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12/17)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即將逐條審查與外籍配偶權益相關的「國籍法」了,研擬民間版草案的「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今天上午舉行記者會,我身為提案人之一也出席記者會,與各團體代表共同呼籲朝野立委支持移盟版《國籍法》條文,也表達將盡力為新移民姐妹爭取權益,保障基本人權。
移盟版的修法重點如下:
一、 【刪除抽象用語,排除微罪紀錄】
二、 【保障弱勢移民,適用特殊歸化;保障家庭團聚權益,減少特殊歸化要件之限制】
三、 【對未成年人之保護,不因婚姻之有無而有差異】
四、 【保留原國籍,有助性別平權及多元認同】
五、 【基於平等原則,歸化者與本國籍人士應享有相同之權益保障】
六、 【縮短撤銷國籍年限,以符合《行政程序法》之最低保障]
自去年4月11日內政委員會審查後,《國籍法》修正案停擺已久。移盟表示,行政院雖然一再將國籍法列為優先法案,卻無實際作為來推動修法,國民黨召委說既然官民各版本歧見過大、沒有共識、排案也沒用,內政部也雙手一攤、不再找民間版的提案立委討論,民間團體想要拜會內政部也不得其門而入。在這長達兩年的期間,移盟辦理各項論壇,處理個案問題,向政府單位反應及申訴,召開記者會說明現行國籍法窒礙難行百漏百疏之處,就是希望其中事涉人權被剝奪,造成許多移民家庭破碎的悲劇不再發生。
阮氏芬(化名)放棄母國籍後被丈夫瞞著離婚,直到申請歸化時才知道自己喪失配偶身分,不但不能歸化,且即將失去居留資格。
小惠(化名)則是在放棄母國籍等待歸化過程中,因與人發生糾紛被提起告訴,不符合《國籍法》第3條「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的標準,終而無法歸化。
越南配偶伍翠姮則是在取得國籍後,因丈夫發現女兒不是親生的而離婚。兩年後,她到戶政事務所,才得知自己因被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依《國籍法》第19條被撤銷國籍,現在和兩個女兒皆成了無國籍人,無法工作也無法返回越南。
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陳玫儀表示華人社會長久以來為了確保父系血統純正,高度監視及控管女人的性,一但女人發生婚外情,會比男人更容易被指責為「品行不端」。然而這個性別不平等的文化背景,已經間接透過「國籍法」,對發生婚外性行為的女性做出「撤銷國籍」的懲罰,嚴重侵犯到新移民姐妹的基本人權。因此,呼籲台灣政府應當盡快刪除國籍法中「品行不端」的抽象文字,避免裁量者主觀意識判別,失之偏頗。
針對因為歸化而成無國籍人的問題,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陳靖涵進一步指出,在不許新移民擁有雙重國籍的台灣,許多新移民姊妹因為道德條款或微罪等其他原因,無法完成歸化或遭撤銷國籍,而淪落為無國籍人。身為無國籍人的他們,目前在台灣因為沒有相應措施,使得他們沒有基本勞動權益、沒有醫療、社福相關資源,缺乏一切最基本的人權。陳靖涵表示目前國籍法多處不符合聯合國標準,要求立法院依據移盟的民間版修改國籍法,減少、避免繼續製造無國籍人並給予基本的人權保障。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北部辦公室主任李丹鳳則呼籲基於平等原則,歸化者與本國籍人士應享有相同之權益保障,其中包括擔任公職以及參選權。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於2012、2014選舉皆推派工作者參選並籍此進行移民政治教育,發現新移民參與台灣政治的困難,也備受歧視所苦,他們需要的是更多參與台灣社會的機會,以友善接納的態度對待才可能真正促進社會融合。
對於因為依親對象死亡、離婚且實際在台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外配,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洪滿枝則呼籲台灣政府應該給予較寬鬆的歸化條件,主張修改《國籍法》第4條,讓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外配,若有我國國籍子女要照顧,即使離婚或喪偶,仍可比照外配條件,居留滿3年後申請歸化。
而針對陸配的權益部分,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的理事肖小翠則抗議陸配尚未與外配擁有相同的權利保障,例如: 外配四年可取得身分證,陸配則需要六年;外配歸化後就能擔任13職等以下公職,陸配需設籍滿10年以上才能擔任公職等等。她認為無論是外配或是陸配,一但取得身份證就理當如同一般臺灣人擁有完整的公民權利,不應有任何差別、歧視。
綜合以上婚姻移民的權益問題,加上現在台灣流亡藏人的狀況、和其他類型無國籍人問題,都讓我們發現無國籍人在我國完全無法得到最基本的勞動權利、醫療衛生資源,顯示了台灣的無國籍人缺乏最基本的人權,也顯示我國對無國籍問題缺乏意識和相關措施,更與聯合國減少無國籍人的宗旨、保障無國籍人人權的目標背道而馳。
我國許多社會福利及權利都與國籍身份綁在一起,但現行的國籍法卻有過多嚴苛的門檻,不斷製造出新的無國籍人、過度限制新移民取得台灣國籍身分的權益,存在諸多人權闕漏。因此,「移盟」再次呼籲朝野立委支持《國籍法》民間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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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小弟今天寫到一題刑法題目,約略描述如下:
甲為公務員,乙為其妻,丙為行賄於甲聯絡其妻,乙好錢財而甲端正不阿,便知會甲有人
將交付金錢而未說明原委,問甲乙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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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的問題是,乙能否透過間接正犯擬制取得公務員身分?
因為看了幾本教科書答案不是很清楚,請高手略微協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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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大大是不是剛好分別是通說和實務的區別?
※ 編輯: TankZ (61.224.0.107), 05/29/2015 18:35:20
沒錯,但關鍵考點應該是乙能擬制否取得不法身分,我疑問是在這邊
※ 編輯: TankZ (36.234.20.74), 05/29/2015 19:22:53
謝謝大大,因為我課本也是用這個實務見解,只是一起寫題目的朋友課本用通說,但也沒
很清楚的通說內容就讓我很困擾,但看起來採785這個實務見解用第31條1項應該不會錯了
!謝謝
※ 編輯: TankZ (223.137.162.167), 05/29/2015 20:24:18
※ 編輯: TankZ (61.224.0.107), 05/29/2015 20:47:01
謝謝大家,觀念大致懂了;簡言之,實務按刑法第31條1項可透過間接正犯擬制取得正犯
身份;然通說回歸論正犯是否成罪,若成立可論共犯。
若整理有誤請大大幫忙指正,謝謝。
※ 編輯: TankZ (111.82.122.151), 05/29/2015 23: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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