席,提案及連署立委合計八十一人。(八十一人中後來也有多人連署下一項民進黨所擬縮減為一百五十席的提案。)
2. 民主進步黨於二○○二年六月一日提案,立法委員自第六屆起席次減為一百五十席,提案及連署立委合計八十四人。
3. 國民黨及親民黨於二○○三年十二月十日提案,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減為一百十三席,提案及連署立委合計六十五人。
4. 民主進步黨在於二○○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提案,立法委員自第六屆起席次減為一百十三席,提案及連署立委合計七十七人。
5. 二○○四年三月十日,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一讀通過「立委席次應自第七屆起一百十三人」。
6.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立法院各政黨黨團協商同意將「立委席次減半」之修憲提案交付二讀。
7.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立法院院會在處理「立委席次減半」修憲提案二讀程序時,因無黨籍立委反對而交付協商。
8. 二○○四年八月廿三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立委席次減半」的憲法修正提案。
核四公投促進會於二○○三年三月發起「誠信立國」活動;原本是要求陳水扁總統信守其二年前所做之承諾,舉辦核四公投。至於立委席次減半等國會改造運動,原是其他團體的訴求,一直到二○○三年十二月國親二黨立委提案立委席次減為一百十三席時,核四公投促進會才認為這是檢驗各政黨及其政治人物誠信之重要事件,因此乃在「誠信立國」的原則下,要求各政黨儘速落實。而又深恐部分立委藉口枝節或其他問題使這項極不容易得到的各黨共識化為泡影,所以對減半時要不要加上單一選區二票制、減半是不是一定要精確地一百十三席不可、是不是可以酌加幾席等問題,都保持開放的態度。甚至於對部分立委或學者反對減半的理由,雖然覺得毫無道理,或是似是而非,也都緘口不語。誠恐意見紛紜,使人趁機藉口推翻掉原有的減半提案,只戰戰兢兢地,希望早日有一點像樣的修憲案來回應人民的殷殷期待。
二、反對減半的一些理由和高論
1.「瘋人院,減掉一半,也還是瘋人院。」
這話粗看當然有些道理,但是減掉了一半的瘋人,發瘋次數就會比較少,院中及鄰居就會覺得較清靜,也可以大大減少管理照顧治療瘋人的費用。立委如果減半,目前立院中令人詬病的粗野行為應可減少許多,也可大大減少花在立委和助理身上的薪資等費用。何況目前立院正以人多,辦公地方不夠為理由,而擬議花百億以上遷建新大廈,如果減半成功了就不必蓋新廈,這筆百億鉅款就可省下來。
2.「立委二百二十五席並不多。」
有些人會舉出一些台灣人不很熟悉的國家做例,算出那國家的國會議員和人口的比例是多少,然後依照這種例子說,台灣的立法委員二百二十五席並不算多。可是這些人卻偏偏不舉台灣人最熟悉的老牌先進民主國家如美國,以及鄰近的日本來比較。
其實美國人口約二億八千萬,選出眾院議員四百三十五席,平均每六十四萬四千人選出一人,即使再加上參院議員一百席,總共五百三十五席,也只是平均每五十二萬四千人選出一人。又如,鄰近的日本人口約一億二千六百萬人,選出眾院議員五百席,平均每二十五萬三千人選一席。日本雖然另有參議院,但只是歷史演化中的殘跡,在國會的運作中,並沒產生積極的作用。所以依照美、日的標準,台灣國會議員一百十三席,平均約每二十萬人產生一名國會議員,自然不能算少。
3.「修憲是大事,不能草率。」
這話當然不錯。可是三年前各政黨形成立委席次減半的政見時,應該早已徵詢各界和學者專家的意見才做成決定。那時,立委候選人把它當成政見到處宣揚爭取選票,當然也是充分瞭解了減半的好處才去說服選民。去年,各政黨立委分別提案要減半,也應該是再度作了一番思考討論。經過了這麼多的工作和努力,立法院的修憲委員會才能順利一讀通過席次減半的提案。通過後雖然有極少數立委反悔而再度交付協商,在漫長的四個月協商期中,各政黨、各立委也應該會再互相交換意見、仔細研商評估,整個過程可說極為慎重。除非說太草率的人能證明各政黨、各立委所做的以上各事,都只是虛應故事,耍弄人民的伎倆。否則「太草率」的指控根本無稽,而是對立院中認真推動此一法案的部分立委極大的侮辱。
4. 「配套。」
有人說立委席次減半如果沒有其他配套措施就沒什麼用。舉出了如單一選區二票制等,作為配套。他們主張只有這種選制改革才能改造國會,席次減半沒有用,所以不必要求席次減少,而應要求單一選區二票制的選制改革。
「立委席次減半」是一回事,「單一選區二票制」是另一回事,有了席次減半,沒有單一選區,仍然可以依照現制選出立法委員來開會議事。把這二件事綁在一起,好像不來個單一選區,就不可立委減半,根本是耍弄人的障眼法。
就像這些人所說的「立委席次減半」,不見得就能選出較優秀的立委。同樣的「單一選區」選出來的立委也不保證就會比現在的好。如果立委太多、選區太小,選出來的很可能是地方上的角頭流氓,甚至只選出一些小混混。
當修憲進度的情況是:席次減半已成了共識、幾乎馬上可能實現,而單一選區二票制還在討論時,對立院生態和立委行事稍有認識的人,最合理的做法自然是先得到減半的結果再說。至於「單一選區二票制」就另繼續努力。要是一時得不到單一選區,就把席次減半也搞砸掉,自然不是一個稍具常識而想要國會改革的人會有的做法,甚至於會是不想要改革的人所耍弄來阻擾破壞的技倆。
其實單一選區二票制,本來就是國民黨、親民黨、民進黨的共同主張,只有因而不利的小黨台灣團結聯盟反對。集三大黨之力來勸服台聯,而使其顧全大局,應不是什麼太困難的事。即使台聯硬是不肯,也不發生作用,因為三大黨所屬立委的總數,已足可聯手依一般的修憲程序使這個選制通過,根本不必台聯投票支持。完全不去做選制改革的努力,而光拿它來反對「席次減半」,實在使人啼笑皆非。
其他所謂的配套,也跟單一選區類似,只是故意把本來可以分開的事情,硬是綁在一起而已。吃麵包時有湯、有果醬來配當然很好。但是對餓了幾天、好不容易將要得到一塊麵包的人說:「等有了湯、果醬才吃吧!」只是荒謬的笑話。有權力給飢民麵包,賴著不給,卻裝著一副慈悲相告訴他們,「等捕魚船回來後做了魚子醬,等天氣好了去獵條野牛做了牛尾湯,那時候一定會一起給你們麵包、魚子醬、牛尾湯。」更是卑鄙無恥到了極點的耍賴。
結語
核四公投促進會相信政治人物的毀諾背信,是今日台灣政治敗壞的主因,所以發起「誠信立國」活動。在活動中,以立委席次減半的議題,作為檢驗政治人物誠信的判準。目的只是單純地要求政治人物信守諾言,做不到的不說,說了就該努力去完成而已。可惜紛紛擾擾八個多月,無論是政治人物、專家學者,或是媒體評論人,都很少人關注到我們訴求的這個重點,而只是在如何改革國會或是其他枝節問題上爭論不休。這情形,確實使核四公投的志工們痛心嘆息。
立委席次減半運動 在 施正鋒的冥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什麼要憲改?憲法如何影響我?講授於李登輝基金會主辦「憲改青獅營」,淡水,台灣綜合研究院,2017/3/11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及發展學系教授
憲政改造的正當性及必要性
不管是從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還是民主化的角度來看,台灣目前所面對的課題有三,也就是國家肇建(state-making)、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以及國家打造(state-building);國家肇建涉及如何確立國家主權的獨立,民族塑造關心如何凝聚住民的民族認同,而國家打造所進行的是政治制度的擘建。一般而言,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包含憲政體制、政黨體系、以及選舉制度;除了說政黨體系大致會反映社會結構以外,憲政體制、以及選舉制度是比較可以直接透過社會工程的方式來建構。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國民黨政權於戰後移入台灣所帶來的,並非台灣人自己加以選擇的。在李登輝擔任總統期間,台灣先後進行六次憲改,重點在如何從事民主轉型特別是國會的全面改選(1991)、以及總統直接選舉(1992),真正牽涉到中央政府體制調整的部份,是將憲法文本中的內閣制特色逐一割除,包括取消閣揆(行政院長)對於總統人事令的副署權(1994)、以及廢除立法院對於閣揆的人事同意權(1997)。民進黨執政後所主導的第七次憲改(2005),重點在國會減半(由225席減為113席)、區域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廢除國大、以及公投復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不過,由於目前的「九七修憲體制」仍有尚未割除的盲腸,也就是沒有民意基礎、由總統所任命的行政院長必須「對立法院負責」,造成民選的總統不能享有充分的權力、卻必須負所有的政治責任,有違民主政治所強調的「權責相當/課責」的精神。
有關於台灣制定新憲法,大致可以從其正當性、以及必要性(可欲性)兩個層面來看。就正當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是戰後前來的中國國民黨外來政權硬塞給台灣人的,因此,不管實質內涵是否適合當前台灣民主體制運作,總是不符Westphalia 條約(1648)以來的普世價值,國家主權屬於老百姓、必須經過「人民同意」,也就是「人民主權/主權在民」,是將人民由君王的臣民提昇為國家的公民,用來掙脫決對王朝加在百姓身上的枷鎖,也就是民主政治的先聲。
不過,人民主權雖然也有對外宣示的作用,也就是主權國家平等的意思,出發點是挑戰君主王朝對於國家主權的所有權。一直要等到「民族自決權」的理念在19世紀出現,也就是所有民族都有權利決定自己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上的安排,以擺脫外族的殖民、統治、或是支配。在過去,移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無法回去祖國的失根政權;現在,雖然經過前總統李登輝的本土化、以及意欲將中華民國體制馴化的民進黨的陳水扁政府,畢竟還是借殼上市,而制定台灣新憲法就是台灣人向世人展現行使自決權決心的最便捷的指標。
再來,就新憲的必要性而言,如果我們要將人民主權、以及民族自決權具體實現,必須透過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建構,將憲法作為台灣所有住民團結的象徵,也就是以憲法來凝聚我們的「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此時,制憲必須超越對外宣示的階段,還必須兼顧對內多元族群的整合,因此,要同時考量制憲的程序、以及內容能否被大家接受。如此以來,除了傳統的「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原則以外,也就是以憲法來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不被國家/政府壓制,還必須強調「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精神如何具體反映在憲法裡頭,也就是承認彼此在認同上的差異,更重要的是,我們還要揭櫫「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也就是在制定新憲的過程,作為公民的每一個人,應該有義務參與新憲法的制定,如此進行的「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才能避免民主淪為投票主義、或是讓少數族群擔憂多數暴力。真正能把上述制定新憲的正當性(人民主權、民族自決權)、以及必要性(憲政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共和主義)結合的(圖1),就是兩千三百萬的台灣住民是否想要生活在同一個國家之下?台灣新憲將是回答這個問題的試金石。
憲政體制的分類
憲政體制主要分為中央政府體制、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定位,也就是聯邦制、以及單一制的分野,而中央政府體制又可以分為總統制、內閣制、以及所謂的雙首長制三大類別;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憲政體制,就是政治人物所謂的中央政府體制。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最大差別,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究竟是分、還是合。
在總統制之下(圖2),選民有兩張選票,分別選出總統、以及國會議員;總統、以及國會議員有固定的任期,總統不能解散國會,而國會即使再怎麼不滿意總統,也不能進行倒閣,因為,總統是直接對選民負責、而非對國會負責;為了確保彼此的人員分離,國會議員不能擔任部會首長,除非先辭去議員身分。為了要讓避免權力集中,總統除了擁有行政權,也有一些立法權(否決權)、以及司法權(提名權),同樣地,國會除了擁有立法權,也有一些行政權(同意權、罷免權)、以及司法權(同意權),最高法院除了擁有司法權,也有一些行政權(彈劾權)、以及立法權(違憲審查權);總之,除了說是要維持司法部門的獨立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透過彼此之間的相互牽制,以便達到相互平衡的目的。
在內閣制之下(圖3),選民只有一張票來選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推舉總理/首相;經過虛尊的國家元首(君王、或是總統)任命之後,最為最高行政首長的總理銜命組閣。此時,總理以兩種方式對國會負責:就形式上而言,總理所領導的政黨必須在國會獲得過半以上的席次,要不然,就必須籌組聯合內閣;就程序上而言,如果國會對於政府不滿意,可以發動不信任案,要求總理下台;不過,總理也可以訴之民意,動手解散桀傲不馴的國會,要求重新舉行國會議員改選。由於是權力合一,國會的主導權在於執政黨所操控的內閣,在野黨只能祈求下回大選增加席次;為了要確保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部會首長必須先具備有國會議員的身分,否則,必須透過補選取得。
在雙首長制之下(圖4),選民有兩張票,除了可以選舉國會議員,另一方面,又可以選舉總統;比較特別的是總理的產生方式,除了說是由國會議員推舉,還必須由總統來任命。雙首長制在學術上稱為「半總統制」,意思是說比較傾向於總統制;端賴各國的憲政傳統、以及總統所署的政黨在國會席次,雙首長制的總統在運作上可能是具有強勢的支配性(法、俄)、必須與總理分享權力(芬、葡)、或是淪為弱勢的虛尊元首(奧、愛)(圖5)。
我們可以看到,即使總統制與內閣制有「雙元正當性」、以及「單元正當性」的差別,不過,兩者至少還有一個共同點,也就是「單一行政權」;然而,在雙首長制之下,在制度設計的精神上就有「雙元行政」的本質,也就是說,政黨體系、以及政黨組織會影響行政權的分配。以目前法國第五共和國的憲政體制來看(圖5),首先,總統權力的多寡端賴執政黨是否能掌有國會的優勢,如果是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到目前為止的做法,是由總統任命國會最大黨的黨魁為總理,也就是所為的「左右共治」,也有人稱之為「自動換軌制」。即使執政黨是國會最大的黨、卻沒有取得過半席次,此時,總統必須找自己的人馬組聯合內閣:如果執政聯盟的夥伴勢均力敵,也就是所謂的「對稱結盟」,總統對於內閣中的友黨比較能言聽計從;相對地,如果聯合內閣的小老弟只有少許席次,也就是「不對稱結盟」,總統比較膽敢強勢主導。即使總統能因為衣尾效果而讓執政黨取得國會過半席次,他的實質權力還要看黨內是否派系傾軋、還是具有高度凝聚力。由此可見,雙首長制的最大特色是雙元行政的權力歸屬不確定,還必須決定於外在的非制度性因素,不像總統制的行政權歸總統、或是內閣制的行政權歸總理,沒有一點模糊的空間。
憲政體制的選擇
在一般人的想像中,似乎是內閣制比較適合民主發展,而總統制則比較容易走向威權、或是獨裁政權。乍看之下,這樣的印象式論斷好像言之成理,特別是由國人熟悉的民主國家來看,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只有美國,採取內閣制的國家至少有英國、德國、以及日本,而採取雙首長制的國家只有法國。儘管如此,實證上未必獲得同樣的支持,以三波民主化的憲政發展軌跡來看,三種憲政體制被青睞的機率幾乎是不相上下;我們甚至於可以說,除了君主立憲國家(西歐、北歐)、以及前英國的殖民地(非、亞、加勒比海)以外,選擇總統制、或是雙首長制的國家遠超過內閣制,特別是在東歐民主化的過程,至少有一半的國家採行不同形式的雙首長制;在這節骨眼,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學理上的解釋,或許有助於我們的憲政體制選擇。
在政治學裡頭有關民主化的文獻,對於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優劣,有過兩波激烈的辯論。Linz與Valenzuela(1994)認為,總統制除了有「雙元民主正當性」、以及「贏者全拿」的特色以外,由於任期固定而造成體制僵硬,如果總統因為政黨體系零碎而無法掌控國會的情況下,尤其是出現所謂的「分裂政府」之際,朝野之間的角力反映在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間的拉鋸戰、甚至於總統動彈不得,在相互推諉下,選民不知要找誰負責,又因為缺乏解散國會/倒閣等機制作為解套的安全閥只有訴諸於體制外的力量來打破政治僵局,譬如軍事政變;而拉丁美洲國家在1970年代的民主政權崩潰,往往被視為總統制運作失敗的例子,特別是阿葉徳(Salvador Allende)擔任總統之下的智利。
Shugart與Mainwaring(1997)則認為,由於除了貝里斯是前英國屬地以外,拉丁美洲國家並沒有其他採取內閣制的例子,因此,沒有辦法證明究竟是總統制的制度性缺陷,導致這些國家在1960、1970年代的動亂;事實上,在同一時期,採取內閣制的國家也有希臘、以及土耳其的民主崩潰,而西班牙要到1970年代末期才回復民主,更不用說民主政治曇花一現的緬甸、肯亞、以及索馬利亞在獨立後都採行內閣制;如果把考察的時間往前推移,在1920、1930年代出現民主崩潰的歐洲國家,除了德國以外,諸如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以及三個波羅的海國家都是採行內閣制。他們懷疑,即使當年智利採取內閣制,聯合政府也未必能幫阿葉徳逃過一劫。再者,他們認為研究者如果沒有辦法抽離其他「背景條件」對民主的影響,譬如所得水準、人口多少/族群組成單純、以及英國殖民傳統(憲政體制以外的政治制度、文官體制、以及地主是否掌控國家機器),那麼,所謂內閣制比較有利於民主政治的因果關係是假性的。
Shugart與Mainwaring(1997)甚至於認為這些所謂總統制的缺陷,其實就是總統制的優點。首先,他們認為在總統制之下,選民有兩張票,分別選總統、以及國會議員,可以說有多一種選擇的機會,尤其是萬一擔心行政權獨大之際,可以進行分裂投票。再來,由於選民直接票選總統,由根據政績來決定是否賦予連任,責任清楚,不像在內閣制之下,選民只選國會議員,對於總理沒有約束力,尤其是在選後組成聯合政府,政策妥協未必符合支持者的授權。此外,由於國會議員選舉並不完全決定於總統的母雞帶小雞效應,國會議員在立法上可以有較大的自由度,國會才有可能制衡總統。儘管總統制因為總統任期固定、總統無法像總理可以解散國會、可能造成政治僵局,或是因為總統無法順利取得多數立法聯盟、容易出現弱勢行政,然而,即使面對在野黨在國會的牽制,政局至少還可以維持一定程度的穩定,尤其是民心寄望一個強有力的國家領導者之際,不用擔心因為政府更替頻仍而造成人去政亡。至於「整碗捧去」的指控,其實,在內閣制之下,如果執政黨在國會佔有優勢、不用仰賴友黨的奧援,根本就不用作任何妥協性的分配,特別是在黨紀堅強之際;相對地,一個具有民意基礎的強勢總統,他可以壓制黨內的異議,以超越黨派的人事、或是資源分享來形成執政聯盟。
總之,決定民主制度出現、以及其維持、或是崩潰的因素,包含制度性、以及非制度性因素(Frye, 2002)`;而制度性與非制度性因素之間,彼此也有可能相互影響(圖6)。因此,當我們在從事憲政體制選擇之際,必須考察,究竟民主體制的出現,是否完全決定於憲政體制的差別;同時,民主體制的崩解,是否肇因於結構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進一步考察,究竟憲政體制的選擇,是否有助於其他目標的追求,特別是國家定位的確立、以及族群分歧的化解,也就是說,在思考如何進行國家制度打造之際,必須同時考慮是否能有助於國家的肇建、以及民族的塑造。
憲改的展望
由1980年代到在二十世紀,海外到島內興起第一波制憲運動,應該有二十部上下台灣憲法草案,百花齊放,包括總統制、及內閣制都有;鄭南榕就是因為刊登許世楷的台灣憲草,最後引火自焚。民進黨執政期間,陳水扁總統在2003年誓言2006年催生台灣新憲,連任後積極推動,相關部會配合研議專章,民進黨政策會銜命推出總統制、及內閣制兩個版本,號稱中華民國「第三共和」。另外,民間的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經過一年半的研議,也提出兩個版本供選擇,代表由下而上的參與。
如果暫且不提憲改的方式,我們有三項基本課題。首先是菁英們必須相互說服,到底目前的憲法出在哪裡,特別是窒礙難行到必須通盤翻修、而非補破網就好。對於本土派而言,制訂新憲的最大共識是中華民國憲法並非我們自己定的,這樣的理由畢竟不夠充分,畢竟,我們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民主化過程,已經透過七次增修條文的方式進行漸進式的調整,當時一定有其特定的時空、以及政治角力及結盟。此番,昨是今非,到底是要擘劃一部可以適合民主鞏固、還是民主轉型的憲法,恐怕還是必須經過一番辯證。
換句話說,到底是車子不好(憲政體制)、駕駛技術太菜(新手上路)、路況顛簸(國民黨黨產)、還是天候不佳(政治素養),必須先有正確的問診,接著是合理的病理分析,最後才有可能提出有效的藥方。坦誠而言,我們目前看到的改革不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甚至於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沒有藥到命除,已屬萬幸。或許,政治菁英爾虞我詐,應該負最大的責任,然而,學界未能本著專業良心、投懷送抱,把自己當作熱炒一百店的炒手,也是不可原諒的幫兇。總之,果真老車破舊不堪,我們也要回答一個基本的問題,究竟這部新車是市區上下班、跑新竹科學園區通勤、還是週末家人出去遊山玩水用的?
接著是憲法的文本,基本上包括憲政體制、以及人民權利兩大部分。就憲政體制而言,除了中央政府體制,我們多年來只著重行政區域重劃,拼拼湊湊,往往忽略到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也就是到底現有的單一體制就好、還是有採取聯邦制的必要性?透天厝、公寓、大廈、還是別墅,功能不同,把大方向決定了,接下來才知道要用鋼樑、還是傳統的鋼筋就好。如果不能先釐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只是籠統的宣示地方自治,當然會頭重腳輕、諸侯爭霸,大家為統籌款吵半天,只看到「富者恆富、貧者恆貧」的馬太效應肆虐,更不用談合理的國土規劃。
就中央政府體制而言,由於1997年的增修條款,閣揆的任命不再需要國會同意,因此遠離雙首長制。儘管如此,由於國會缺乏調查權,加上預算及立法功能不彰,根本無力制衡總統,因此,與其說目前憲政安排為所謂的超級大總統制,倒不如說國會過於積弱,不算是真正的總統制;表面上,立法院被譏為令人生厭的憲政大怪獸,其實,只不過是藉著質詢權修理政務官的紙老虎,很容易被肉桶法案收買。我們必須指出,朝野政黨對於究竟要採取怎麼樣的憲政體制,卻又相當程度的共通點,就是執政的時候贊成總統制、在野之際支持內閣制,都是本位主義,未能替國家的長治久安著想。
如前所述,自從第三波民主化以來,國際上對於憲政體制至少有兩波實踐,先是1980年代的南歐、及中南美洲,再來是1990年代的中、東歐,學界已經累積相當的文獻,可惜,不管是閉門討論、還是公開的辯論,國內的爭辯多半停留在常識性層次,不能汲取他山之石、也未能作有意義的對話,當然就不會有整合。我們以為,憲法應當是為當代所用、而不是要交給後代子孫,因此,政治菁英此刻應該決定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如果本身都沒有辦法相互說服,把責任丟給一般的老百姓,那是問道於盲,也是不負責任的作法。這時候,我們也必須同步思考選舉制度、以及相關的政黨體系,看要如何與中央政府體制搭配,學理及實務的文獻相當豐富,必須找專家來幫忙整理分享,不是用常識作想當然爾的思考。在三月太陽花學運結束後,公民團體喊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訴求,為這回的憲政改造現出第一道曙光。
如果暫且不提制憲,目前各種憲改的看法包括國家定位、憲政體制、選舉制度、以及人民權利。就憲政體制而言,目前的主要爭議是九七體制把行政院長當作幕僚長,國會對於總統莫可奈何,因此有不少人主張恢復閣揆的同意權,也就是所謂的「權責相符」,實質上回到雙首長制。姑且不論雙首長的優缺點,當年就有人以這樣的安排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內閣制,必須有更多的辯論輿論述。
中華民國把舉選制度置於憲法規範,莫可奈何。由於民進黨與國民黨聯手的2005年修憲,區域選舉由複數選區改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並讓選民自行投政黨票(單一選區兩票制),實質的影響就是壓縮小黨的參政空間,特別是台聯、以及親民黨。近年來,包括公民團體在內,主流的看法是將目前的日本式並立制調整為德國式的聯立制、同時將分配政黨比例的門檻由5%降為3%。就目前的社會氛圍來看,大黨為了取得小黨的背書,應該會釋出善意。
相關的配套是適度增加國會的席次。上回修憲將國會席次由225減為113席,經過將近十年的實際經驗,不管是委員會的運作、還是選民服務,大家應該都有立委粥少僧多、疲於奔命的感覺。然而,由於民間普遍對於立委的表現不好,直覺上反對增加席次;同樣地思維也出現在監察權併入國會,似乎未能獲得民意支持。其實,如果國會職權不變,增加席次是降低每個立委的權力;同樣地,如果要讓國會有效制衡總統,監察權是應該放在立法院,至於立委的素質,應該是把重點在選前提名、以及選後監督,而非削弱國會的職權。
可惜,我們目前看到的說法是為了配合走向內閣制、一些立委必須同時入閣擔任部會首長,因此必須增加酌予增加國會席次。人家是買菜送蔥,現在卻是為了送蔥只好買菜,本末倒置。其實,不管是何種憲政體制,國會的席次不外考慮運作效率、以及選民代表,政治學者的實證歸納是人口數的三次方根,以台灣2,300萬人口來看,應該是可以有285席。只不過,當年「國會減半運動」轟轟烈烈,敗腎割腰子,昨是今非,好像沒有人拉得下這個臉。
一般而言,憲政變遷要能成功,關鍵在於朝野政黨聯手。國民黨在潰敗之際高喊內閣制,是真是假?士氣正旺的民進黨沒有必要接招,「憲改會議」是虛與委蛇;只不過,萬一弄假成真,人民能接受沒有實權的民選總統嗎?至於由公民團體主張「兩步到位」、在2018年完成「全面憲改」,應該是著眼國會搶灘。整體來看,即使這次修憲有成果,大體還是「白牌車趴趴走」的憲政體制,且戰且走。
我們以為,如果只是純粹站在制憲運動的立場來看,為了要突顯對外的國家定位立場、強調人民主權,也就是以新憲的制定來展現來灣人實踐民族自決權的決心,或許可以不去關心憲政體制的選擇。然而,如果大費周章所獲得的新憲只是舊酒新瓶、未能跳脫現有體制的窠臼,既不能處理當前的治理困境、又不能有助於族群分歧的管理,作為社會運動者,豈不是淪為欺騙社會大眾的廉價代理商?如果政治菁英、以及專家學者都認為老百姓對於憲政體制的選擇缺乏興趣、或是無力判斷,那麼,又如何透過討論來培養負責的公民、以及彼此休戚與共的意識?
自來,台灣人民制憲運動主張總統制,其實,就是認為民選總統可以向世人彰顯台灣人獨立建國的意志力;此外,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具有民意基礎的強勢總統,可以抵制黨同伐異、族群分歧、或是階級鬥爭。在摸索民主鞏固的階段,如果讓行政權決定於國會內部的政治結盟,也就是採行內閣制,那麼,缺乏總統與國會之間的制衡,政治運作不過反應如何收買國會議員,也就是以國家資源來交換議員選區服務的業績,此時,總理將只不過是廉價的零售商罷了,不會有領導群倫的政治家出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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