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早有網友提到不該只看懶人包,因為懶人包也是過濾過的言論。我非常同意。
這裡有非常勤勞的懶人包,有支持服貿的論點,也反對服貿的文章,歡迎入內研究。
然,我想不管反不反,我們身為公民最主要的訴求是,反對草率、粗暴、資訊不公開、權力不對等的強行通過。
希望立院裡的民眾與警察雙方都能平安。
我知道有許多人現在都在立院週遭聲援抗議,裡頭也有非常多我的新聞所同學及朋友:有人是活動的領導者之一,有人在靜坐聲援及協助輸送物資,更有不少是媒體工作者徹夜加班報導第一手消息…,對他們的勇敢及身體立行,著實相當尊敬,也深引以為傲。但此同時,fb被服貿相關文章洗版,除了看到許多因佔領立院事件而開始關心的人以外,也明顯看出某些人只是湊湊熱鬧、甚至連懶人包都沒有看完。
任何時候開始關心都不嫌晚,直至昨天才開始關注服貿議題的人很多,但一日球迷也是球迷,平常沒看棒球的人在經典賽為台灣聲嘶力竭加油一天也是真摯的支持及力量;且無論是否到現場還是鍵盤支持(有許多鄉民在電腦前守了一夜,除了看直播外,也協助轉貼立院動態,並翻譯相關文章張貼至國際媒體的網站或粉絲團),看到許多大學生甚至高中生都開始認真關心此議題,一起為我們的未來把關,真的覺得很感動。
但部份動態明顯是跟風,內容除了讓人看了想翻白眼外更是擔憂其根本未了解內涵就自以為追隨正義甚至渲染,真的很想問某些小網路正妹「妳根本文章都沒點進去看吧?!」。雖然服貿議題需要大家的重視及把關,但少數人在不明就理的情況下就為反對而反對,而缺少了深入理解的動機,是一件很可怕的事。甚至亦有謾罵或將支持與反對者一分為二,「支持服貿的人就是賣台」「支持服貿的人就是親中」「反對服貿的人就是台獨派」「反對服貿的人就是民進黨」…類似言論層出不窮,看了讓人膽顫心驚,理盲濫情一向是公民運動中最不樂見的事。
因為工作的關係,過去半年多我採訪過數場服貿相關的公聽會、講座及活動,其中鄭秀玲老師堅決反對的原因(已被做成大量懶人包轉載)相信大家都已相當熟悉,我個人也是較支持鄭秀玲老師及黃國昌老師等人的說法;但在採訪的過程中,也遇到不少人是舉雙手贊成服貿通過的,例如與鄭秀玲老師同是台大經濟系的某幾位教授即是。但,你能說那些經濟系教授之所以贊成是因為他不了解服貿嗎?你能斷言他就是台獨派、就是想賣台嗎?對立式的畫分很不理智,但這樣的言論卻一再出現,並透過fb快速地複製擴散,看了不禁擔憂這些少數不明就理而加入抗爭的人會削弱那些真正努力的成員的力量,甚至是無形中破壞了他們一直以來付出的成果。
我想,要討論的空間很大、要修正的地方也很多,但其實服貿談的並沒有那麼爛,大家在恐懼之餘,要反對的不完全是「服貿」本身,而是「黑箱」過程。希望所有或好奇、或關心服貿議題的朋友,都可以真正仔細地讀過相關文章,畢竟許多人努力地公開相關資訊,甚至加以深入淺出地整理,無非是希望眾人皆能接收到正反觀點、多元思考,所以當要珍惜我們所保有的言論及通訊傳播自由,點進去看一看、想一想,也才知道自己究竟該怎麼做、能怎麼做;若沒時間,看下懶人包也好,至少給自己機會去瞭解其中的利弊得失,再做評斷,無論支持反對,有理有依據才不枉為一個民主社會的公民。
--
【兩岸服務貿易全文】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 http://goo.gl/r9VihQ
-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http://goo.gl/Lwm9s3
-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http://goo.gl/NC1WJ7
【反黑箱服貿懶人包】
http://billy3321.github.io/tisa/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問答集(Q&A)】NPF
http://www.npf.org.tw/post/13/12484
【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
http://goo.gl/AJq2wU
【服貿談判 幕後解密】天下雜誌527期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50758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的衝擊分析】台大經濟系鄭秀玲教授 http://www.slideshare.net/hungchengtu/ss-24730814
【回應鄭秀玲「兩岸服貿協議對我國的衝擊分析」】賈培德
http://goo.gl/ZS71Yt
【台灣民主危機—黑箱服貿30秒強行闖關始末】沃草懶人包
http://musou.tw/focuses/19#
【粗暴闖關的錯在哪裡】蘋果日報焦點評論 徐偉群
http://goo.gl/QPfgCX
【服貿相關評論】獨立評論@天下
http://opinion.cw.com.tw/blog/keyword/1112
【服貿相關評論】商業周刊
http://goo.gl/jeMqBx
【服貿自救寶典】台大經濟系鄭秀玲教授
(I) : 服貿協議將對誰有影響 http://goo.gl/bZBkFN
(II) : 服貿協議對等嗎? http://goo.gl/gi195G
(III) : 政府說真話了沒? http://goo.gl/LA6ZOi
【關鍵產業衝擊報告】大塊出版負責人郝明義、台大經濟系鄭秀玲教授、台大新聞所張錦華教授
一、http://www.slideshare.net/ntuperc/2014-0310
二、http://www.slideshare.net/ntuperc/2014-0310-32199793
【服貿有利台灣 不用多慮】台大經濟系林建甫教授
http://www.npf.org.tw/post/1/12528
【服貿是毒藥?還是仙丹妙藥?】維京人酒吧
http://goo.gl/3tB3Lb
【放下壁壘,開始狩獵: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的台灣是獵人,還是獵物?】有物報告
http://yowureport.com/?p=7421
http://goo.gl/FLfkiS(補上今周刊轉載,不需登入即可看全文)
【服貿協議簽下去了,我們還可以做什麼?】黃佩君
http://goo.gl/GWIoAl
【反服貿粗暴過關 公民佔領立法院抗爭 資訊彙整】台大新聞所
http://occupation.today/(掌握最新消息特別推荐)
網路賣酒公聽會 在 「網路賣酒」公聽會遭NGO反對呱吉傻眼:這什麼媽寶社會 ... 的推薦與評價
Your browser can't play this video. Learn more. 「網路賣酒」公聽會遭NGO反對呱吉傻眼:這什麼媽寶社會#shorts · @MYPmypeople. Subscribe. 11K. Dislike. 779. Share. ... <看更多>
網路賣酒公聽會 在 律師談吉他- 【能不能在網路上賣酒?】... 的推薦與評價
剛剛在查網路賣酒的法規。發現今年稍早公聽會召開有多個NGO團體反對又胎死腹中。 但這邊討論的是一般消費者的交易。請問如果是法人對法人交易(公司對公司)還有限制嗎 ... ... <看更多>
網路賣酒公聽會 在 [討論] 網路賣酒相關爭議判決彙整- 看板Wine 的推薦與評價
相信酒版的各位前輩多數會都認為網路禁賣酒是不合時宜的法條,但是現在法規明擺在那裡
,主管機關近期應該也不會突然佛心大開提修法,剛好今日太太晚班小弟閒閒,斗膽為各位
提供一些見解跟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就不用了,行政機關大多不會打臉自己的),讓大家更有
所是從一點。我本人是站在反對禁止的立場,應該能有其他的驗證方式可以防止而非全面禁
止,這部分或許有違比例原則XD
(文長,懶得看判決可直接往下看結論)
1. 宜蘭地院107簡字11
原告(賣家)於臉書網頁上所看載訊息內容,…,留有訂購方式載以:「1.粉絲團私訊2.LI
NE告知⒊來電)」及「面交地點」等文字,該網際網路資料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
或相關內容搜尋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
買家僅需於網路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臉書私訊或LINE之訊息相
互聯繫,確認有無該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是該訊息之刊登,於性質
上應僅屬於邀約之誘引,尚未達販賣之著手行為。況本件原告所刊登販售之土龍酒,係設定
以面交方式為販售(尚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認購買者為何人之方式交易),則
於當面交付土龍酒商品時,原告自得以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此與一般以
實體店面出售酒類之商家無異。
2. 臺北地院107簡字319
EZBAR 酒瓶到」網站販賣酒品機制,可否辨識購買者年齡?
於「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流程完成時,買賣契約即告成立,為網路線上購買型態,非單
純對話程式之訂購方式,後續酒品配送僅買賣標的物之清償行為而已,無關酒品買賣契約之
成立,及販賣行為之辨識購買者年齡機制;亦即,縱原告在酒品配送階段有確實查核購買者
之年齡,惟該酒品買賣契約於網路訂購流程完成時已經成立,而「EZBAR 酒瓶到」網站訂購
流程又無合理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存在,核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反事實存在。
3. 宜蘭地院108年簡字5
原告所登載於臉書社團網頁之訊息內容,並無何得以於該網頁下標購買「養生鱉蛋酒」之點
選途徑,亦無標示商品內容或確切價格,是雖得以由不特定之人透過關鍵字或相關內容搜尋
並瀏覽,但尚非得以無條件下標方式成立交易(即非如一般電子網購商品,買家僅需於網路
下訂即成立交易、寄送商品),買賣雙方仍須透過電話或臉書私訊相互聯繫,以確認有無該
酒類商品及買賣該商品之內容、價錢等事項,亦無證據顯示原告有以郵寄等無法確購買者為
何人之方式交易,則原告所稱如有意購買「養生鱉蛋酒」者尚須聯繫並親自當場面交而得以
當場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決定其是否出售之事實尚無相悖,而此已與一般以實體店面出售酒類
之商家無異。
4. 臺北地院110簡字146
又原告主張,在面交時由門市人員確認訂購者的年齡、若商家發現訂購者有未滿18歲的情形
,可以在訂單頁面點選拒絕交易、加入系爭網站會員也要提供身分資料云云。惟菸酒管理法
第30條第1項規定已明訂:「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
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前所述,依原告系爭網站之交易形態,當訂
購人訂購酒品時,雙方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而彼時原告並無法確認購買者之年齡,且門市人
員是否於給付買賣標的時確實查驗訂購者年齡,無從得知,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之
主張,尚難採信。況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自承「…不可能要求購買者留下其個人資料」等語
,足見原告於訂購人註冊會員以購買酒品時,亦無法確認訂購人之真實年齡。是堪認原告以
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電子購物方式販賣酒品,確有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無訛
,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中華郵政公司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之情事,與本案原告違規行為無涉,況原告所指稱中華郵
政整體網站內容,亦無如原告之系爭網站及系爭App建置購物車、建立訂單之情形,原告此部
分主張,亦不可採。另原告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消防署行政函釋認現場交易時可以驗證購買
人身分,即可以網路販賣煙火等語,因消防法規與本件之菸酒管理法保障之目的、範圍,以
及法規範之內容均不相同,本院尚難比附援引,併予敘明。
5. 臺北110簡字238
原告110年2月11日至12日之臉書對話訊息:
對方:請分享(張貼系爭酒品圖片);
原告:13,000;
對方:哪裡方便面交;
原告:你住哪?我臺北;
對方:我桃園,可以上去;
原告:好,你要幾個,你啥時方便;
對方:1瓶,要下禮拜了;
原告:好的,等你通知時間;
對方:跟你留個電話,去臺北時跟你聯繫;
原告:(原告行動電話號碼),(讚的圖示)原告於對方張貼系爭酒品圖片之後,回復
系爭酒品的價格,並詢問對方需要幾瓶,最後並提供留下行動電話號碼給對方,足認原告有
販賣系爭酒品之行為。原告雖主張上開「你要幾個」為誤打云云,然倘原告前揭訊息係為誤
打,對方理應覺得困惑不知如何回應,而原告亦應立刻予以更正,但後續兩人卻就交易時間
及聯絡方式繼續對談,是原告前揭主張,自難採信。又系爭酒品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
執照而輸入之菸酒,屬於私酒乙節,兩造並不爭執,是原告有販賣私酒之違規行為,應認屬
實。
結論:
1.所謂「電子購物」之方式,應限於以無法辨識購買者之電子購物方式出售酒類,始應受罰
。如電子商務之出賣者確實設有相當機制得以有效檢核購買者之年齡時,應尚不得以該條文
處罰。
2.為什麼酒商網站會被認定賣酒,法院認為買賣行為在購物車跟按下確定就完成了,後續交
貨只是實現買賣內容
3.看到最後一個面交還被罰的有嚇到嗎?不要怕,他是因為賣私酒….不是合格的酒
4.面交合情合理,只要記得主張網路ok是邀約,面交才是你的承諾,買賣才完成。
請各位前輩先進不吝指教,我貼判決而已,不要砲太大力XD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X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5.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ine/M.1646230603.A.64D.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