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學法律> 1 民法第1148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2.但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 **簡言之,"在繼承人間",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不列入遺產作為計算 Tags: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4 comments 107 likes 12 shares Share this: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About author 43931 followers 41277 likes View all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