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回覆:
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本會經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之規定,建議修法開放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使負有照顧兒童義務之選舉人得以投票,保障其選舉權之行使。本項修法建議,業列入107年12月14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惟目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倘立法完成後,本會即可配合辦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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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只能組媽媽們的投票互助會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9)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林佳龍委員針對投票日的差異對投票行為的影響,質詢中選會副主委劉義周。林佳龍委員提出,若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有關總統當選後在一年內不得罷免的條款修正案無法通過,不妨提請大法官解釋,就法理上解釋不得罷免的規定是否適用於連任者,劉副主委認為林佳龍委員的建議不失為可行辦法,若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罷免「騎驢找馬」市長勞師動眾,立法院修法禁止「帶職參選」比較快
有民調顯示高達將近六成的高雄市民反對韓國瑜選總統,其中有超過半數表態若韓帶職參選,將罷免韓國瑜。與其勞師動眾發起罷免,不如立法院修法禁止「帶職參選」,除了替台北、高雄兩位對總統大位躍躍欲試的市長解套,更重要的是建立制度,改正「吃碗內,看碗外」的政治歪風。
下個會期我將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明訂縣市首長、立委、議員等公職,除了競選連任之外,登記為其他公職候選人起,視為辭職。民選政治人物不「做好做滿」,已違背當初選民的期望,如果還不務正業藉由市長的資源、聲量來選總統,更非台灣人民所能容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 在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年四月行政院通過「公民投票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來推動不在籍投票,選民不必回到戶籍地就可以就近投票,目前已送進立法院審議,但修正草案會不會在明年下個會期修法通過,趕在2016年總統大選實施,恐怕還要看朝野立委能不能達成共識,而原住民籍立委也多次提案修選罷法,讓立法委員選舉也能實施不在籍投票,但最後也是朝野兩黨沒有共識,而沒有進展。
但2016年總統與立法委員會不會合併選舉,目前中選會還沒有定案,而中選會表示,若總統與立法委員合併選舉,恐怕是總統首先推行不在籍投票比較可行,但如果分開選舉,就有機會進一步討論先在原住民族地區實施不在籍投票,而原住民籍立委與學者強調,立委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並不會增加選務上的負擔。
而立委鄭天財也表示,光是提案修選罷法推立委選舉不在籍投票,就在院會被退了38次,立委呼籲;中選會應保障族人基本的投票權,與總統選舉一起推行不在籍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9)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林佳龍委員針對投票日的差異對投票行為的影響,質詢中選會副主委劉義周。林佳龍委員提出,若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有關總統當選後在一年內不得罷免的條款修正案無法通過,不妨提請大法官解釋,就法理上解釋不得罷免的規定是否適用於連任者,劉副主委認為林佳龍委員的建議不失為可行辦法,若立院認為這屬於憲法層次的問題,他個人同意可交由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以釐清爭議。
林佳龍委員表示,投票日與投票行為、階級偏差、地域效應或年齡分布有一定的關聯性,建議中選會可以從意向調查著手,以了解受訪者因投票日的不同所可能產生的投票行為差異,包括外出工作者,無法周休二日等因素,都應納入變項考量。對許多基層、弱勢的民眾而言,週六若去投票,不僅當日得請假,連當月的全勤獎金可能全泡湯了,投票意願自然大大降低。又如台北市的選民結構以軍公教居多,但其他縣市的個別差異甚大,林佳龍建議中選會應該尋覓各縣市不同背景的人進行科學調查,取得樣本,以找出制度上的偏差效應,亦即藉由民調或專案研究,作為未來中選會決策的參考。劉副主委當場承諾會朝這方向試試看。
林佳龍委員認為有關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上任一年內不得罷免的條款,按理應不適用於連任者,而且憲法並未限制總統當選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罷免。林佳龍進一步指出,在實務上會出現三種狀況,第一,在連任者的第一任最後一年期間,立委根本無心、無力行使罷免權,由於總統和立委同日選舉,舊立委任期止於2月1日,立委不可能在自己競選連任的同時,又推動罷免總統,畢竟由提案罷免到提請公民投票複決,需要長達半年的時間運作。第二,新立委上任後,即使想行使權利罷免舊任總統,但其任期止於520,選務工作曠日廢時,恐難以在520前完成罷免工作。第三,就算罷免案成功,但舊任總統在520卸任,新任總統業已就職,萬一新任總統又為連任者,罷免案究竟有無效力?因此,林佳龍委員主張總統當選後在一年內不得罷免的條款,應該不能涵蓋連任的總統。
劉副主委表示,罷免權的使用在每個國家的狀況不一,只要立法院有共識,並據以訂出法律,中選會一定會配合執行。林佳龍委員則提出另一個解決方式,即提請大法官解釋,就法理上解釋總統當選後在一年內不得罷免的規定是否適用於連任者。劉副主委回應林佳龍委員的建議倒不失為可行辦法,若立院認為這屬於憲法層次的問題,他個人同意可交由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以釐清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