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他傾盡所有積蓄買下了一只婚戒。
那只樸拙無雕飾的金戒指,細細亮亮的一圈,圈住了我當時還白皙光滑的無名指,也圈住了我的金色年華。
最近我偶爾會想,那時候我是不是應該聽父母的話選擇另外一個他?不過,另一個他也可能會帶來另一種失望吧!
將近二十年的歲月不算短,但我清楚記得跟他一起經歷的每一件美麗與哀愁:第一次創業,新辦公室的落成茶會;第一次被銀行追著軋三點半;第一次拿到足以餵飽我們一年的訂單;第一次被客戶倒帳,面臨公司解散的危機……過去的一幕幕像是舊時代的電影,在我面前慢速播放著。
發生過的並不會消逝,只是轉化成為別的形態,就像雪化成水回到了天上,即使你看不見或甚至不承認,都無法改變它存在的事實──
「什麼樣的事實?」
就是我跟他之間連結的每一刻啊!律師娘。
為我套上戒指的那一刻;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的那一刻;我在產房內筋疲力盡,他在產房外抱著初見人世的大女兒的那一刻;看見小兒子在畢業典禮上領獎的那一刻;牽手走進我們第一間新居的那一刻……
那些感動,即使他說他忘了,但我相信確確實實還是存在他記憶裡的某個儲藏櫃中,只是他選擇了不打開。
然而,再怎麼鎖著閉著,回憶就會消失嗎?不會的。回憶沒有保存期限,只是不再被擁抱而已。
我呢?和他之間的每一件回憶,我都分門別類摺得整整齊齊,一拉開抽屜,就全部清清楚楚地羅列在眼前。
我想,或許這就是男人跟女人的差別吧!男人忘記想忘的,女人記得想記的,而很多時候居然重合在一起,於是我們會以為是誰弄錯了。其實誰都沒錯,而是有一方變了。
「那不一定,通常我們家先忘的是我太太。」
哈!那律師娘很幸運,通常記憶力不好的人比較快樂,痛楚也會少幾分。
可惜我沒這麼幸運,大律師。
我記得很清楚,我和他沒有舉行過婚禮,這是在我爸媽跟我說要嫁就自己負責,婚禮不用找他們主持之後,我和他共同做出的浪漫決定。
「可是,依修正前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但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已經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民法是從民國九十六年以後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並於隔年生效。你們是在十幾年前結婚,就必須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要件,否則結婚是不成立的。」
律師,其實我當年也曉得「儀式婚」是什麼意思,我只是把他的下跪求婚當儀式,天、地當證人,有什麼比天地為證更昭然的嗎?當然,我明白這是自己的一廂情願。然而,他更心知肚明我們之間那曾經無所謂的瑕疵。
所以,在他自認無法以離婚開始他的全新人生後,只好使出這樣的殺手鐧。因為他知道我不會同意放手的,早在他為我套上婚戒時,我就認定了他是一輩子的依靠,即使這些年,他早出晚歸,甚至明目張膽地展示著新歡,他太了解我了,知道我怎麼可能會願意為此跟他對簿公堂,這樣的柔軟,造就了他的無後顧之憂,也造就了他的肆無忌憚。
「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夫妻之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他因為知道是自己有外遇在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一定會被駁回,所以另闢蹊徑,改成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很遺憾,你這部分恐怕一定會敗訴。」
其實我早就有心理準備了,我只是一直在等待,期待他有一天不小心打開抽屜,所有的感動都會一一回來。
然而,我恐怕等不到了。就像律師說的。
我記得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在庭上用近乎同情的口吻,輕輕地提醒我,如果提不出公開儀式的證據跟當時的兩位證人,他就不得不宣示我們多年來實質存在的婚姻「確實不存在」。
律師娘,你說這可不可笑?我們有婚戒為憑、天地為證,甚至,我們都攜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了,孩子是真的,共同生活是真的,逐漸茁壯的經濟實力是真的。
承諾,卻是假的。
在七千多個日子的相濡以沫後,他說,這些都不存在。
他怎麼說得出口?
我努力思考了很久才終於想通──他只是忘記了!我應該做的就是提醒他,一切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我請他把婚後共同努力產生的財產其中一半交給我,如果感情是假的,起碼錢是真的。
他卻說,他現在享有的一切都是他的,因為我們的婚姻不存在,我的努力也不存在,那個什麼夫妻財產分配,是人家夫妻間的事,我們又不是「夫妻」。
律師,真的是像他說的那樣嗎?因為我跟他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所謂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權就不存在嗎?
「依民法第一○五八條規定,夫妻於離婚時除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外,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明定在婚姻無效之情形準用之。意思就是說,即使結婚被法院宣告無效,一樣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也就是說,他賺的錢我也有一份,對嗎?法律也認為,即使婚姻形式上不存在,我跟他共同創造的一切是不能抹煞的吧!
「不是一份,而是一半。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譬如說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是為了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基於共同生活的認知而相互扶持,進而對於彼此所累積或增加之資產具有協力與貢獻,以免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
沒錯,這就是我要的,既然無法挽回他的心,就讓我割下他的一塊心頭肉吧!讓他記得,我在他的生命中,是他無法抹滅的存在。
律師娘,你能懂我的心意嗎?
「或許吧。人總是害怕被遺忘。怎麼創造不被遺忘的價值是大多數人一生汲汲營營的功課,惟繫於善,無關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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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測送分題——結婚的要件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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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考中心今天宣布,由於大學學測社會科單選題第 4 題出現爭議決定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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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看題目長什麼樣子:
民國初年新文化運動時期,曾有19歲大學生某甲寫信回家,表示自己與班上同齡女同學談戀愛,要求取消父母早為他訂下的親事。信中還說:儘管大部分人都接受父母之命的婚姻,但自己要和傳統勢力戰鬥到底。如果甲身處現在的台灣,當甲向律師諮詢時,以下何者最可能是律師的回答?
(A)如甲與女同學已辦理結婚登記,甲之婚姻未經父母同意無法生效。
(B)基於親權,父母之命的婚姻無須登記即有效,但甲成年後可撤銷。
(C)甲的年紀未滿二十歲,因為他尚未成年,依民法不能與他人結婚。
(D)甲可與由父母代訂親事的女方,共同合意宣告該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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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這檔事只能「自己來」
結婚依照民法規定,應由年滿 18 歲的男性與年滿 16 歲的女性,帶著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親自向戶政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也就是結婚這檔事不能由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代辦。
所以所謂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都不足以擅自在你身分證的配偶欄填上任何東西,所以選項(B)淘汰。
民法規定男生 18 歲女生 16 歲就可以結婚, 19 歲的甲與其大學女同學自然沒這問題,選項(C)淘汰。
既然父母訂親事不會在法律上產生任何婚姻關係,自然也就沒有所謂有效無效的問題,選項(D)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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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結婚沒得到父母同意會怎麼樣?
由於我國民法上滿 20 歲才算是成年,所以甲要結婚依照民法規定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得到同意看起來就是要件有所欠缺,所以選項(A)乍看好像有些道理。
這題的真正重點在於「要件欠缺了會怎麼樣」?所以民法怎麼處理?
-
💯民法可能會有三種可能:
1⃣️「無效」
無效指的是欠缺生效要件,而在法律上自始、當然、確定、絕對的不生效力。
2⃣️「得撤銷」
指法律行為有瑕疵,所以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在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歸於消滅,但撤銷之前仍然有效。
3⃣️「效力未定」
指已成立之法律行為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
回到民法規定觀察,結婚違反法定代理人同意這個要件時,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甲的婚姻,所以是「得撤銷」。
所以甲沒得到父母同意辦理結婚登記,是屬於上面提到的「得撤銷」類型,在父母請求撤銷之前,甲與女同學的婚姻是有效的,(A)選項雖然相對合理但依舊錯誤,因為不是「無效」,所以這題確實該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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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有賺有賠
登記前請詳閱說明書^_^
再過五個小時後,同志的結婚登記即將成真,有些法律上的建議還是要提醒大家,以下的內容,百分之七十也適用在異性戀婚姻上:
1.結婚登記要兩個證人在結婚書約上登記,證人可以不用到戶政事務所,但是一定要當著兩位當事人的面簽名,或者至少要跟兩個人確認過結婚的真意,否則會結婚登記無效。
2.在結婚登記時,可以準用異性戀的夫妻財產制規定。因此,如果兩個人在結婚登記上沒有做任何約定,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的時候,就要分配彼此的財產。假設擔心對方在離婚時會來分自己的錢或不動產,那就請以書面事先約定分別財產制。
3.登記以後,兩個人就成立婚姻關係,以後必須要履行同居義務。所謂的同居義務,就是原則上必須住在一起,除非兩個人協議好暫時分居,或是有特殊原因(例如對方家暴、外遇)。但,同居義務不是指發生性行為的義務,配偶間也是會有強制性交的罪名,這個要注意。
4.登記以後,兩個人從此就互負扶養義務。原則上在家操持家務的家務管理者,可以跟對方請求家庭生活費用,還有自由處分金(俗稱私房錢),既然都要結婚了,就大方點,不要像是某些異性戀夫妻,一個月給五千還覺得功勞大上天。
5.登記以後,兩個人就必須互負對配偶忠誠的義務,雖然通姦罪目前似乎不適用於同志婚姻,但是請不要以身試法,還是有少數法官曾經判決過口交也是通姦罪。而且,就算通姦罪不成立,也還是會有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賠償。
6.登記以後,配偶如果過世,就會有繼承權,可以先取得剩餘財產分配,再進一步與其他繼承人取得應該繼承的那一份。一般而言,如果是跟對方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分配,可以取得遺產的二分之一,如果是跟對方的祖父母一起分配,可以取得三分之二。
7.收養,目前是問題,因為法律目前僅容許收養配偶的孩子。而人工生殖法目前還是排除同性婚姻的適用,未來應該會繼續修法,或是又會被宣告違憲,所以請拭目以待。
8.跨國婚姻,目前亞洲地區幾乎不可能,只有配偶的國家也承認同性婚姻,才能在台灣合法登記。目前的解套方式就是引用涉外民事適用法第8條的規定,請法院認定國外不承認同性婚姻,違背台灣的公序良俗,而且基於大法官會議引用的平等權,排除同法第46條的適用。法院如果不願意認可,就再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9.離婚不容易,基本上如果往後要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對方同意,或是請法院判決。個性不合不是理由,必須要是對方外遇、家暴、被判刑六個月以上等等,或是有具體理由證明兩個人已經婚姻生活有重大破綻。各位可以去問離婚過的異性戀,就會知道離婚到底有多難。
10.結婚登記很簡單、經營婚姻很辛苦,想要再度單身很困難。請三思。但總的來說,如果想清楚了,就歡迎一起跳入火坑,共同享受婚姻的一切幸福與苦難。
結婚有賺有賠,登記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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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一下就是登記結婚時,書約上的證人可以是家人簽名嗎, ... 複印後正本還我們所以登記完回家我們再請公婆簽名變成書約上有我和先生及雙方父母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