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罷韓訴訟理由牽強!
#律師團今提八大論證打臉韓國瑜
圖文:Wecare高雄
罷韓與挺韓法律戰今日下午2時50分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罷韓委任律師高榮志指出,已備齊8大理由準備打臉挺韓陣營。
第一、#中選會函告並非行政處分:「函告」屬於行政程序法所指「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不能預先聲明不服,因此不符合法院審理的前提要件。
第二、 #韓主張不知悉一階罷韓過關無理:媒體大幅報導罷韓訊息,韓與高雄市府也有回應第一階段過關的新聞,不得主張不知悉,且韓率領整個高雄市府,無時無刻在對人民行使行政處分,主張不熟悉法律、不熟行政處分的期間規定無理由。
第三、#不可規避訴願程序:韓本月7日才訴願,8月就提告,跳過訴願無理由。
第四、#罷免未成立韓無立場可告:選罷法設計提議、連署、罷免投票三個階段,並明文規定罷免成功後,才能提出罷免無效之訴,而罷免都還不一定成案,立法者還未賦予被罷免人任何角色。
第五、#停止罷韓無急迫理由:罷免案並無緊急、重大等情況,且依法可回復,訴願程序也應先進行,或日後再救濟也還來得及。
第六、#罷韓不影響韓國瑜當市長:韓希望好好做至少一年,並非先落跑再千方百計保官位的理由,且依選罷法規定,訴訟中不會有新的高雄市長,不會鬧雙胞,同時不會侵害韓的參政權。
第七、#法院不能凌駕民主意志: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選罷法立法意旨、人民民主投票行為,法院雖可以進行審查,但應該只能進行低密度審查,除非行政機關有非常明顯、重大、且違反民主憲政法理的解釋,原則上均應加以尊重。
第八、#最重要的罷免送件時間根本沒問題:中選會於1997年4月8日就有函令:「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故罷韓團體連署罷韓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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