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頭律師 鄒易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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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解剖存證信函】
常聽到訪間有人起爭執就互嗆「想收存證信函嗎?」
但為何要寄?究竟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以下就來探討存證信函的存在意義吧!
》三大要點
1. 為何要寫存證信函?
通常作為盡到權利人「通知」或是「限期催告債務人履約」的作用,提醒對方,自己有意思要處理這件事,也就是主張法律上的權利,並限期對方出面處理的意思,同時留有已告知對方的證據。例如像是未約定清償期的借款,民法第478條就明定:「…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必須要貸與人有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期限屆滿後借用人仍不返還時,借用人才需負擔遲延給付的責任,這是法律上的意義。另外在事實上,法官通常接到一個案子,如果案情太過複雜,法官就有可能先看雙方往來的存證信函都主張了些什麼來釐清案情,所以存證信函不只可以在法律上發生某些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亦可以在訴訟中,先讓法官建立起對自己有利的印象喔!
2.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a.可以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或是上郵局網站下載電子檔。
↓↓↓郵局下載點↓↓↓
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index.jsp?ID=220301
b.內容盡量精簡,寫太多可能弄巧成拙,反而對自己不利,但若案情繁雜還是建議請專業的律師撰寫。以免屆時自己寫的存證信函沒有辦法發生自己想要的法律效果,進而使權利罹於時效無法再主張,得不償失喔!
c.金額盡量用大寫。
c.若頁數較多都會建議蓋騎縫章,以確保存證信函的完整度及可信度。
d.撰寫的分數是按照當事人的人數製作,外加郵局留存一份 → 自己一份、郵局一份、收件人幾位就幾分。
3.對方拒收怎麼辦?
退回的存證信函不要拆封,信封上郵局的戳章會標示「被退回的原因」,這時訴訟上可以作為發動「假扣押」或保全程序的一些依據。
》注意事項
寄存證信函要用「雙掛號」寄出,因為最重要就是要把通知送到對方,並證明對方確實有收到自己的通知,用「雙掛號」的話郵局送達後,會將「回執」(證明對方有收到的東西)寄回給寄件者,這時一定要將「回執」保存好,但若真的不見了沒關係,郵局會保存「三年」,遺失後可以向郵局查閱。
大家有遇到過類似煩惱嗎,歡迎留言討論喔!
法鳴法律事務所 鄒易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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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0911556077,一對一幫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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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於時效意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司律二試民法01:違約金與時效|一個補充說明 >
大家好,我是賴川。昨天我貼出違約金與消滅時效的短文,有同學私下來問我第三段吳從周教授對最高法院的批評,因為不只一位同學來詢問,所以我用這一篇進一步簡單補充。
最高法院107年第3次民庭決議指出,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利息及違約金仍陸續發生,債務人必須要在為時效抗辯之日以後,始不負遲延責任,故債務人為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是以,給付遲延之違約金債權數額的計算,應從債務人遲延給付始起,計算到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前一天。
對此,吳從周教授認為,該決議第三點提及的「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實在難以理解。因為違約金債權既然未罹於時效,債務人本應為違約金之給付,且債務人應直到其給付完畢時,始免其遲延之違約責任,與債務人是否為時效抗辯,應無關聯。
吳從周教授之所以如此批評,應是因最高法院決議本身的文字,即「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究竟是什麼意思,語意上並不明確,而易使人誤解。因此,吳從周教授應是將最高法院關於時效的文字理解為「債務人就債權人之違約金請求權為時效抗辯」,但在本決議所示的情況,違約金請求權根本尚未罹於時效,債務人本應為給付,故債務人之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不過,顏佑紘教授指出,如將最高法院的意思理解成「債務人係就債權人之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如此一來,即可符合實務向來之見解。因為實務一向認為,債務人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取得時效抗辯權,且一經行使該抗辯權,該當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因此,若債務人係就本金債權之請求權為時效抗辯,則於其行使抗辯權後,本金債權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故債務人於抗辯之日起即不再負遲延責任,從而自抗辯之日起亦無庸給付違約金。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最高法院應是指債務人就債權人之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後,債務人不負本金債權遲延責任,則毋須繼續累積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數額就累積到債務人對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之日止。由此可知,最高法院本項見解是採取時效抗辯「不溯及」之看法。詳言之,不僅是債務人對本金債權未行使時效抗辯前,並無排除本金債權之給付遲延責任,且債務人即使事後已對本金債權提出時效抗辯,債務人之本金債權之遲延責任亦「不」溯及消滅,而是於時效抗辯後向後消滅其遲延責任。
對此,筆者認為,一般而言,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時點通常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時,則最高法院不溯及之見解可能發生債權人為增加違約金債權之金額,而在本金債權之時效已完成而無法挽救時,故意拖延向債務人請求為給付之時點。此時若違約金債權之金額仍可持續計算到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前一日,似乎會使得違約金不當累積,而似有所疑問。
罹於時效意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中午老師po了一個高等法院判決,大意是:被保險人投保團體意外險,於工作時自高處跌落,腰椎受傷導致三級殘,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我將法院判決摘要的原文放在臉書上,有朋友跟我反應,說判決文字比較艱澀,不容易消化吸收。
所以,老師現在用白話再解釋一次,這個判決厲害在哪裡:
在這個案件中,保險公司有二個攻防重點:
(一)被保險人有既往症,殘廢不是跌落造成被保險人在跌倒前已經罹患退化性腰椎病變及多發性骨刺增生,現在三級殘廢並不是自高處跌落所造成, 而是因為過去的舊疾所造成。
(二)被保險人在100年6月7日發生保險事故,超過兩年才 請求殘廢給付,請求權時效已經過了被保險人於104 年8 月20日請求三級殘保險金,從 事故發生後開始起算,已經超過兩年,罹於消滅時
效。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保險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認為:
(一)按保險事故縱使有多數原因發生競合,只要其中一個原因屬於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基於保險契約之主要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保險人即應負保險金理賠之責。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如果有很多原因造成保險事故發生,只要其中有一個原因是承保範圍,保險公司就該負擔理賠的責任。
大家想一下,
自己是不是有客戶曾經發生過這種情形?
尤其是老人家跌倒,因為本身早就有一些腰椎或頸椎的疾病,結果被拒賠。
但現在這個判決的法官認為,縱使是這樣,保險公司也應該要理賠。
(二)人身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如係因一次之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受有傷害,且該傷害尚不斷發生後續性程度之變化,該終局之傷害結果於保險事故發生剛開始時還尚未完全底定,而須視實際治療狀況,並待醫師專業鑑定後,始得確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法預先判斷傷害的最後結果,行使保險契約之權利,所以,應該以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所受傷害之程度業已底定(損害顯在化)終了時起算上開時效。
這又是什麼意思呢?
法官是說,被保險人跌落之後,傷勢可能會持續變化,必須經過治療,狀況底定後,才能判斷是否符合保險契約失能給付表中的要件,所以,被保險人的保險理賠請求權二年時效,其起算點不該從事故發生後就開始起算,而是應該從受傷程度狀況已經完全確定後才開始起算。
大家思考看看,從事故發生到傷勢狀態底定,這中間會花費多久的時間?
你有沒有客戶被保險公司主張時效經過的?
用這個案件的算法,是否還有機會替客戶爭取?
祝大家有一個美好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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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講.資產傳承.贈與稅(完整內容影片在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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