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運到年底!中秋前夕運勢提醒贈言
下週二9/21中秋佳節將至,當日家家戶戶除了烤肉之外,也會提前準備製作月餅來闔家享用,在這樣適合求轉運丶求好姻緣的日子里,想知道現在一直到中秋節,你會獲得怎麼樣的運勢提醒?好在中秋當日要許下相應的願望,一路好運到年底!🤞 🤞 🤞
題目:你現在要製作一款飽含心意與願望的月餅,並在中秋當日獻給月亮,你會選擇下列哪一款餅模來用呢?記得提前分享運勢提醒給家人、至親,在中秋節當天心想事成!
1、綠色方格餅模
2、褐色線條餅模
3、藕色印花餅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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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好
看
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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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綠色方格餅模
第二十七首【中上】
讀書十載不成名,卻要經營往外行。
涉山登水程萬里,報君好事在先庚。
選到這首籤詩,暗示著你目前的從事工作或是事業,也許沒有什麼起色,起起伏伏已經多年,不過可喜的是,到了今年中秋一直到年底前,你會有一波轉運的機會,只要你肯定下心來思考並且看清問題,得到的答案無論是要繼續舊業,或是轉換跑道,都會有所突破。若是有機會向西方出行,可遇貴人牽線或是指點迷津。感情方面,若是對於現有的關係及對象感到茫然、或是無法更進一步,不妨退一步仔細看清全貌,並且問自己在關係里真正的渴望為何,說不定,良人其實另有其人。
🥮2、褐色線條餅模
第八十八首【中吉】
有人販得洞庭紅,鉅萬財源頃刻通。
男子運來難預料,今朝送汝一帆風。
選到這首籤詩,表示你在過去低頭默默耕耘事業、也不斷的加強自己的技能,同時,在為人處世方面以和為貴、廣結善緣,不因為尚未看到結果就灰心喪志,反而抱持著總有一天定能有所收穫的心,努力不懈。而這份努力,在中秋前後就會開始開花結果,也許是有貴人奉上創業資源、挹注資金、或是辛勤耕耘的項目終於落成,也連帶財氣給你,一時平步青雲。建議你,繼續保持初心,別因為好運到來就怠惰,堅持到最後的人才是贏家。
🥮3、藕色印花餅模
第六十一首【上吉】
熟讀黃庭愛學仙,果然得遇好姻緣。
秋風吹隨月中桂,看汝飛星上九天。
選到這首籤詩,暗指過去的你也許在某些方面有所涉略,但因為只是興趣所致,並沒有想要以此來維生,沒想到在不斷地鑽研之下,無心插柳柳成蔭,反而成為你的一門專業技能或是知識,而在中秋之後,你有可能靠著這門技能以興趣結合工作,展開人生另一番新風景,做起事來更有衝勁。感情方面,身邊若是有對象,已經到了論及婚嫁的地步,不妨直奔禮堂領證去。
第六十籤工作 在 Openbook閱讀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當仁不讓就是湯姆 #整個荒田都是我的祕密基地
本週書人生邀請到社區工作者 #楊富民,居住於花蓮,長年致力於社區營造與地方發展。
國小時他經常窩在位於學校二樓的圖書館,當時讀遍了《#湯姆歷險記》的各種版本,有圖文版、世界經典名著版、少年版,五花八門,受「湯姆👦🏼」之啟發,他不再每天去圖書館,從家中工具間抄一把鐮刀,找到一處荒田,開闢小徑,整個荒田都成了他的祕密基地🌾🌾🌾🔮
(引文)二樓深處的圖書館,靜謐得只有夏季的午後蟬鳴規律地叫,吵著櫃檯的老師昏睡在桌上,發出細細的呼聲;偶爾還有壁掛扇左右搖擺的嘎吱聲,交雜在一起。
那時我已經把橫山光輝的漫畫版《三國志》看完,看到第六十集,三國歸一統,蜀國滅亡,氣得我心情鬱悶,又無法找人說話憤罵姜維,只得每次經過《三國志》便捶它們的書背。
但暑假還長,我繼續在圖書館裡晃盪,看見了《湯姆歷險記》。老師很疑惑一個二、三年級歲的孩子為什麼借這本書?但我不好意思告訴他,第一堂英文課,英文老師讓我們抽籤選英文名字,我抽到了TOM──我不過是因為這本書的主角名字跟我的英文名字一樣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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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籤工作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選舉罷免法規定的重新計票、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
一、 重新計票是選罷法第69條規定的有效票數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次高票可以聲請法院重新計票。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所以會重新審定票數、重新公告。
二、 選罷法第118條規定「選舉無效之訴」,是由敗選人以各地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判決選舉違法無效。法院依調查的結果如認定選委會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的結果,就可以判決選舉無效,選委會就要重新辦理選舉。(就是全部的人再投票一次)
三、 選罷法第120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是由敗選人以當選人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判決當選人個人的當選無效而非選舉無效。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當選無效判決確定不必重新選舉,而是撤銷當選人的當選資格。
四、 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一審及二審都必須在六個月內終結,且不得再審,所以一年內一定會有判決結果。
五、 2004年連宋提出的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都是因為所提理由與證據無法證明「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告敗訴確定。
選罷法第69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
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
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
選罷法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選罷法第120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選罷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最高法院新聞稿 94.9.16
審理說明:
一、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為確保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公平、公正,實現選民之自由意志,選舉機關辦理選舉,固應遵循總統選罷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之規章、命令,不得違反。惟選舉為民主政治之基石,選舉法規之制定及其執行,其目的係在落實憲法關於人民選舉權之保障。而選舉事務繁瑣,選舉法規規範事項又極龐雜,如謂選舉機關任何違反選舉法令之行為,均得宣告選舉無效,勢將侵害多數選舉人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選舉結果,反失法律對於人民選舉權保障之本旨。是以法律乃明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始得宣告選舉無效。而選舉結果,係有選舉權之人,基於自由意志投票,形成各候選人之得票數,而生當選、落選之結果;則所謂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自以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反選舉法令,且其違反足以影響各候選人之得票數,並致選舉之結果發生異動,即使當選變落選,落選變當選者,始足當之。
二、總統大選與防禦性公民投票(下稱公投)於同日舉行:因選舉係「對人」之取捨,公投係「對事」之是否認同,其取決因素不一,二者無必然關係,尚難認二者同日舉行將影響選舉結果。既不影響選舉結果,則不論其是否違反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均不得據以宣告選舉無效。
三、總統大選與公投之票匭雖均設於同一投票所,然其流程係分二階段,前階段設總統大選之領票、圈票、投票處,後階段設公投之領票、圈票、投票處,即「單U型動線」,各圈票處均設有遮屏,以防他人窺知,選民無論係擇一行使總統大選之選舉權或公投之投票權,或係依序領取兩種選票,其圈選秘密之自由,均獲十足保護。而選民如僅行使總統大選之選舉權而未行使公投投票權,亦無從據以推知其總統大選之投票意向,亦難認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
四、總統選舉之停止及改定投票日期,總統選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已定有明文。發生三一九槍擊事件,並非上開規定所稱停止選舉及改定投票日期之事由,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中選會未停止本次選舉或改定投票日期,自難指其違法。
五、選舉法令之制定、解釋及執行,重在確保人民選舉權之行使,及保障其基於自由意志選擇之結果,俾以形成真正之民意,尚不得單以選舉機關程序之疏失,即剝奪合法選民之投票權及否定其投票之效力。
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選舉人領取選票時按指印者,應有管監人員會章,乃為證明係由選舉人領取選票;而依現行投票程序,選舉人須由管理員查驗身分無誤後始准領票,兼以各組候選人或其所屬政黨均推薦監察員在場監督(見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倘因選務繁忙,管理員及監察員疏未會章,或未依「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補蓋章,即認選舉人之投票無效,自屬侵害人民之選舉權。是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應非屬效力規定,上訴人主張凡以指印領票未經管監會章部分,因違反上開總統選罷法規定,均應以無效票列計云云,自非可採。
臨時身分證乃申請補發身分證者於換發新證前臨時替代性之身分證明,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既規定:「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則選民於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期間,自得以臨時身分證替代;況戶政機關核發之臨時身分證貼有照片,亦足以辨認是否為名冊上之選舉人,故真正選舉人持臨時身分證或已逾換證期限之臨時身分證領取選票,並未違背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六、對於上訴人所稱之「幽靈票」、「遺失票」、「贓物票」,原審係以上訴人主張之票數為基礎,扣除被上訴人抗辯可採部分後,認列其可能之票數。此係以有利上訴人之方式為計算,且已將上訴人所稱個位數以下之異常票包括在內,是原審就該部分未予查證,自無不利上訴人可言。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候選人得票數之情形計三千七百十九票,縱加上原審所稱可能之「幽靈票」、「遺失票」、「贓物票」,亦僅八千六百八十七票,顯未逾本次選舉當選人與落選人間得票之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