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關於司法精神鑑定報告的訓練
德國相關的實務操作手冊倒是汗牛充棟,而且此類手冊編、作者都是結合法律學與精神醫學學者、實務家......
「同時是精神醫學實務工作者(從事精神鑑定的精神醫學專家)與相關領域司法實務工作者的指南,意思就是,不管精神醫學領域還是法律學領域看的都是一樣的指南,透過這樣的指南,雙方獲得了對話的基礎。」
「鉅細靡遺介紹精神鑑定流程、鑑定報告應具備格式與判讀指南、也包含司法實務判決的指引。」
「至於四種法律定義的生物學層面的精神障礙類型,則在第十章以下數百頁的內容分門別類、鉅細靡遺介紹精神醫學的症狀與研究,以及司法實務判決累積的案例,兩相對照,並且提出判斷與鑑別的標準。
透過這樣的訓練,法律學和精神醫學工作者都具有相當的前理解,在法庭上的對話也能夠聚焦於專業並且進行有本有據的挑戰。
人家是針對鑑定流程本身以及鑑定內容來真功夫的挑戰,而不是像台灣某些搞不清楚狀況的法律人質疑人家為什麼在速食店裡寫報告、或是花了幾天寫報告。」
「這就是德國的實務工作,從基礎教育到科際整合都是下苦功的腳踏實地,不講什麼噱頭,看似那麼的樸實無華,但對我們而言,卻又是如此遙不可及。」
精神鑑定 標準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回顧【小燈泡案5週年:我們的社會改變了嗎?】
5年前的3月28日,患有思覺失調症男子王景玉當街砍死女童「小燈泡」,震驚全台。這起案件激起的多重社會問題,並未隨著兇手去年無期徒刑定讞而止息。過去幾年,台灣社會以一年一例的頻率發生精神疾病患者當眾隨機殺人事件:2018年5月台中,30多歲男子賴亞生闖進牙醫診所尋找妹妹未果,刺死上前勸阻的牙醫師;2019年7月嘉義,50多歲男子鄭再由於自強號上,因補票事宜刺死上前處理的鐵路警察;2020年3月新店,20多歲男子王秉華與妻子爭吵後,下車隨機砍殺機車騎士。
■一起不幸個案散發的漣漪,從政治到文化影響無遠弗屆
另一方面,這起案件也不僅只停留在個案家庭的不幸悲劇,而是進一步向公共領域幅射出各種不同面向的深刻影響:政治上,當年在媒體前因冷靜發言而引發大眾不同角度議論的受害者家屬「小燈泡媽媽」王婉諭,於2020年當選第10屆立法委員,持續關注兒少、社福與精神疾病照護相關議題;文化上,以該案作為田調與劇本素材之一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2019年播出後,引發熱烈的迴響,帶領大眾更進一步思考難以理解的犯罪事件背後的人性與社會面貌。
延伸閱讀:【星星上的小燈泡,照向通往理解的漫長歧路】https://bit.ly/3cqhO3C
小燈泡案發生隔天的3月29日,剛當選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尚未就職的蔡英文即發出公開信,表示將「用盡全力」修補「社會安全網」,明確提出要從制度上積極改善、避免再發生類似憾事的承諾。
當類似案件仍一再發生、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判決持續引發外界爭議,我們盤點此案5年後,到底帶來什麼結構與制度上的改變?特別在社安網進一步的安排、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處境,以及因精神疾病減刑或無罪後的監護處分,在過往5年間有了什麼變化,相關政策是否能回應現實?
■社會安全網將投入252億元預算,為何仍與現實脫節?
行政院於2018年初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1期計畫」(107-109年),3年投入近70億元,今年即將進入社安網2.0的計畫,預計投入252億元。這個以家庭與社區為中心的計畫,理想上希望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的社福資源,用更全面的角度關照高風險家庭的需求,實際的作法則是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設社福中心、增聘專業社工人力。
但在今年1月初跨黨派立委召開的社安網公聽會中,第一線工作者反映的卻是中央大量進用人力的同時,卻未建置完善的督導與行政分工機制,導致人力也不斷流失,而將自殺個案與精神疾病患者關懷訪視這兩種截然不同性質的工作模式合併,更是與實務經驗嚴重脫節。
雖然政策上號稱要朝向「整合」的服務方向,仔細檢視卻發現,執行面上仍如多頭馬車,社安網是委由各地方社會局執行,但實際在社區第一線面對精神病人,了解其病況穩定程度與生活狀況的「社區關懷訪視員」與「自殺個案關懷訪視員」則隸屬於衛福部的專案計畫,猶如網絡中的尷尬存在,即使已運作超過10年,仍面臨一年一聘沒有專業發展遠景、人力極度不足的窘境。
延伸閱讀:【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2Vtne4h
審計部近日公告訊息指出,近年社區列管精神病人約13萬至14萬餘人,衛福部原推估全國所需社區關懷訪視人力為425名,但囿於預算限制,僅有99名人力,每人平均約須負擔350至400名個案訪視工作,較英國(1:35)、香港(1:50)、日本(1:10)高出許多,監察院去年也對衛福部提出糾正案(字號:109內正0006),衛福部承諾將於今年再增加75名社區關懷訪視人力,只是類似的承諾在3年前(2017)就已提出:「每年增聘超過百名社區關懷訪視員」,但現實上從2017年至今,只從96名增加3名。
■ 被害人參與訴訟,提升司法中弱勢處境
當年小燈泡案發後,家屬往往透過新聞媒體獲知偵查進度,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除了凸顯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淪為口號,在後續的審理過程中,也讓當事者深刻感受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弱勢處境。
由於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以被告為主體,最關鍵的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上訴權,都只能由檢察官進行,被害人家屬猶如法庭中的邊緣人,有鑑於此,2019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強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若是「故意、過失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案件的被害人,或性侵害等案件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起訴後,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該案訴訟,以具體的制度規範使被害人有表達意見、檢閱卷宗的權利,加強在訴訟過程的參與程度。但有學者認為,當缺乏最關鍵的調查與訊問權,被害人在法庭中弱勢的地位並無改變。
■精神鑑定頻惹議,以無限期延長的監護處分回應民意
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在近三年的審理過程中,分別在一、二審委託榮總與台大進行精神鑑定,結果都呈現出其犯行受精神疾病的影響,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的條件,最後於去年4月15日由最高法院以無期徒刑定讞,刑後監護處分5年。
該判決結果與家屬及大眾的期待有明顯落差,法務部長蔡清祥更表示,不願意樂見「每個犯了重罪的人都是用這樣的理由(精神疾病)來讓自己的責任減輕」;整個社會已醞釀出一股對於犯下重罪者屢因精神疾病減刑的不滿集體氛圍。不久後的台鐵殺警案一審、同年8月桃園男子梁崇銘吸毒弒母二審,接連因《刑法》第19條獲判無罪,瞬間引燃了民間的怒火,針對該如何處理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問題,立法院各黨團在上個會期先後提出10多個版本的修法草案,顯示出回應民意的急迫壓力,中央部會與各專業代表更頻繁召開會議,討論此一橫跨司法與醫療的複雜問題,甚至具體提出設置一處專門針對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精神病院」。
本月初行政院正式宣佈,將修法刪去現行《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最高的5年上限,經由專業每三年評估一次,可無限期延長監護處分的時間,意謂著往後即使因精神疾病無罪或減刑,犯下重罪並風險仍高的病患,國家仍可透過此一方式將其無限期與社會隔離,確保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小燈泡的幼小生命不幸消逝5年過去,面對仍不時發生的精神病患觸法事件、與實務脫節的社安網、標準令大眾困惑的司法判決,整個社會似乎已經失去耐心——像當年小燈泡媽媽嘗試理解地追問著:「他到底怎麼了,這些人他們的故事是什麼?」——去理解犯罪者背後的生命歷程,從而思考如何從家庭、教育、經濟等更廣闊的社會面向徹底改善與解決相關問題。
為了止息沸騰的民意,國家在面對精神疾病重罪者,選擇朝向防堵的思維,無限期的隔離。此刻箭在弦上的政策推行後,未來勢必要面臨更多從醫療單位的資源落差、受處分者的人權主張、精神疾病患者的汙名化更加嚴重等議題的挑戰。(文/張子午)
#報導者 #小燈泡案 #王景玉 #五週年 #精神疾病議題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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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判決更重要的事:預防下一齣悲劇
王昱培/前監獄教誨人員(高雄市)
鐵路殺警案凶嫌一審原判無罪,日前二審逆轉改判十七年,網友紛喊:「正義和公平回來了!」筆者陋見,重刑判決並不代表正義實現,事實上,本案凸顯的結構性問題若不改善,悲劇只會一再發生。
一、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一審判決主要根據是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的鑑定報告,該報告認定凶嫌行凶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故判決無罪;而二審改判原因,是採納成大醫院認定凶嫌「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明顯降低」的鑑定報告,故改判十七年重刑,兩鑑定報告雖都認定凶嫌具精神障礙,但對凶嫌違法辨識能力見解差異甚大,雖然鑑定意見無法拘束法官,判決結果仍取決於法官自由心證;但法官不具醫學訓練,採納鑑定報告標準何在?
同樣犯行,出現無罪與重刑兩迥異判決,如果個案判定標準浮動如此巨大,勢必影響民眾對司法信賴,前述種種,反映我國的司法精神鑑定制度需建立具可信度及一致性的嚴謹標準,方能取信於民,相關單位應即刻就此著手改革。
二、重刑化的應報思想彌漫社會:本案發生後,要求「殺人判死」「重刑才能遏止犯罪」的訴求成輿論主流,一審無罪判決出爐後,質疑正義已死、精神病殺人就無罪聲浪更甚囂塵上;二審改重判後,網民才表示正義來臨,顯見社會普谝認為重刑才能懲治犯罪,實現正義。然而實證研究顯示嚴刑峻罰無法有效降低再犯,與監禁相比,協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會,才能真正防止其重蹈覆轍。
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名言:「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精障犯罪人要的是適當處遇和治療,而非監禁與汙名,當務之急應是盡速完善社會安全網,以接起類似本案凶嫌般的社政體系「漏網之魚」,才能避免犯罪慘劇一再發生。
三、特殊危險性質公務員的犯罪情境應對訓練亟待加強:本案凸顯警察執勤時隨時面對未知的犯罪風險,因此除完善裝備及補足人力外,加強其犯罪情境應對訓練,亦屬刻不容緩的要務。除警察外,只要是會面對犯罪人或潛在犯罪者的工作,如監所內戒護人犯的矯正人員,都應強化相關的訓練,惟有先確保人員安全,才能保護社會安全。
悲劇既已發生,太多情緒與謾罵都無濟於事,與其糾結於判決結果,筆者更希望這事件能讓社會思考,如何改善結構性問題,並促成相關部門著手改善,才能預防下一位加害人與被害人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