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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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次 申報 營業稅 在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創業資源第 8 問
營業稅是政府請企業向消費者代收的消費稅,在進銷貨物時,所產生的稅率差額,就是要繳交給政府的營業稅。
如果已經成立公司或有開發票的行號,即使沒有銷售收入,還是要遵循營業稅每兩個月申報一次,否則會有滯報金、怠報金等罰則。
若沒有按照時限申報營業稅,遲報30天內,每二天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一千兩百元,最高一萬兩千元;超過30天還沒申報,就要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三千到三萬元不等,還有可能被停止營業,要小心留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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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補給讚】營業稅報稅常見違章樣態
每兩個月要報一次的營業稅到底要怎麼報~~
編編幫大家整理了 #營業稅申報3大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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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未經加工之蔬果雖然免營業稅,但仍應開立免稅發票
📍「免用」不等於不用報稅喔,企業仍應開立免稅發票,並申報 #免稅銷售額
2⃣營業人透過臉書等直播平台經常性銷售貨物,卻短漏報銷售額
📍國稅局可根據物流、金流等資料並交叉勾稽進行比對,因此營業人除網路上販賣網路遊戲點數及網購平台銷貨外,若透過 #直播平台 達營業稅起徵點,每月 #銷售貨物達8萬元 或 #銷售勞務達4萬元,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3⃣若實際營業額已大於查定銷售額,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小商家查定銷售額之計算方式,可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計算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再將 #查定銷售額乘以稅率 而得到查定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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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次 申報 營業稅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電話亭KTV盛行 議員籲訂管理規範』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造型像電話亭的「個人KTV」在各大商圈及百貨商場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有如夾娃娃機的翻版。市議員張耀中、鄭功進表示,「個人KTV」是「寂寞經濟」下的產業,在台中市保守估計至少破百台,而無人商店是未來趨勢,市府有必要訂定一套管理規範,讓新興行業可以生存下去。
議員:須兼顧業者與民眾權益
張耀中指出,在一中、逢甲、東海等商圈都至少有二、三家業者在經營「個人KTV」,這是「寂寞經濟」下的新興產業,由於比大型KTV消費低廉,受到學生、上班族歡迎。市府將該產業比照一般KTV管理,要求業者辦理公共安全申報,若依照「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視聽歌唱業應距離學校二百公尺以上,一中商圈的業者明顯違反規定,以致業者相當恐慌。
鄭功進也說,「個人KTV」在台中市保守估計破百台,因未定著於土地上,應該不受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建議市府針對新樣態娛樂機台,全面進行盤點,提出一套兼顧業者與民眾權益的管理辦法,否則容易扼殺甫萌芽的寂寞經濟商機。
市府:業者須符商業登記等規定
經發局說明,電話亭式KTV是屬一般的休閒娛樂服務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建築、消防、噪音等問題,將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管理。另外,電話亭式KTV、夾娃娃機的管理將與自助洗衣店、自助洗車等無人商店一致,業主須符合商業登記或公司法的規定,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則營業人得免辦商業登記。
另外,市府「公安聯合稽查小組聯繫會報」三月中旬即討論如何管理電話亭式KTV,將研議法規適用標準。
是否訂規範 經發局:將持續觀察
經發局長呂曜志表示,由於無人商店是營業方式的一種,也設在商業場所內,公安聯繫會報初步共識其管理回歸各主管機關,未來將持續觀察無人商店發展,必要時,會在「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中針對其特性,增訂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