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王文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我國法制上,就公司之組織變更,於公司法第十一節及企業併購法第二章中,規定企業組織變更應遵守之規定及程序。其中更不乏以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為目的之規範,唯有疑義者係,企業併購法第12條與第35條第7項間,是否有競合之可能?亦即,股東可否主張其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屬第35條第7項所指連帶責任之範圍?
上述問題,目前於我國甚少為討論,王文宇教授在本文分別從企併法第12條及第35條第7項之立法目的、法條文義等處,著手解釋該等規定之功用、目的,並同時參考比較法之相關規定,希冀能就前述問題提出看法。
✏關鍵詞:合併、分割、股份收買請求權、債權人保障、股東保障
✏摘要:
我國法制上,就公司之組織變更,於公司法第十一節及企業併購法第二章中,規定企業組織變更(包括合併及分割)應遵守之規定及程序。又上述規範之目的,除為使企業於變更組織時有跡可循,其中更不乏以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為目的之規範,前者如企業併購法第12條所定「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後者則如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7項要求被分割公司與新設公司或受讓分割公司就債權人之債權負連帶責任之規定,均為著例。唯有疑義者係,此二看似獨立之規定,是否有競合之可能?亦即股東可否主張其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屬第35條第7項所指連帶責任之範圍?本文分別從立法政策、法條解釋與比較法觀點進行剖析,認為應採否定見解。
✏試讀
🟧公司組織調整的保護法制
本文雖一再提及企業組織變更時,賦予股東及債權人保障之重要性,惟理由何在?其主要原因在於,現代有許多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人數眾多,而僅有部分人士具備管理資源與能力,因此,市場實務上,逐漸衍生出經營與所有分離之公司制度。然而,管理人員與股東之間,利益狀態可能不同,如管理人員可能有外於公司之個人利益,如管理人員可能因無須完全負擔公司損失,而採取較激進的公司併購策略,產生所謂「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另外,在企業合併時,縱使管理階層自身持股比例不小,其亦可能因為自身野心與利益,如收購方董事試圖擴張,與他公司合併而建立企業帝國,或被併購一方之董事,試圖謀取未來職位或報酬,而犧牲股東利益,造成公司利益與管理階層利益解離的代理問題情形,此又稱為「管理階層的擴巢營私」(nest-feathering)。
以上為合併時須賦予債權人及股東保護之理由,然而相較於公司合併可能涉及數家公司的資產加總,以及營業方向徹底變更等等基本而重大的經營型態變更,一般而言,公司分割之交易規模較小,並未增加被分割公司現有資產負債,對於公司財務體質之影響有限。另外,公司分割利益衝突風險較為輕微,不容易引發管理階層、股東間衝突。又如前所述,在公司合併時,管理階層與股東之間之利益解離情形可能極為嚴重;然而,公司分割並無法使具備野心之管理人建立企業帝國,反之,通常公司分割會將被分割公司之資產額降低,而非擴張其企業,且分割通常係為完善管理組織,使得某部門可獨立營運,增加管理效能,就此,管理階層欠缺背於多數股東利益而為之的誘因,因此代理人成本之問題,相較於公司合併較為緩和;最後,在公司合併,因為係數家公司轉變為同一家公司,因此,被併購一方的管理人之職位,可能遭到剝奪或限縮,而不顧一切抵制併購案之成立;反面言之,被併購公司之管理人,亦可能為了於併購後的大公司謀得優渥職位,反於其公司利益,而極力推行此併購案,如此將使被併購公司的股東,為了管理者的個人利益,同時負擔風險。然而,於公司分割之情形,分割公司之經理人與董事,通常至少在其中一家分割公司中繼續任職,因此,管理階層毋需為其管理職位背水一戰,也不存在合併後得以提供優渥職位與利益之大公司該等誘因,此係不同於公司合併之處。
若單純觀察以上討論,似可認為,由於公司分割時股東、債權人與管理階層等所可能面臨之利益衝突遠較公司合併時來的渺小,故於法制上可將公司分割時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措施予以簡略。然而,我國法之設計上並非如此,反而兩者之保護措施大致上均相同,其原因在於,分割與合併均為企業組織之變動,兩者互為彼此之鏡像,故於法規設置時,著重於「一企業體組織上之變更時之程序保障」。從而,縱然分割相較於合併,並不致產生偌大之利益衝突,惟由於其本質上亦屬企業組織變更,故為保障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亦同樣賦予和合併時所享有大致相同之程序保障。
🗒全文請見: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以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王文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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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王浩宇:反核、反燃煤、要乾淨空氣,不要天然氣接收站,然後又要批評經濟發展不好、失業率高、勞工薪資沒有提升。反電磁波、不要基地台,又抱怨家裡沒訊號,連台積電合法買地都有意見,說是政府幫忙財團圈地。
其實反對都很簡單,
重點是要怎麼解決問題。
政治人物要能解決問題,不應該忽視環保跟經濟中間得找到平衡。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8839034611248&id=1775451270
【回顧】
一「王立第二戰研所專欄|天然氣開發站爭議:從桃園藻礁看經濟與環保間的利弊|太報」
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廠珊瑚生態影片完整版」
一「民進黨:國民黨執政時核定天然氣接收站蓋在藻礁」
一「黎時潮:藻礁與政治」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28744553932281&id=584986081641475
柯粉的超譯天地:我最看不起的就是那種住在台北,然後再要求花東就是要那邊維持鄉下的樣子讓他們可以去享受自然
然後講到中南部的交通永遠都是那邊的人很愛騎摩托車很愛開車,拿台北市來比高雄,完全不知道高雄有一半以上的區域是在地質脆弱的山區,甚至連甲仙小林村還有曾經被颱風毀了的納瑪夏就是在『高雄市』也不知道。
王浩宇:「自己過著有超商的日子,卻不願蘭嶼有超商。」
「蘭嶼人就不能享受生活便利,#一定要我們被當猴子觀賞?」
這是達悟族人夏曼.魯瑪碧在7-11因為台灣人反對而差點進不了蘭嶼時的無奈發言。當時因為輿論壓力很大,加盟主差點就放棄開店計畫,蘭嶼差一點就沒了這間當時島上唯一的超商,讓島上的居民非常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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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朋友是德安航空的機師,因為東北季風的關係,蘭嶼、台東航班常常斷航,有些蘭嶼朋友們就會在台東人的家裡借住,大家就從乘客變成朋友。
有次,我們就聊到這個話題。
有個事發時才國中的年輕人,就談到島上居民對超商的期待,因為超商不只是超商,他們也想網購、也想要有ibon、也想方便繳款、也想吃吃看電視上廣告的大亨堡、御飯糰,這些都是過去在島上沒有的。
當然,島上反對的聲音是有的。
但最大的聲音、壓力、輿論卻來自幾百公里外的台北,那個街頭巷尾都是超商的繁華都市,那些住很遠的詩人、環保團體跟喝著咖啡的覺青,他們擔心蘭嶼的文化會因此消失,卻把自己對蘭嶼的期待,建築在蘭嶼人的不便上面。
輿論幾乎一面倒,要求7-11離開蘭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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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後的現在,蘭嶼的傳統文化並沒有因為超商而消失,傳統的商店、雜貨店也持續存在。
我們是否應該回去思考,當初那些製造輿論、操弄媒體,公然反對蘭嶼第一間超商的詩人、環團們,是否... 是否,應該思考一下。
當時,這些人到底有什麼資格替他們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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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問題,也可以套用到 #蘇花改 #北宜直鐵 #東鐵雙線電氣化 #普悠瑪太魯閣站票 等東部相關交通議題上。
不住東部的朋友們,請把發言權還給東部人吧!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154242338361136&id=650387945413247
李欣容:幫補充一下,有些人,似乎是想用當地居民和原住民的人血饅頭暖自己的高大理想。
跟自己住都市吹冷氣要蘭嶼拒絕7-11一樣噁。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4799823613494&id=1362832201
Jiasin Yu:說說礦業法。
現在很多人關心礦業法,緣由是因為齊柏林導演的作品與驟逝。然後,首當其衝的是遠東集團的亞洲水泥公司花蓮廠。
徐旭東多年來的各種搞笑言行就不贅述了,我對徐董也沒有好感,因為當年家母就是遠化大罷工的成員。不過,我看到很多人對於礦業法的關注點太過集中於某些層面感到不安。
以目前的修法進度而言,許多條文行政院和多數立委們都已經取得共識,仍然在爭議中的,就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目前約有8成礦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但礦業法核發礦權時並沒有依原基法第21條辦理。這一點目前原民會、經濟部和立委仍在討論中。先前討論的主角是時代力量的Kawlo.Iyun.Pacidal委員(滿頭包的高潞),目前她已去職,另一個在爭取原住民族權益的是國民黨的Sra.Kacaw委員(漢名鄭天財)。
另一部分的爭議在於環境保護。目前立委有共識的版本是「國家公園區、文化資產保留區」不得開採。而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和陳曼麗進一步主張要納入「環境敏感區」。而經濟部的顧慮在於「文化資產保留區」不像國家公園一樣有明定範圍,希望文化部(再拖一個部會下水)出面界定。另「環境敏感區」有等級別之分,經濟部同意原則上納入環境敏感區,但希望可以開放管理機關的審核權。
以上,我應該沒有漏掉目前爭議的重要內容,我想這也是多數人關心的環節。也許沒有知道得很詳細,但是原住民族權益和環境保護應該是多數關心礦業法的人最聚焦的議題。
有時候,「沒有知道得很詳細」就貿然表態,反而會壞事。如同這則新聞的內容,你可能從來沒看過一樣,因為同溫層不太會分享不同意見。如果你看了這則新聞,可能就會對目前礦業法的修法進度有不同的看法了。
新聞連結: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730mkt002/?fbclid=IwAR1GiqIl41r-_rjtwQ28SCLV1rgw8lnh1IxCujdoCINFbeDlharKP8RjO0w
【註】鏡周刊社長證實此為廣編特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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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臺灣的「水泥業」,開始講古。話說臺灣的水泥業從日治時期開始發展,終戰(或稱抗戰勝利)後,原淺野水泥株式會社、臺灣化成工業株式會社、南方水泥株式會社,和臺灣水泥管株式會社合併,由行政長官公署的水泥監理委員會接收。1946年5月,成立臺灣水泥公司,由原四川水泥公司負責人徐宗涑擔任首位總經理。
此時是公營獨佔事業。黨國時代的公營獨佔事業是個什麼地位,想也知道。
1953年,行政院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為了籌集資金收購土地給予農民耕種(這時候不像「劫收」時直接搶走,有禮貌多了),於是政府同時將臺灣水泥、臺灣紙業、臺灣工礦,和臺灣農林四間公營事業股份釋出,開始民營化。這時候臺泥有板橋林家、鹿港辜家、新光吳家...等等知名巨賈參股,首任董事長是板橋林家的人,不過最後由鹿港辜家取得經營主導。
拜託!黨國時代耶!戰後百廢待舉耶!臺灣營建的基礎水泥業耶!怎麼可以全部由「臺籍商人」掌控?
搭著民營化風潮,徐旭東的老爸,上海商人徐有庠想要成立臺灣第二間水泥公司。沒想到最後翻船,由翁明昌的「嘉新水泥」拿走,嘉新另一位靈魂人物是張敏鈺。2008年,臺泥收購嘉新,兩者合併。
嗯...有時候出身是很重要的,徐有庠出生於大清國江蘇省天京海門直隸廳人,翁昌明出生於中華民國浙江省慈谿縣,張敏鈺出生於中華民國浙江省鎮海縣。
這有什麼關聯?別忘了,民族救星、世界偉人、時代巨輪,英明神武的 蔣總統就是出生於大清國浙江省寧波府奉化縣,寧波府主管六縣,分別是鄞縣、鎮海縣、慈谿縣、奉化縣、定海縣、象山縣。
這就對囉!翁明昌和張敏鈺可是蔣總統的老鄉呢!黨國時代的裙帶關係就是這麼簡單、樸實無華且枯燥。
徐有庠在1951年(當時臺泥還沒有開放民營化)、1954年都分別申請開業,但都沒有核准。直到1957年,徐有庠找來王新衡擔任董事長之後,亞洲水泥才正式成立,徐有庠擔任總經理。
王新衡何許人也?中華民國陸軍少將,上海保密局局長。簡單說,就是情報頭子。但王新衡沒有這麼簡單,1926年王被國民黨推薦去俄國莫斯科中山大學念書,跟蔣經國是同學。還沒完,1936年西安事變時,王新衡就跟著 蔣總統一同被老共扣押軟禁,所以他是蔣的貼身人員。而王新衡,出身於中華民國浙江省慈谿縣。
樸實無華且枯燥,對吧?
所以,臺灣的水泥業,不是隨隨便便的人就能做的。更不用說,徐旭東的遠東集團影響力遠比當年更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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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說亞泥,1957年亞泥開業,首廠在新竹縣橫山鄉,1973花蓮廠開業,二廠直至今日仍在營運。
關於亞泥是如何取得花蓮礦場的,網路上有很多文章可以參考。大致上是原住民以為土地「出租給亞泥」,但秀林鄉公所用的卻是「土地使用權拋棄書」,而且上面很多簽名的筆跡十分類似,甚至有人根本不在場卻有簽名。
要知道,1973年,仍然是戒嚴、白色恐怖時代,若當時發生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的事情,絕對是轉型正義的一環,與其咆哮要逕付二讀,不如先cue促轉會。
2019年7月,亞泥充滿爭議的「延展20年」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處分」,也就是新的礦權尚未核定。可是依照目前的礦業法第13條:「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當初行政院修法的版本是加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法規辦理原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評估,並依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內容或主管機關核定之開採及施工計畫辦理者,得繼續開採。」簡單說就是還沒給新的核定時,你可以依照原來申請的權限繼續開採。
林淑芬、陳亭妃、Kolas Yotaka(谷辣斯)和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都是「但展限申請案未經核准前,不得採礦」。但蕭美琴委員的版本沒有這一條但書。
蕭美琴委員是花蓮縣的立法委員,難道美琴姐不在乎原住民族權益嗎?淺碟思考的人可能會這麼想,但問題真的沒有這麼簡單。
要知道,亞泥花蓮廠有43%的員工就是原住民,這些族人雖然與亞泥在土地權上纏訟,但同時也依靠亞泥獲得工作權。這也是當地537戶中,有380戶(70.8%)同意亞泥繼續開採的原因,不同意僅43戶(8%)。
沒錯,亞泥開山挖礦,場面確實怵目驚心,別說實際去過新城山,走過金瓜石本山礦場的人都知道,這實在「很不自然」。可是,亞泥的營運和當地居民的工作權、生存權有密切關聯,卻是不爭的事實。如果在新的延展審核期間,等同要亞泥暫時關廠,你要這些員工放無薪假嗎?
新城山的住民如果有更好的工作機會,而且可以留在家鄉,誰願意看到自己的家鄉被挖平,還養魚勒!如果一直把風向帶往要求亞泥停止開採,請先給這些員工一個生活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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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一件事情,就是當年統一企業要開7-11蘭嶼店時產生的爭議,說是這種資本主義會衝擊蘭嶼的傳統文化。其實,蘭嶼的文化早在一堆觀光客湧入時就被衝擊了。
蘭嶼不是沒有個別經營的超商,那麼多一間7-11,是蘭嶼人不配享受更便利的生活,還是擔心7-11會改變蘭嶼人的生活?如果7-11能讓蘭嶼人的生活更好,為何不呢?
另一個類似的爭議,是前一陣子某房產達人說宜蘭「當美麗的農田變成癩痢頭...臺北客退休住宜蘭?塞到死的交通,想到就討厭,而退休族最需要的醫療,嗯...還是留在臺北比較好。」
蘭陽平原肥沃沒有錯,但人家就該一輩子種田?鄉下就應該有鄉下的樣子?然後,當宜蘭要開闢更便利、快速的軌道運輸設備時,為什麼是外縣市人在反對啊?
人們都是在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如此而已。如果能有更好的選擇,誰不想要呢?
最後我想引用晚清名將左宗棠的一句話-十個法國將軍 ,也比不上一個李鴻章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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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有媒體從業人員提醒我,鏡周刊這篇是廣編,然後所謂的「七成」不是民意,我知道。我也找過很多的新聞:
亞泥工會提七成居民支持 反亞泥自救會批未收連署書
聯合報 記者王思慧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3957661
亞泥礦權展延遭撤銷 經濟部決定不上訴
中央社記者蔡芃敏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9020137.aspx
鏡周刊這篇我也猜測是廣編,不過我是刻意引用這篇的,因為他很明顯就是亞泥的聲音。關於「七成」這一點其他新聞我也有看到媒體報導。
【礦權遭撤】亞泥稱「7成居民支持」上訴 環團批扭曲內容
上報 蕭惠敏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8248
礦權展延案遭撤銷 亞泥上訴部落7成支持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907290184.aspx
還有,我自己是學民調的,我不會說誰的民調是假的,誰的是真的,我只會說有沒有代表性。例如之前韓粉在街頭隨機訪問,說有很高比例的人支持韓國瑜,這也是民調,但沒有代表性。
所謂「七成支持」,是亞泥花蓮廠企業工會去做家戶訪問得到的,很有可能多數的家戶成員都有亞泥員工,所以支持度很高。同樣的,環保團體指出,如果去訪問新城山下的居民,可能沒有人會支持。
我這篇文章想表達的就是這樣而已,不要忽略有人真的要依靠亞泥生活,很無奈沒錯,但是不爭的事實。我也說,如果有更好的生活,誰不願意追求呢?
最後,大家也可以想一下,你的立場是希望新的礦業法可以禁止亞泥花蓮廠繼續營運,還是說你希望新的礦業法可以在環境評估允可的情況下讓花蓮廠繼續營運?
第二個是,在新的延展尚未許可前,亞泥究竟該不該繼續營運?其實也可以延伸,那其他產業是否也該比照辦理?
不過我想我們彼此之間有共識的地方,應該是原住民族土地權的維護,以及過往時期侵害原住民族土地的轉型正義。
我想說的是,我有看到在原住民族土地權、環境保護等議題的聲音,其實我的同溫層也多數是這種聲音。但我還看到背後有住民工作權的問題,而這是我在我自己的社交網絡中幾乎沒有看到的。
我認為這些人的工作權一樣值得重視,應該沒有違背寫這篇文章的出發點,我一開始也先從原民土地權與環境保護兩點開始寫。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5546743243638&id=1291419051
【回顧】
一「黃國昌批民進黨阻《礦業法》 老柯:你們自己不來協商」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542363542570386&id=584986081641475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抗議政府徵收私有祖厝變財團蓋飯店原地主表達不滿暨大鵬灣風景區鳳凰旅行社在小琉球蓋10層飯店破壞當地景觀風貌」記者會
採訪通知時間:109年12月17日星期四上午09:30
地點:台北行政院大門口並遞陳情書
※8點到9點半 靜坐抗議,09:30開記者會
※當天記者會拉白布條.抗議人士近呼喊抗議口號
※邀請相關單位列席: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 景區管理處,交通部航政司,經濟部,環保署,內政部, 墾丁國家管理處,我們陳抗後進入行政院遞陳情書交流。
訴求:
政府徵收私有土地變財團蓋飯店原地主表達不滿,應廢止徵收還地於民。
依大鵬灣風景區鳳凰旅行社,在小琉球蓋10層飯店,破壞當地景觀風貌,應降低樓層。
說明:
1.屏東縣車城鄉射尞段186 187 188地號(現已合併射埔段984號)已於81年被徵收停車場.經107年內政部核定交換給京棧集團以不符合原始徵收計畫書裡長期工作海生館暨服務設施。
2.如是為保護陸蟹生態,為何79年被徵收土地時,私人集團的京棧可以不被徵收變成現在卻要交換,海生館卻說出停車場已無需再使用可以交換,難道停車場沒有陸蟹嗎?
3.79年用一坪420元徵收土地,現在公告4200元 卻用來交換5200元私有地,人民有不公平之疑慮
4.希望政府可以公平對待並保護人民犧牲給公共建設的財產與美意,而不是讓原地主的後代子孫再次受傷。
陳情: 原土地所有權人願意犧牲給政府徵收蓋停車場,但不願意讓古厝土地變成飯店經營變成私人營利,後代子孫情何以堪。
說明:
屏東縣車城鄉射寮段186、187、188地號土地(現已合併為射埔段984地號)
一、原重劃前屏東縣車城郷射寮段186、187、188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於民國80年間辦理「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開發案,進行土地徵收時【內政部80年7月2日台(80)內地字第8080054號函核准征收,
屏東縣政府於80年12月23日公告徵收】原徵收之土地已足供海生館場館建設使用,卻仍執意收購周圍土地,經所有權拒絕議價後,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竟辦理二次征收【內政部81年4月21日台(81)內地字第8176150號函核准徵收,屏東縣政府於81年5月9日公告徴收】強制徴收前揭本人所有之土地,嗣前揭土地經重劃、合併為屏東縣車城鄉射埔段984地號於81年由教育部撥用,辦理海洋生物博物館開發89年正式營運,然該地目前仍非海生館之場館用地,而部分為停車場土地(部分聞置未加以開發使用),顯非事業所必需之範圍,與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當時徵收之目的不符,顯係利用權力強制取得人民土地,是當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二次征收土地之決策過程顯有疑義!
二、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所報「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一)與鄰近海生館停車場土地變更分區交換研議案」乙案原被徵收人犧牲給政府蓋停車場的古厝變成京棧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且已不符合土地徵收第三條十項目。
內政部107年5月29號回覆81年八月被徵收土地變成停車場.能為公共必要性,但106年卻變更為京棧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已不符原始徵收計畫書裡為長期工作海洋生物館暨服務設施。原土地所有權人願意犧牲給政府徵收蓋停車場,但不願意讓飯店經營蓋飯店變成營利。
陳情書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縣政府核照給鳳凰旅行社在小琉球蓋10層大樓破壞景觀與生態應降低樓層
訴求:
小琉球居民自救會-反對鳳凰旅行社十層樓飯店建設案
永續觀光在哪?請屏東縣政府不要發展「用完即丟的觀光」
說明:小琉球居自救會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的條例,質疑建管處核准該建設案取得建築執照的正當性。自救會提醒,小琉球屬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範疇,當地富有珍貴的海洋生態與人文風情,不該被一棟十層樓飯店犧牲。
小琉球自救會表示,目前當地旅宿業者皆有共榮地方、共同維護環境的默契與共識。但鳳凰旅行社飯店這段時間以來,建方無誠意與當地居民溝通,更無視地方的質疑和建議。自救會擔心,若飯店興建完成,將影響島嶼天際線以及海洋生態環境,嚴重衝擊小琉球的「永續觀光」。
面對如此爭議的案子,屏東縣政府卻未派人與會,小琉球自救會代表批評,屏東縣府號稱最會拚觀光,但卻選擇在小琉球觀光問題未提出解方之際,就大力歡迎該飯店進駐,無視永續城鄉與觀光生態衝突等議題。自救會最後呼籲,小琉球不要用完即丟的觀光模式,請屏東縣政府正視問題與訴求。
鳳凰旅行社即將在小琉球白沙港興建十層樓飯店,如台東美麗灣翻版的方式規避環評(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未來勢必影響島嶼天際線以及海洋生態環境,嚴重衝擊小琉球的「永續觀光」。
潘孟安縣長號稱帶領「最拼觀光的政府」,至今不僅未提出完善的永續觀光等相關政策,還放任外來飯店破壞小琉球秩序與生態。
小琉球長期以觀光產業為發展命脈,目前當地的民宿已有400多間,長期以來維持本地商家共榮、人與環境共生的機制。遺憾的是,屏東縣政府卻忽略當地人文風情與自然環境,執意讓鳳凰國際旅行社、承億文旅、鑫富都建設三方興建十層樓(地下一層)飯店進駐,將衝擊小琉球長久發展地方的和諧與平衡。
今年9月29日建商雖然至當地召開公聽會,答應會將當地居民的意見做討論,但實際上並未納入任何居民意見,至今未提出變更設計等修改方案就執意動工,全然不尊重在地居民。
藉由這場記者會,小琉球居民自救會提出訴求,希望政府聽見在地居民的心聲。
一、小琉球為大鵬灣風景特定區範圍之一,就其特殊的自然環境資源,所有開發應更將謹慎評估。尤其「人文地產景」屬在地重要資產,飯店建設位置面臨漁港,突兀的建築物量體,將嚴重破壞島嶼景觀天際線,衝擊小琉球海洋生態。
二、小琉球最高建築物僅六層樓,飯店預計搭蓋十層,消防設備不足,將影響小琉球居民基本生命安全。
三、小琉球長期以來共同發展海洋文化的深度觀光,如今外來業者冒然進入且與居民無共識,日後恐造成更多衝突。因此希望縣府、業者多辦理公聽會,與居民取得共識,一同為地方觀光發展努力。
從小琉球十層樓飯店,看屏東縣政府的「永續觀光」政策】 屏東縣政府對小琉球永續觀光的政策: 1.未提出遊客量管制及非法民宿輔導方案。 2.海洋生態與觀光衝突:人類觸碰海龜、珊瑚礁白化、潮間帶生物減少。 3.新增東港至小琉球航線。 4.歡迎「十層樓飯店」進駐小琉球白沙尾漁港,海景第一排! 5.經濟為導向的觀光政策。 6................................................?
從今年9月以來爭議不斷的「小琉球十層樓飯店建設案」,已於11月23日正式動工,未來小琉球的白沙尾漁港旁,即將誕生一棟華麗的十層樓飯店!海景第一排! 從九月的公聽會、十月的線上會議以及十一月的記者會,一路以來的「公共安全疑慮」至今未收到完整的回覆,唯一訴求「降低樓層高度」當然也沒有獲得解答。 讓我們把視角拉大,省思近年來當地的觀光與生態衝突,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請問我們什麼時候才有「答案」?
有關於屏東縣東港鎮琉球鄉之鳳凰旅行社十層樓(地下一層)飯店建案(屏東縣琉球鄉白沙段第286地號土地) 目前 都在施工中 剩至工作到凌晨2點 噪音 影響到 鄰近住戶 是否可協助幫忙? 居民在九月三十日的地方公聽會所提出的「降低樓層及公安疑慮」等意見。 根據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之第五條規定,風景特定區內的建築物應與週邊自然環境調和,且不得有礙景觀維護、視野眺望及公眾使用。鳳凰旅行社十層樓飯店已違背該限制辦法,請貴單位查照。 目前屏東縣政府建管處已核准建照,且建設公司已於本週動工打地樁,請貴單位查明,並要求建管處通知建商暫緩施工。
致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 有關於屏東縣東港鎮琉球鄉之鳳凰旅行社十層樓(地下一層)飯店建案(屏東縣琉球鄉白沙段第286地號土地) 居民在九月三十日的地方公聽會所提出的「降低樓層及公安疑慮」等意見。 根據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之第五條規定,風景特定區內的建築物應與週邊自然環境調和,且不得有礙景觀維護、視野眺望及公眾使用。鳳凰旅行社十層樓飯店已違背該限制辦法,請貴單位查照。 目前屏東縣政府建管處已核准建照,且建設公司已於本週動工打地樁,請貴單位查明,並要求建管處通知建商暫緩施工。
11月19日【反對鳳凰旅行社十層樓飯店建設案-記者會】
後感言
那天,起了大早南下至屏東縣議會,但是核准建照的屏東縣政府卻沒有派任何代表出席,建商一句:「一切合法,還有什麼好說的?」 嗯,我低頭看著1504份的連署單,大家對建設案的反對意見: 「我是小琉球的地主,在港口也有土地,我反對財團破壞性的開發及阻擋街道式建築,不符小琉球的地景風貌,更是破壞環境!」 「那邊民宿很多,再蓋飯店下去不會過度飽和嗎?」 「以現在的氣候變遷等環境危機,我們需要的是盡可能保留還沒破壞的自然環境,反對在小琉球蓋飯店。」
「有很多比金錢、商業更值得追求,更值得守護的。」 淚水在眼眶裡打轉,我是為了什麼發起連署的,是為了什麼來到這裡的? 這棟飯店真的是為了提升小琉球的觀光品質而興建的嗎? 政府在核准建照的時候,難道一點也沒有想過連署單提到的疑慮嗎? 平民百姓,想為土地發聲的權利,難道沒有嗎? -
小琉球居民自救會於11月19日至屏東縣議會召開「反對鳳凰旅行社十層樓飯店建設案」記者會。到場單位有海洋委員會、蔣月惠議員、全國大學民主聯盟以及鑫富都建設等。惟屏東縣政府未派任何代表與會,自救會表示遺憾與不滿。 小琉球居自救會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的條例,質疑建管處核准該建設案取得建築執照的正當性。
自救會認為小琉球屬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範疇,當地富有珍貴的海洋生態與人文風情,不該被一棟十層樓飯店犧牲。 屏東縣政府號稱最會拚觀光,但卻選擇在小琉球觀光與生態問題未解之際,就大力歡迎十層樓飯店進駐白沙尾漁港,無視永續城鄉與觀光生態衝突等議題。 小琉球不要用完即丟的觀光模式,請屏東縣政府正視問題與訴求。
備註:(11月19日)小琉球居民自救會於屏東縣議會召開「反對鳳凰旅行社十層樓飯店建設案」記者會。到場者有海洋委員會、蔣月惠議員、全國大學民主聯盟以及鑫富都建設等單位。惟屏東縣政府不願面對自救會的連署聲浪,未派任何代表與會,自救會表示遺憾與不滿。
聯絡人: 小琉球居民自救會會長翁靖婷0983022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