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 https://bit.ly/32a3gQA
#斬手騙票案 新北警6名員警為了爭取警政署「斬手專案」的績效表現成績,不約而同以偽造、不實的文書,向新北地檢署數名檢察官騙得拘票,不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並起訴,
新北地院於今年1月判決6人全數有罪,刑度均為一年以上;
其中2人因認罪獲得緩刑而未上訴,另外4人上訴,高等法院於今年6月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判決維持有罪判決。
6名被告中,先行確定有罪的2名海山分局員警部分,據日前媒體報導「海山分局仍認違失情節重大,移付懲戒」,由新北市政府移送,而移送機關代表人為警察出身的新北市長侯友宜,判決理由欄並清楚載明被懲戒員警的犯罪原因是「為達成專案績效」,以登載不實公文書並行使之手段,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損及檢警之信賴關係及人民之司法觀感。
有趣的是,對照2019年2月「斬手騙票案」六名員警經起訴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是用什麼樣的態度來為違法護航、攻擊檢方的?
該警局無視執法者首先要守法,竟無視違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嚴重問題,對著媒體宣稱「力挺執勤同仁」、還宣稱(不知名姓的)學者及多位律師均認為「與檢方法律見解不同」,大張旗鼓為違法護航,並且誤導許多基層員警。
因此,作者身為當初發現並簽分本案的承辦檢察官,忠實的揭發了這件案件偵辦過程中,警方與檢方高層的「交頭接耳」以及卑劣的干預手段。
而這些還是一部分的內容,更精采的一言難盡,我們會在之後的書裡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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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綱:
警方高層於偵查期間的干擾與放話
起訴後警方「力挺違法」
判決後的慌忙「切割」
是法律見解不同,還是為了官位不知羞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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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上午,檢察官偕同檢事官親自前往六個分局調取卷宗資料。然而就在我們到達各分局後約半小時至一小時間,我收到來自不同地檢署服務的檢察官同事、來自全國不同警察單位的訊息,告知全國(包含中南部與離島等地區)警察群組都收到了這樣的一封訊息:
(內容詳見本文:https://bit.ly/32a3gQA )
在這則通傳訊息中,還列出承辦檢察官姓名,並且在訊息之後附上「以上供各單位參考」等字眼。於是,這個消息便在全國警察群組一傳十、十傳百,傳得人盡皆知。
就在檢察官忙著調查證據的時候,新北警高層宛如熱鍋上的螞蟻,因為這件案件被警界與媒體認為是「衝擊警方績效制度」的案件,因此他們找上檢方高層表達「是不是可以讓我們警方自行發新聞稿」的訴求。而地檢署為了展現出「協助警方止血」的高度,也很「大器」的表示不主動發新聞。
然而,地檢署展現高度,給了三分顏色,卻讓新北警高層開起染坊,當日12時許開始陸續出現的新聞內容,與上開警方群組通傳的內容大致相同。此外,還有報導宣稱「新北警察局『自清自檢』,靖紀小組今天會同新北地檢署……約談、搜索,釐清績效造假涉及偽造文書行徑」,指這件案件是警方自行清理的,還把事情嚴重化使民眾以為警局遭到「搜索」,而該報導中也指出消息來源為「警方透露」。
同日下午接連幾日,各媒體開始出現各類為違法護航的報導,警方群組內也出現大量似是而非的歪理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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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則「檢警不同調」新聞除了將程序合法的焦點模糊,轉移成「檢警關係問題」外,更出現了一段耐人尋味的內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層已前往地檢署向檢察官解釋辦案流程」。這段「高層向檢察官解釋」到底是什麼意思?......
事實上,警方高層也確實是有找檢察官「解釋」,因為在這件案件經媒體爆出後,許多警察改革團體便以此案來抨擊警方扭曲的專案績效制度,因此警政高層非常害怕這件案件會「打擊績效制度」,因此分外關切。
他們「找檢察官解釋」的方式是,在那段期間,警方高層頻頻出現各種動作,甚至還有一些警官直接找上我、發送訊息、打電話給我,還有無厘頭指責:「檢察官妳辦這件案件太過衝動,請妳冷靜想清楚。」而這些內容,悉數被我記錄進辦案進行單、公務電話紀錄中附卷存查,並在起訴時一併送去讓法院欣賞新北警高層「向檢察官解釋」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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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新北警高層臉不紅氣不喘地把歪理講得振振有詞,不檢討追逼績效政策的問題,反而為違法護航之後,這件案件於2020年1月底一審判決六名員警全部有罪,刑度均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該案中,僅有兩名員警從偵查到一審審理中自白犯罪,獲得緩刑的寬典。其餘四名不知是否是在高層的護航下助長了「違法確信」,提出各種五花八門的荒唐抗辯,一審法院的數十頁判決書有一半的篇幅都在駁斥他們的奇葩抗辯。
不幸的是,在他們被判刑確定後,新北警高層一改一年前「力挺」的態度,也不再說什麼「法律見解不同」的詭辯,反而切割得一乾二淨,認為他們「違失情節重大」,將他們提報到新北市政府移送懲戒。這兩名員警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書面答辯中,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對於他們的犯罪動機,他們則是這樣陳述的:
(內容詳見本文:https://bit.ly/32a3g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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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當國家的官員可以為了官位而拋棄應有的風骨,便是國恥;而人民還傻傻被政府官員操弄的數字遊戲欺騙,任由基層員警鋌而走險,「法治國原則」一再被踐踏,便是國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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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看著父母的背影長大的
文/律師作家 許峰源
一如往常的早晨,送兩個寶貝女兒到小學及幼兒園上學。
就接送行程來說,會先搭車送虎妞到學校後,再輕鬆愜意地與心心步行到附近她就讀的幼兒園。
因為虎妞的小學規定7點50分前要在教室裡坐定,所以在送虎妞到小學這段行程會很拼、很趕,但送完虎妞後,幼兒園的上學時間就比較沒有緊迫感,所以可以牽著心心的小手手漫步輕鬆地走著、聊著。
路過小學旁的7-11,心心撒嬌地說,想要買牛奶配早餐。我的大手不自覺地被心心的小手牽著進去了7-11。
心心很開心地到冷飲櫃前仔細看著、挑著她想喝的牛奶。我則是瀏覽著書架上的書籍雜誌封面。
這時,我背後有人輕拍我的背,很禮貌性地問,請問,您是許峰源律師嗎?
「我是,請問您是?」穿著輕便家居服送小孩上學的我,顯得有些尷尬。
「我......方便請教您法律問題嗎?」對方是一位年約四十來歲的小姐,她的擔憂與緊張全寫在臉上。
「現在嗎?這裡嗎?」我感覺對方不是一時興起,而是有備而來:「你怎麼知道我會在這裡出現?」
「我是XX國小的學生家長,在學校聽過您的演講,我向學校老師打聽過,知道您的女兒也是讀同一個學校,每天您都會送孩子來上學,都會經過這間便利商店......我知道這樣很唐突,也很不好意思,但我們真的求助無門了,可以求您幫幫我們嗎?」
心心挑好她的牛奶,站在我旁邊輕拉我的衣角......
雖然心裡毫無準備,有點突然,當下的場景也顯得有些尷尬,但我還是遵從了內心的指引......
我蹲了下來,跟心心說,這位阿姨家裡遇到需要幫助的法律問題,你願意等拔比一下,讓拔比聽聽看她們家遇到什麼法律問題嗎?
心心似懂非懂地點了點頭。
這位小姐眼眶噙著淚水,從肩上斜背的尼龍布包包裡拿出了一份判決書。
原來,這位小姐是一位單親媽媽,自己一個人扶養兩個孩子,與母親四人相依為命,是中低收入戶。但她的母親日前早晨出門運動時,遭到一輛汽車撞擊死亡,而一審判決雖然判對方有罪,但對方早已脫產。然而,對方明明有財產,還是果菜市場的批發商,但她們家人卻拿不到一毛錢的賠償......對方說,最多拿20萬出來賠,多的一毛都沒有......
其實,這個案件是有解的。首先,一審法官故意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也沒宣告緩刑,這是法官幫被害人家屬做的球,逼加害人要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第二,脫產不是說脱就能脱的,不是一般人以為的過戶給別人就沒事了。
當然這個案件的法律分析不是本文的重點,重點是我當下給了她一些處理的策略與建議,讓她們可以好好接住法官做的球,然後讓加害人把錢拿出來好好與她們和解。
心心很有耐心在旁邊等待了很久,最後這位小姐用袖子拭去淚水、滿聲感謝地離去。
我又一次牽著心心的小手手,滿臉笑容地一起散步走向幼兒園。
心心問,拔比,你的心情看起來很不錯喔。
是啊,今天的天氣特別好,因為,拔比做了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喔......
後來約莫過了三個星期,同樣類似早晨送兩個寶貝女兒上學的場景。
當我左手牽著心心的小手手,右手牽著虎妞可愛的小虎掌,快要走到學校大門口前,有人喊著我的名字,聲音不大,帶點緊張的情緒。
我回頭看,一眼就望見了幾個星期前的那位小姐。
她站在校門口外的花圃旁,雙手提著一個小小的禮盒,看到我回頭望後,走向我們。
「謝謝許律師的幫忙,對方現在願意真的把錢拿出來跟我們和解......真的很謝謝您願意幫忙我們」她又一次噙著淚水說著。
聽到這個好消息,我自己也很高興。
她將手上那盒快車肉乾的小禮盒提到我面前,說著:「這是一點小小的心意,請您一定要收下。」
雖然我說自己只是提供建議而已,沒幫上什麼忙,但她說:「光是您願意停下腳步,幫我們看判決書,願意聽我講這個案件,還給我們專業的建議,就給了我們很大的安全感,幫了很大很大的忙了......」
我收下了這個小禮盒,貪吃的心心看到肉乾眼睛都亮了,倒是一旁的虎妞滿臉疑惑地看著眼前的這一幕。
當這位小姐離去後,虎妞連珠炮似問了一個又一個問題,心心滿臉得意地跟姐姐講著來龍去脈。
虎妞問我,拔比,原來法律可以幫助別人啊?!
「法律是一種專業知識,是一把很鋒利的武器,可以用來幫人也可以用來害人,就看我們自己的起心動念.....當然這也將決定我自己會是一個什麼樣的人......」我的手輕撫著虎妞的頭,語重心長地與她分享。
虎妞若有所思地走進了校門口,我也牽著心心轉身慢慢離開。
約莫走了十幾公尺後,我回頭看看虎妞有沒有安全走上樓進教室。
這時我才發現,原來虎妞一直沒有走進去,而是一直站在進校門後的廣場上,遠遠望著我的背影......
當我們四眼相望時,虎妞感到很驚喜,臉上露出了一種想通了什麼事情的燦爛笑容,她瞇著可愛的小眼睛,然後把雙手彎曲放在頭頂上,對我比出了一個大大的愛心......
心心也很開心,只是一直盯著我手裡的肉乾,問我什麼時候可以吃......
這天早晨的天氣很晴朗,陽光溫暖照耀著一切,老天終究沒有辜負一個無助的平凡人......
這位請我幫忙的小姐,姓徐,雖然徐小姐很感謝我,但其實在我內心裡,我對她的感謝遠遠勝過她對我的。
因為,徐小姐與我的好緣分,讓我的兩個寶貝女兒看見了她們父親的背影......
為人父母,總是努力要教導孩子們些什麼,希望她們懂得做人、能夠處事,然而,無論父母親說得再多,孩子都不見得會真正聽進心裡。
孩子們都是從父母親真正的言行學習成長的,父母親平時待人處事時,講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都會一點一滴不自覺地影響著孩子,無法刻意,無法安排。
一切都取決於為人父母的我們自己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孩子都是看著父母親的背影長大的......
感謝徐小姐,因為您,因為這難得的好緣分,讓我的女兒親眼見證了父親做了一件好事,讓她們感受到自己的父親是一個平凡簡單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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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想刑事法》
—路邊撿兩個紙箱,就會觸犯竊盜罪?—
我們先來看看這則新聞:竟然為了撿兩個紙箱,台北市1名83歲老翁竟被抓進警局!1名以拾荒為業的吳姓老翁,上週推著手推車行經南港成福路,發現有兩個紙箱放在路邊,撿起來正要帶走,卻被屋主叫住並報警,老翁雖說「以為沒人要」,但屋主堅持提告,仍依竊盜罪嫌送辦。堅提告的陳姓屋主說,該名老翁已多次到他家外面拿走紙箱,以前都想「對方年紀大」就算了,但這些箱子他都有用途,老翁卻一直來拿,勸說也不聽,所以才要給一個教訓。據了解,該名老翁就住在附近,耳朵有些重聽,他說每天都會推著手推車在家裡周圍閒晃,尋找可以回收的東西,如果看到有不要的紙箱放在路邊,他就撿起來拿去賣,他說,當時箱子又還沒有拿走,「這怎麼會犯法哩!」(105年8月1日自由時報電子報)
如果各位以後從事實務工作,可能就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擔任律師,當事人可能會來請教您,被警方移送竊盜罪該怎麼辦?甚至這樣的問題也可能出現在國家考試,例如95年律師高考就曾出現請考生模擬自己是律師,應如何為被告辯護的題型。各位想想,您可能做哪些主張對被告最有利呢?
可能的思考方向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20I),這是竊盜罪的法律條文,各位都很熟悉才是,我們不再逐一解析要件,直接從三階論來討論。
1.構成要件層次:
1)客觀上到底是否為「他人之動產」還是無主物?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因此這兩個紙箱,若是被所有權人拋棄的,則根本不是「他人之動產」,不該當本罪。然而本案因為有紙箱所有人跳出來主張他沒有拋棄之意思,所以以紙箱並非「他人之動產」作為辯護方向,成功機會不高。
2)比較可能成功的是主張行為人主觀上因誤以為紙箱是無主物,並未認識到係「他人之動產」,無竊盜故意(典型的「構成要件錯誤」);當然,也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2.違法性層次
若構成要件擋不掉,至少實務上有承認可罰違法性理論,可參考最高法院74台上4225號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亦即二個紙箱之價值很低,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並無科以刑罰之必要,應可阻卻違法。
3.若真的不被法官採納,至少在罪責層次主張行為人之年齡已83歲,可以減輕其刑(§18III)。但這樣是有罪欸,所以要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主張微罪不檢舉(刑訴§253)請求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宣告緩起訴處分(刑訴§253-1~§253-3)。當然,若真的不幸被起訴,而法官心證也傾向有罪,就請求法官雖諭知有罪判決,但宣告緩刑(§74~§76)。
以上是筆者的簡單看法,您想到了嗎?還是有其他可以補充的呢?學習法律不是只能用來考試,是真的可以運用在實務上的。試想,如果有親友來請教我們,有這些法律知識的話,就可以幫忙不懂法律的朋友一個很大的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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