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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部分,林秀雄教授賜稿評析最高法院判決中涉及扶養債權是否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實務難題;陳汝吟教授以一個地院指標性判決分析討論寵物因醫療糾紛致死,飼主能否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新興疑問。卓俊雄教授則撰文評釋保險法第116條保險契約停效制度中,復效時保險人可否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可保證明之問題。
✔刑法部分,蔡聖偉教授則為文再論實務上涉及個資重要的私裝GPS跟監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的實務爭議。稅法部分,葛克昌教授以最新行政法院判決為對象評析納保法實施前後能否反正推翻推計課稅之難題。
✔本期司法論壇欄位,張文郁教授撰稿探討行政法院自為判決及受理訴願機關自為決定之相關問題,楊岳平教授則專文評析公司法修正對股東行動主義的影響。此外,本期還特稿刊登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發表的網路交易糾紛民事責任認定司法大數據報告,供讀者了解大陸法律實證研究運用之情形。
【裁判時報】
🔸扶養債權債務與剩餘財產分配
─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24號民事判決/林秀雄
🔸寵物醫療糾紛之慰撫金賠償
─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評析/陳汝吟
🔸論被保險人復效可保證明之內涵
─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卓俊雄
🔸再論私裝GPS跟監與「竊錄非公開活動」
─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蔡聖偉
🔸事實審可否提出反證推翻推計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號判決評析/葛克昌、馮嵩崴
【司法論壇】
🔸行政法院自為判決及受理訴願機關自為決定相關問題之探討/張文郁
🔸評析公司法修正對股東行動主義的影響/楊岳平
【法律大數據】
🔸網路交易糾紛民事責任認定司法大數據報告/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 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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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影音】
🔹納保法施行後判例決議之檢討|葛克昌、柯格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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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變化|洪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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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撫金判例 在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晚新聞出現一則讓許多醫療人員瞬間傻眼的判決:一名高職生在施打疫苗後近兩年,被診斷為 ADEM (急性瀰漫性腦脊髓炎),最後因敗血症感染死亡。法院判決「死亡無法排除與疫苗無關」,要求衛福部賠償 209 萬元,全案定讞。
為了瞭解事情狀況,我們去翻閱了判決書,整個事情的時序是這樣:
2009年11月底該名學生施打H1N1新型流感疫苗,立即發生整臉水腫及兩眼紅腫,但隨後緩解。
2010年1月底,醫療人員向政府通報接種疫苗不良反應。
2009 年12月至 2012 年5月間,該生陸續因為乾眼、甲狀腺等症狀就醫,屬於自體免疫系統失調,並無文獻認為和接種H1N1疫苗有關。
2012 年5月首次發生昏倒情形。
2012 年8月左側肢體癱軟,並於接受手術後,確診為ADEM。
2012 年8月底因肛門化膿清創處理,遭細菌性感染引發敗血症後死亡。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生接種疫苗前,只有近視、散光、外麥粒腫等症狀,並無接種病苗後所發生的紅腫、蕁麻疹、ADEM等症狀,且陳生是因罹患ADEM,而導致敗血性休克並引發其他併發症而死,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無關,判衛福部應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慰撫金補償陳生父母共208萬元。
衛福部則主張,該生陸續出現乾眼症、甲狀腺等病症,屬於自體免疫系統失調,並無文獻認為和接種H1N1疫苗有關,而且ADEM是一種急性免疫發炎症,在症狀發作後數日至兩週內會達到最嚴重程度,而陳生接種疫苗日,離他發病時間長達2年,並不符合接種疫苗後產生ADEM的急性病症,兩者間應無因果關係。
看了這個判決,許多醫療人員真的驚呆了。疫苗如果產生不良反應,國家應該給予救濟補償,這是完全合理的事。這意義是:所有的醫療行為都會有風險,即使疫苗的風險真的非常低。疫苗施打是為了保障更多民眾的公共政策,如果有人因為公共政策而確實因此受害,應該要給予一定的補償。
但這必須建立在:確實無法排除是疫苗引起的傷害,就補償。
而這起不幸的案例,相關的判定應該死亡與注射疫苗無關。只是醫療人員或科學家很少講「絕對不可能」。這可能性有多低呢?我們直接引用台大醫院小兒部主任黃立民醫師的說法:接種疫苗導致死亡的情況,都是發生急性過敏引起免疫反應,通常於30分鐘內出現,像是血壓下降、呼吸困難等情形;若因疫苗引起免疫反應,如ADEM等副作用,也應於接種之後2到6周發生,該案是兩年後出現免疫反應,認為是疫苗引起的,這就不合理,幾乎不可能發生。
疫苗保護力通常僅有半年,2年後疫苗抗原就會代謝掉,科學上指的「無法排除」,其意義與法律名詞不一樣。
在歐洲之前幾年也有過一次類似的判例,當時一名專家就說:「根據這標準,你可以證明人們應該就他們在吃了花生三明治後罹患白血病而獲得賠償。」
遇到這樣的不幸事件,所有的人都感到難過。但日劇「白色巨塔」男主角里見修二在劇中說過這段話:「法庭不是譴責醫師的地方,而是讓醫療進步的地方;醫師過度擔心,就無法使醫療進步,萬一發生不幸的結果,醫生應坦然接受並追究原因,醫療才能進步,法庭就是這種地方。」現在這樣的判決,可能會讓病人將許多無關的病症怪在疫苗上,甚至是降低施打疫苗的意願。
這樣的擔心也不是沒有原因,因為在國際上看來,這類判例常被某些反疫苗的團體拿來大肆宣傳,而最後的結果往往是可用疫苗控制的流行病因此再度爆發。
法律的判決真的會影響醫療人員的執業行為,違背科學證據的判決,最後往往會讓醫療人員趕到恐懼而不敢運用科學實證治病,不敢站在病人的最大利益去奮戰,越來越往防禦性醫療靠攏,但這真的是我們期待的嗎?我們不是法律專家,只能默默提出以上的想法,希望所有民眾一起思考這個問題了。
我們不會直接罵什麼「恐龍法官」,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必定有其思考的脈絡。但法官在實務上對這類案件的認定,為什麼會跟醫界想法差這麼多呢?這就真的需要更多的專業交流與互相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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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新聞報導: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75222
延伸閱讀:歐盟發生的類似疫苗訴訟案
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71645
精神慰撫金判例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Q2:婚姻契約的內容是什麼?
A:依民法親屬篇相關規定,婚姻契約的內容可以有下列約定,分別為:一、夫妻姓氏;二、夫妻住所地;三、夫妻財產制;四、家務分工;五、家庭生活費分擔;六、自由處分金之約定;七、子女姓氏;八、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限制;九、夫妻因正當理由分居時,得授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單方任之;十、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之精神慰撫金之約定等。足見前開規定均明文授權夫妻雙方得約定,至於違反忠誠義務之精神慰撫金,除上揭所列規定外,判例明白指出: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權利,故可向侵害之人請求一定金額的精神慰撫金,加以民法規定雙方得約定違約金,因此我們建議在婚姻契約內也可以把違反忠誠義務等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的情形事先約定精神慰撫金,以維護權益。不過,法院對於違約之約定只有權酌減,不一定約定多少,法院就判多少,這是必須提醒大家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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