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作者:許維帆律師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均為刑法上可阻卻行為違法性的事由。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常見的案例,諸如撞見竊賊進入屋內行竊,屋主為確保財產安全而將之擊退,如因此造成竊賊受傷等侵害,屋主即有主張因正當防衛,故行為不具違法性之可能。惟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時,如防衛行為超過必要的程度,仍可能承擔刑事上違法之責任。
至於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的一大區別在於,正當防衛之發動以遭遇不法侵害為要件(如前述的竊賊行竊),緊急避難的則可適用於沒有不法侵害的情況,比如遭遇山難、海難,不得不竊取他人財產或甚至毀壞屍體以求維繫生命,即有主張緊急避難之空間。但同樣的,避難行為也有手段是否必要之要求。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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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刑法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小故事】
猛哥開著黑色轎車搭載嬌妻及一名幼兒出遊,行經某知名夜市時,見一輛白色轎車違規停車擋住去路,按了一下喇叭,隨後便繞過去。未料,此舉卻引來白色轎車駕駛膨哥等3人不滿,竟開車尾隨,之後下車拿起棍棒狂砸猛哥的車,導致前、後擋風玻璃碎裂,猛哥為保護車上妻小,也來回倒車衝撞反擊,多次倒車猛撞白色轎車車頭,再掉頭撞擊,造成白色轎車車頭嚴重受損、引擎蓋整個掀開,之後猛哥一家人始順利脫困。猛哥保護妻小的舉動可以理解,然而可以開車撞壞別人車子不用賠嗎?
【解析】
(一) 首先,可以開車撞人嗎?答案是否定的,特別是你的車子顯然格外堅固勇猛時。開著鋼鐵製造的車子去撞人肉之軀,想當然爾,極可能造成被撞之人身體受傷甚至死亡的結果,這會成立過失傷害或致死的法律責任。
(二) 在這個案例中,猛哥的轎車被多人持棍棒圍住、砸車,自己及妻子幼兒的生命遭受立即的威脅,在當時緊急的情況,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刑法規定(註1),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到緊急的危難時,為避免這些緊急危難所採取不得已的避難行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而免除法律責任,猛哥為保護車上妻小而多次來回倒車反擊衝撞白色轎車車頭,造成白色轎車車頭嚴重受損的行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毋須負擔刑法毀損罪的責任,在民法上也可主張緊急避難而免負賠償責任。
(三) 但所採取不得已的避難行為,記得不可以過當,例如:遭受飆罵叫囂就開車把對方撞死,這會成立避難過當,仍須負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註1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撰文者:恩典法律事務所劉志忠律師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緊急避難刑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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