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貼文也是被不少法律人訕笑的一則 #完美示範誹謗罪真實惡意原則 的重要教材。
大律師自己承認「真假我不知道」,不過還是張貼出來。
卻沒想到人家根本沒當過法官,不會跟書記官一起出現在「法院」中。
先不管這個不知道哪裡截來的截圖到底能不能當成證據(L小編也可以傳給打狗小編製造一個對話紀錄啦!)
連法院和地檢署都搞不清楚的人,會是法院或地檢署的職員嗎?
更重要的是--有哪個律師程度會好到分不清楚法院和地檢署?
至於地檢署不好好教育實習書記官,直接把書記官丟給檢察官,要檢察官充當書記官的老師、甚至教書記官做筆錄、幫書記官打筆錄的事情(這些人事教育訓練議題在專欄〈檢仔聊齋〉系列:http://bit.ly/35JoGmj 也討論過了),才是嚴重的司法人力的改革問題,還會有人關心嗎?
阿不是很喜歡「衝撞體制」違法後高喊憲法?
這下還真的出現憲法問題了--#釋字509號。
分不清楚法院和地檢署,算哪門子的「相當理由」?
這樣的律師,你們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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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都好激動,人人搶著截圖備份。
你們這樣不行啦, #缺公益案件也不用這樣搶著免費當告訴代理人,會被大律師說「文人相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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