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立法院開會兒少相關重點!】
#立法院議案整理
今天又是新一週的開始,國會內部也有許多議案準備審理,這邊就幫大家整理一下這週立法院中跟兒少議題相關的議案吧!
#5月5號院會重點
#十八歲公民權共6案
林昶佐等17人 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昶佐等17人 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溫玉霞等18人 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賴瑞隆等17人 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賴瑞隆等16人 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賴瑞隆等31人 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N號房事件及性侵錄影共1案
蘇巧慧等20人 擬具「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草案」
#建教生相關共1案
傅崐萁等16人 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相關共1案
教育部 函,為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5月6號司法法制委員會重點
#N號房事件及性侵錄影相關共3案
李貴敏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吳怡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呂玉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的所有議案都在4/7(星期二)早上9點開始的立法院會進行審議,大家可以多多注意這些議案的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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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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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1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選舉補助款讓你發大財?】
▌事情是這樣的
2020大選後網路謠傳韓國瑜雖敗選,但可爽領1.6億補助款,高雄發大財由市長先做起。後來有媒體問韓國瑜:「選舉補貼款確定會捐出去嗎?」他反問:「怎麼會有這個問題?」
▌選舉補貼款是什麼?
意思是國家補貼競選費,有分別針對總統、區域跟不分區立委(政黨票)選舉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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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 規定,總統候選人的得票數達到 #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 才有一票30元的補貼,蔡英文跟韓國瑜分別有2.4億及1.6億的補貼款,宋北北則因資格不符所以什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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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呢,如果這個候選人是政黨推薦的,那補貼款就由政黨領取,候選人本身拿不到錢(經連署參選則歸候選人所有),所以記者的問題根本是錯的XD
▌為什麼要補貼政黨?
小編想問,大家有沒有接過拜票電話?看過競選車?拿過競選文宣?去過造勢晚會?這些每一樣都要燒錢。今天蔡英文韓國瑜出來酸宗痛,是自掏腰包嗎?當然不是,錢是政黨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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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是維持 #民主政治 運作非常重要的部分,每個政黨重視不同的價值,可以快速凝聚具有同樣理念的人,當一政黨派出候選人,選民就不用花太多時間調查他對每個議題的看法,同時政黨也提供候選人資源,以取得執政權實踐黨的理念。
▌慟!宋北北的保證金遭到沒收
依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1條,參選總統要先繳1500萬的 #選舉保證金,如果得票沒過5%保證金就會被沒收,而宋楚瑜這次只拿了4%。因此,雖然親民黨的政黨票超過3%,#政黨法 說可以領一票50的政黨補貼款,可是楚瑜,保證金回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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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親民黨總統及立委選舉的得票率都沒有過5%,如果宋北北2024要再度參選總統,就無法用政黨推薦的方式參選而必須走連署。這個屢敗屢戰的男人,會在此畫下句點嗎?
▌更多選舉看法白
江鎬佑|香港議會選舉泛民大勝,但民主真的贏了嗎?
https://buff.ly/3aij5qK
劉珞亦|美國總統選舉是別人幫我投的?什麼是選舉人制度?
https://buff.ly/36YALpc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1條 在 Mina's makeup notes & thing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部分錯誤⚠】網傳「12月31號晚上凌晨開始,所有的選舉民調,不管舊的、新的,都不要再傳,要罰五十萬,尤其反滲透法已通過,任何選舉文宣也請大家都不要再傳...」?
網傳「明天起到1/11不要傳任何與候選人或選舉有關訊息圖片等...TVBS宣布,12月31號晚上凌晨開始,所有的選舉民調,不管舊的、新的,都不要再傳,要罰五十萬,尤其反滲透法已通過,任何選舉文宣也請大家都不要再傳...」,經查:
📍一、法規規定,投票日前10天不得散布「民調資料」。
📍二、法規規定,「投票日」當天不得助選或宣傳;在投票日之前(即起至2020年1月10日)仍可以傳遞跟候選人或選舉有關的訊息圖片。
📍三、《反滲透法》與傳言指稱的「不要傳選舉、民調資訊」無關。
因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完整查核報告請見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網站: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859
☀背景
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指出「明天起到1/11不要傳任何與候選人或選舉有關訊息圖片等...TVBS宣布,12月31號晚上凌晨開始,所有的選舉民調,不管舊的、新的,都不要再傳,要罰五十萬,尤其『反滲透法』已通過,任何選舉文宣也請大家都不要再傳...」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指稱「明天起到1/11不要傳任何與候選人或選舉有關訊息圖片等」,是否屬實?
傳言係自2020年1月2日流傳,呼籲民眾自1月3日至1月11日投票當天都不要傳播選舉相關資訊。
類似謠言也在2018年選舉前出現,查核中心於第33號查核報告〈【錯誤】網傳「11/14開始禁止用(line),臉書,傳任何選舉有關之訊息。切勿觸法。 請大家注意。 罰500萬。」?〉中查證: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日當天」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最高處五百萬元罰鍰,且能夠按次連續處罰。使用Line 、Facebook等社群網站、社交軟體助選、拉票,亦在禁止之列。
針對2020年總統大選,查核中心檢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亦規定,政黨或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也就是說,法規是規定「投票日」當天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若違反此法規,會處以罰鍰;而2020年1月3日到1月10日之間,並非「投票日」,可以傳播跟候選人或選舉有關的訊息或圖片,並不違法。
🌏爭議點二、傳言指稱「12月31號晚上凌晨開始,所有的選舉民調,不管舊的、新的,都不要再傳,要罰五十萬」,是否屬實?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19年12月30日發布新聞稿宣布,自2020年1月1日零時起,不得散播、轉傳民調資料,內容摘要如下:
「 選舉進入倒數階段,中選會提醒,自109年1月1日零時起至1月11日下午4時止,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與候選人或選舉有關之民調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而且,投票日當天零時起,也不得透過社群媒體或任何方式,為候選人或政黨助選及宣傳,違反者,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說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均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爭議點三、傳言指稱「尤其『反滲透法』已通過,任何選舉文宣也請大家都不要再傳」。傳播選舉或民調資訊與《反滲透法》有關嗎?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潔指出,《反滲透法》與傳言指稱的「不要傳選舉、民調資訊」無關。
林志潔說,《反滲透法》必須是敵對勢力的委託,且「敵對勢力」必須是跟台灣處於有武力對峙狀態,加上必須要有跟《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或《遊說法》裡面的違法行為,才有可能構成《反滲透法》。如果沒有收受敵對勢力的資金或接受指示,只是單純傳一些選舉的言論圖片的行為,跟《反滲透法》無關。
林志潔指出,傳言指稱「因為通過《反滲透法》,呼籲大眾不要傳選舉、民調資訊」這個論述是錯誤的。
☀結論
📍一、法規規定,投票日前10天不得散布「民調資料」。
📍二、法規規定,「投票日」當天不得助選或宣傳;在投票日之前(即起至2020年1月10日)仍可以傳遞跟候選人或選舉有關的訊息圖片。
📍三、《反滲透法》與傳言指稱的「不要傳選舉、民調資訊」無關。
因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完整查核報告請見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網站: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85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1條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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