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環保局表示,環保署102年公告加嚴「固定污染源粒狀物排放標準」,環保局將加強稽查,請業者落實防制措施,以免受罰。
根據最新公告的「固定污染源粒狀物排放標準」,屬燃燒過程者,新污染源排放管道適用標準為50mg/Nm3,既存污染源及燃燒以外過程適用標準為100mg/Nm3。
近年來因燃油價格高漲,不少業者改採價格較便宜的燃煤作為燃料,導致環境負荷不斷增加,為因應管制的必要性,評估業者實際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修正加嚴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希望能抑制小型燃煤鍋爐數量成長,並降低粒狀污染物排放量,以符合民眾對生活環境空氣品質的要求。
環保局再次提醒業者應落實操作維護及保養工作,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經稽查檢測超過排放標準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命停工或停業。相關法規請上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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