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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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簡式審判程序刑度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人人都無從得知內情,但人人都知道那是怎麼一回事,這就是白色恐怖。
https://reurl.cc/RdMdXx
人人都無從得知內情,但人人都知道那是怎麼一回事,這就是白色恐怖。
血的預感 by 胡淑雯
「人就像淺灘上的魚,口裡不斷吐出膠質,來黏補分離親人,有時膠質稀薄,再也黏不上了。」父親說。
父親成了數學教員是光復以後的事。歷史教了兩年以後,因為國語實在太差,經常詞不達意,或則心中的一番話無法如意吐出來感到焦慮而痛恨自己,於是改教起代數和三角來,一身的熱情漸漸被架空的幾何圖形和方程式的符號緊緊鎖住。他戴上了冷峻蕭瑟的表情。起先以為那是一個面具,母親說,可到後來脫下來後面的臉也是一樣的嚴冷。人要變成另一個人是多麼容易的啊……
-\-\-\-\郭松棻〈驚婚〉,二○一二
《讓過去成為此刻》第一卷收錄的,並非郭松棻這部未完成的遺作,而是解嚴前,於一九八四年發表的〈月印〉。一九八四,喬治歐威爾的發明,一個飽含象徵意義,時而意義超載,於是不斷更新靈魂的數字。在一九八四之前的一九八一,臺灣發生了「陳文成命案」,再前一年的二二八紀念日,「林宅血案」。將近四十年過去了,懸案依舊是懸案,亡者的血早已乾了,謀殺依舊是「無解釋」的謀殺。
人人都無從得知內情,但人人都知道那是怎麼一回事,這就是白色恐怖。
在一九五○年代大殺大捕的高峰期,槍決了多少人?關押了多少人?至今依舊是一個模糊不定,彷彿有數,卻無法蓋棺論定的謎題。我們只知道,被槍決者,至少有一○六一人,在獄中死亡者,大概是五十四名。至於戒嚴時期的政治犯總數,國防部在二○○五年呈給總統府的一萬六一三二人,可能是比較接近,然而保守的數字,但其中只有九千多人有刑度,另外六千多人簽結或不起訴,這還不包括那些「未經審判程序」,被送往「反共先鋒營」進行思想與勞動改造的,數百名海軍受害者。(注一)
威權政體帶來的傷害,遠大於它所欲防止的危險。為了「反攻」,「反共」,為了一場即將發生但始終沒有發生的戰爭,人民首當其衝,成為國家的戰犯。本書裡收錄的五篇作品,為我們寄存了二戰之後,國民黨政府來臺接收至五○年代,白色恐怖高峰期,傷殘與抵抗的精神面貌。
〈月印〉銘記的是「罪」,一個少女由初戀的至貞至純,走向告密與背叛的罪。不同於陳映真筆下俊朗的革命少女,〈月印〉中的少女文惠,是一個被革命事業排除,孤寂而心生黑暗的少妻。陳映真的少女千惠,其形象,封存於當年「那截曲曲彎彎的山路上」,終究失敗卻不忘初衷,呼喚著「請硬朗地戰鬥去罷」。而郭松棻的少女文惠,其形象,則失落在「她逐漸感到,生活或許本來就是這樣寂寞的」心事裡。付出的青春無法兌換成世俗的幸褔,她也曾經想要趕上大家,趕上她的摯愛,趕上那吸納了丈夫身心的新人物,新思想,與新時代,「把病中那段空白的日子補回來」,但猜疑的心讓她不由自主提早做了行動,她告發了丈夫的祕密,本以為可以把生活要回來,卻無法預料,這小小的個體行動,引致了一連串的死亡。在那危險的關頭,被歷史選中的人其實,並不知道自己的命運。在那大逮捕剛要啟動的歷史時刻,革命的參與者與旁觀者,還來不及覺察國家暴力的殘酷,就硬生生撞上了它。直到九○年代,各種口述歷史出土以後,身為後人的我們,在受難者的陳述中恍然驚覺,怎麼,被特務帶走的許多人竟然以為,自己「去一趟問話就會回來」。
〈月印〉中另有一個女性角色,楊大姐,是一位從事地下工作的外省女性。她總是穿著旗袍。那一身旗袍,標誌了革命女性動盪中依舊雅致的女性魅力,她高尚的人品,也召喚著文惠學習「漢民族」的認同,是文惠曾經嚮往,繼而嫉妒的女性形象。吳濁流的〈波茨坦科長〉,則帶領我們回到戰後接收的歷史時空,以「學穿旗袍」這樣的「光復姿態」,描寫了臺灣人對新政權的困惑。這篇小說,在緊接著二二八事件後的一九四八年,以日語發表,在當時造成極大的轟動,身為讀者的我們,可以在這份中文的譯本中,讀到日語句法輾轉新鮮的趣味。這是一個外省籍特工,改換了名字與身分,來臺從事接收工作,搜刮圖利的故事。也是一個本省女性心向「祖國」,努力學習國語,婚嫁於外省官僚的風采與氣勢,進而瞭解「劫收」之內情,於日常中緩緩頓悟的過程。借女主角玉蘭的話說,那是一種獲得國家,獲得婚姻之後,發覺「所得者並非所求」的徬徨。小說在批判省籍情結的同時,試圖理解並超越省籍情結,為臺灣社會至今未解的政治矛盾,提供了第一手的觀察。
接續著〈波茨坦科長〉的心理與物質寫真,迎來了葉石濤的四個短篇,取自《臺灣男子簡阿淘》這部帶有自傳性質的小說。這是政治犯書寫的白色恐怖小說。在鐵窗中度過一千多個日子的小說家,以素描般輕快的質地,描繪了獄中的生活,一幕接著一幕,簡直目不暇給:囚禁的歲月中,一方可以得到日照的角落(可以免除皮膚病)。觀看女犯從牢房前走過,所得的撫慰與快樂。「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傳說。「鹿窟案」爆發的一夕之間,單一囚室湧入的三十幾個新囚,那一張張農民與礦工的,文盲的臉。發霉的美援奶粉,也算是一種新奇的食物。獄中種種,葉石濤寫來輕盈幽默,那是一種歷劫歸來,倖存者獨有的豁達。除了出獄後謀生的艱辛,他還為我們記錄了一間,偽藏於妓女戶的特務訊問所。最後,在〈邂逅〉這則短篇中,他偶遇了過去的戀人,「他向來連她的手也沒摸過」,然而他記得,「他曾經傷過她的心」。幾年後重遇的女人,已然成為一個「老公被槍決,大哥被抓的『不吉祥』的女人」,即將再嫁某個喪偶的男子,當兩個孩子的後媽。而小說是這樣走入尾聲的,「在她堅毅的告別裡,藏著挽救不了的脆弱與某些躊躇。」是的,就算心有渴望,他們不可能再回到從前了。
而那些逃出去的人呢?他們逃到了香港。
一九五五年,邱永漢以日語發表了〈香港〉這部中篇,並獲得同年的「直木賞」。這本小說在臺灣的視野中一度閃現,又消失,如今,這部作品在長期的沉默之後,重新呼吸,並且加入了此刻,當前,全世界目光爍爍凝視且深情關注的,香港的抵抗運動。以虛構逼近真實,豐富了此時此刻,「由當下所充盈的時間之中」(借用班雅明的句子)。為了保有原作剛出爐的光澤與氣息,也為了讓讀者跟隨角色的命運,一路陪著他們走到最後,親臨政治的創傷與生命的頹敗與韌性,我們決定遵從藝術的「任性」,全文收錄。這可是一九五○初期的,逃犯的香港啊。然而,這並不是一部關於「成功」的小說,它關心的是挫敗。挫敗是現實所能給予的,無可迴避的真實。這說明了自由的艱困。自由從來都不是飛翔般天馬行空的「天賦」,自由的艱困,展現在生存的艱困之中,而生存的痛苦,體現在尊嚴的失敗裡。優秀的小說無意成為革命文宣,那不是藝術的責任。流亡者之精神潰敗,本身,就是「野蠻與欺騙的實錄」。
至於那留下來的人呢?他們「戴上冷峻蕭瑟的表情」,如郭松棻筆下的父親,再也無法黏補分離的親人。女人則無名無姓無面孔,流落在市井間,在李渝的〈夜琴〉中永恆地勞動著,也許在麵店擦桌子,問你,「要不要來盤小菜?」也或許,在某個公寓打掃,在附近的教堂裡打雜。你只當她是個沒讀過什麼書的婦人,無從發現她的身世:「父親沒有再回來,丈夫又是不見了的。」此後僅剩餘生。女人在宗教的寬慰中,「第一次明白了安定感是什麼。」在下工後的課禱中,學習,「不離棄自己的終向,不失落超性的生命,不隱瞞自己的存在,不背棄自己的過去。」這是一篇不容易解讀的小說,角色通過意識滲流至字句的回憶,有的像夢,有的像幻,男人回來過嗎?怎麼好像又不在她身邊?創傷記憶本就帶著如此曖昧的「不穩定感」。這篇小說發表於一九八六年,下一年,臺灣解嚴了。然而直到今天,許多人依舊並不知道,小說家告訴我們的事,「黑暗的水源路,從底端吹來水的涼意。聽說在十多年以前,那原是槍斃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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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跟童偉格一起,花了很多時間,選編了一套「台灣白色恐怖小說選」。以上是我為第一卷寫的導讀。
全書四冊,名為《讓過去成為此刻》。第一冊叫做「血的預感」。
注一:參見《記憶與遺忘的鬥爭》卷一清理威權遺緒,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著(新北市:衛城出版,二○一五),第一二四頁。另,根據周婉窈所著的《轉型正義之路》(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二○一九),一九八八年時任法務部檢察官陳守煌,曾在立法院答詢時指出,戒嚴時期的政治案件高達兩萬九千多件,魏廷朝據此預估受難人數約達十四萬。但這個數字至今無法證實。
簡式審判程序刑度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真的是詐騙天堂嗎】
3 年前的今天凌晨,在馬來西亞詐騙的20名嫌犯返台後,因沒有犯罪事證,全部釋放返家。
👺事件經過
2016 年 3 月,馬來西亞🇲🇾警方破獲跨境電信詐欺案,逮捕了許多詐騙嫌疑人,包括 52 名台灣人。其中 20 名嫌犯在15號被遣送回台後,警方以通知書方式通知 20 人說明涉犯詐欺情形,隔天凌晨以犯罪事證不足,20 人全部釋放。
這個消息一出,各大媒體都推出報導,從標題就能看到他們的氣憤,比如「誇張!馬國詐騙5千萬 20 嫌返台皆放走」、「法界自嘲『台灣是詐欺犯天堂』,大馬案 20 台嫌返台全放了」,更有新聞報導台灣有人權,所以犯人過很爽等等,在在顯示他們不滿警方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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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這樣想嗎?
上述新聞其實都有講到這個事件的重點,就是警方是因「事證不足」所以放人,而非不處罰他們的犯罪。
犯罪當然必須接受處罰,但在一個法治國家,要確定一個人有犯罪,必須經過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嫌疑人不是被警察抓到就可以送到監獄,他還必須經過檢察官起訴,以及法官審判有罪之後,才是真正的「犯罪」,也才因此必須接受刑罰。而在此之前,嫌疑人在法律上都是無罪的,這就是「無罪推定」。
在本案中,因犯罪證據都不在臺灣的偵查機關手中,自然無從對這些嫌犯施以強制性的手段。大家可以想想看,若是檢察官順從民意通通起訴,之後法官也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輕判甚至無罪,如此一來才是真正的有負職權。
所以故事要看完,在釋放這些嫌犯後,檢察官便向馬來西亞調取相關證據,20 日傳喚 20 人到案,其中涉有重嫌的 18 人被裁定羈押禁見,至於另外 2 人也被限制出境。
這樣,台灣還是你眼中的犯罪天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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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跨國詐騙,我們還能想得更多
這種跨國詐騙的案子其實非常複雜,比如證據多分散各地難以取得、我們又與大多數國家沒有邦交所以常拿不到證據、甚至也必須面對中國搶人犯的狀況,媒體或者政府當然可以站在相對輕鬆的角度,說著犯人回台灣過很爽、應該加重刑度讓他們不敢再犯。
但這些作為都不會讓問題真正被改善。而媒體片面呈現的報導,更會打擊本已低落的司法形象,並進一步挑起民眾對於犯罪人的反感,無助解決大家都討厭的詐騙問題。
從媒體到個人,希望大家都能理解,面對犯罪,我們最不缺的就是情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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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人犯爭奪戰,兩岸新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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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歷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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