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勞役都會造假 如何期待不會勾串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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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是誰?
他是被扣到紀錄著與許多高官要員(含多名法官、檢察官)有不當接觸、往來、飲宴,猶如百官行述筆記本的富商,在今年初已造成一波法界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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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前,翁茂鍾因為炒股被判刑一年確定,獲准改服社會勞役一年;卻涉嫌勾結員警造假紀錄,短短九個月內做完2196小時的勞動工作,等於連續270天、每天做滿八小時(你想有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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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揭發後遭檢察官起訴,原台南地院裁定准許羈押。沒想到本周二(8月24日)開庭,由於翁茂鍾當庭認罪,承諾餘生多做公益,請求交保,法官就裁定准許以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只要每天到警局報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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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台南地檢署認為翁茂鍾於審理中並未如實交代共犯結構,原先羈押原因並未消滅,而且仍有逃亡與串證之虞,將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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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 翁在偵查程序否認犯罪,被起訴到法院才認罪,始終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非常惡劣,法官僅以他審判中認罪,就認定其顯有悔意,且由於國際疫情難以逃亡國外云云,實在難以服眾。
* 尤其,翁茂鍾過去面對司法追訴時總是花招百出,難保未來不會勾結串供,甚至畏罪潛逃,准予交保的決定顯然過於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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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翁茂鍾可能展開勾串、逃亡等行動,台南地檢署隨即決定抗告,多少還算是亡羊補牢;後續希望台南地院於受理抗告後,儘速送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裁定,以免翁茂鍾在外勾串證人或逃亡,影響案件公正審判。
羈押抗告期間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原因炒股案判刑1年獲准服社會勞役,卻勾結警方造假紀錄,遭檢察官起訴,原台南地院裁定准許羈押。
沒想到8月24日上午開庭,因翁茂鍾當庭認罪,承諾餘生多做公益,請求交保,法官就裁定准許以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只要每天到警局報到即可。
所幸,根據新聞報導,台南地檢署亦認為翁茂鍾於審理中並未如實交代共犯結構,原先羈押的原因並未消滅,且仍有逃亡與串證之虞,將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
時代力量認為,翁在偵查程序否認犯罪,被起訴到法院才認罪,對於被扣案猶如百官行述的筆記本,始終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非常惡劣,法官認定其顯有悔悟,且因國際疫情難以逃亡國外云云,實在難以服眾。尤其翁茂鍾過去面對司法追訴均花招百出,在本案上未來難保不會勾結串供,甚至畏罪潛逃,准予交保甚屬草率。
對於台南地檢署的抗告決定,雖然翁茂鍾勾串、逃亡行動可能已經展開,但至少是亡羊補牢的正確方向,時代力量予以肯定,希望台南地院於受理抗告後,儘速送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裁定,以免翁茂鍾在外勾串證人或逃亡,影響案件公正審判。
羈押抗告期間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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