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擬答
一、解答方向:委任、委託、行政委託三者的意義、區別
(一)參考解答:課本3-25~26頁
(二)委任管轄權移轉受委任機關,委託管轄權是否發生移轉學說見解有爭議,行政委託即委託行使公權力,管轄權移轉至受委託之私人。
二、解答方向:噴水驅離乃「行政上事實行為」,係下命處分作成後之行政執行行為。(此題為司律之考古題)
(一)噴水驅離為命遊民離開之下命行政處分,義務人有行爲義務而不履行之行政上實施行為,乃行政上事實行為。
(二)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為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
1、直接強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32條之要件,必須經間接強制而不能達到目的,或者情況急迫之情形,始得為直接強制。
2、即時強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36條係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之危險。
上述噴水驅離尚未符該法之要件,並非合法。
(三)參考解答:課本4-264頁
三、解答方向: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對甲申請人係授益行政處分,對於丙而言將發生不利益之情形即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一)參考解答:課本4-62頁
(二)乙並非行政處分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亦沒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損害,乙並不得提起爭訟主張撤銷原處分。
(三)市政府主張該處分並無「執行力」,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停止執行規定,並無理由。因為,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係停止行政處分之「效力」而言,並非停止行政上強制執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
管轄權移轉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情提要:
高檢署老檢權力大過天:https://bit.ly/2UwT3cq
「法務部要求高檢署將一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審核意見表]發給各地檢,
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
一律要列為未達良好並排序陳報高檢署,
再由高檢署審核後加註意見送法務部。」
然而,「審核意見表中,
就有高檢署審核你的再議案件
及業務檢查時對你案件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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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上的質疑,高檢署的腦殘回應如圖所示。
都當到高檢署檢察官了,#開庭睡覺、「#無卷蒞庭」、跟 #警政高層一起亂搞專案作秀紊亂偵查……這些劣跡司法圈內人盡皆知,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不會辦案就算了,還長期以來不讀書,連最基本的檢察學都不知道,#分不清楚檢察一體vs檢察獨立之間的分野與分際。
那種回應是不是把大家都當成好騙的愚民?
只要稍有智識與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檢察一體被濫用,造成 #地檢署檢察官的思想箝制、製造 #寒蟬效應,甚至不乏有高層將魔爪伸入地檢署個案,要個別檢察官違背良知,一味服從的例子。
如果說這群混帳是垃圾,都還是侮辱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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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覺得「高檢署認定再議案件重大缺失」很嚴重,地檢署檢察官怎麼可以「不改善」?
那麼大家首先要先了解 #高檢署老檢的素質,還有他們是怎麼胡亂審核再議案件、胡亂督導「函退補正」的。
以下隨便翻出兩篇2-3年前的「土檢日誌」給大家欣賞:
1.日誌一:「被」高檢署自白的無辜被告
有一件偵續案件是這樣的,我們偉大的高檢署,社會經驗進化到連「GPS追蹤器」和「行車紀錄器」是不同的東西都不知道,人家被告說自己是從「行車紀錄器」發現外遇證據,結果高檢署發回說被告自承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
可憐的被告,就這樣「 #被自白」了。
我前手和檢事官還被唬攏了,前手批進行單叫檢事官寫起訴書,差點送去院方,然後被我9月初到時攔下來.......
土城小檢抱著「即將辭職的決心」,在簽呈裡面指導高檢署如何使用GOOGLE: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命令意旨可能誤以為被告於陳報狀所述之「行車紀錄器」即為告訴人所指述之GPS追蹤器,實則,此兩種器材用途相差甚遠,行車紀錄器之主要用途為對行車中之車前狀況為錄音錄影,GPS追蹤器則為描繪行車路線,#此為任何有相當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均可知悉之常識,有本署檢察官網路查詢GOOGLE引擎輸入關鍵字「行車紀錄器」及「GPS追蹤器」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2. 日誌二:分不清楚同一案件的腦殘老檢
有一件案件,原本是我們分公司別股學長承辦,辦到一半發現無管轄權移轉A地檢和B地檢, #高檢署也准許移轉了,
移轉後一兩個月,告訴人似乎不知道,寫了 「告訴理由 #補充 狀」,本署分他案,問過學長 #確定是同一案件,而且 #我們分公司無管轄權,
我當然移轉管轄,並在簽呈裡明明白白寫該案前經移轉管轄,還附上前科表 (前科表裡白紙黑字寫移轉A地檢和B地檢)等資料。
結果高檢署退回來,說「無從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
#請問老檢你是精神分裂還是不識字?
所以我上簽再移轉一次,並在說明欄第三點裡面附敘明:
{本件前經職股簽請移轉管轄,奉核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A地檢署偵辦,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B地檢署偵辦;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本件與該他案是否同一案件仍有待釐清」為由退回本署補正。惟查,本件告訴人書狀之標題為「刑事告訴理由補充暨告發狀」,顯然為補充告訴之意旨,且前案因本署無管轄權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准予移轉管轄,此有該署函文影本可憑,該署 #僅需簡單查詢該署公文退稿即可查明,然捨此不為而大費周章函退補正,導致延遲A地檢署、B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取得本件補充理由書狀之時間,附此敘明。」
這位高檢署檢察官,你身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檢察官,竟然連最基本的調卷與調公文的調查能力都沒有,不丟臉?不可恥?
罵你不識字,可能都還侮辱了文盲!
類似的更扯故事還有很多,各位慢慢 #等我小說出版 啦幹!
管轄權移轉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四訪雲林
謝謝大家的關心與打氣。庭訊順利在中午前結束。
前兩次為了追查政治獻金,好友驅車陪我造訪雲林多個鄉鎮;第三次隻身去法院抗議韓國瑜、李佳芬夫妻濫訴與箝制言論自由。
今日則成了被告,走進偵查庭應訊。檢察官一開始便說明有受理我的管轄權移轉申請,但被高雄地檢(or法院)駁回,於是只好繼續在雲林審理。
檢察官提到李佳芬的提吿內容,包括我的貼文質疑韓宣稱住在黨部小房間、但膳宿費(尤其是蓮潭會館住宿費高達二十多萬);韓明明選高雄市長,11月17日政治獻金卻出現一筆高達四萬三千多元、支付對象為台北萬豪酒店的紀錄;最後是,我貼文寫到歷經三朝,維多利亞校產累積上億元等等。
昨天凌晨我重看一遍資料,2018年11月17日有一筆高鐵費用2195元。恰恰是北高單程「商務車廂」價格。標榜「庶民」,搭商務車廂,形象似乎有點違和啊⋯⋯
不是說好一碗滷肉飯、一瓶礦泉水打選戰?不是宣稱自己不請客、不送禮?不是強調自己會錙銖必較的摳門態度善用選舉經費?對了,不是保證會把選舉結餘款全捐給高雄青創、偏鄉兒童與其他弱勢族群?全捐了嗎?
選戰期間拿募來的經費入住萬豪、吃遍六福皇宮、西華、大倉久和、點水樓、高記、喜來登、寒舍艾美、河邊海產等北高知名飯店或餐廳,動輒上萬元。
這些消費細目,若在2018年的市長選舉就被揭露,韓恐怕連市長都選不上,更遑論後來還有機會參選總統。
選戰期間,韓氏夫妻檔憑藉龐大財力找來律師寫狀紙,意圖逃避公評與監督,濫訴加重司法人員的負擔。
當市長屁股都還沒坐熱,就落跑選總統,落到被罷免這一田地,韓國瑜夫妻怨不得別人,100%自找的。
奉勸韓市長,自己辭職回雲林吧⋯⋯幫市民省一大筆罷免的費用,也算是你最後能回報高雄曾給你東山再起機會的恩情了。
小記
感謝友人專車往返接送,並叨擾一餐,讓我們以實質的消費,一起來增進地方經濟收益。
至今依舊對雲林印象甚佳,除了那兩位~~~
管轄權移轉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緝犯查捕系統,法務部迄今進度竟然只有在12月3日開了一次會,結論是「將另召開會議」。
4.我質疑法務部研議增訂棄保潛逃罪草案,從2017年10月至今延宕超過一年,到底還要拖延多久?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卻說「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公然說謊。
謊言被拆穿後,蔡清祥部長竟然試圖以刑事訴訟法「防逃條款」魚目混珠,繼續硬拗。
5.在2015年12月施行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明文要求簽署公約國政府應依照公約內容,於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三年期間到本月將屆至,對於符合公約所要求之「不法關說罪」,行政院卻到現在都還沒送到立法院。
6.大創弊案與黃偉哲辦公室主任曾碧珠涉及的偽造文書、洗錢等犯罪行為案,早在今年4、5月間,新北地檢署已完成告發人、日本證人筆錄,以及金流已查核完成,為何遲遲不起訴?反而對外聲稱沒有管轄權,將案子移轉到台北地檢署,雙方互踢皮球。
7.去年12月我向北檢告發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幫慶富喬事,讓銀行團退回5.5億備償金,結果北檢移轉到雄檢後也毫無下文,到底還要拖延多久?
8.我多次質疑,檢察署對於偵辦中發現不法行為,保括「非法地下匯兌搬錢至中國」、「非法收受陳慶男政治獻金」,都未通知相關機關進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