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疫情時刻
許多堅守崗位一線單位
還有默默付出的善心人士
他們是無名英雄
這次經由經紀人與沛恩姐 簡沛恩的分享
得知有機會幫忙盡一份心力
把愛心送到區公所
慰勞這些辛苦付出的朋友們
當天任務14:30取餐點
16:00前要抵達目的地
原本一切都很順利
卻沒想到就在抵達前的六分鐘
後方來車撞了上來
(天阿~當自己有任務在身的時候真的快急死了😭)
因為我知道接下來要處理的手續一個小時跑不掉🤦🏼♀️
本來15:30前可以提早把愛心餐點飲料送達目的地
卻沒想到途中發生了意外
過程因為警方找不到我們車子
等了大約50分鐘
警方請我們先拍照錄影到最近的警局做筆錄
抵達警局時
警方知道我們有愛心任務在身
盡快的幫我們把筆錄完成
非常謝謝警察大哥的幫忙~
傍晚五點送達區公所
(可能有些人已經下班錯過了心意)
那時內心非常自責
讓大家久等感到很抱歉🥺
當區公所的人員見到我第一句話是
「你們人有沒有怎麼樣,車子還好嗎」
心裡真的很溫暖
台灣處處人情味
(事後經紀人怕我嚇到,問我下週還要送嗎)
可以沒問題的!
向這些暖心又默默付出的英雄致敬💗
感謝 #帝篁國際公益平台 #必可蜜 愛心飲料
#下週我會更小心使命必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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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可以拍照嗎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7月6號是禮拜二,我店公休;下午,放假的我騎車去買菜與買午餐。
雖然人口已經多到成"市",但頭份其實還是個小鎮,平日裡大馬路前後五十公尺沒有車是常態。
熱得要命的天氣,我確認我跟前後車的超長車距後,我一邊聽小說一邊看著遠方的紅綠燈放空騎車。
哪知道,前面兩台車忽然互撞了一下,然後黃車兩個迴旋撞到路邊人行道,黑車一個大迴,然後直接噴上分隔島,直把電線杆撞彎,然後兀自冒煙...........
由於車距足夠,這個車禍就像是看電影螢幕那樣的距離上演。
我立刻靠邊停車,下意識地看了一下我的水餃跟豬血湯........然後衝上去查看。
#在台灣救人前先需自保。
於是我把車停在二十公尺外,然後先對兩台車拍照,再搶上查看比較近的黃車;我人一到,看見裡面駕駛正搖頭晃腦地掙扎想出來,但左前車門已經被撞平,所以她一時也推不出來,我看著玻璃已經噴飛的車門,挑了一個沒有玻璃屑的地方著手。
我伸手握住車門,然後用力向後拉,只拉個兩下,車門在莫名東西的噴濺聲中被我拉開五六十度(霎時間有種美國隊長上身的神力錯覺?),那個駕駛見我拉開門,掙扎地走出來,然後對著我開始大哭。
「嗚啊!! 我好怕喔!!! 怎麼這麼可怕!!!」 (看她還能走出來大哭,身上也沒有血跡,應該沒有立即性重大傷處)
看她頭上白髮縷縷,大概有五十歲吧? 但我當下心裡想的是 : 那是你出的車禍不夠多,多了就不會怕了...........
但我還是跟她講 : 「妳先握握拳頭、腳趾頭抓一抓,看看有沒有地方痠痛或不能動?」
她一邊大哭,一邊依言照作,除了告訴我脖子有點痛之外,看起來行動無恙,我想"忽然撞車,頭頸在作用力下猛然向前,大概有點拉傷,但也沒甚麼大問題",所以我接著說 : 「你現在看起來沒事,妳先走到旁邊人行道坐著休息,我去看看另一個人。」
轉頭向分隔島跑去,黑車駕駛已經推開車門搖搖晃晃地走出來,那應該也沒大礙,我馬上大聲問 : 「車上還有沒有其他乘客?!!」
嘴裡都是血的他搖搖頭,我看他引擎蓋凹陷,車子還在動,怕等下漏油可能炸車,我就大喊 :「你先把車子熄火,免得等下爆炸!!」
說完我就跑回去黃車旁邊,看到車頭已經開始流出液體,液體沒甚麼味道跟顏色,可能是水箱破了;但我還是跟她說 : 「你車子先熄火,不然等下會發生危險。」
她一邊大哭,一邊講電話,一邊照我的話做。
在確定兩個人都沒立即性危險後,我開始打電話報警;警察確認我所在地後,就說有人已經先報警了。
看著滿路滿地的零件、碎玻璃,我用腳踢去了一些,然後開始佔住散落物最多的內車道,然後把車子導引到外車道(大家都頗為自制,沒有停下來看熱鬧)
大約十分鐘後,救護車先來,他開始對現場的傷者做詢問跟檢傷分類;不久後,警車也來了。
我指引著他靠邊停好,他也向兩位傷者做了詢問跟大致了解,並讓救護車送走女士(覺得肩頸痛,也要去醫院檢查看看有沒有腦損傷或其他地方的受損),讓黑車駕駛自行就醫後回警局做筆錄;至此,我覺得我基本沒事了。
於是我上前問他 : 「所以我需要去警局?還是我可以走了?」
他回答 : 「你留下資料,就可以走了,有問題我們會連絡你。」
我點了點頭後,報了自己的姓名電話,隨後打開手機裡拍的照片註記說道 : 「你記一下,車禍時間是2點17分。」
警察把時間記載車禍紀錄表的時間欄上(留下第一現場的樣貌+留下時間點+保護自己。這也是我最一開始拍照的用意);看著警察分配了大家的去處後,我回頭騎車緩緩離去。
到家後,我看看自己的手,上面附著我拽拉車門救人的痕跡、沾著黑車男子的血跡,髒髒汙汙的斑駁,看起來甚是............光榮。
手洗乾淨後,我打開我的水餃,果不其然變成一塊粿了........
待晚上,家人回來後聽到經過,也不意外那是我會幹的事;但卻問 : 「看到撞的這麼厲害,我還真不敢上前,就是遠遠幫他們報警;如果上去看到斷手斷腳、滿臉鮮血呢?」
我心想 : "所以才更該去救,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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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希望自己有難時別人會來救
#就先去拯救那些有難的人吧
#不是英雄也能行英雄事
#但是救別人之前也要先保護自己
#不然公親變事主了
#我也很多話題想跟大家聊
#但是為五斗米折腰後真的只想睡覺然後工作
#希望大家平安健康的度過難關
每週一、三、五的晚上10點半,一起看、一起想、有瞌睡蟲一起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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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可以拍照嗎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界顏面掃地 應全面徹查 勿讓基層員警背鍋】
最近警界頻頻出事,中崙派出所被黑衣人砸電腦,員警刪除監視畫面、中壢音樂老師路邊遭盤查上銬、雙北警察局長出席的餐聚被潑蟑螂,甚至是民進黨重要幹部趙映光的黨員兒子趙介佑接二連三爆出各種特權事件, #警界的螺絲是不是鬆了?
今天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我提出以下三點,請內政部長徐國勇與警政署長陳家欽嚴謹徹查,決不放過!
1.派出所的監視器不應只有所長有調閱權,應規劃完整且妥善的監督流程。
2.警察聚餐被潑蟑螂,是針對店家還是誰?應仔細嚴查。
3.趙介佑2018年與被提訊的受刑友人以關係人身分到警局做筆錄,但關係人也有可能變成嫌疑人,兩人可以一起吃飯聊天嗎?若有串供的問題誰該負責?完全不符合程序,還拍照打卡上傳臉書!北投分局一下說兩人都是同案證人,一下又說不知為何趙介佑那時為何會出現在警局。事實為何?
要求警政署把以上調查報告送交立法院,接受全民監督!
林為洲服務團隊
筆錄可以拍照嗎 在 #討論不能拍攝?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據說派出所內不能拍攝,我去做警詢筆錄的時候,是都沒看過有告示,也沒動機拍照(所以當然也沒被制止過),所以不確定是不是真的,但地檢署、法院, ... ... <看更多>
筆錄可以拍照嗎 在 【法學小教室】不要以為影院偷拍沒什麼~侵害著作權也是有 ... 的推薦與評價
江皇樺Neil Chiang律師通常在看電影前都會看到 「戲院影廳內,嚴禁拍照、錄音、 ... 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 <看更多>
筆錄可以拍照嗎 在 Re: [問題] 警察辦案時旁人可以拍照嗎?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法務部見解,此不拘束法院(司法院釋137、216)
針對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部分,法務部補充說明如下:
一、有關民眾向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前
經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本部釋示,本部於101年9月13日以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復,惟
因該函有未盡明瞭之處,易生誤解,故本部再於今(8)日以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復
該署補充提供完整之意見如下:
(一)就刑事調查部分
1、按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基
於偵查密行及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
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
條參照)。
2、若民眾於向司法警察機關檢舉或接受刑事案件調查時,得自行錄音或錄影,恐有礙上
開立法目的,是民眾應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二)就其他陳情、檢舉或行政調查部分
1、於公開場所
(1)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
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
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
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
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
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
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
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3)至於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如涉及相關法律明文限制或禁止者,應優先適用該特
別規定認定其可否為之。
2、於非公開場所
民眾至機關場所內陳情、檢舉或接受調查時,因處於非公開之場所,故認其非屬公開行為
,則民眾在該公營造物內,應服從公營造物之秩序權(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1010頁至
第1012頁,100年9月7版參照)。是以,機關基於考量內部安全及財產管理權之需求,得視
具體個案情形,對民眾之錄影及錄音等行為有同意、限制或禁止之權限,民眾自應遵守之
。
(三)民眾向司法警察(官)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如有對於依法執行職
務之警察人員施強暴脅迫之情形,而符合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者,司法警察
(官)得以刑法妨害公務罪究辦。
二、至民眾自行錄音、錄影之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宜由執法人員依上開說明,
審酌具體個案情節判斷之。
※ 引述《Trombecca (碎掉)》之銘言:
: 小弟不才,有些法律上的問題需要高人解惑一下!
: 小弟與友人在工地工作,工地這環境大部分都是粗人比較多,而且也不只有一家包商
: 小弟的友人前幾日在工地與其他包商的施工人員有言語上的衝突
: 最後演變成肢體衝突,後來有報警,當地警方也在報案20分鐘左右派員到現場了解狀況
: 接下來是重點了,警方在現場了解事情始末的過程中
: 友人的親戚怕警方處裡有失公允,所以用手機拍照錄影存證
: 但是處理的警員卻要求那位親戚關掉手機別拍,並且刪除稍早前拍下的影像
: 說是為了要讓拍攝者避免部必要的責任,而且也說它們警察不喜歡這樣被拍!
: 這樣是否涉及妨礙公務呢?
: 請問!警方有權利阻止拍攝嗎?是根據甚麼法條?
: 那位拍攝的親戚有權拒絕警方的要求嗎?若能拒絕,請問有法源依據嗎?
: 雖然我是在旁邊看,但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也不是很清楚
: 但我想到的問題是,那我以後要是有遇到想要損害我權益的警察,連拍攝都不能拍的話
: 這樣我就不知道怎麼保護我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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