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逕行刪除市場派表決權,可行嗎?】
📌新聞報導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剝奪多數市場派大股東表決權達52%:
✏️鄭文逸等疑似中資部分:
大同公司認為鄭文逸向任國龍借錢,並用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名義買進大同股票,進而認債權人任國龍係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故屬違法中資,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另8個外資帳戶係任國龍出清大同公司股票時「突增持股、相對成交、保管機構、股東會投票取向一致」等共同點,認為任國龍再次透過上述外資帳戶再次違法投資大同股票,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王光祥等未盡企業併購法之申報義務部分:
大同公司以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持股超過10%,加上可疑有與鄭文逸等人共同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之行為,未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報併購,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大同恣意剝奪多數市場派股東表決權是否合理?
✏️是否中資部分:
1.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93條之1規定,陸資在台投資須由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可停止股東行使權利。而所謂「陸資」,依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4條規定,包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累積達10%之股份;提供台灣公司一年期以上之貸款;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以及陸資透過持有第三地區公司30%股份或實質控制權進而投資台灣公司。
2. 本案,有關鄭文逸以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名義買進大同股票,若任國龍實質上為欣同公司或新大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例如鄭文逸或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將大同公司股票設質與任國龍,則應為違法中資無誤;然若鄭文逸單純為了取得董事席次而向任國龍借錢買進大同股票,是否亦為違法中資,即有可疑。在我國現行法以及主管機關並未針對此種態樣做認定,且若據以認定為違法中資,在大陸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未實質受益而僅屬債權人之情形下,以此為由剝奪股東表決權,對於股東而言實屬不公,亦屬不法。
✏️大股東申報義務部分:
1.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10%以上股份之大股東具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且若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以上股份卻未申報,依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
2. 而所謂「併購」包含公司之合併、收購與分割,然有關「收購」之一詞,企業併購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做定義,但就收購比例卻未明確規範,恐產生第三人購買他公司1股是否即為收購之疑慮。然綜觀企業併購法之體系,依照該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取得他公司10%以上之股分須申報,10%恐是收購一家公司之最低可能性,故是否將收購定義加上最低比例較不會混淆大眾對於收購之定義。
3. 而本案爭執點在於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台商鄭文逸,若係以10%以上做為收購標準,雖上述股東持股已達10%,然王光祥是否有以其所屬之公司(例如三圓建設)、或其所控制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鄭文逸共同以併購為目的收購大同公司,若單純僅以上述市場派股東「想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或者「取得一席董事席次」就認定有「以併購為目的」而為收購,判斷恐過於草率,應綜合取得因素做判斷,非可一概而論。例如,上述大股東是否在近幾年即有有併購前之初步協商等相關證據,又若非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股分卻未申報,至多僅違反證券交易法而有行政罰鍰,並無法剝奪上述股東之表決權。
✏️是否陸資、是否違反企併法未申報,悉應依主管機關決斷此外,大股東是否有確實申報、是否以併購為目的、是否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屬違法陸資進而喪失表決權,均應由主管機關作認定。至少,公司可於股東會召開前函詢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促其為認定,而非球員兼裁判,逕行認定排除他人表決權,徒增疑義。本案大同公司業已提出認確認三投資公司表決權不存在訴訟,足其有此疑慮,方提起確認之訴,何以其捨棄假處分不為,僅提起訴訟?
✏️再者,在三雅、競殿及羅得、鄭文逸及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8個外國投資帳戶等股東,在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確定判決之前,除非大同公司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經法院裁判准許前,禁止三雅等三家投資公司、疑似違法中資之股東行使股東權,否則恣意剝奪股東之表決權,係屬違法。
📌當日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案,大同公司不得援引企併法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
企併法之規定,係適用在企併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之情形,並非概指全部表決之情形。亦即若股東會、董事會議案有合併相關議題時,參與表決之股東若先前有未依企併法第第27條第14、15項申報時,為免對公司造成突襲,則其超過10%之表決權無效,惟以本案大同公司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題,僅係選舉董事議案,與合併無關,大同公司派如何能主張依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此舉無異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論理錯亂。
📌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之規定立法有疑慮
上開條項係經濟部草案所無,依報載係於黨團協商時某立法委員突然增入,幾無立法理由,則該條立法之目的、範圍、限制、效果等均有疑義,或有抵觸相關法令或逾越目的、手段正當性與比例原則之問題,將來容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空間。
📌股東「事後」保障自身權益之救濟程序:
✏️大同公司違法未將一半以上股東違法未賦予表決權之情事,係屬程序瑕疵,故股東可依照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可於大同公司股東會決議日109年6月30日起之30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然訴訟程序冗長往往緩不濟急,股東亦可依照民法第538條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董事行使職權。且避免無人行使董事職權導致股東權益受侵害,利害關係人(例如股東)、檢察官亦得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得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代為行使大同公司董事職權。
✏️股東亦可依照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少數股東或第173條之1過半數股東召集股東會後,改選全體董事。然大同現在經營階層同時掌管公司股務,是否配合提供股東名單使股東順利召集股東會係一大問題。
📌政府機關應如何介入處理?
✏️經濟部若認大同股東會議事錄所載選任董事程序不合法,得否准大同公司新任董事變更登記,且可依公司法第195條得要求大同公司限期改選董事。
✏️投保中心可依照投保法第10條之1訴請裁判解任董事,且違法董事經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判決確定者,除不能擔任原公司董事外,訴訟確定後3年內也無法擔任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之效力。此外,投保中心亦可對違法董監事、律師提起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之刑事告訴以懲不法,保障股東權益。
✏️且若依新任董事依上述情形遭解任或並未合法上任,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以執行董事職務。
📌新聞連結
https://ctee.com.tw/news/industry/293241.html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大同 #表決權 #林郭文艷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臨時股東會 #投保中心 #裁判解任 #企業併購法 #公司法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 #改選董事 #剝奪多數市場派股權
累積投票制適用情形 在 趙天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市府公務員切莫為即將被罷免的韓國瑜而觸法啊
#建議中選會同步鼓勵廟宇教會等私人場所提供罷免投票場地之用
#中選會給高雄市區長校長的一封信
「我依法,我驕傲」~寫給區長、校長的信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同法第11條也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應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含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亦即,該等事項就第3屆高雄市長罷免案而言,係屬高雄市各區公所之法定義務與職責,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既為其法定自治事項,同法第 23 條也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就此而言,有關第3屆高雄市長罷免案之辦理,高雄市政府各局處、各機關學校亦應有協力辦理其自治事項之法定義務。
區長、校長當然要行政中立、教育中立,也要依據法令所定彼此協力,按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所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固然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含市立學校的校長在內,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基此,當府函、局函指令不一致時,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亦應以府函為準,而非以局函為憑,更非僅以便簽或line的指令為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也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公務員服務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又已經依法循例同意洽借在案的投票場地,如臨時因便簽或line的相關指令即抽回拒借,甚或轉為拒絕借用,既不符合府函的指令,也是行政行為的反反覆覆外,自不符合行政行為本應受法律及法律原則之基本要求外,是否也另有妨害選舉罷免事務的其他法律責任,也懇請區長及校長深思,尤其是選務的辦理是在履行市民在憲法上的基本權;另外,試想校園循例在辦自治市長等各項校內民主教學活動時,作為選務作業中心的區公所或市選委會,區長們或選務夥伴們會拒借選務設備如圈票遮屏或其他選務工具給學校嗎?絕對不會的,倘有,請跟我們選委會說,我們定會請其配合的。
最後,校長要做到教學、服務及行政的面面俱到,在防疫國家及全體國民守護台灣的同時,在疫情趨緩期間,也要兼顧學生的教學環境安全,又要做到公共服務行政的平衡,那麼從今年2月開始,全國各地都已經辦理30場以上公職人員補選,多數也都在公立學校等公共場所辦理為主,更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相關指引,而採取高規格選務防疫措施,復累積相當多的防疫經驗,因此有信心面對即將在6月6日舉辦的罷免投票,至於市民要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那都不該是也不會是我們每區位長、每位校長及選務夥伴所在意的事,我們真正在意的是:我依法辦理公務,我就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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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重貼
前按:最近多了很多讀者連基礎經濟學觀念都不具備,腦袋充滿價值偏見或是傳統經濟學教科書的錯誤理論。
只好把很久以前寫的一些經濟學入門觀念貼上來,看能發揮多少效果。裡頭都是經過千錘百鍊的觀念,是我20年市場實戰中累積下來的,跟一般學者騙稿費的論點是兩回事。有能力的人才看得出門道,這說明訊息費用是高的,所以我並不期待太多人能懂。
舊文重貼 【經濟學基礎第四講–自私的假設(上)】
今天我們進入經濟學基礎,自私的假設。
經濟學最著名的「自利」假設,起源於Adam Smith「國富論」一書中,開天闢地一刀擘畫而出。
Give me that which I want, and you shall have this which you want, is the meaning of every such offer; and it is in this manner that we obtain from one another the far greater part of those good offices which we stand in need of. It is not from the benevolence of the butcher, the brewer, or the baker, that we expect our dinner, but from their regard to their own interest. We address ourselves, not to their humanity but to their self-love, and never talk to them of our own necessities but of their advantages.
屠夫、釀酒師、麵包師父可不是因為同情你肚子餓或是希望有一頓華美的晚餐才給你他們的產品,而是因為他們關心自己的利益!
只是原文Adam Smith所用的字眼是「self love」,而非現在多數經濟學家所用的「self interest」。但概念上差異不大。
惟許多人將經濟學的「自利」講成「自私」,我認為不是很恰當。但也無不可。因為多數人都用自私這個字眼,我也就不做更改,繼續沿用。
這邊我再次強調,科學性理論的建立,基礎必定是一些公理(axiom),這些公理必定要被認同,如連起點都不認同,那這門學問你也不用學了。
比如數學的公理就是1+1=2,沒有其他答案;你不能說一杯水+一杯麵粉 = 一個麵團。可是在控制環境下,100g水+100g麵粉,必定得到200g麵團(或任何其他東西)。
物理學也是,質量(m)是個想像出來後靠人為武斷定義的東西,但因為在地球表面上跟重量太像了,使得大家都以為真有其物。加速度的觀念也是,你必須武斷地接受一些公理,大家才能在同一個基礎上討論加速度,也才能討論 F= ma這個觀念。
幾何學定義一個點本身是不可量度;一條線(二點之間的直線距離)才是可以量度。可是一個不可量度的點,怎麼會存在?點不可量度,那為什麼直線又可以量度?那面積又什麼?
舉這些例子,是要大家知道科學性理論的基礎都是武斷的人為定義的公理,一定要接受,才能往下走。公理甚至很荒謬,如幾何學,但是卻可以衍生大有用途的理論。
一、自私的定義
經濟學關於「自私」的定義有二個重點:個人決策與自私的內涵
1. 個人決策
經濟學上,所有決策都是由個人做成,而個人做成的決策成千上萬,舉含要不要吃飯、吃什麼、什麼時候吃、要早點吃還是晚點吃、要不要睡覺、什麼時候睡、睡多久、要怎麼到上班地點、要選擇什麼工作、要不要蹺課、要上什麼大學、要不要延畢、要不要跳傘、要不要結婚、跟誰結婚、什麼時候結婚、要不要辦婚禮、要不要生小孩、生了要不要養、要不要自殺…。
所有你人生中的每一個作為或不作為,背後都是基於你的決策。
而不管我們討論的群體有多大,就算大到一個社會、國家、全地球,都是基於單一個人(individual)的決策而組成。
經濟學不存在「直接以集體為起點」的理論。換言之,不管這個理論有「多宏觀」,只要不是基於「個人決策」為起點,都是廢物理論。因此,有許多所謂的「宏觀經濟學」大師,數學玩到天花亂墜,但都只是智力遊戲,不是經濟學,沒有科學解釋力。
而這裡談的個人,是經濟人,也就是不管男女老幼、性別傾向、天才白痴,在理論的假設上,都是一個自私的個人。
為什麼個人很重要?那是因為我們無法想像「一個群體竟然有決策能力?!」就算是民主投票,也是群體中一個人一個人決策累積出來。一個群體,邏輯上不可能有決策能力。必定是一個人決定或是很多的個人的決策累積。但絕不會是抽象的群體自己下決定。
就算是在最極端的環境之下,例如極權政治下的政治犯失去了多數自由,依然還是能決策許多事情,甚至可以決定「要不要繼續無自由地生活」。這方面有興趣研究的,可以看柏楊回憶錄、李敖大全集、德國集中營倖存者回憶錄、安妮日記以及一些北韓脫北者的回憶錄。
這裡也告訴我們,天底下沒有絕對的自由或是絕對的不自由,而是要端視侷限條件為前提。
同時各位要注意的重點是:經濟學自私假設第一內涵建立在個人決策上,但個人決策作為或不作為,並不需要探討決策本身是否正確、是否理性、是否盲目或是否本身毫無目的。也就是說,重點在「決策」本身,這是經濟學第一個公理。
了解這層,各位也就能了解為什麼經濟學最重要的價格理論(Price Theory)又被稱為選擇理論(Choice Theory)。這也是說,經濟學認為任何人的決策決定了任何人的行為,而這些決策/行為都是在科學上可被預測的(predictable)。
正因為經濟學討論的是人怎麼決策,所以經濟學本身就是一門解釋人類行為的學問。有位奧地利經濟學派大師Ludwig von Mises更直接了當地把他的一本經濟學論著取名為「Human Action」。
2. 自私的內涵
有讀我前三篇科學方法論的朋友應該知道,說「人會決策」是個套套邏輯,永遠對而不可被證否。因此我們要科學性預測人類行為,必須加上條件約束,讓理論有被證否性。
自私就是理論的約束!
自私的正確意涵,是「每個人在侷限條件下會為自己爭取最大利益」。不管你是勤奮、偷懶、誠實、欺騙、慈善、小氣…通通是在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換成一個更白話的說法,就是在同樣條件下,個人會傾向用越低的代價去換得越多的效益。
這邊我要特別強調,經濟學是門科學,討論的是如何解釋、預測人類行為,不管好不好,道德是否可非議。就像蘋果掉下來沒啥好不好,有沒有美感或是有沒有道德。
經濟學假設人會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也是個公理性假設,不可否認也不可辯駁。因為人的行為就是這樣。
但是經濟學說的利益不是只錢財,而是任何你想要的東西,包含愛情、家庭幸福、友情、權力、尊嚴、自由、美貌、休閒時光…。
影響我很深的經濟學大師A. A. Alchian在其經典著作就有這麼一段:
「Exchange and Production Theory in Use」 P. 20:
Often, it is incorrectly asserted that economics presumes an “economic man,” whose sole interest is making more money or getting wealthier or improving just his own circumstances. Not so! Economics does not assume that men are motivated solely, or even primarily, by the desire to accumulate more wealth. Instead, economic theory assumes that man — in Karachi, Canton, or Kalamazzo– desires more of many other things as well: prestige, power, friends, love, respect, self-expression, talent, liberty, knowledge, good looks, leisure, Day to day, economic theory is usually applied to the production, sale, and consumption of goods with money expenditures via the market place. But economic theory does not ignore, let alone deny, that man is motivated by culture and intellectual goods, and even by an interest in the welfare of other people — as we shall see.
只要是「有勝無、多勝少」的有形或無形物品,只要有人願意犧牲某些東西(例如精神、時間、體力、財物、健康…..)來換取「有或更多」,這些行為就符合經濟學「自私假設」。
因此,我們可以說這世界上沒有人的行為不符合自私假設,邏輯上不可能也不允許出現違反的情形。因為這就變成 f(x)可以等於2種以上的結果,邏輯是不對的。
有人捐款,捐到傾家蕩產在所不惜,一樣是符合自私假設!因為他想要換取的可能是名聲、可能是自我安慰,但是經濟學不需要討論他的動機。這點文章下半部會解釋。
可是,正因為自私假設是公理,所以也必然是套套邏輯(tautology),也因此重點不在於自私假設本身是對是錯亦或可否被接受,重點在於我們基於此假設和其他假設,利用邊際分析的方式,從真實世界可觀察到的現象,去得出合邏輯的經濟解釋,從而可以預測人類或生物的行為。
也就是說,在侷限條件下,我們可以準確預測人的捐款行為會變多或變少。比如政府改變規定,只要捐款給慈善團體可以享有跟捐款給政府機構一樣的稅則優惠,則捐款量必定增加。反之,如果政府改變規定,只要有捐款行為一律罰款10倍,則可以想見捐款量會減少。
二、基礎假設不需要真實
經濟學有個邪魔歪道的流派叫做「實驗經濟學」,裡面有些學者汲汲營營地希望透過實驗來證明「人並非自私」亦或「人不是理性」的,某些人以為只要能證明,自己就能揚名立萬。
這些人卻都犯了我前篇文章「經濟學基礎–經濟學的科學方法論3」中所說的錯誤:若要證明P–>Q邏輯錯誤,一定要找出~Q –> P這種情形來反證。光只是在那邊說P不存在,本身並不能反證整個理論。
這邊的邏輯大論戰,早在1950年代經濟學界就大吵特吵,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Milton Friedman一篇鴻文「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甚至舉出,在科學上公理的假設根本不需要真實,甚至與真實違背都無妨,只要能被驗證,同時也沒被事實推翻,就具備科學預測力/解釋力。這邊我題外話講一句,就是FB或社群網路上有一堆抨擊經濟學自私假設的文章,講難聽的,沒有一篇討論的論點超過1950年代大論戰的內容,甚至連水準都遠遠不及。此中最著名的就是沽名釣譽的清大教授彭明輝,此人對於經濟學的基礎理論批評,在在彰顯他什麼屁都不懂。
回到正題,關於自私的假設觀點,經濟學界最算得上蓋棺論定、終止所有爭吵的,我認為首推經濟學大師A. A. Alchian 經典論文「Uncertainty, Evolution, and Economic Theory」。此文一樣作於1950年代,作者認為「自私是競爭之下的結果」。也就是說,市場上的人並不需要知覺他自身自私與否,而是在競爭壓力下能夠存活(survive)下來的,必定遵守自私行為。凡是違反的,早就被淘汰掉。
一個極端的假設例子可以參考:
假設世界上的人都是白痴,被上帝隨機選了其中一群白痴開設加油站,地點也隨機地散落在世界各處。有的在喜瑪拉雅山上、荒郊野外、市郊、市區乃至於各種地方。
假設不管在哪,建造與營運加油站的成本都一樣,則經濟學假設自私的人會建造在有車流量的馬路邊。但其實這群人是白痴,經濟學「假設他們是自私、理性的」根本就假設錯了,可是不打緊,因為最後存活下來的,只有建造在有車流量馬路邊的加油站。
這例子的含意是:不管自私假設是否正確,也不管行為主體真正的想法是什麼或純碰運氣,作為一門科學,經濟學基於自私假設可以正確推斷有車流量的公路旁邊才有加油站,荒山野嶺不會有。
這邊題外話也談中醫的科學性。
中醫認為人體存在12經絡與其他奇經八脈,也認為人生病會有6經傳變。前述的經絡與傳變均會在脈相上有同等的展現。可是現代西醫解剖學都否定了這些假設的存在。
但是中醫透過經絡觀念,可以正確判斷病情並成功治病,效果與速度甚至常比西醫還快。
舉幾個我曾經醫治的病例來說:
1. 某女被西醫診斷有嚴重子宮腺肌瘤,此生懷孕無望。該女大腿外側長年冷痛,西醫如何檢查都查不出原因。中醫觀點認為大腿外側為膽經,肝膽為內外表裡,外側的冷痛代表肝臟太冷,而子宮使用的血來自於肝臟,血液太冷當然不容易受孕;於是開藥著重熱肝。同時子宮從脈診來看確時有瘀血存在,就算受精卵能著床也難以成長,因此再加開專攻子宮瘀血藥方。
不到三個月,成功懷孕;現在小孩早已健康誕生成長。
2. 腕隧道症候群,西醫除了止痛藥、消炎藥之外,只能開刀刮除關節韌帶。而中醫自古就有處理方法。
我成功治癒的幾個病例,均是從手腕背面養老穴下針、手肘曲池穴、手三里下針、肩膀附近的雲門穴放血,大約10分鐘即可復原不再受病痛之苦。西醫解剖學無法解釋,為什麼手腕的問題卻可以從手肘、肩膀處理,還會痊癒;但是中醫卻有其經絡觀念來解釋並推斷。有的老中醫會直接養老穴下針透到間使穴,然後不留針直接拔掉,也能治癒。只是透穴對現代人來說太恐怖。
其他尚有從手掌掌心魚際穴的色澤,再佐以小腿上足陽明胃經穴道的輔助,可以推斷病患有慢性腹膜炎、慢性闌尾炎的可能。這種診斷方式,西醫是既不懂也否認。科學發展最可悲的就是這類人,因為無知而自大。
中醫絕對符合科學方法論要求的科學性,且實證上也同樣具備。這是題外話,但可以加強理解自私的假設在經濟學所扮演的角色。
回頭談自私,生物學家Richard Dawkins經典名著「自私的基因」一書更極端,認為「不是人自私,而是所有生物從基因上就自私,因為不自私的早就被演化給淘汰!」
邏輯上很簡單:物種進化是透過突變後在自然界競爭淘汰倖存的,方能把基因傳下去。某些突變符合自私、某些不符合,不符合的不可能能倖存,因為自私行為更有利,會把不自私的淘汰出去;倖存下來的都有自私基因,而且一代一代加強遺傳,最終決定所有物種均自私。
好萊塢左派幻想家最愛在電影中宣稱「只有人類才會自相殘殺」,事實是這樣嗎?
黑頭鷗是一種群聚鳥類,彼此之間的巢位置往往只有幾英呎遠,雛鳥剛破殼時非常嬌小軟弱,毫無防禦能力。而黑頭鷗常常會在牠的鄰居不注意或出外覓食時,便撲上去將鄰居的雛鳥一口吞下。
這樣的同類相殘有個好處 — 自己不離巢,保護了自己的雛鳥;自己不需要離巢,就能獲得能量繼續保護。
黑頭鷗是否知道或是有「自私」的意圖,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根據前面關於自私的定義與討論,我們可以知道就算我們不知道黑頭鷗真正的意圖,但是根據經濟學自私的假設,我們可以解釋甚至預測這類動物自食同類的行為的出現。
同樣的,南極帝王企鵝會公母下蛋之後輪流下海捕魚。到了岸邊,卻很少看到有企鵝一馬當先潛入水中,那是因為企鵝都知道水中可能等著天敵海豹。
所以帝王企鵝常會推旁邊的下水,確定沒有危險才跟著下去。
企鵝需要知道「自私」這個意圖嗎?並不需要。在侷限條件下,經濟學自私的假設就能解釋並預測企鵝有這種行為。
看到這有些道德膨脹、自尊高貴的人要大發嬌嗔:「倫家一點都不自私!倫家才不相信人是自私的!」
是的,我前言就說了,自私的假設是經濟學這門科學的公理,你不接受就別學經濟學,沒學過經濟學就別批評。否則,有本事,你就自己發明一套「不自私的經濟學」來解釋人類行為。但是,可別忘了,就算你發明了這樣的理論,一樣要接受科學方法與事實的驗證!如果通不過驗證,你只能修改甚至放棄你的「無私假設」。
到現在我們都還沒看到有人成功做到,這本身暗示「無私的假設」解釋不了任何東西,甚至根本不能成為科學。
總體來看,經濟學理論必定要遵守「自私假設」,你不能一下假設人會自私、一下又說不會,這樣就違背科學精神;反之,如果我們看到一個經濟學理論涵意中出現了無私,那這個理論必定是錯的。
你可能想:怎麼可能出現無私?不是說好要遵守自私假設嗎?嘿~偏偏很多所謂的大師級人物也常犯這個錯,未來我們會談到經濟學的均衡概念時,同時討論怎樣快速地看出一個經濟學理論正確與否。
回到開頭引述的Adam Smith經典,該段文字也隱含兩個層次:
a. 要滿足私利的前提,在市場經濟下,必須先達到他利才有可能滿足自己的。
b. 一個不在乎公眾利益只在乎自利的人,雖然也毫無意圖改善社會,但是在市場經濟引導之下,他的貢獻會比有意圖的(如慈善家)還大。
行文至此,我們可以總結:
關於自私的假設有兩個重要條件,整個經濟學都是建立在此二公理上。公理不可質疑,否則科學理論會崩盤。
公理假設可以很荒謬,但只要可被事實證否又沒被事實推翻,就是一個正確的科學理論。
行為主體知不知道自己的意圖無關自私假設,因為經濟學均能基於該假設正確預測其行為。
我還有兩點要補充,但是我先以Milton Friedman當年的一場訪談錄影以及A. A. Alchian的一段文字作小結:
「There is a valid core of economic theory applicable to all economic systems and countries. There is not one special economic theory for capitalism and another for communism, although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exist in the institutions and legal frameworks.」
就那麼一個合理的經濟學理論核心,可適用解釋所有的經濟架構及國家。儘管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在體制與法治架構上有顯著地差異,但仍沒有一個專門用來解釋資本主義的經濟理論,或特別來解釋共產主義的。
本文尚有兩點要補充,分別是:
1. 理性不代表決策正確
2. 違背自私假設的後果
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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