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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基金爭議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非常樂意回應
近日海麗清潔工罷工後籌款餘款爭議,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接受獨媒訪問回應質疑。他指「職工盟勞工權益基金」雖無獨立註冊,但在帳目和銀行戶口上獨立分列,絕不會用作職工盟日常經費。蒙兆達指作為一個公開籌款的基金,認同需有透明度及向公眾問責,基金會採納建議,亦非常樂意回應公眾的意見。
蒙兆達向記者展示基金由成立至今四年的銀行紀錄。他指基金緣起於2013年碼頭罷工,工潮結束時罷工基金尚餘約9萬。蒙兆達指當時認為歷紮鐵和碼頭罷工後,未來工潮或會再臨,需備有充足彈藥和大財團大商家抗爭,故提岀成立勞工權益基金,支援日後罷工工人。提議獲碼頭工人支持,職工盟清空一個銀行戶口作基金專用,而罷工工人更各自從獲得的罷工津貼中籌集逾32萬注入基金。
銀行資料顯示,在碼頭工潮結束後的2013年6月,尚有款項存入戶口。蒙兆達指部分為工潮發生期間支持者已承諾捐岀的款項,部分為海外工會支援,當月結餘為42.7萬。
2014年職工盟換屆後,成立第一屆基金管委會,並訂下章程,規定款項只能用作支援工潮。五人管委會由三名職工盟執委,以及一名碼頭工會理事及一名社會人士組成。第一屆五名成員包括職工盟執委鄭清發、潘天賜及吳曉真,社會人士則為莊耀洸,香港碼頭業職工會代表為黎馬建,至2016年換屆,五名管委中鄭清發及吳曉真改由吳敏兒及翁愛明取代。
蒙兆達指基金運作較低調,成立後並無公開籌款,至海麗工潮前僅曾在2016年動用1.2萬支援救生員罷工。他指基金向所有工人開放,由管委會審批。他指海麗清潔工工潮是由清潔工工會提岀使用基金,工會亦須向基金提交工會財政證明等資料予管委會審批。
對於為何未有獨立成立法人團體,蒙兆達指基金源起碼頭工潮,基金(「職工盟勞工權益基金」)亦是打正職工盟名義,由職工盟管理合理。他指職工盟帳目每年均會核數,而基金款項列為應付帳目,預備隨時支出支持罷工工人。
蒙兆達指,過往數年職工盟收支相若,無須繳税。他指即便因此產生税款亦會由職工盟全數承擔。
他重申有固定基金組織及戶口,能在工潮發生時即時應對。蒙兆達又指支援「13+3」的基金,亦是使用職工盟戶口。他認為只要清楚向公眾説明及交代便可。他稱職工盟在管理上十分小心,不會令基金戶口混入其他帳目。
對於今次引起的爭議,他稱海麗清潔工籌款時,已清楚說明使用勞工權益基金。他認同對餘款的處理在宣傳上可以更清晰,明確指岀餘款用作支援日後其他抗爭更理想。
他指基金會作檢討,加強透明度並考慮增加宣傳。蒙兆達指作為公開籌款的團體,具透明度及問責是必須,他非常樂意解釋,以釋除公眾疑慮。不過他指部分意見武斷和情緒化,包括指職工盟「落格」等,他認為這些言論無助增加彼此了解,只會引起不必要反彈。
【網站看: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54480】
職工盟(HKC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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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組織章程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樂華夜市怎麼了?乞丐趕廟公?>
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樂華夜市遭到行政法院撤銷營業許可,
面臨熄燈的情況~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28000381-260106
這個事情是這樣的,
樂華夜市在地已經50年了,
於101年向永和區公所提出
「樂華夜市」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之申請,
經永和區公所檢核資料,並辦理現場會勘後核准,
鄰近住戶(巴黎藝術紀大廈 跟 名流大廈)管委會不滿,
認為樂華夜市的存在,影響其生活品質,
所以提告要求法院撤銷樂華夜市的營業許可,
法院審理後發現
永和區公所會勘時間並非樂華夜市營業時間,流於形式,
另根據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樂華夜市這種經常性的營業攤販,需要附近住戶60%同意書,
該次申請並未檢附(另外還有一些文件沒有檢附),
故判決樂華夜市(被告其實是核發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敗訴,
撤銷之前核發的營業許可~
相關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4號
其實在這個案件裡,k是比較同情樂華夜市的~
理由如下:
一.先來後到:
有一句話叫做"先來後到",
這是一句俗話,
但是勒,在法律及經濟領域,這句話是有道理的,
舉個例子,你買了一個房子,旁邊有電塔(嫌惡設施),
那你買了之後,可不可以向台電求償,
說這個電塔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身體健康?
不行!
為什麼?
因為先來後到,
你來之前,電塔已經擺在那裡,
你看得見,屋主看得見,大家都看得見,
你看到電塔,也決定買了,
那表示你已經接受這個嫌惡設施,
甚至還因此向屋主殺價50萬元成功,
那你買這個房子時殺價50萬元部分,
其實已經是你住在電塔旁邊的補貼了,
那你有何立場說你還有損失?還要向台電求償?
一樣的道理,
在住戶心裡,樂華夜市應該是一個嫌惡設施,
不然也不會想盡辦法要趕夜市走,
但是勒,
我們看看樂華夜市成立的時間,50年,
再看看附近住戶大樓建造時間,
名流大廈屋齡27年
巴黎藝術大廈屋齡13.5年,
那這些住戶住進來之前,樂華夜市就已經存在了,
你決定住進來,表示你也接受這個夜市存在,
甚至也因為有這個嫌惡設施存在,
而享受了房價下跌買得比較便宜的好處,
(你住在夜市旁邊的補貼,已經在買房子時取得了)
那你怎麼可以佔了便宜又賣乖,
說這個夜市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是房價,
要求夜市搬走?
然後你再來享受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根本不是你應該擁有的東西吧?)
如果這樣可以的話,
那我也可以搬到嫌惡設施(宮廟 變電所)旁邊,
先享受房價便宜的好處,
再想辦法把嫌惡設施弄走,再享受一次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樣可以嗎?(阿不就好棒棒?)
第二點,
法院駁回原處分的法律依據,
是新北市政府公布的攤販管理辦法,
問題是,樂華夜市在101年4月申請時,這個辦法還不存在,
辦法公布之後,卻適用這個辦法~
這個辦法裡面規定得冠冕堂皇,
夜市申請營業登記,要經過附近住戶60%同意,
另外還要保留3%攤販是低收入戶及殘障攤位balabala,
官員都馬很會訂漂亮華而不實的規矩,
如果依照這個標準,那新北市應該沒有夜市合格,
也應該沒有夜市存在,
結果勒,辦法出來幾年了,哪個夜市消失了?
弄一個大家都做不到的辦法,
除了丟自己臉喪失公信力外,什麼都沒達成~
(樂華夜市:早知我就不要申請了,
申請被駁掉,我夜市反倒不保,
那些沒申請的,現在生意還不是做得好好的?)
但是勒,這個辦法既然存在,
法院也不得不依照這個辦法去審理,
那當然是沒辦法通過,撤銷營業登記,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當然樂華夜市有提台灣省之前比較寬鬆的法規,
說應該適用這個,但是那個辦法是適用於單一攤販,故法院不採)
結語:
台語有一句話叫做乞丐趕廟公,
這種事情,現在還是很常發生勒!
相關法條:
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攤販申請營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以攤販名冊載明全體申請人姓名、住址
或法人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另檢附攤販自治組織(以下簡稱自治組織)章程、負責人及成員等文件。
二、申請設攤範圍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及現況圖。
三、營運計畫書:含設攤數量、面積、攤架設備、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環境清潔、交通維持、食品衛生管理、場地及公共安全維護等。
四、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達攤販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緊鄰設攤路段該側百分之60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六、設攤路段所在地里長召開說明會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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