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額訴訟是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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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還可以🙂
還記得前兩天發了個網拍血淚經驗嗎
還沒成功退貨還沒收到退款心中還滿是髒話的me真的是不想興訟,因為就真的覺得很無聊要為買網拍的錢興訟,就不是多大的金額🥲(但也不想給不肖賣家
像我這種窮窮但愛爭一口氣的小女子都覺得這樣興訟很無聊,當真的有這麼無聊的人興訟時?法官:😑
沒錯,就來說說民事訴訟中有種訴訟叫作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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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 ❚
➀民事訴訟中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例貴金屬)或有價證券(例股票),請求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➁如果案件金額價值超過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但當事人都書面同意的話,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但法院如果覺得不適合,還是可以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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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有什麼好處勒🤔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裁判費只要1000元
(不用擔心為了🤏🏻錢花更多錢
➜書狀表格化,簡單可以自己填寫不用找律師
(咦我可以在這邊講這樣嗎我老闆律師餒
(沒關係佛心幸福企業來著
(先灌迷湯才不會被罵😆
➜原則上只要出席一次,不用因為訴訟把法院當你家噪咖
➜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情況作公平判決
雙方同意 或是 調查證據花費的時間費用跟請求顯不相當
(那就審快點判快點
➜勝訴後即獲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贏了就可以帶人去封車封房子
➜原判決違法才能上訴,二級二審制
✗不得上訴第三審✗
━
所以呀,像那天分享的網拍判決,請求金額是1萬多不超過2萬元,就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案件當事人去年6月底買網拍,7月中收貨退貨7月底提起訴訟,但一審判決8月5日就出爐囉!是不是很意外?即使對方上訴,也馬上就在今年2月結束一切,不能再上訴!
民事訴訟是在1年內結束嗎!!!?
沒錯,這就是小額訴訟的好處唷~
往後遇到類似的金錢糾紛,雖然小編不鼓勵興訟(壓抑自己想鬧事的衝動),但也不是說一定要忍一口氣吞下這些損失啦,提供給大家另一種意見方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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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
第436-8條~第436-32條。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民事訴訟 #小額訴訟 #為了10萬元 #貓 #catmemes #catlover #ilove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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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案件上訴三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知道一場訴訟要打多久嗎?
很多人聽到「告」、「訴訟」就卻步,除了害怕花錢,就是怕花時間,新聞常常講纏訟纏訟,好像一沾上訴訟就要來個八年十年。但訴訟不見得有你想像中的久。
依照司法院的統計資料,在2016年,地方法院辦理【民事簡易事件】,每件案子要平均花費時間是96天;地方法院辦理【刑事事件】則平均是71天。
也就是說,一般財產或賠償糾紛,衣服換個季就可以打完第一審;如果是傷害、侮辱等刑事糾紛,等個水電費帳單差不多也可以等到第一次有罪、無罪的結果。
比較麻煩的是【家事事件】(偏向婚姻、家庭、親子問題的案件),這類的事件由於需要法官、社工與調查員的積極介入與協調,平均要144天才能打完一個審,但也不用半年的時間。
這跟你以為的纏訟十年八年有一樣嗎?是不是差很多?
台灣的司法系統其實越來越進步,除了投入更多人力,也不斷更新網路系統(包含判決搜尋與線上起訴等),相當便民。很多小型糾紛其實民眾可以靠自己來開始打訴訟,時間也不會花太久。
那你可能會說,還需要律師做什麼呢?
我想除了法律的專業知識,律師的工作是經驗與分析。
當事人來諮詢,怎麼勾勒事實,進而決定該不該訴訟、如何訴訟;商談時,要怎麼迅速切入爭點,帶領討論。至於最重要的,是怎麼讓當事人「安心」。
沒幾個人會天天打訴訟,熟到知道法院廁所在哪。對大多數人來講都是第一次。法庭在那裏,走進去就可以開始訴訟,但面對法官,你也許會手抖心顫,語無倫次,不是因為你做錯事,只是因為一切對你來說都是陌生;在家等待收法院通知或傳票,要等多久?結果會如何?法官不一定會說,有時候你就是等,然後等。
訴訟不是家常便飯,絕對會影響到你的生活,律師的工作就是要讓這個影響降到最低,作為一個客觀的第三人,冷靜地替你分析情勢、替你爭取應有的權利,讓你的生活回復正常,繼續向前走。
上面的數據是第一個審級打完,如果還有上訴、抗告以至於有二三審,時間自然會再拉長一些,有空我下次再跟大家分享。
簡易案件上訴三審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事訴訟法-特殊與救濟程序|李淑明 ➔http://qr.angle.tw/f42
✔透過大量案例說明,讓讀者能輕鬆地運用民事訴訟法抽象的觀念,解析繁瑣的實例問題,寫出漂亮又言之有物的答案。
✔作者以白話式的語法說明生動真實的例題,帶領讀者進入民事訴訟法的名家殿堂,讓各派理論之爭,成為有畫面的程序規範、建構知所運用的訴訟教戰守則。
✔書末附有全真試題,讓讀者不但能自我驗收,並同時達到準備國家考試之效,一舉兩得!對若干極具挑戰性的選擇題,作者更逐一解說每一選項的正確和謬誤之處,細心詳盡且實用。
民事訴訟法的領域名家輩出,尤其是占領著一方天地的「邱派學說」,更是讓不少學子望之卻步,對於大師的抽象理論與獨門學說不知如何得其門而入,更甚者,如何將邱派理論與實務見解融會運用,和傳統體系巧妙結合在一起,讓它們不再是陌路人,而變成「一家親」,更是一大挑戰。
李淑明老師從法律人的角度出發,志在打造一套讓人看得懂的民事訴訟法教科書,以明快的階段式說明法,有效率地幫助讀者將零散的觀念,有條理、有邏輯地串起,按部就班的循序了解每一個階段的重要觀念、學說爭議、實務見解等,讓初入民訴殿堂的學子們能事半功倍的學習民事訴訟法的精髓!
本書承繼其姐妹作「民事訴訟法-通常訴訟程序(上)、(下)」,就民訴中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調解程序與第二三審的上訴程序進行介紹。期待透過本書作者所設計和撰寫方式的巧思,能幫助讀者一窺民事訴訟法的奧義,並將其納入股掌間,不論面對考題或實務案件都能運用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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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事情是這樣
與前雇主正因勞資爭議訴訟繫屬中
在前雇主那的工作期間不滿一年
故法院走簡易訴訟程序
按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2項第二款: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這邊想請教幾個問題:
一、簡易程序上訴二審時如何改用通常程序?
(一)問題
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宣示判決後
若欲上訴
如何在上訴二審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二)試答
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
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
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小結:
也就是原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要訴訟標的金額
超過500萬,當事人才能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也就是說,在第一審終局判決後,若欲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上訴時必須要為:
一、 上訴之聲明變更或追加
在原判決範圍內變更或追加(擴張或減縮)
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萬。
二、 訴之聲明變更或追加
變更或追加原來之訴。例如追加訴訟標的(引用新的法條來當做請求權,並在同一基礎事
實上做補充),追加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之聲明,也就是追加新的訴求),使訴訟標的金
額超過500萬。
不知這樣理解有誤嗎?
二、簡易程序如何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
(一)問題
假設二審還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二審宣示判決後
如何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
(二)試答
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
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
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按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
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小結:
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
依第466條:
(1)所受利益逾100萬
(2)通常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依第436-2條:
簡易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總結:
這邊想請教的是,依上面結論來看
是不是只要上訴所受利益逾100萬
不管第二審是通常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還是說一定要在第二審的時候適用通常訴訟
程序(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萬)
才能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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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99.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56296111.A.17E.html
成篇來發問
並且佐以法規(原因)及預設爭點(理由)
我以為法律實務上也是如此!?
訴訟期間在準備功課查閱資料時
不管是民間律師的實務見解、法院裁判書跟判例、
主管機關函釋
一個細節的說明都是幾百幾千字
旁徵博引,鉅細靡遺
魔鬼藏在細節裡!?
若我遊戲規則都搞不清楚
哪個選擇或行為,會產生什麼預期風險跟效益
直接做整體考量
實在是無法呀!
※ 編輯: PTT1774 (1.200.99.14 臺灣), 06/27/2022 17: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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