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網友吳英雄拍攝分享27年前的今天(1994年4月9日)的《聯合報》第36版,右下方可以看到當時熱映中(3月26日在臺上映)的香港電影《九品芝麻官》的廣告,上頭寫著「票房再爆!口碑大呼過癮!周星馳再獲觀眾肯定!」,而廣告中列出的戲院裡,還有誰仍在營業呢?
片體鱗傷,看啥名堂?
「銀色獵物」 中沒有銀色, 「惡意的缺席」中沒有缺席,電影片名關係票房賣座與否,可是,你有沒有發現,有時候 「片名」跟電影內容一點關係也沒有?
█王立青
好萊塢性感艷星莎朗史東,前陣子主演一部激情懸疑電影「銀色獵物」,知道此片原名「Sliver」者,看到中文片名居然譯成「銀色獵物」,難免莞爾一笑。顯然該片翻譯人員看走了眼,將SIiver(細片、切片)看作Silver(銀色)。真是「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是惡意?是騙局?
記憶所及,這已不是台灣片商翻譯電影片名頭一回鬧笑話了。十二年前保羅紐曼、莎莉菲爾德主演的「惡意的缺席」,片名譯得之離譜,與「銀色獵物」有異曲同工之「謬」。
「惡意的缺席」原名「Absence of Malice」,是句法律用語,意指「惡意不足」或「缺乏惡意」。片商不知打那兒請來的高手,電影內容也沒看,便來個原名直譯;等我電影看完,才知道「惡意」不曾缺席,也無法缺席。譯者一時疏懶譯錯,才真是「惡意不足」的失誤了。
往前追溯,一九七四年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影片,由保羅紐曼和勞勃瑞福連手主演的「The Sting」,中文片名「刺激」,也犯了直譯的錯誤。
那年看完「刺激」,滿腹狐疑,這樣的劇情與刺激何干?回家翻辭典才發現,Sting除了作「刺」、「螫」、「刺激」解釋之外,尚有「詐騙」的俚俗用法。這才恍然大悟,片名不是「刺激」,該是「騙局」才對。
準此要領,一九九二年由詹姆斯伍德領銜主演的「Midnight Sting」可譯為「午夜騙局」,若沿用舊模式來個「午夜刺激」就糟了。不過該片正式的中文片名是「英雄本詐」,也很貼切傳神。
●天馬行空,莫名其妙
中譯片名,除了直譯之外,往往考量到國情、文化背景的差異,而需採取意譯。譬如「The Long Gray Line」,若直譯成「長灰色的行列」,誰懂?原來,其中的「灰色」是指西點軍校學生制服的顏色,因而這部電影依其內容意義,給它取個「西點軍魂」的中國名字,誰曰不宜?? 問題是在台灣意譯,照樣也會產生風馬牛不相及的天方夜譚式笑話。像當年名導演亞瑟潘的力作「Bonnie and Clyde」,是敘述美國經濟大蕭條年代,一對著名鴛鴦大盜的故事。對美國民眾而言,邦妮與克萊可謂家喻戶曉、耳熟能詳,只是到了台灣若直譯其名,則真是不知所云。這部警匪片起先在台灣遭到禁演的命運,影評人談及此片,冠名為「雌雄大盜」,至為允當。後來此片開禁,片商捨現成的好片名不用,竟然異想天開,來個「我倆沒有明天」。真是教人不想罵也難。
一九六七年,法國名導演梅爾維爾拍了一部由亞蘭德倫主演的警匪片「Le Samourai」,是日本話「武士」的羅馬拼音字。電影公映之前,片商耍了個噱頭,廣告刊登劇情大綱(電影本事),公開徵求中文片名。
結果中選的竟然是玄之又玄的「午後七點零七分」,搞得觀眾一頭霧水,莫名所以。誠可謂「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
●群魔亂舞,終極滿街
直譯、意譯固然鬧過不少笑話,「援例引用」也是趣事連篇,歡笑一籮筐。
所謂援例引用,就是某部電影票房告捷,引來片商像蒼蠅叮肉般蜂擁而至,給新片取個類似的片名,一方面圖個吉利,二方面也盼望沾光,大發利市。
一九八二年,席維斯史特龍演的「第一滴血」,轟動世界,瘋狂天賣座。台灣有片商突發奇想,打算給新片取名為「女人的第一滴血」;這則消息是我某天邊吃早餐邊閱報看到的,害我當場噴飯!
阿諾史瓦辛格自從「魔鬼終結者」竄紅之後,凡是由他主演的電影幾乎都掛上「魔鬼」二字:「魔鬼司令」、「魔鬼殺陣」、「魔鬼阿諾」、「魔鬼紅星」、「魔鬼孩子王」、「魔鬼總動員」、「最後魔鬼英雄」,一時之間但見群魔亂舞,鬼影幢幢。
其中不沾魔鬼二字的「終極戰士」,據說原本也打算和魔鬼攀上關係的,卻被別部電影搶先登記註冊,只好更名。阿諾雖在台灣率先使用「終極」二字,後來卻成了布魯斯威利的正字商標。
布魯斯威利於螢幕「雙面嬌娃」揚名立萬後,以「終極警探」勇闖大銀幕,發紅泛紫,自此與「終極」結下不解之緣。後來有「終極神鷹」、「終極尖兵」等作品,票房卻是欲振乏力,害得威利悶悶不樂,額頭上的毛髮更形稀疏了。
當此之際,凱文柯斯納居然乘虛而入,盜用「終極」二字冠於「保鑣」之上,賣了個滿堂彩。此舉雖可稱為「篡位」而不過分,但其實布魯斯威利不也是從阿諾那兒篡奪而得「終極」?
「終極」本無種,男兒當自強,誰厲害就給誰用,有何不可??
●一窩蜂,不見新意
國片片名當然也少不了模仿抄襲、東施效顰之舉。
古龍原著、倪匡編劇、楚原導演,這個鐵三角組合拍的新派武俠推理片「流星.蝴蝶.劍」賣座,一時之間,但見三段式片名如雨後春筍,四處皆是。像「天涯.明月.刀」、「劍.花.煙雨江南」、「俠士.鏢客.殺手」、「千刀.萬里.追」⋯⋯族繁不及備載。
後來鐵三角又推出片名頗見新意的「三少爺的劍」,也引來一部「二小姐的刀」追隨其後,忠心耿耿。
以往國片命名,甚少使用到「的」這個字。直到「台灣新電影」浪潮掀起,眾家新銳導演不約而同地,酷愛用「的」字夾於片名之中,蔚為一股風潮。
試看這些片名:光陰的故事、小畢的故事、海灘的一天、看海的日子、帶劍的小孩、兒子的大玩偶、風櫃來的人、冬冬的假期、小爸爸的天空、最想念的季節、我們的天空、老莫的第二個春天、霧裡的笛聲。
以上所列,全是台灣新電影運動意氣風發時期的重要代表作。仔細一瞧,還真別具一格,饒富妙趣。
如果我有錢,當上片商老闆,一定要搞個一網打盡的全方位片名,比方說「終極魔鬼奇兵的第一滴血」,如何?夠狠夠絕吧!
【1994-04-09/聯合報/36版/繽紛】
緣 法律用語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反滲透法 將成法制災難
紀俊臣/銘傳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台北市)
近月以來,大眾媒體突然特別關注「立法問題」。這是從未有過的立法熱門現象,民眾關注立法正說明台灣已邁入公民社會的世代,可喜可賀!這次大眾媒體所關注的「反滲透法」立法,是因為這部短短只有十二條的專法,條文中存在諸多頗具故入人罪的惡質法制規範;如不修正即逕予完成三讀,將必然是一部窒礙難行的惡法,法制災難,令人不寒而慄。
或許起草反滲透法草案的立委,會說該法案立法目標,本在於「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誰曰不宜?問題是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的規範事項何其多,現有的法制更是汗牛充棟,以屈屈十二條如何規範?是否另有玄機?何況該立法尚有「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宏大立法旨趣。這樣簡略的立法是否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這是關心國家法制的知識分子,所不得不發聲的緣故。
現階段就該法最可行的策略選擇,就是不立此種法律漏洞百出的法制;如果真的非制定不可,至少宜先由行政院提出草案為主審依據,其他黨團版本併案審查,始可能制定較為完備的國安法制;亦即如能由行政院在戒慎恐懼下起草相關條文,並且徵詢立法學者之專業意見,相信可以制定一部多數國人可以接受的「國家安全」特別法制。
以下即針對將來行政院起草相關法制的思維立場,提出若干宜加考量的聚焦。諸如:法律的主管機關必須明定,類似國家安全法制殆類歸行政法,行政法務必有明定的主管機關,始有利於立法後的執行。不僅公權力可以申張,一旦遇有執法爭議,始可由該主管機關做出行政解釋,以釋質疑。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條款一向抽象又不確定,此時由法律授權訂定具有法規命令性質的施行細則至為重要,以往國安法制皆是如此立法,始可縮短爭議處理的時程。
反滲透法草案有不少政治名詞套在法律條文的現象;亦即法律用語的泛政治化。諸如:「反滲透」、「境外敵對勢力」、「組織」、「指示」等,不勝枚舉。這類用語固然在政治學上經常出現,但在法律學上如被引用,勢必成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不僅執法者無所適從,就是違法進入司法程序後,亦將使司法人員在「自由心證」的判斷餘地中無限擴張,社會爭議將層出不窮。
反滲透法草案令人最不敢苟同的立法作為,就是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對於「行政法除罪化」的一貫法治原則似已完全忽視,更遑論堅持「刑法一本主義」的履行。這也是這部國安法制重要的缺失所在。反滲透的問題果如執政者認為有加強規制的必要,理當就既有法制開誠布公的檢討,並且採取綜合立法規制模式。此次的立法模式,已犯了專法太多,且採「行政刑罰」立法例的重大瑕疵。
雖說執政黨宣稱十二月三十一日要強行完成立法,希望這只是一時的不察和衝動;如能多些時日的思考和評估,從而完備立法,始為自命尊重民主法治政黨和政府的基本法治之認知和素養。
緣 法律用語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給反同的基督徒好野人:只准同性結合不准結婚,還能灑錢買廣告厚顏說自己的版本比院版更符合釋字748...
你們真的有讀釋字748?
#但是大家要知道還是有支持同志的基督徒
歡迎連署「基督徒支持LGBTI族群快樂平安結婚嚴正聲明」
(摘)
我們是一群熱愛耶穌、熱愛查經、熱愛分享神的愛、熱愛實踐神的誡命的基督徒。日前,得知由基督教團體異象事奉展望會、威盛信望愛基金會共同推出「同性結合專法草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在四大報頭版刊登廣告,獲得跨黨派17位委員連署提案,並於5/3在立法院逕付二讀,進入朝野協商。我們對此法案的提出感到極度震驚與憤怒,特此發表嚴正聲明,強烈譴責該法案已經嚴重違反基督教信仰精神,傷害耶穌基督所關愛的同志族群,並且嚴重扭曲基督教會的形象。
我們強烈譴責該法案以中性法律用語包裝赤裸裸的歧視:
草案第八條「防偽條款」:根據此法條,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關係不成立。將同志婚姻置放於社會放大鏡檢視之下,任由第三方介入同志與親密伴侶關係,等同鼓舞不相干第三方否定當事者的主體性與對婚姻關係的承諾。如此法律,充滿父權家長心態,本質上是以法律之名實行「人盯人」式的同志婚姻關係審查,既違背憲法,也不尊重同志人權,更違反耶穌基督接納尊重邊緣族群的基督教信仰精神。
草案第二十七條「不妨礙自由條款」:根據此法條,同性婚姻關係不得妨礙別人的各種自由,包括言論自由。這樣的法條根本上假設同志婚姻會去影響公共生活、團體紀律、甚至是他人言論自由,等同於將同志婚姻看做是傳染病一樣,假定一旦國家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將如中世紀黑死病一樣「妨礙」他人自由,硬生生扼殺同志婚姻關係可能帶來對公領域、宗教、社會公共生活美好的祝福。對於生活在21世紀自由開放多元的台灣,這樣的法條令人錯愕,大開民主自由倒車、背離人權精神,並且,該法條由基督教團體提出,嚴重違反基督教信仰中「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的「愛的誡命」。
我們呼籲政府以及民間宗教團體、企業跟上聯合國保障同志人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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