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鋼鐵人Dr.魏親自示範:CPR+AED》
我居住的城市,10幾年來在大家的努力之下,遇有猝死病人,在119的緊急救護技術員(EMT)到達之前願意見義勇為使用CPR+AED的親友或旁人,已經從不到5%,明顯上升到接近50%!
很多民眾可能還不知道見義勇為的急救行為已經可以依「緊急避難免責」的法律規定豁免民刑事責任,所以不要再擔心可能會「好心被雷親」而不敢伸出援手!
50%還不夠,這麼簡單的CPR+AED,我們衷心地期待大家都學會、都願做、都推動!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2 條: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技術員 在 吳肇鑫~非常的急診室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主管機關令基層救護人員開罵的函文》
明明法條中已經明訂:「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但是主管機關卻以緊急救護技術員(EMT)不屬於醫事人員,創設「告知病情義務,不含到院前緊急救護過程」,真的是天兵的邏輯!
就法論法,第12條第一項的第一句就已經明確規定感染者「有義務提供感染源或接觸史」,所以告知感染源或接觸時本來就是通則,沒有例外。更何況緊急救護技術員規定必須詢問病史、用藥紀錄,記載在救護紀錄單讓病人和救護人員簽名。愛滋病人明知自己已受感染、目前使用抗病毒藥物,如果故意矇騙、眶稱沒有相關疾病病史,也涉犯刑法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句「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只是針對到達醫院後的醫療過程,強調「應向醫事人員的告知感染源或接觸史的義務」。
緊急救護技術員的母法是「緊急醫療救護法」,以現行的法律規定,到院前是「緊急救護」,到院後是「緊急醫療」。就醫時是屬於到院後,本來就沒有緊急救護技術員的角色(例外只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第26條規定),所以才會有第二句「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沒有包括緊急救護技術員的立法結果。
醫事人員本來就不包含EMT,這個沒有爭議,我也沒有要擴大解釋的意思。另外,這當然也是立法疏漏,會造成爭議也期待立法院要修法改正。
但是愛滋病人如果需要緊急救護,打119電話、坐救護車,這是病人的權利。EMT依法執行公務,這是公務人員的義務。
病人既然要享受權利,當然也要盡義務,我認為就應該有第12條第一項的第一句的適用:「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沒有對其他不相干人也要告知其感染源或接觸者的問題。這時候也沒有所謂隱私暴露的問題,因為EMT執行公務時依法也要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5 條:
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中央主管機關,不了解法律的立法精神。曲解法律的結果,更造成專業人員執行公務時的恐慌!「朝令有錯,夕改可以」,趕快懸崖勒馬吧!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540496…
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技術員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5/11/2感謝!阿猴新聞網康宗正記者記錄第四定期會衛生局業務質詢. 環保局業務質詢https://youtu.be/4bEmFutp1z8
11/2日環保局業務質詢: 1O4年11月5日第2次定期會總質詢有關台糖六塊厝2萬頭養豬場臭味處理的情形?巳事隔一年如今豬臭味依然濃厚遨遊屏東市請環保局應嚴格督促改善
11/2日環保局業務質詢: 高屏鐵橋夕陽美.豬臭陪伴煞風景
11/2衛生局業務質詢:有關民營醫院救護車轉送重症病患至安養中心或轉送垂死病患返家是否符合執行緊急任務之規定?
常見民間救護車業者或醫院所屬救護車輛.以各種名義進出各醫療院所所屬之太平間及市立殯儀館內疑似以所謂醫療轉送為名.行運屍為實之行為.是否觸犯衛生福利部所頒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1幾條法規?目前屏東縣市救護車輛共計有幾部?(含民營救護車公司與醫療院所)依救護車裝備標準.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四支援防疫措施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目前衛生局是否有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來做稽核的動作?民間救護車輛是否可運送大體到殯儀館?一般道路上出現死亡車禍,如大體遭碾碎之類的,算不算明顯死亡?是否開立死亡證明者給家屬?誰來送往殯儀館待驗?
11/2衛生局業務質詢:有關屏東縣市有多少間民營救護公司?共有多少位緊急救護技術員? 緊急救護技術員依據何種法規所成立的一個身分?
是否可設立一個職場,擴大內需及工作機會,給具有特殊醫療技能的人擔任(例如:屏東縣若能成立運屍隊的組織,是否能尋求具備這些身分的人來擔任這份工作?)
11/2日環保局業務質詢:殺蛇溪流終點在新生社區溪流水污染嚴重,又髒又臭當水閘門打開放水時臭味更重。
殺蛇溪溪流水污染嚴重,又髒又臭當水閘門打開放 水時臭味更重。
2..殺蛇溪流終點在新生社區和地方法院宿舎中間,居 民長期受苦將20幾年主要污染源是長治鄉養豬戶的豬的排泄物沒有處理的很好。
11/2日環保局業務質詢:請組專案計劃整治殺蛇溪沿岸之污染,進度如何?
11/2日環保局業務質詢:地號331號在復興圖書館後方縣政府土地(約二十二坪)位處三角窗地帶,目前雜草叢生,附近居民亂丟垃圾,蚊蟲滋生,請速派人整理
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技術員 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臺北- Q:公司需設置急救人員嗎? A ... 的推薦與評價
二、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18小時) 三、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技術員。 另外事業單位應準備急救藥品與器材,應置於適當 ... ... <看更多>
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技術員 在 [法規]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看板EMS 的推薦與評價
剛公告的
https://law.moj.gov.tw/fn/fn4.asp?t=&id=50382
97.07.29 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145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以下稱救護員)訓練,應具下列資格:
一、初級救護員:相當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二、中級救護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領有初級救護
員合格證書(以下稱證書)。
高級救護員: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四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中
級救護員證書。
第 3 條 前條各級救護員之訓練課程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第 4 條 下列機關(構)或團體得辦理初級、中級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
一、各級衛生、消防主管機關。
二、設有醫療、衛生、消防等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之機關(構)或團體。
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高級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應先向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之許可,應於辦理前三個月檢具計畫書申請。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實施日期、級別名稱、課程大綱、時數及師資、場
所、設備、收費方式等事項。
第 5 條 完成初級、中級救護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
團體,發給證書。
完成高級救護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應由訓練機關(構)或團體報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甄試通過後,應由該專業團體發給證書。
領有國外發給高級救護員證書者,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免除部分
或全部訓練課程,並經前項甄試通過後,發給證書。
第 6 條 各級救護員證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其效期為三年。
機關(構)或團體應於發給證書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七格式造冊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各級救護員於證書效期三年內,完成下列繼續教育課程者,得由第四條第
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各該級別救護員證書效
期之展延,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一、初級救護員:完成附表一所列科目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且其中十二小
時以上為模組二、四、六之科目。
二、中級救護員:完成附表二所列科目達七十二小時以上,且其中三十六
小時以上為模組二、五、七之科目。
三、高級救護員:完成附表三所列科目,每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三年累
計達九十六小時以上,且其中四十八小時以上為模組二、四、五之科
目。
前項效期之展延,一次以三年為限。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當級別之繼續
教育課程達規定時數,但達較低級別救護員繼續教育課程規定時數者,得
發給該較低級別救護員證書。
第 8 條 各級別救護員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之師資,以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高級、中級救護員為限。
第 9 條 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
二、病患生命徵象評估、血氧濃度監測。
三、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
四、使用口咽、鼻咽人工呼吸道。
五、給予氧氣。
六、止血、包紮。
七、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
八、骨折固定。
九、現場傷患救出及搬運。
十、送醫照護。
十一、急產接生。
十二、心理支持。
十三、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器。
第 10 條 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血糖監測。
三、灌洗眼睛。
四、給予口服葡萄糖。
五、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六、給予葡萄糖(水)、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七、使用喉罩呼吸道。
八、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第 11 條 高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
心律器。
高級救護員執行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
指導醫師核簽。
第 12 條 救護員施行救護,應佩帶救護員證書。
第 13 條 各級救護員證書遺失、損壞,得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文件與最近一吋正面脫
帽半身照片三張,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
或團體申請補發、換發。
前項機關(構)或團體,應就補發、換發證書之人員造冊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備查。
第 14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辦理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機關(構)
或團體進行查核,其有應改善事項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拒絕、
規避查核者,得令其停止辦理。
第 15 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各級救護員資格證明文件,且於效期屆滿前已完成相
當本辦法所定之繼續教育課程者,得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
所定之機關(構)或團體申請換發證書。
第 16 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之救護員訓練機關(構)或團體
,屬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所定性質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
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要培養一份清淨無染的愛 在感情上不要有得失的心 不要想收回 就不會有煩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45.13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