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調查的法官
此圖是讀桃園地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229號判決而發想。
該判決寫到:依案內資料,承辦檢察官並未將被告作案工具調出勘驗,內勤檢察官亦無之,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遽謂被告之本案作案工具不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造成危害,非屬兇器云云,即有調查未盡之嫌。本院依職權向承辦之龜山分局調取被告被扣之作案工具,並經本院於109 年8 月10日調出勘驗,勘驗結果以⑴鐵棒1 支之材質為堅硬之鐵質,經丈量約為51.5公分 (如勘驗照片1 、2 ),經法官自行以該鐵棒敲擊己之頭頂乙下,雖敲擊力道未很重,然仍發現該鐵棒確屬堅硬,頭頂很痛。
拿鐵棒打自己,感覺就很痛,向認真的法官致敬!
(本案新聞報導請見留言)
#漫畫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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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警壓腳事件判決分析】從法院認定的事實,看清楚真實的法律程序問題!
在看判決之前,請各位讀者先思考:
「台灣是法治國,還是禮貌國?」
如果你的答案是前者,那就繼續看下去;
如果你的答案是後者,那慢走不送,我們很抱歉又要「逆風」了。
關於近日在網路上被媒體、爆料粉專鬧得沸沸揚揚的桃園警遭「壓腳」事件,
由於台灣是法治國,不是「禮貌國」,
所以本粉專認為在討論態度、禮貌問題之前,
應該提醒大家找出這個案件的判決,讓大家學習著透過判決來了解法律程序以及事實。
該案判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40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公告網址為:https://bit.ly/3vP0ZXg
以下法普協助大家讀懂判決:
1. 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在偵查實務經驗上,如果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成以上是 #被告在偵查中自白認罪 者,而證據明確,為訴訟經濟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依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4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證據清單第(一)項「被告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可知,被告應該是在偵查中做了不利於己的供述。
2. 自首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簡單、白話來講,是指在偵查機關還不知道本案犯罪之前,被告先行向檢察官、司法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說出自己的犯罪事實,且願意接受法院的裁判。
本案法院調查卷內證據後,認定被告在偵查階段「有」自首。
我們先不管這位當事警員在影片中的態度如何、也不管一般人的奇檬子如何,純就法律上來看:
這則判決認定的事實(法院調查的事實,而不是鍵盤鄉民調查的事實)是:這位上網「爆料」的網友,在偵查階段已經「自首」+「自白」過失傷害罪。
如果這位當事網友認為自己是被「碰瓷」,那麼,身為一個法治國家的成年人,最該做的事情是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權利:例如找(有律師證書的真正)律師、向檢察官否認犯罪、提出抗辯、請求檢察官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為什麼要在偵查中自首、自白?
如果對於警方的處理方式有所不滿,面對檢方訊問時,也有辯解的機會,為何捨此不為?
為何在法律程序中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卻把網路當成「超法律審判程序」全民公審?
當事員警的態度,或許讓一些民眾感到不愉快,對於純粹「態度問題」本粉專不予置評。
但身為法治國的公民,是不是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如果對於這個執法態度有所不滿、認為自己根本連「過失」都沒有的話,要 #如何在正規的法律程序中主張自己的權利?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我們的國家,距離法治國還很遙遠,人民比較喜歡古代「街談巷議」,而且網路公審,好像比正當法律程序還要有用。
我們建議乾脆廢除偵查機關、法院,
在凱達格蘭大道前架上火刑台,以後所有的案件,都送到總統府的火刑台上,開放直播全民投票公審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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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錯誤與偏差的毒品查緝政策的惡果】
大家好, 鳴人堂 專欄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第六回上線了!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六):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2K0n1nK
新北地院於今年9月30日以109年簡上字第389號刑事判決,將警方違法取證所取得證據均予以排除的無罪判決,不但強調司法捍衛法治國的使命,在判決理由中也完整重現目前警方「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的第一線現場。
這則判決中最主要的爭議事實是,警方執行臨檢盤查卻演變成「車輛搜索」、全車駕駛與乘客「通通抓回派出所強制驗尿」的合法性爭議。法官不厭其煩地重申法條與最高法院「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臨檢與搜索之區別」的判準。合議庭認為,警方沒有搜索票、不符合無令狀搜索要件,卻 #假借臨檢之名進行一連串一錯再錯的違法程序,因此賦予最嚴重的法律效果—— #證據排除。所有證據都被排除了,沒有任何合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犯罪,因此為無罪判決。
此外,本案其實還隱藏了一個 #諱莫如深的檢警關係問題: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偵查程序合法性控制、起訴門檻把關者的關鍵角色,不知道在起訴前是否有注意到警方程序違法、甚至法院早已用白紙黑字的裁定撤銷警方搜索核備的程序問題?
板橋分局同一天逮捕了車上所有的人,但是以不同案號分別移送到新北地檢,而新北地檢署分案室將五件案件分給不同的檢察官承辦,導致部分檢察官發現程序違法而不起訴、部分檢察官不察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於起訴)的矛盾判斷,也形成了起訴與不起訴的理由「網內互打」的尷尬狀況。
而本案被告沒有自白、搜索程序被法院裁定撤銷、其他檢察官認定程序違法而將同時被搜索、逮捕、強制採尿的其他同車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可見這是一個顯然重大的程序爭議,適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嗎?
在我國瘋狂的毒品查緝政策之下,從警方負責的前端查緝過程就頻頻發生合法爭議,大量案件湧入地檢署導致偵查動能癱瘓,檢察官「法律守門員」功能失靈,一審法官也在大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麻痺,本來想要明案速斷的程序,卻變得冗長與資源虛耗。
這真的是我國毒品查緝政策所期待的正義嗎?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六):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2K0n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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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六):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http://bit.ly/2K0n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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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我國錯誤與偏差的毒品查緝政策的惡性循環】:https://bit.ly/3gV4Eeu
鳴人堂專欄: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分數下的「正義」:警政績效制度,一場遊戲一場夢〉:http://bit.ly/3adgJZj
其他媒體投書: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bit.ly/3cjcGwg
本粉專網誌(搬遷至方格子):
〈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http://bit.ly/37scp9W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7)「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https://bit.ly/36MGikO
(7-1)「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加強」臨檢盤查、「自願」接受採尿:http://bit.ly/2WjWh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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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什麼這樣判|我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不是表示已經判決了? 前言在我國由於要求訴訟經濟(司法人力資源有限,所以降低處理案件的時間與人力以提高結案效率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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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也是本案判決也會產生判決拘束力
與之後判決確定而生的確定力與因而據以執行的執行力
既然簡易判決也是本案判決
則當事人(被告) 亦得聲明不服而有請求救濟之方法
按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第1項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亦即若你們對簡易判決處刑之判決結果不服應依法提出上訴請求救濟
ps(但如果當初是你們自願請求要簡易判決的則不能提出上訴)
若你們當初非自願聲請而遭檢審雙方合致處以簡易判決處刑
而有不服 則可提出上訴請求救濟
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第3項規定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因此一樣要遵守通常上訴程序
時間上自受送達簡易判決處刑書後 十天內要提出上訴 否則有失權之可能(刑訴349)
提出上訴的對象則為原本判你們刑的法院(刑訴350)
內容大概寫 我不服判決 我要提出上訴 再加上為什麼不服的理由等等
地方法院受理你們的上訴之後
會將原本的簡易程序轉換為通常程序即一般之第一審開始審理
也就是會踐行 言詞辯論 詰問證人 調查證據 證據力辯明 等等通常訴訟程序
白話的意思就是整個案子會從新審理前面的不算
同時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不必擔心上訴後會受到比原本更不利之判決(刑訴370)
由於簡易判決處刑是透過檢方和審方共同對犯罪行為成立的高度認定一致才會下的判決
因此在本案事實你們應該已處於較不利之地位
除非很有把握你們並沒有錯也一定能贏
理論上建議和解
※ 引述《lida66 (Lida)》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去年我們開一台自用小貨車於上坡彎道時,右後方被一台機車撞上~
: 機車騎士手骨折。該名騎士是一個學生。
: 因手骨折住院,在事情發生過後也去過醫院幾次探望。
: 當時也聯絡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事宜,但對方因為整個治療過程尚未結束一直沒申請出險。
: 之後就收到通知被告過失傷害。
: 第一次到分局作筆錄,對方要求五十萬,無法達成和解。
: 而後開了兩次簡易庭之後到調解委員會,對方還是很堅持要五十萬,依舊無法和解。
: 第三次對方爸爸代為出庭一直強調是我們撞他。
: 而後收到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上面說因為保持行車安全間隔等等獲判有罪。
: 完全未提及對方超速的問題。
: 只是單方面地說是我們的錯,不太懂為何在前面的車輛是大車就一定有錯?
: 問題:
: 我想知道如果收到這個處決書之後該進行什麼動作?
: 寫書狀?不知道該怎麼寫,是否有固定格式或是需引用什麼條文之類的??
: 同時我們也在找對方和解中,但不知道能否成功。
: 請專家幫忙解答...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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