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開了一場會 關於非洲豬瘟跟動物防疫的會議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華總一經字第10800137701號
茲增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二條之二、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pdf],公布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者,其廣告刊登者、平臺提
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公告,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註有關宣導防疫或檢疫之必要警語。
二、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個人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
罰則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12/13公告,今天立刻開會。
原來是因為非洲豬瘟跟相關疫情大陸已經失控
所以要求平台業者要加註警語在明顯處
那段文字還真的滿長的....
應施檢疫物廣告之網際網路業者,應於廣告明顯處加註下列警語:
(一)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二)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三)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翰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翰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缓。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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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什麼是高牆花園(Walled Garden)?
作者:楊博堯
高牆花園(Walled Garden)為一常用在通訊媒體產業的概念,泛指服務內容的提供者限制使用者的使用範圍於特定區塊,而使其無法接觸其他同類型的服務內容,例如:學校提供學生網路服務但同時限制能造訪的網站、蘋果(Apple)許多的應用程式只能在iOS的系統下運作。此外,現有廣電法規對廣播節目、有線或無線電視頻道等傳統傳播媒體採取高密度的管制,而須主管機關廣電執照的核發,此種類似特許產業的性質也有被比擬為高牆花園。
高牆花園的營業模式便於業者掌控服務品質、提供獨有的服務內容並有助於提升消費者的品牌忠誠度,而現有廣電法令管轄範圍以外的新興視訊媒體中,網路協定電視(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 IPTV),例如現在家喻戶曉的MOD,多數以像是固網寬頻連結的封閉網路傳輸(Intranet)傳送數據資訊,確保播出內容品質一致。然而,由於是透過電信業者自己建置的區域網路,IPTV相較於透過公共網路(Internet)傳輸的「線上影視服務」(OTT TV)與「網頁型視訊服務」(Web TV),雖能掌控其服務內容的品質與安全性,經營卻會有地域上的限制。至於日、韓近期推行的「智慧型電視」(Smart TV),其傳輸方式可為開放式的寬頻網際網路,亦可為 IPTV 的封閉式架構。
目前我國對透過行動網路接取或透過開放性網路傳輸之新興媒體內容管理,除頻道節目服務外,大多僅須遵守一般法及特別法諸如消費者保護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而求諸於業界自律及社會共同監督的方式管理。這同時反映了雖然我們已處於數位匯流的時代,然而大多新興視訊媒體在我國僅能部分適用既有法規或甚至無法可管,在數位匯流的浪潮上法制如何因應並趕上產業的發展,仍是當前迫切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