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國立屏北高級中學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員(備取2員)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10/15~109/10/23
資格條件:
(一)具備教育部核發校安人員培訓證書(未具備證書務必參與最近一期培訓並取得證書)。
(二)溝通表達能力佳。
(三)有服務熱忱。
(四)熟悉電腦文書處理。
(五)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無不良嗜好者。
(六)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七)具自用車能承擔學生緊急醫療護送服務優先。
(八)若未於最近一期培訓取得合格證書者,自培訓成績公告之日起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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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一、甄選名額、工作時間、工作期限:
(一)名額:正取1員,備取2員。
(二)工作時間:11:00-20:00(18:00-19:00休息1小時),若協助辦理活動可視情況排定班表方式補休。
(三)工作期限: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聘約屆滿後,工作績效優異者優先續聘)。
二、薪資待遇:32,470元起(參考國教署工作酬金參考表如附件),享勞保(不含個人負擔額)、健保(不含個人負擔額)、年終獎金。
三、工作項目:
(一)協助學校辦理學生事務工作,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事宜。
(二)其任務以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視狀況)及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相關業務。
(三)負責學生出缺勤管理業務。
(四)負責災害防救業務規畫與執行。
(五)負責學生校外賃居業務。
(六)防制學生參加不良組織。
(七)學生生活輔導。
(八)校園巡視(含定時及不定時巡察及協助宿舍內務檢查等)。
(九)其它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國立屏北高級中學-90741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村莒光路168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壹、報名方式:[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至本校首頁/重要公告下載,網址:https://www.ppsh.ptc.edu.tw/ischool/publish_page/0/]
(一)報名時須檢附證件資料如下(資料恕不退還)
1.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2.報名表(學經歷、通訊電話、手機、住址及其他詳細資料)。
3.照片(近6個月內2吋)2張。
4.自傳。
5.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6.教育部校安中心儲備人員證明書影本(無則免附)。
7.良民證(全部期間無刑事記錄證明,申請日期為3個月內)。
8.切結書。
9.簡章請至本校人事室(或相關網頁)下載。
(二)報名時間、方式:109年10月15日(星期四)至109年10月23日(星期五)止(郵寄以郵戳為憑),寄送報名資料至本校人事室。郵寄地址:90741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村莒光路168號 人事室 收。【信封封面請寫:應徵「學務創新人員」】
(三)報名若有疑問請洽:聯絡人:賴思霖主任;聯絡電話:08-7937493 分機:530
貳、甄試方式與程序:
一、第一階段:書面資料審查。
書面審查合格名單於 109年10月29日(四)前公告登載本校網頁請自行上網查閱,合格者將電話通知參加109年10月30日(五)面試甄選。 (請於報名期限截止前寄送相關佐證資料影印本,並經書面審查合格方能參加第二階段甄試)。
二、第二階段:面試。
(一)面試於 109年10月30日(五)上午9時舉行,參加第二階段甄試人員請依學校書面審查後公告通知之面試時間攜帶身分證至本校人事室完成報到,超過報到時間者,不予參加面試,亦不予錄取。
(二)預定109年11月3日(二)錄取者報到,報到時檢附 2 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檢合格報告正本。
參、附記:
(一)有違下列規定或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本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依契約予以解僱: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5.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經醫師證明有知覺失調症或精神官能症者。
9.行為不檢有損社會道德規範或社會觀感,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10.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11.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
13.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相關規定)。
(二)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本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律依規定予以解僱,且離職或退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何津貼。
(四)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談日程須作變更時,於本校網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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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很詳盡很好!
簡單來說,抗辯的人們,主要就是爭議「民事藐視法庭」和「刑事藐視法庭」的分別,以目前法官所訂的「刑事藐視法庭」門檻實在太低,並不妥當(舉例說,目前控方只要證明你有逗留在禁制令現場即可定罪,但我方則認為要有阻礙執達吏或其他代理人執法的毫無合理疑點證據才足以定罪)。
雖然我已經在上訴庭敗訴,陳慶偉法官的判辭獲得確認,但我尚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因此一切還未定案,拭目以待。
但如果不清楚案情,法律的爭議又不清楚,就隨便說人家抗辯是「敢做唔敢認」,不是「無畏無懼」,只顯得智力低下,膚淺非常。很簡單來說,認罪的結果就是緩刑,不認罪的結果可能也是緩刑,但也可能是監禁,正如我被監禁四個半月一樣。因此,指摘別人「敢做不認」的時候,先搞清楚所有事實。
加油,蕭雲 及一眾刑藐案戰友!
【關於朝雲案中的「抗爭者」之辯】
見到有人話係「政治逼害」,但同時又有人話係「敢做唔敢認」,Er,點樣樣呢。簡單補充我自旁聽案件所知的一些細節,供大家參考再判斷。有點複雜,我知自己1999,我盡量有條理地講。
首先我們知道朝雲不是一個記者、也不是一個公民記者(至少在這一單案裏,沒有採用這樣的辯護立場) ─ 而在旺角暴動案件中,是有自稱「公民記者」身份的被告成功脫罪的。
因為朝雲沒有採取「公民記者」的辯護,在這件案中,他不認罪的理由是:民事的「藐視法庭」與刑事藐視法庭在法律上有分別,而違反禁制令只屬前者,其行為的嚴重程度不足以構成刑事藐視法庭;案發當日蕭僅是有自制地履行拍照職責,沒有參與示威及任何與「紀實攝影師」(documentary photographer)不符的行為,不構成妨礙執行禁制令,不構成刑視藐視法庭。
(BTW, 控方話朝雲被捕有掙扎,單一證據是一名警員的供詞,但雖然該警員繪形繪聲話朝雲被捕前又捹又撥咁掙扎,但啲片就影到佢根本冇份拉朝雲,而朝雲被差佬一嘢扯落地、拖行同抬起期間,一直雙手舉住部相機……法官老爺們成日都話差佬口供好可信架 <3 )
但裁定「刑事藐視法庭」此罪的罪成與否,毋須考慮被告的動機 ── 也就是說,在執達吏執行禁制令之時,不論你是基於甚麼原因,只要你實際上是不顧執達吏呼籲長時間留在原地,你就是阻礙執達吏清場、就是違反法庭頒佈的禁制令,就是犯法。(*判辭原文見註)
我這樣演繹:不論你是去抗議、去影相、路過畀人塞住走唔到都好,只要聽到陳曼琪叫你走而你冇走,就是刑事藐視法庭。「聽到陳曼琪叫你走但你冇走」這件事是一個事實,根本就無可抗辯;唯一可能的抗辯是,你不是故意留在那裏,或你聽不到陳曼琪的警告。
(辯方指民事與刑事藐視法庭有別、蕭的行為嚴重性不構成刑藐、執達吏權限僅為清除「障礙物」等,陳官一概不同意。)
但其實,否認自己干犯「刑事藐視法庭」有很多正當的理由。譬如你認為當初高院接納潮聯的申請頒出禁制令,本身就是不義;譬如你認為律政司不敢告人非法集結,梗係要借「刑事藐視法庭」的刀,塑造示威者與法庭的假對立;譬如你當日的確係唔撚想聽陳曼琪話離開現場,但你內心從來沒有一秒鐘不尊重過法庭;譬如你覺得這份「禁制令」本身就是要去抗議、去反對的東西……下刪三百個正當理由。
但在「刑事藐視法庭」控罪下,這一切都沒有關係,因此也不構成不認罪的理由;這件案要爭拗的,是被告有沒有阻礙執達吏執行法庭頒布的禁制令,而不是禁制令本身的正當性或陳曼琪的正當性。而旁聽過庭審的都知道,只要一講與「案情」或「本案」無關的事,哪怕只是一個字,法官都會九秒九秒勒令你收嗲(余若海除外,好似係)。
我不知道朝雲究竟為甚麼不願意認罪(這一點等他自己說吧),但在此案中唯一的不會被法官打斷並視為「與本案無關」的可能理由,好像就是你不是故意留在那裏,其他講咩都冇用。
這樣的重點錯置何其可怖。難道當日在場的人,連「我沒有藐視法庭但我不會走」這點自由都沒有嗎?沒有,法庭會直接判你藐視法庭。
法庭劇看太多,公民黨的口號聽過太多遍,我們總想像法庭是伸張公義之地,幻想義人即使難逃牢獄,仍然可以在庭上磊落朗朗地陳詞,述說心中所相信的公義;但我懷疑,這是只有戴耀廷教授那種級數的法律人,才有 privilege 做得到的事。
其實朝雲真心不是這單案裏最慘的人。案件的另一被告是一位十幾歲起一直在街頭露宿(你沒看錯,是「一直」),小學都未讀完,嘢都聽唔清楚的阿伯。他說自己作為露宿者,佔旺時一直睡在匯豐對出;案發當日,亞皆老街人頭湧湧,警察又封晒路,佢想返自己個竇但啲人逼住晒佢行唔到返去,然後就畀差佬拉咗。
而控方拿出的影像證據是,他曾經長時間企在警察的防線前食包,他曾經幫手搬走(係搬走!)卡板,以及,他曾經有幾十分鐘,一直扶著一支「我要真普選」的大旗。
究竟這位露宿阿伯是不是真的只是想返自己個竇瞓覺,還是在示威抗議刻意違反禁制令,我唔識判斷,我諗控方與法官其實也唔care。我只記得,當日控方律師與陳慶偉法官青天大老爺,在高院莊嚴的法庭之內,用戲謔的口吻盤一個穿著露宿用殘破大褸的弱聽老人;阿伯的代表律師嘗試向阿伯釐清案情,阿伯話自己聽唔清楚,陳官立即打斷律師,笑著訓斥「你使乜問佢同唔同意唧?你幫佢講咪得囉」。
我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和耳朵。原來法官可以因為被告講嘢慢少少,就唔畀被告講嘢。原來法治就是用公我贏字你輸的艱澀言詞去欺凌弱勢,連律師想幫都唔撚畀。
我覺得,只要旁聽過佔領/旺角相關的庭審一次,哪怕只是一次,你都很難再相信法治、相信法律不是壓迫, or worse, 玩笑。法庭不要聽你的信念,它只在乎你識唔識得玩貴族式的文字遊戲來甩身,而大部份時候,它其實會直接唔畀你講嘢 / 令你講唔到嘢。
回到朝雲的 Case: 我們對惡法的想像也許很直觀,既是惡法,那就直面之,憑良心抗辯 —— 而原來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在一場不問因由,只問「你有冇聽陳曼琪話離場」這點客觀事情的審判中,認罪的人不會被給予說話的機會(除了向法官求情),不認罪的人,也無法在抗辯中,直述自己為甚麼抗命。
* * *
其實「記錄者」這條line未必是冇得打,但這條line放在朝雲身上,就幾乎完全冇撚得打。
控方其中一項最有力的證據,是朝雲在11月25日在亞皆老街被捕關入臭格,兩日後獲釋的一段FACEBOOK 發言,當中一句:「對不起,我總是判斷錯誤:要麼力免被捕,盡記錄者的責任拍到最後;既已被捕,就應該盡抗爭者的責任坐到最後……」
以及同一個POST的留言:「我不是記者,是一個負責影相的抗爭者.我從來都是這樣向警察說的.當日被捕前,我亦先向他們清楚交代身份.我一直婉拒各媒體贈記者證,就是避免以記者的身份保身。」
控方與法庭的意思就是,你說自己在場只是記錄,那你怎麼解釋這段文字,怎麼解釋這個以「抗爭者」自居的自己?
究竟「一個負責影相的抗爭者」這句朝雲自己寫的statement可以點兜?
朝雲沒有作供(結巴、1999、講唔到完整句子、一嬲起上嚟就鳩駁、每三句推翻自己一次的口才,怎麼會有人敢放佢出去作供,三秒就畀控方隊死),辯方傳召過一個證人,就是Jimmy Lam ── 他特登翻箱倒櫃找到了四年前11月25日穿過的Tee同帽,即使其實件衫已經唔太著得落。這是一種在法庭上其實沒有意義的表態:我就是差佬啲證據片入面拍到的那個人,跟朝雲一樣拿著相機的人。
Jimmy 的供詞大意是:很多攝影師都會到現場紀錄公民運動,這是攝影師作為攝影師的抗爭方式;抗爭不一定是去衝擊、去抗議,電影、音樂都可以是抗爭 ── 而以真實的記錄抗衡主流傳媒記述的扭曲,就是攝影師的抗爭。
辯方陳詞則花了好些篇幅討論「紀錄者」同「記者」有咩異同,「抗爭者」應該譯做defender定activist定protester定demonstrator又講咗一大輪:透過照片去揭示佔領實際情況來對抗不公義,也是抗爭者的一種,不等於有參與示威行為(藍註:not that I agree with this, just quoting)。
對此,陳官完全不信納,判辭基本上在說,朝雲 fb comment裏那句「要麼力免被捕,盡記錄者的責任拍到最後;既已被捕,就應該盡抗爭者的責任坐到最後」,這樣的立場也太容易吹了吧(an assertion too convenient to make)。
庭上,當潘大狀就「抗爭」一詞陳述時,陳官打斷了他,以一種饒有興味食硬你的笑容說,仲有咩好講?你當事人都唔出嚟作供,要人哋(望了望Jimmy)幫佢講啊!
我心諗,你覺得自視既為紀錄者亦為抗爭者是一句借口?這樣叫做推Jimmy出來頂?seriously? how pathetic. 那一長串「究竟朝雲係咪公民記者」的永續辯論,佢哋兩個之間的肝膽相照,你怎麼可能懂。然而我又理解:除了本身認識朝雲的人,這些講法真的很難講得通。
大概在陳慶偉的視角,這是一個沒有任何邏輯漏洞的合理判斷。那些說「敢做唔敢認」的指控,我也明白。
在法律的遊戲面前,我們認識的朝雲/蕭雲/蕭雲龍是一個甚麼樣的人,一個多麼有integrity的人,根本無關宏旨;信念、勇氣、品格、尊嚴、所為、一切一切,在「刑事藐視法庭」這條罪面前,「朝雲」與任何人都沒有分別,因為動機根本毫不重要。
我並沒有為定罪而惱怒,經過1126佔旺案,我們都知道那是必然;但我無法接受,因為法律框限,一個抗爭者無法直陳自己的信念(官:「收嗲啦,與本案無關啊」)。
這樣對一個個體存在的消解,簡直違反人性,卻是以我們所奉仰的「法治」之名。
打了這麼多千字,到頭來還是發現除了鳩叫「撐朝雲」,我根本沒有任何有理有節的話可說。法律是如此無可辯駁,一思考就陷入無可逃脫的絕對的無論點都係佢贏的政治正確陷阱 ── 去脈絡的一句「撐朝雲」,何嘗不是因為無法抗衡這份絕望的一種失語?
庭審完結之後我去謝謝潘大狀,我說,辯方的打法真聰明;不是耍小聰明的聰明,而是在一個nearly impossible 的情況下,仍能derive出一套理直氣壯的argument,真不容易。
潘大狀好像不明白我在說甚麼,這樣的辯法於他似乎只是理所當然。箇中意味,大家自行體會。
* * *
也許很多人都已經不記得控方如獲至寶的那篇文章,但我一直記得,因為文中朝雲記述:被關在長沙灣臭格裏的佔旺抗爭者們,跨格大合唱 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我心諗,屌,有冇咁撚浮誇。當年的《破折號》用那篇文做了金句圖,圖是劉仁顯做的,圖上的金句是我揀的(我一直很擅長這種煽情的勾當),有成800幾個SHARE,無數人share caption話自己睇完爆喊。
因為其實,2014年末那幾個月,我們全部人都真係咁撚浮誇。四年了,如果「爆喊」過的人都還記得當日自己看著這篇「關鍵罪證」為何會爆喊,都還關心那個寫字人的命運,你說該有多好。
其實陳慶偉未審完就有判決,佢喺庭上寸辯方寸得咁得意洋洋,一早落晒判斷。六月的庭審,幾千字判詞都要拖撚足兩個月,拖撚到我學都開埋都未判刑,法官是咪攞正牌逗糧hea做的?如此慵懶,如此傲慢。我永遠記得佢恥笑潘大狀「你個當事人都唔自己作供,要人哋幫佢講啊!」嗰個樣。
而我只想問一句,在一個沒有任何可能憑真實信念、只能憑法律技巧取勝的制度之下,請問高高在上的尊貴官老爺陳慶偉,有甚麼資格去judge朝雲這個人?
* * *
註:判辭相關段落
陳官判詞第19段援引上訴庭對黃浩銘1126佔旺案的判決:...for such a criminal contempt, it was sufficient to prove as mens reas that the party intended to do the acts which constituted the actus reus of the contempt; no specific intent to interfer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was required.
第27段援引高院法院周家明on 1126佔旺案:the presence of individual protestor also lent support to other fellow protestors and as is common in mass protests, fellow protestors banded together to fight for their beliefs. The presence of Mr Siew with a large crowd in clear defiance of the Injunction Order made the job of the Plaintiff’s agents, the bailiffs and the police officers in clearing all the barricades and obstructions substantially more difficult.
第28段:After the police’s warning, Mr Siew’s continued presence in the Area was a clear intention of him flouting the Injunction Order. His presence was not only inherently likely to, but factually calculated to, delay if not to frustrate, the bailiffs and the Plaintiff’s agents’ efforts. In my view, his conducts amounted to a serious interference with the du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Having considered all the circumstances, I am satisfied beyond doubt that Mr Siew is guilty of criminal cont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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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相關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102年1月16日修正)
有幾點疑惑想請問各位先進:
1. 如被判緩刑兩年,請問緩刑期間良民證會有紀錄嗎?
2. 被判易科罰金,交清後良民證會有紀錄嗎?
3. 緩刑期間,可以常時間出國待在國外嗎?
4. 起訴後尚未判刑,此時還是無罪階段?申請良民證也不會有紀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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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2.15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48788322.A.A84.html
※ 編輯: iAmsterdam (140.118.57.92), 12/02/2015 14:59:25
※ 編輯: iAmsterdam (140.118.57.92), 12/02/2015 14: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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