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次與歐盟會員國簽訂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在我國外籍人士的通譯權要保障
這幾年中國不斷的打壓台灣的外交空間,斷台灣的邦交國,但是台灣的實質外交關係是持續成長的。日前台灣與歐盟會員國首次簽訂第一個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是相當亮眼的外交突破,目前台灣已經逐漸突破外交困境與五個國家簽訂了司法合作協定。
台灣外交取得突破的同時,在台灣工作的外國人目前人數已經將近80萬人。這幾年曾發生多起外國人因法院處分書無翻譯,而導致當事人因無法瞭解處分意思而不知如何履行的問題。
目前外國人士如果是進入一般的法院訴訟,法院都會準備司法通譯人員及相關的通譯文書,但如果是案件簡單的狀況,像是酒駕,如果沒有被害人,只是單純酒駕,這類案件就會被分到簡易庭處理,而簡易庭審理中只要從酒測值就可以直接作出刑事簡易判決,甚至也不需要出席開庭及現場答辯陳述。之後,這份刑事簡易判決就會由地檢署送達當事人,但過程中所有的文書都是中文的,沒有人跟他交代判決的主文是什麼,是不是可以易科罰金,要易科多少罰金,期限是什麼時候,有異議可以跟誰投訴,這些部分也都沒有英文的文書。
因此,我也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於外國人案件進入簡易庭流程中的相關文書翻譯狀況做協調,並盤點目前尚有闕漏的環節,就缺乏司法文書通譯資源的部分,請司法院與法務部能一起協力將這個漏洞補起來,保障外國人士在我國的權利。
簡易庭答辯狀 在 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讀判决学医療照護:
1. ASA 2不代表可以不用加護病房
2. 就算回病房,醫囑要註明:
「on special care routine」
3. 術中失血超过1500 c.c.必送加護病房
醫師遭判刑10個月,未為緩刑宣告,並非只因訴訟攻防理由。
一,此為近日引起醫界矚目的仁愛醫院案件(案號:北院104年度醫訴字第2號)。被告醫師替病人進行肝臟切除手術,法官採醫審會三次鑑定之意見,認為病人係因肝切除術後出血所致的出血性休克導致死亡,且醫師未將其送加護病房或提高術後照護密度,致未能提早發現術後出血而即時進行治療,故有過失。更因犯罪後態度不佳,即便已與家屬和解賠償260萬元,法官仍判決10個月徒刑。
二,實則本篇判決長達40幾頁,細觀其內容,有不少部分大家日後要注意,且未判緩刑的最大原因,似非只因態度問題。特提出意見如下,以供參酌:
1.本案係刑事案件,並非民事,攻防方法重點不同,不用都從形式上,針對證據形式,程序上得否做證據爭辯,特別是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又不是告訴人提出的私人證據,所以被告開始即質疑醫審會3次鑑定意見報告之書面證據能力,似不大妥適。
2.其次,第3次鑑定報告中提及:「因無適當明確代表數值,故以前次之鑑定意見文字…」,只是在補充說明,但被告卻指摘醫審會"恐怕恣意猜測",亦有不妥。
3.在此特別提醒大家:影集中或許有不少被告行使緘默權,但台灣刑訴法並非如此規定!所以例如本件,法官就病人急救時有無失血4150c .c .此部分要求被告醫師提出相關病歷,但被告避而不答,法官就不能做有利被告的認定。
4.之前在其他案件提過,但本件被告亦犯同樣的錯:關於未將病人送至加護病房的理由,醫師表示,以前做過千例以上類似手術,術後多送入一般病房也沒事。
大家要記住,每個病人都是個別的,上述答辯讓法官覺得「草率忽略,不加防範」。
5.要讓法官瞭解,感受的,是醫師被提告刑事後會害怕,挫折,對日後的行醫態度恐受影響,如此說明較能讓法官感同身受。而似不宜如本件被告醫師用:他若遭判刑將使其餘醫師有所疑慮而採防衛性醫療此理由。
三,最後重點,本案因家屬原有提民事,所以該260萬元和解是在北民簡易庭成立,所以到本案刑庭法官仍需訊問家屬。關鍵在判決最後出現了,特別在這告訴大家:
依處理過的實務經驗,在刑事庭,確定和解,要求從輕量刑或緩刑,在法庭上要對被起訴之罪認罪,但本件,和解後被告似乎有要將罪名改成較輕之業務過失傷害,所以縱使和解時有簽立撤回告訴狀,死者的兒子到刑庭陳述時才有不大能接受之感。要不然通常被告在訴訟攻防中所為的爭論質疑,通常法官不會認為被告「無悛悔之意」而不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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