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警察/消防員算不算是運動員?這是我近幾年來聽到有些人在討論的,有些人可能覺得軍警消三者不算運動員,因為他們本身所接觸的不是競技運動,但對於我而言答案是”對”的而且還必須是「超級」運動員,在此以以下幾點討論:
1.運動員的英文「athletes」,也是從古希臘文的「athls」競賽蛻變而來,意思是競技者的意思,一般運動員面對的是單一事務進行挑戰如:對人—拳擊、百米賽跑,對物—鉛球、標槍,對事—魔術方塊比賽、數學競賽。軍警消本身所面對的是與「人事物複合狀況」的競賽,如軍警—四樓間築物攻堅、消防—二樓建築物起火,有民眾受困。
2.一般競技運動員在競技失敗以後,只要在「重新」開始就可以了,但對於軍警消而言,在工作場合上的失敗,可能代表生命的消逝或身體不可逆的損傷,一輩子刻畫在身上。
3.一般競技運動員所在的環境,都有所謂的「規則」可言,再由裁判進行評估,所面臨的情境大多都比較單純;但對於軍警消,工作現場只有「準則」可以參考,由「達爾文」來篩選可以存活下來的人,所以在大腦運轉上比一般運動員所面臨的情就更多。
4. 一般競技運動員所面對的環境,都是屬於有修整過的環境,危險因子大多都被消滅了;但對於軍警消,每一個工作現場都是一個新的環境,危險因子常常都不一樣,還有可能因為時間的演進危險因子會有所增減。
因此軍警消所面對的任務比一般競技運動的條件還要嚴苛,相對的身體素質也要比一般競技運動員還要好,才可以去面對相關有危害的環境。
在開始接觸肌力與體能訓練時,訓練的教授是跟我們用美國大學運動員來解釋這個概念,在美國大學運動員對於學科與訓練均有一定以上的規定,學科太差不能打球/參加運動(對!你沒看錯在美國成績太差不能打球,因為運動員除了打球以外還是有其他的人生要過,所以他們很多明星球員都是學科與運動都很強的。)訓練時間也有限制在20小時/週,因此對於運動員有學科及訓練時間上的限制時,就必須以「最有效率」的方式來訓練,首先他們的教練會對運動的型態進行分析,評估運動所需的力量是上肢還是下肢、是爆發力、肌力、肌耐力?能量系統是ATP系統、磷酸系統、還是乳酸系統。簡單說就是「科學化訓練」排除所有「感覺式」的講法,一切以「科學數據」來討論,以籃球來討論,在籃球裡面最多的動作不外乎以下幾種,回防/進攻(間歇衝刺15-25公尺)、跳躍(最大努力跳躍,與身體爆發力有關)、身體碰撞(以身體肌肉量進行保護自身骨骼)、投籃/傳球/過人(技巧與反應),在知道籃球運動的動作需求以後,於季外進行以深蹲、硬舉、臥推等阻力訓練強化基礎肌力等身體基礎素質,接近賽季時開始進行技巧、反應、衝刺等技術型課程,按照賽季所進行的階段會肌力訓練與技術訓練會有所比例增減、因此你絕對不會看到NBA或是大學籃球員在跑10KM,因為完全不需要,如果排進去他們的訓練課表完完全全是在浪費他們的訓練時間,並且也沒有增加他們球場上的運動表現。
鏡頭轉回台灣,現行也已經2019年網路上充滿著各種科學學識,只是資訊都很零散而已,因此在台灣有沒有人在推廣科學化訓練?答案是有的,他們大力的推廣科學化訓練,以免台灣的體育再次落入「感覺式」的討論,就像是20年前我小學田徑教練說用鴨子走路可以訓練腿,要問為什麼是鴨子走路他就會說「我以前就是這樣被教出來的」,最後再以「我覺得有效,給我快點練!」堵住你的嘴,然後就造就了大量受傷的小朋友/早夭的運動員;除此之外另一個大家比較知道的例子是國外棒球為了保護小選手避免這麼早練變化球,因為在小朋友還沒發育完成之前很容易造成運動傷害,所以台灣青少棒很厲害,但成棒就被打爆掉,這底下的原因有人仔細去探就跟分析嗎?有時「威權式」的教練在管理上很方便,但是也很容易使一個科學學識就再也沒有辦法繼續討論與成長。因此為了使一門科學學識成長,必須排除「人為因素」的影響,以數據討論,以客觀的數據/標準來測量結果,並且定期重新評估測量標準是否準確。只是台灣的各種軍警消訓練機構準備好了嗎?有時知識學識就放在大寶庫內等著你去拿,只是不願意付出一點心力打開寶庫大門而已,而我們站在一個新的開端是時候好好的檢討我們所欠缺的事物,不要再讓過去的遺憾再次重演。
現行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引進戰術體能指導員及肌力與體能訓練,是為了使我們的消防員可以抵抗各種惡劣的環境,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變強壯,並且減少因為訓練過程受傷,使我們消防人員的基礎數值可以「接近」現行專業運動員的標準,之後再慢慢看能不能超越。而且當接觸越多肌力與體能訓練的內容,也會更加了解人體並不是練越多就越強壯,必須再訓練、飲食、休息三之間取得平衡。因此在這在跟大家說個例子,相信救助訓時大家都有跑過10KM的經歷,而以前的訓練法大多都是:
1一個月跑量從3KM增加至10KM。
2每天跑10KM。
3早晚跑10KM。
想要以跑量來累積跑步的實力,但事實證明每次救助訓測驗前有大量的人膝關節/踝關節不適疼痛,為了通過測驗跑去醫院打針,以這種訓練出來實力累積了一點點,但傷害可以跟隨一輩子。(筆者在這要澄清一點,長跑是一個很厲害的能力,但是「錯誤的訓練方式」會造成傷害,只是這個例子是大多數消防員所經歷過的,所以以這個為例子。)
對於一個工作十年以上的消防員,要讓他身體再次強壯,我們必須更加的小心,因為他們所累積的經驗、能力如果可以再配合上足夠的體能時,那樣可以在救災現場創造出比新進人員更大的價值,所以有人問桃園推廣阻力訓練是為了誰?我會說是為了有「一定年紀」的消防人員,因為他們本身就不太適合「狂操猛操等著變強」的模式,另外也是拿來保護我們新進的消防人員不會因為任何訓練而留下舊傷,使得他們身涯留下傷害。
by 小編 勝斌
絕對爆發訓練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看到韓國瑜批評國軍,因為沒有軍法、是「太監穿西裝」,深感韓國瑜的無知,也令人憤怒!
首先,台灣有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並非沒有軍法。2013年洪案爆發後的修法,是將軍事審判制度限縮範圍,改為戰時才適用,平時(非戰時),由司法管轄,但實體法上的陸海空軍刑法依然適用。所以韓的說法完全錯誤。
其次,韓市長的說法,也可以明顯看到,他對過去幾十年來,許多人辛苦推動的軍法改革,完全無知。
軍法審判造成的傷痕,可謂血跡斑斑,除了過去白色恐怖、戒嚴時期的軍法案件,解嚴後,也導致諸如江國慶案錯殺的遺憾。
在2013年修法前,我國軍法審判制度乃是以行政體系(國防部)來斷人生死,如果我們進一步觀察軍事審判制度,我們可以知道,這種誤判誤殺會發生,絕對不是個案,而是這套制度就是導致誤判的最關鍵因素。
從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官獨立、檢審分立就是訴訟法上的基本原則,職掌檢察系統的法務部也自然必須與法院系統分開,讓檢察官與法官分立並互相制衡。這種制度比起過去包公問案式的訴訟制度,對被告的保障要好的多,自然也可以減少在法官一人專斷下所發生的誤判、誤殺。
然而,我們的軍事審判制度卻非常復古地保留了中國古代及歐洲中世紀的審判模式,有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但是他們隸屬同一個上司:國防部軍法司。
這樣的結果導致在行政體系(國防部)下,竟然可以擁有軍事審判官,這是法官嗎?假設國防部長下令要被告死,在軍令如山、上命下從的軍事體系下,身為一個校級或尉級軍官的軍事審判官,也不敢令其生。法官獨立性在此制度下蕩然無存,怎麼可能不發生誤判呢?
行政體系,不應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
現今民主憲政國家,我們實在找不出有那一個像這樣的制度,即便在我國《憲法》下,這種制度也絕無可能有存在的空間。只要我們看看《憲法》第8條的規定,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都只能保留給法院裁決(法官保留原則)。因此,大法官於1980年做出釋字第166號解釋,表明警察官署並無拘束人身自由的裁決權,應由法院為之;1990年,釋字第251號解釋再度重申本旨,因此也使得《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根據目前社維法之規定,就算拘留一天也必須送法官裁決。
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也表明,《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擁有羈押權違憲,只有法官有權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檢警應於24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法院提審。
因此,行政體系下,不管是警察、檢察官,依據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均沒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荒謬的是,同樣是屬於行政體系的國防部,居然可以擁有判人生死、剝奪生命、自由的權力?如果國防部軍法司的法官可以判人生死,那麼與普通法院法官通過一樣的考試、一樣的訓練所的法務部檢察官們,為甚麼連擁有一天的羈押權都不行?
不管是依據我國憲法或大法官相關解釋,行政體系剝奪人民自由已沒有合憲的空間,遑論生命!也因此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明白要求軍事審判制度必須審檢分立、法官獨立,絕非審檢一家親,通通置於國防部掌管之下。
德法經驗:軍刑法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
在參考外國法制上,德國並無軍事審判制度,所有犯軍刑法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的軍事法庭審理。而在法國,對阿兵哥的人權保障自拿破崙以來就非常周到,全法國只有一個軍事法庭,負責審理法國軍人在外國之犯罪,其餘均由普通法院審理。
歐洲人權法院對軍中人權的保障更為周到,在1995年的The UK v.Findlay這個案子裡更明白指出,英國國防部對Findlay這個阿兵哥所為懲罰處分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之規定,即受處分人最低限度受公平聽審的權利。
該案中Findlay受處分之聽證程序所組成人員,均由Findlay的長官所指派,「從一個理性的人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聽證構造並沒有獨立於部隊指揮」,也因此導致英國通過軍隊訓練法修正案 (the Armed Forces Discipline Act 2000),將懲罰處分之程序獨立於部隊之外,對於禁閉處分,部隊須於48小時內將受處分人送交法院裁決。因此,軍方連禁閉處分都必須受法院審查。
「你首先是個公民 其次才是士兵。」
由上述德國、法國軍事審判制度及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可知,我國法治國的無漏洞法律保障在軍事審判這裡,著實的破了一個大洞,這也是導致江國慶案的決定性因素。
士兵只是穿著制服的公民,不表示軍方可以任意槍斃他的生命、拘束他的人身自由或其他自由權。在此,不禁讓人想起拿破崙於200年前的名言:「在法國只有一種正義,你首先是一個公民,其次才是一個士兵。」
世界最偉大的將領之一、橫掃歐洲的拿破崙了解,只有徹底的關心士兵人權的人,才是真正的英雄;只有貫徹軍中人權的國家,才值得士兵犧牲生命,為其奮戰。
這正是2013年修法的理由!有強大的國防,才有安全的台灣,但強大的國防,絕對是建立在,徹底保障每一個軍人弟兄的人權之上,這點,韓市長真的錯得離譜。
絕對爆發訓練法 在 消防員戰術肌力與體能訓練週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肌力必修課」
消防工作,有許多專業領域,有火災搶救、緊急救護、化學災害、車禍救助、水域救生、山域搜救、繩索救援等眾多專業領域。每個領域內都可以再細分出許多細項,例如:水域搜救有潛水、有急流救生、有船艇救生、還有一般水域的救生等專業項目。
小編認為,在消防工作當中,每一門課程訓練當中,都可以加入一門選修課,就是肌力訓練。即使是緊急救護,許多緊急救護的情況都是需要肌力的,例如:車禍外傷患者意識不清倒在水溝內,即使不需要緊急脫困,如何使用長背板及避免頸椎過度移動作為前提下,將患者搬出水溝,也是肌力表現的一種。更何況每一次救護的抬起擔架,都是下肢拉(髖屈伸)的表現。
火災搶救就更不用說了,大量的爬行、下肢拉、下肢推、下肢走、下肢轉、上肢水平垂直各種方向推拉。如果空有技術,沒有相對應的肌力跟體能,在搶救時感受到的就是力不從心。
在其他的專業領域也是如此。
曾經發生過,有民眾圍觀消防人員在車禍救助,同仁非常吃力地拿起油壓剪,民眾們議論紛紛,覺得這消防隊太瘦弱。
所以,肌力是所有技術表現的必要成分。我們的所有專業科目的訓練,都應該開放選修肌力訓練。
但是,當所有專業項目合成為一位消防人員的養成,那麼肌力訓練絕對是必修課程。
有些非常好用的消防搶救器材,它們都比較重,在國內採買時比較不受青睞。不受青睞的原因,常常是寫道,國內消防人員不比歐美人,有較強壯的體格。
常常許多出國比賽的選手,在記者專訪時,教練都會說:「歐美選手比較強壯,所以我們要在技術跟速度上勝過對方。用戰術打贏對方。」
台灣人種,絕對沒有比歐美人瘦弱!
能夠達到世界比賽等級的選手,技術根本不會差到哪裡去。能夠更為強壯有力,自然就會有極大優勢。而且力量帶來的優勢,很難用技術去彌補。
而速度就更為可笑了,許多傳統教官、教練,認為不必練肌肉,因為肌肉會拖慢速度。
那是解剖學式孤立訓練法造成的,絕對不是肌力訓練造成的。許多人為了肌肉線條,用孤立肌群的方式,用極慢速度做高反覆訓練,原因是為了張力下時間以及高代謝壓力,造成肌肉肥大效果,孤立肌群可以誇張化每個肌群的形狀。
肌力訓練早已不再使用這種訓練法。
我們使用自由重量,提升自然動作的力量。
用高強度不斷挑戰神經負荷,提升肌肉徵招能力。
並且使用變動阻力、增強式訓練訓練肌肉快速收縮的爆發力。
成果是速度快到嚇人的肌肉棒子一大堆。看看美國職業籃球跟職業美式足球吧。誰還在說肌肉會讓人變慢?(尼克楊問號)
回到主題。如何讓消防員更加強壯,加入必修肌力課吧!絕對不是無止盡的慢跑讓消防員更快速、更強壯。而是高強度的肌力訓練,高速度的爆發力訓練。
消防員的必修課是肌力訓練。
如果志向不是要繼續在消防工作發展。
為了身體健康,很抱歉,肌力訓練仍然是人生的必修課。肌力訓練帶來的身體健康上的好處,遠超過一般人所了解的。就研究期刊上顯示,就提過有:預防失眠、預防憂鬱症、減少老年失智、減少骨質酥鬆、減少肌少症、抗癌、預防糖尿病、降低高血壓、增加高密度膽固醇、減少體脂肪、減少肩膀關節疾病、減少下背痛等一大堆小編列不完的好處。
所以,走進重訓室,找個好教練,開始壓重吧!你會上癮的。
小編玉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